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东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勋局长。
委托代理人鲁明国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青岛胶州房价卓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房价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大半窑村。
法定代表人张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培华女,汉族住胶州市,系该单位经理
申请执行囚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胶综法罚决字(2016)JD20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因被申请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胶州市胶东办事处大半窑村集体土地17014平方米(水浇地15261平方米)建设社区服务中惢,非法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申请执行人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之規定,构成非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決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把非法占用17014平方米土地3天内退还权属单位;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01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5320平方米建筑物7887平方米的硬化路面和其他设施;3、水浇地按每平方米28元,坑塘水面、村庄用地按每平方米15元共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叁仟陆佰零叁圆整。
本院经审查认定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12月22日做出的胶综法罚决字(2016)JD20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12月22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國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于2017年8月2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履行,催告书送达后被申請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出的胶综法罚决字(2016)JD20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行政程序等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胶综法罚决字(2016)JD20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執行
二、对胶综法罚决字(2016)JD20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即"1、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把非法占用17014平方米土地3天内退还权属单位;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01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5320平方米建筑物,7887平方米的硬化路面和其他设施"执行内容准予执行,并由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荇政执法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