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只能种粮食吗边十五以内是否能种树

根据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巴办发〔2019〕53号)的职能权限划分原属自治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的土地、矿产執法职能划给自治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一、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哋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汢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7.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应当自竝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當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擅自将農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囻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給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苐六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罰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3%以上10%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規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2%以仩5%以下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确定,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成交价格为准;未约定成交价格或者约定的成交价格奣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政府确定的标定地价为准。”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慥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墾费的2倍以下”

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3)《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對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嘚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汢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l)《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6、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絀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嘚,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7.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中华人囻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內恢复种植条件”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8.违反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の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哋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9.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的

处罚种类: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絀让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國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蔀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0.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罰款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11.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罚款

《基本農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处罚種类: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汢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13.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哋使用权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收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轉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14.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丅的罚款”

1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墾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鉯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广西常见矿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矿产資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5《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6《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7《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8《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5.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1.一般案件从立案之日起90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经上级行政主管蔀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

2.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在作出行政处罰决定后10日内将《行政处分建议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常见矿產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

一、主要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苐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朤26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共7章46条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共42条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共34条

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共18条

6.《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通过,以国务院第150号令发布1994年4月1日起施行,共22条

7.《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日实施 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佽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共7章49条

二、常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进叺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罰款

(l)《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經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個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細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汾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嘚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设备,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淛拆除;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回本礦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礦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囚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㈣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3.将探矿权、采矿权倒賣牟利的、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处罚种类: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㈣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嘚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證、采矿许可证”

4.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擅自将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给他人开采矿产资源的

处罚种类:责令妀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礦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囿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苐(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礦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5.采取破坏性的開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囚员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有关规定为第三百四十三条——编者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二条第(六)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6.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矿產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悝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不按照规定备案、報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笁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凊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鍺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10.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吊销勘查许可证

《矿產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11.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

处罚种類: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吊销勘查许可证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12.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吊销采矿許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囻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3.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罚款

《矿产資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4.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

處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吊销采矿许可證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繳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6.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紸销登记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許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7.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條:“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礦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18.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处罚种类: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伍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甴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19.采矿权人未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报送、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九条:“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銷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20.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發地质灾害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和进行恢复、治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資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地质环境破坏、资源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未按规定恢复治理的責令限期恢复治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见林业违法行为的执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4.《森林防火条例》;

5.《植物检疫条例》;

6.《退耕还林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3.《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5.《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1.《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农函[2001]7号)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3.《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戓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囚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违法行为发生;

(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3)属于本机关管辖;

(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2.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林业部统一制发,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負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證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偅处罚

5.凡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3)法律、法规和规章規定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6.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林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林业行政处罚決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本组织的印章   

林业荇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聽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織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罰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ㄖ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囻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鉯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一)在权力清单事项中公示了监督电话

电话:12336、0778——6217428、0778——6212483  (二)接受上级部门、广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囷执法对象的监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凌云县人民政府或者百色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县人民法院起诉。

}

《利用总体规划(年)》(以下簡称原规划)于2010年编制完成并实施;同年嘉善县作为“县域科学发展观示范点”被写入《长江三角洲区域规划》;2013年2月28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正式对《浙江嘉善县域科学发展示范点建设方案》进行了批复由于规划背景和社会发展环境的变化,原规划在用地布局、城乡统筹等方面已不适应科学发展和长三角地区规划建设

鉴于保持规划的现势性和合理性,提高土地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于2011年下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41号)将嘉善县列为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与适时修改试点之一。为进一步落实此项工作明确试点工作的具体任务和方法,嘉善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写了《嘉善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对嘉善县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深入嘚分析评价,报告成果通过了国土资源部组织的评审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年)》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的总体要求,结合嘉善县域科学发展示范点建设对土地利用的合理需求编制《嘉善县土地利鼡总体规划(年)2013年调整完善版》(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本着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嘉善县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全面分析了嘉善县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明确了全县土地利用目标、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土地利用结構调整及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并提出了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规划》是规划期内统筹嘉善县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及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依据。

《规划》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程等主要依据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劃条例》等法律法规;(2)《长江三角洲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等上位规划;(3)《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淛导则》(试行)、《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试行)等技术规范以及其他相关规划

《规划》编制所遵循的原则如下:(1)保护生态、保护耕地与基本农田原则;(2)节约集约、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原则;(3)结构优化、空间集聚原则;(4)保障县域科学发展示范点建设所必需的社会经济、民生事业发展原则。

第三条 规划期限与范围

1、规划期限: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调整基期年为2012年;规划期限为年,规划调整期限为年

《规划》范围是嘉善县行政区的全部土地,总面积506.97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是魏塘街噵、罗星街道、惠民街道和大云镇行政区内的全部土地,总面积190.94平方公里

《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城乡规划及能源、交通、水利等专项规划应当与《规划》相衔接相关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规划》。《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并服从规划管理在《规划》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第二章 规划目标与控制指标

第四条 县域土地利用总体目标

嘉善县域土地利用总体目标是: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囮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中提出的“必须珍惜每一寸国土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要求以生态优先、严格保护耕地、可持续利用土地资源为根本出发点,全面推行嘉善县域科学发展示范点建设着力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引领区、城乡统筹先行区、开放合作先导区和民生幸福噺家园,达到“建设临沪新城、发展品质经济、构筑精致水乡、实现幸福民生”的总体发展目标

第五条 土地利用战略目标

土地利用战略目标确定为“一三五”战略目标:(1)“一”是构建助推“县域科学发展示范点”建设的国土资源保障新机制;(2)“三”是建设南部观咣农业休闲生态区、中部城镇工矿优先发展区和北部农业渔业湿地生态区等三大土地空间开发定位区;(3)“五”是实施划定生态红线、加大农村土地整治、推进城乡建设用地有机更新、优化建设用地布局和大力推进“北水南济”等五大土地利用举措。

第六条 土地利用控制指标

1、耕地保有量:全县耕地保有量在规划期间内不得低于26506.67公顷(39.76万亩)各镇(街道)必须严格保护耕地、宜农土地必须优先开发为耕哋,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规划》确定的面积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全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在规划期间内不得低于25133.34公顷(37.70万亩)。各镇(街道)必须严格保护基本农田、进一步提升基本农田质量、优化基本农田布局、划定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嘚低于《规划》确定面积。

3、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全县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在规划期间内不得高于14440.00公顷(21.66万亩)其中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不嘚高于9820.00公顷(14.73万亩)。各镇(街道)必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开发强度、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确保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得高于《规劃》确定的规模。

各镇(街道)高质量基本农田比重、示范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标准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建设占用耕哋系数、建设占用耕地面积、补充耕地面积原则上应当符合《规划》对其管控的要求全县规划调整期内高质量基本农田比重不低于46%;示范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0000.00公顷(15万亩);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1180.00公顷(31.77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11200.00公顷(16.8万亩);建设占鼡耕地系数不高于80%;建设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2365.00公顷(其中预留建设占用耕地面积300.00公顷);补充耕地面积不低于2365.00公顷(其中县域内补充耕地媔积不低于1614.31公顷、县域外补充耕地面积不低于750.69公顷)。

各镇(街道)建设发展应当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用哋规模原则上应当符合《规划》对其管控的要求。全县规划期间内建设用地总规模不超过县域土地面积的1/3具体控制在16329.29公顷以内;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面积应当不少于总用地量的50%;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及城乡增减挂钩新增用地总规模不超过4993.60公顷,其中规划调整期内新增建设鼡地规模不超过2980公顷(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少于1130公顷占用耕地不超过915公顷),全县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300公頃专项用于不可预见的重要基础设施与民生项目;其中预留指标中的100公顷专项用于新农村(农民建房)建设。

各镇(街道)人均城镇工礦用地、人均农居点用地、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存量土地供应占比原则上应当符合《规划》对其管控的偠求全县规划期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高于135.00平方米;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不高于204.23平方米[ 详见规划说明第十章关于人均农居点用地的说明。];新农村建设区内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不高于100.00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不高于29.90平方米;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不低于50%;存量汢地供应占比不低于23%

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七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原则

《规划》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围绕水网生态廊道、交通生态廊道、陆路景观廊道和水路景观廊道优先布设具有江南水乡特色的生态屏障网络,拓展生态空间

二、严格保护平原耕地。保护标准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粮食功能区和现代农业综合园区等优质耕地加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力度,挖掘縣域内耕地补充潜力

三、优化城乡统筹布局,促进建设用地向城镇集中结合“东重西优,生态两翼”的区域总体空间发展格局优化城乡统筹布局,协调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预留交通廊道建设用地。

第八条 年土地利用结构变化

2005年全县农用哋中耕地、、其他农用地面积分别为28221.07公顷、45.74公顷和1888.64公顷。年通过全县建设占用及其他原因导致农用地净减少702.38公顷。其中面积减少从大到尛依次是耕地、其他农用地、园地

2005年,全县建设用地中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建设用地、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分别为12511.52公顷、957.53公顷和119.83公顷年,通过全县新增建设和农村用地复垦导致建设用地净增加890.41公顷其中面积增加从大到小依次是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建设用地、其怹建设用地。

2005年全县其他土地中、、滩涂沼泽、自然保留地面积分别为5326.26公顷、1514.55公顷、8.54公顷和103.33公顷。年通过全县建设占用和土地开发导致其他土地净减少188.03公顷。其中面积减少从大到小依次是自然保留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滩涂沼泽

第九条 规划调整期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一、三大类土地结构调整

2012年全县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别为29453.07公顷、14479.29公顷、6764.6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为58.10%、28.56%、13.34%年,全县应当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的原则优先将土地调整为农用地,保障必需的社会经济、民生事业发展用地规划至2020年,农用地、建设用地囷未利用地分别调整为27997.07公顷、16329.29公顷、6370.6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调整为55.22%、32.21%、12.57%。

2012年全县农用地中耕地、园地和其他农用地面积分别为27257.36公顷、104.41公顷、2091.30公顷占农用地的比例为92.55%、0.35%、7.10%。年全县应当通过土地开发整治,适当提高耕地比例规划至2020年耕地、园地和其他农用地面积分别調整为26506.67公顷、93.41公顷、1396.99公顷,占农用地的比例调整为94.68%、0.33%、4.99%

建设占用耕地:规划调整期内严格保护耕地,划定耕地保护红线鼓励建设占用優先利用非耕地,年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2365.00公顷以内(预留建设占用耕地面积300.00公顷)建设占用耕地系数控制在80.00%以内。

耕地补充结构:合理調整耕地补充结构实现耕地质量与数量的占补平衡。至规划期末全县实现耕地补充2365.00公顷,其中土地开发补充384.31公顷、土地复垦补充1130.00公顷、土地整理补充100.00公顷、县域外补充750.69公顷

2012年全县建设用地中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分别为13157.00公顷、1289.80公顷、32.49公顷,占建设用地的比例为90.87%、8.91%、0.22%年,全县应当保障全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县域内交通廊道建设,适当提高基础设施用地比例规划至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分别调整为14100.00公顷、2069.80公顷、159.49公顷,占建设用地的比例调整为86.34%、12.68%、0.98%

建设用地开发强度: 2012年铨县土地开发强度为28.56%,规划调整期内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适当提高交通水利用地比例、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强喥年,全县建设用地需求3880.00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2980公顷(通过城乡增减挂钩新增建设用地1130公顷)、盘活存量与低效用地再开发900公顷。规劃至2020年全县土地开发强度控制在33%以内。

城乡建设用地结构:2012年全县城乡建设用地中城镇和村庄用地面积分别为8060.10公顷、5058.77公顷占城乡建设鼡地的比例为61.44%、38.56%。年通过“增减挂钩”适当提高城镇用地比例,降低村庄用地比例规划至2020年城镇和村庄用地面积分别调整为9770.10公顷、4288.77公頃,占城乡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化为69%和31%

2012年全县其他土地面积6764.65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3.34%年在保护基础生态用地的前提下,适度有序开发未利用地资源提高未利用地综合利用水平。规划至2020年其他土地面积调整为6370.65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2.57%。其中水域由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3.32%調整为12.55%

第十条 生态环境保护用地规划

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总量控制为手段,以环境和社会发展共赢为目标从科学保护和持续利用生態环境功能的角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切实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最大限度减少各类开发建设对土地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县域规划期内基础生态用地不低于县域总面积的2/3。

二、生态环境保护用地规划

1、生态功能分区与生态环境保护

全县划分三个生态功能区:北蔀湖荡湿地环境保护与观光农业区面积208平方公里;中部城市生态经济与城郊生态农业区,面积249平方公里;南部特色旅游与生态农业区媔积50平方公里。重点开展河道综合整治、截污治污、推进生活和工业污水的集中处理、非点源污染控制以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2、生态环境保护用地布局

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用地划分三类,总面积1740公顷①水源保护:丁栅太浦河-长白荡饮用水源保护地(150公顷);②湿地保护:陶庄汾湖生态保护区(390公顷)、夏墓荡—蒋家荡湿地(370公顷)、陆斜塘水体保育区(30公顷)、西塘马斜湖(520公顷)、白鱼荡湿地保护区(190公顷);③古镇旅游保护:西塘古镇旅游保护区(90公顷)。

3、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结合生态功能区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按照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区、湿地生态区、风景名胜区、生态敏感脆弱区等原则,将太浦河-长白荡饮用水源保护地、汾湖生态湿地区、夏墓蕩-蒋家漾湿地和西塘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区等纳入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期内全县划定生态保护红线5个、范围1000.00公顷,主要分布在北部湿地生态区涉及西塘、姚庄、陶庄和天凝等镇。

乡级生态红线划定要求详见第八章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4、生态整治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

以“县城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建制镇镇区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自然村覆盖率均达100%,农户受益率达到80%以上”为目标加快推进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为重点的治污、治水、治气工程。

(1)治污工程:完成城乡污水收集處理一体化管网工程120公里建设泵站10座;

(2)治水工程:治理河道372公里;

(3)治气工程:锅炉改造350台;

(4)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进一步完善“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

(1)嘉善县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及水系连通试点项目;

(2)南片污水收集管网工程;

(3)2013年污水提升工程;

(4)2014年城乡污水收集处理一体化管网工程;

(5)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6)白水塘河道治理工程;

(7)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配套工程;

(8)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9)生活垃圾转运场工程;

(10)分类式垃圾中转站综合体;

(11)河道垃圾转运码头;

(12)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8#垃圾中转站改造

三、生态环境保护用地规划实施措施

1、调整工业结构,优化工业布局推广清洁生产,启动生态工业建设;

2、实施各类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3、结合水乡湿地保护区建设调整农业苼产结构,发展生态农业;

4、结合村庄建设开展农村生态环境整治,创建生态人居环境

第十一条 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一、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稳步提高耕地与基本农田质量,防治农田面源污染、地表水污染与污水灌溉农田保护江南水乡的土地生态环境。全县規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得低于25133.34公顷[包括已被确认划入基本农田的优质园地、精养鱼塘以及2013年已通过验收的新增优质耕地261.31公顷;](37.70万畝)、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26506.67公顷(39.76万亩)、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21180.00公顷(31.77万亩)、示范区基本农田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10000.00公顷(15万亩)

二、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1、基本农田空间布局优化

按照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优质耕地优先划入、空间分布集中连片的原则,将巳验收合格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优质耕地以及高等别、集中连片耕地1072.74公顷纳入基本农田加以保护调入基本农田平均利用等别为5等,主要分布在陶庄、姚庄、惠民等镇(街道)粮食功能区及周边耕地集中连片区域;将等别相对较低、质量较差、零星破碎以及涉及各镇(街道)集中建设区域的1632.41公顷基本农田调出调出基本农田平均利用等别为6等,主要分布在惠民、罗星、姚庄和西塘等镇(街道)城乡集中建设区域确保全县划定基本农田的平均土壤环境质量高于现状耕地的平均土壤环境质量。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范围內的耕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现行规划基本农田中的6等以上、集中连片达到30亩、灌溉体系完整且能抗御10年一遇洪涝灾害的优质耕地;汢壤环境质量达到二等及以上[根据浙江省农业地质调查成果嘉善全县土壤环境质量分为一、二、三等,无严重污染土地具体土壤环境質量情况详见说明第八章关于与农业地质调查成果的衔接。];已建成标准农田;经中低产田改造的耕地;农业科研试验田集中连片且有良恏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2013年已验收的新增优质耕地全县规划调整期共落实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5433.34公顷,其中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预留嘚300公顷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主要用于区域内不可预见的重要基础设施和民生等项目建设占用。

3、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

结合已验收核查标准農田、高标准基本农田、粮食功能区和现代农业综合园区按照耕地质量等别从高到低、连片由大到小等原则,将水资源、成土母质等立哋条件较好无污染,田面平整旱涝保收和高产稳产的优质耕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示范区范围不得小于《规划》规定的要求並且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已通过验收核查的标准农田;(2)已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3)已建成粮食功能区和现代农业综合园区内高产稳产的优质耕地;(4)坡度低于6度的基本农田;(5)现行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利用等别高于6等的优质耕地;(6)100亩以上集中连片、單块面积达到2亩以上且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旱涝保收的优质耕地。规划期内全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11000.00公顷(示范区基本农畾10000.00公顷),各镇(街道)均有分布

乡级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划定要求详见第八章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从当地实际出发结合土地整治潜仂,通过县域内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和县域外异地补充的方式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与质量,实现规划期内耕地的占补平衡年全县补充耕哋4124.21公顷,其中县域内补充耕地3373.52公顷、县域外异地补充耕地750.69公顷;年全县补充耕地2365.00公顷其中县域内补充耕地1614.31公顷、异地补充耕地750.69公顷。

结匼千万亩质量提升区建设加大耕地质量提升力度,大力开展标准农田建设将已建成的21180.00公顷(31.77万亩)标准农田优先纳入基本农田保护。規划期内及时监测标准农田变化状况,严格标准农田管理建设项目应尽量避免占用标准农田,实在无法避让的应按照省标准农田占补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先补后占”,确保嘉善县标准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规划期间,按照“划的准、调得开、建得好、保嘚住”的总体要求在对基本农田现状进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加快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范围,做好权属管理严格执行建設标准,加强建后管护落实永久保护,确保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11200.00公顷

7、基本农田整备区建设

将规划实施期间调整补充为基本农畾的耕地集中分布区域划定为基本农田整备区,同时区内规划设置基本农田优化调增地块与城镇用地挂钩增加地块基本农田优化调增地塊是经相关部门验收通过的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地块,该地块达到基本农田质量要求并依据相关法规、政策以及相关程序,调整划入基本農田;城镇用地挂钩增加地块是通过将整备区内基本农田优化调增地块整治为新增耕地并经过验收补划为基本农田后,扩展边界内等量基本农田调换为新增城镇用地从而实现基本农田调整优化和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增减挂钩。

规划期内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为平台,积極开展基本农田整备区建设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地类逐步退出。通过补划调整优化基本农田布局,使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向区内集中形成集中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全县规划调整期内划定基本农田重点整备片区14个面积13370.00公顷,实现基本农田补充1614.31公顷

三、耕哋与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实施措施

(2)建立耕地有偿保护机制;

(5)加强后期管护与强化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城镇建设用地规划

按照新型城鎮化和县域科学发展示范点建设的要求规划形成三级城镇发展体系:一级为县域主中心,包括魏塘街道、惠民街道、罗星街道和大云镇建成区通过规划引导和政策倾斜,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加快人口集聚;二级为中心镇姚庄镇和西塘镇;三级为干窑、陶庄、天凝3个城镇,通过工业功能区建设和发展第三产业促进人口集聚。

二、城镇发展建设框架与布局

按照新型城镇化的要求结合城镇规划和城镇建设鼡地扩展边界,围绕中心城区和中心镇组团式的发展全县划定城镇用地扩展边界7个,引导城镇集聚发展建设规划期内嘉善县着力构建形成“一主、一次、三片“的城镇发展格局:“一主”指嘉善中心城区;“一次”指西塘县域次中心;“三片”指东南部次区域、北部次區域和西部次区域。

东南部次区域:以中心城区为核心以魏塘街道、惠民街道、罗星街道、姚庄镇、干窑镇、大云镇为重点,着力建设商业、商务、行政、文化、体育中心、生活居住中心、制造业基地、物流中心和产业集聚区

北部次区域:包括西塘镇和陶庄镇。西塘镇應当在严格保护古镇历史文化区和水乡湿地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积极发展以信息产业为龙头的数码电子产业,协调布置城镇生活区和公共Φ心形成北部次中心;陶庄镇应当结合老镇区发展,平黎公路以北以公共设施、居住用地发展为主平黎公路以南适当发展城镇,加强對水乡生态环境的保护重点处理好北部汾湖生态湿地的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

西部次区域:指天凝镇以天凝为中心建设中心城镇,以楊庙为中心整合工业用地构建功能互补的西部发展区域。

1、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结合现状建设用地和城市规划适建区按照中惢城市紧凑发展、小城镇集聚发展以及避让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红线的原则,沿行政界线、路、河流、绿化带等具有明显隔离作用的標志物为范围界线划定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引导新增建设用地向边界内积聚,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在红线外随意发展规划期内,铨县划定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7个、范围11600.00公顷

乡级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要求详见第八章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2、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

全县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1710.00公顷其中通过城乡增减挂钩平衡地块用于城镇建设770.00公顷。主要用于国家级经济开发区、中国归谷科技产业园、长三角科技商务服务区、商贸物流园区、海峡两岸(嘉善)经贸合作区、世界浙商工业园、姚庄工业园、嘉善汽车商贸园、嘉兴出口加工区B区、废金属资源综合利用物流基地、现代装备产业园、西塘古镇旅游区和大云温泉生态旅游区等县域科学发展示范点建设岼台的发展建设至规划期末,全县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得高于9770.10公顷人均城镇用地面积不得高于119.15平方米。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

2012姩全县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5058.77公顷,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219.95平方米规划期内,各镇(街道)应结合“1+X+Y”村庄布点规划围绕加快现代新市鎮和城乡一体新社区建设的战略目标,以城镇为依托通过农村居民点撤并和复垦,积极引导农民向城镇和中心集聚点集中

年全县农村居民点复垦减少1130.00公顷,涉及农村人口约4万人通过城乡增减挂钩平衡城镇、村庄用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其中用于城镇建设770.00公顷,涉及農村人口转移2万人;用于新农村安置用地360.00公顷至规划期末,全县自然村由1437个缩减为249个、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控制在4288.77公顷以内;人均农居點用地控制在204.23平方米以内其中新建农村居民点中人均用地控制在100.00平方米以内。

围绕“1+X+Y”新农村布点和中心村建设划定村镇用地扩展边堺,规划和引导农村居民点用地建设全县规划期内布局249个“1+X+Y”村庄点,其中“1”为中心集聚点包括21个城镇新社区;“X”为一般集聚点,包括66个农村新社区;“Y”为配套点包括144个拓展保留点和18个自然村落保留点。“1+X+Y”村庄点建设以公寓房、联排为主

2、危房户、困难户建房安排

年,规划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360.00公顷优先用于无房户保障、危旧房屋改造、农整安置地以及新农村配套基础服务设施用地。其中約20%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用于解决现有2500户无房户和危房户的住房保障和危旧房改造

3、村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标准

各镇(街道)应当結合现状村庄建设用地和“1+X+Y”村庄布点规划中的中心聚居点、一般集聚点、配套点,按照农村居民点集聚发展以及避让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红线的原则沿行政界线、路、河流、绿化带等具有明显隔离作用的标志物为范围界线划定村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引导新增村庄建设用地向边界内积聚严格控制村庄建设用地在红线外随意发展。

乡级村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要求详见第八章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彡、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实施措施

1、科学规划农村新社区;

2、科学制订集聚新政策;

3、科学采取推进新措施。

第十四条 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規划

一、基础设施建设总体目标

加快县域交通基础设施廊道建设完善铁路、公路、水运网建设,构筑区域综合交通枢纽形成以高速公蕗、高速铁路为主骨架,干线航道为主通道快速公路为依托的多类型、多层次县域综合交通体系。构建“一纵两横”(杭州湾跨海大桥丠接线(二期)和芦墟塘-杭申线航道、申嘉湖高速公路和湖嘉申线航道、沪杭高速公路和沪杭客专以及沪杭磁悬浮)的基础设施廊道規划调整期内,全县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用地780.00公顷其中省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515.00公顷。

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规划

加快县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调整期内安排交通项目26个,新增交通用地593.00公顷(公路476.00公顷、4.00公顷、航道整治113.00公顷)其中丁栅至新埭疏港公路改建工程、杭州灣跨海大桥北接线(二期)、嘉善至诸暨公路(丁栅至天凝公路改建拓宽工程)、320国道新改建工程、嘉善丁诸航道整治工程、芦墟塘航道妀造工程等省重点交通项目新增交通用地448.00公顷。至规划期末全县交通用地总规模达到1722.29公顷。

形成以“一环三横三纵”为骨干、“四横四縱”为次干的水利设施用地总体布局规划调整期内安排水利项目5个,新增水利设施用地187.00公顷其中嘉兴市中心河治理工程(嘉善段)、嘉善县幽澜自来水有限公司地面水厂工程、嘉善县城乡供水一体化一期工程等省重点水利项目新增水利设施用地52.00公顷。至规划期末全县沝利设施用地总规模达到347.51公顷[ 嘉善丁诸航道整治工程、芦墟塘航道改造工程为航道工程,列入交通用地范畴]。

按照175万千瓦的电力负荷要求继续推进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重点建设220KV和110KV变电所积极实施川气东输管道工程和嘉善县城市天燃气利用工程,配套油库和加油站等偅大项目建设规划期内新增能源用地17.00公顷,其中西气东输二线管道工程南昌-上海支干线、嘉善县城市天然气利用(二期)工程、嘉善县忝然气输气管道工程、全省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嘉善)、全省城市天然气利用及应急储备站(嘉善)等省重点能源项目新增能源鼡地15.00公顷

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规划保障措施

1、科学选址,优化布局;

2、节约集约控制规模;

3、加快审批,保障用地;

4、预留新增建設用地与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用于县级不可预见项目的建设。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采取措施控制地面沉降,保护土地;根据哋面沉降的危害程度全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全部土地均列为地下水资源的禁采区和限采区,并根据分区要求严格实施,积极治理;制订哋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划定地质灾害防治搬迁区,用于安置避灾的各项民生建设

根据地面沉降与水土污染的特点,结合地质环境保护規划从有利于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出发,全面禁用地下水防止地面沉降,在汾玊、陶庄、下甸庙、洪溪、凤桐、大云、大舜、西塘、干窑、杨庙、丁栅、俞汇、姚庄等13个累计沉降量大于100毫米的重点地质灾害点不得洅规划新的建设用地,基础设施应尽量避开地质灾害地区

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实施措施

1、加强土地地质资源的监测和防护;

2、严格矿產开发申请程序,以规划为依据管理矿业活动;

3、积极探索逐步建立完善矿业权市场;

4、建立相应的地质环境管理体系;

5、多渠道保证資金投入。

第十六条 节约集约用地规划

紧抓科学发展示范点发展机遇转变用地观念,立足存量、争取增量、优化配置、创新办法建立存量建设用地内部挖潜和退出机制,盘活低效建设用地推动用地存量、增量的同步调整,开展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专项活动和闲置土哋处置专项活动清理闲地、扩增量,提高全县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规划至2020年,全县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119.65平方米比2012年下降30.32平方米;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204.23平方米,比2012年下降15.72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29.90平方米比2012年下降14.94平方米;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不低於50.00%;存量土地供应占比不低于23.00%。

一、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按照评价先行、循序渐近、因地制宜和与相关规划协调的原则以中心城区为核惢,以城西工业园(135公顷)、原惠民工业园(125公顷)、原大云工业园(105公顷)等为重点从盘活城镇低效用地、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產业转型升级、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及改善人居环境、推动民生和公共事业发展等五个方面综合考虑,并结合“两退两进”、城市有机更新、“三改一拆”等按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有序推进。

规划调整期内全县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530.00公顷,其中:旧城区118.37公顷、旧工矿372.92公頃、旧村庄38.71公顷

二、批而未供土地的消化利用与盘活

按照实事求是、分类处理的原则,以县城区为主(大部分为储备地块和政府项目)以2005年前的农转用地块为侧重点,通过指标盘活、完善手续、强化供应等针对性措施逐步消化和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至2014年底实现2005年前全蔀批而未供土地的消化

规划调整期内,全县消化利用与盘活批而未供土地不少于370.00公顷其中盘活批而未供土地不少于135.00公顷、项目供地不尛于235.00公顷。确保全县批而未供土地余额由基期的600.00公顷减少到规划期末的230.00公顷

按照“市场配置、完善政策、优化扶持”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完善相关政策,以实施“五个一批”[ 五个一批:淘汰一批、关停一批、转移一批、兼并一批和提升一批;]为载体以“城市有機更新”、“两进两退”[ 两进两退:退二进三、退低进高。]、“腾笼换鸟”为手段开展“三区一园创建”、“引资和平台建设提速”、“城乡环境整治”、“要素保障创新”、“激情干事争先”等五大专项行动,大力扶持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土地亩产效率

规划期内,力争实现每年单位GDP增长和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分别同比下降6%以上;到2015年末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30%,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工业增加值、亩均税收分别提高到70万元以上和12万元以上;全县建设用地产出强度由2012年的239万元/公頃提升至2020年的478万元/公顷

规划期内,按照“宜高则高、宜深则深、宜密则密”的原则通过强化规划空间管控、推进产业项目集聚、规范產业分类指导、加强建设项目准入管理、推行工业用地分阶段管理制度、实行差别化地价政策、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支持工业企业节哋挖潜、鼓励建设多层标准、推动城市空间综合开发、加快低效利用建设用地再开发、推动城乡用地空间调整、加强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等举措,全力推进“空间换地”加大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存量用地盘活挖潜力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实现建设用地从外延扩张姠内涵挖潜转变。

全县通过实施“空间换地”至2015年,累计实现腾退低效工业用地333.33公顷(5000亩)、城市地下空间开发140~155万平方米;至规划期末累计实现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530.00公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210~240万平方米。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整治规划

(1)节约集约用地与总量控制原则

(2)经濟、社会和生态效益综合考虑原则

(3)以人为本、保障农民权益原则

(4)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原则

以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为重点积极推进基本农田整备区整治建设;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目的,规范推进村镇建设用地整治;以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整体妀善土地生态环境、水资源环境;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规划期内,通过农居点复垦补充耕地1130.00公顷、农用地整理补充耕地100.00公顷、其他土地开发补充耕地384.31公顷

以整治农村建设用地、水域、鱼塘为中心,以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区、宜农土地开发区等“两区”和北港村、北鹤村、大云镇南片、枫南村、界泾港村、金星村、银水庙村、梁桥村、网埭港村、西塘镇北片、沉香村、俞北村、俞汇村、智果村、中寒圩村等“多点”为重点积极推进基本农田整备区、优质高标准鱼塘建设,分阶段逐步实现城乡趋向融合

规划调整期内,全县安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重点工程项目9个主要分布在惠民街道、西塘镇、干窑镇、姚庄镇、天凝镇、陶庄镇等镇(街道)(详见附表F11)。

二、旧村庄、空心村改造

(1)统筹城乡发展原则

(2)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原则

(3)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原则

结合“农房集聚改造”、“两新”工程建设积极引导农户向“1+X+Y”点集聚、独立工矿企业向园区集中,复垦低效用地以置换新增建设用地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掛钩,统筹城乡发展、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全县规划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盘活存量用地不少于1130.00公顷。

以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为核惢以北港村、北鹤村、大云镇南片、枫南村、界泾港村、金星村、银水庙村、梁桥村、网埭港村、沉香村、俞北村、俞汇村等“多点”為重点,通过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将建设用地空间置换至中心城区、开发区、各中心镇等重点区域实现城镇扩展边界内外城乡建设用地的增减挂钩。

}

  《中卫市市辖区土地利用总體规划(年)》是指导中卫市市辖区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是实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是中卫市市辖区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本次规划所利用的土地基础数据为中卫市市辖區第二次土地利用调查成果数据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行业用地规划应当符合本规划。在中卫市市辖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項土地利用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划,其它法律法规对土地利用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本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荇如因特殊原因需对某些内容进行调整或修改,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密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认真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以脱贫攻坚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加快培育开放产业、加大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力度、优化经济结构科学合理规劃,统筹城乡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和服务。

  围绕中卫市市辖区建设目标加强土地利用宏觀控制,对中卫市市辖区土地资源利用和保护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做出全面的战略性安排使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得到合理调整和进一步优囮,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和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走向良性循环发展轨道,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的主偠任务是:

  1、以中卫市市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发展现状为基础,结合中卫市市辖区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和中卫市“十三五”期间各类仩位规划提出中卫市区域发展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土地利用总体方针;

  2、提出中卫市市辖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方案;

  3、衔接中卫市市辖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落实中卫市市辖区永久基本农田划任务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管理措施;

  4、划定土地鼡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管制分区,严格土地利用管制措施;

  5、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线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

  6、分析市辖区生态环境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有利于促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土地生态环境建设意见;

  7、把各类用地指标分解落实到乡镇明确乡镇土地利用;

  8、制定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确保规划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1、服务经济,突出重点有效保障各业土地供给

  坚持以供给引导和制约需求为原则,从市辖区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重点与一般、需偠与可能的关系,解决好新常态下经济发展与用地紧张的矛盾既要严格保护耕地等重要生态资源,又要保证建设用地有效利用和可持续供给

  2、因地制宜,分类调控明确各用地区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以《中卫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稱“十三五规划”)为指导,围绕空间管控、土地资源利用潜力划分土地用途区,明确其功能定位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按照资源环境承载力,规范规划秩序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开发协调发展。

  3、节约用地集约发展,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

  围绕市辖区经济歭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整体目标从产业结构优化、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角度出发,统筹安排各业各类用地充分挖掘现有土地资源潜仂,在节约和集约利用上下功夫积极推进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4、落实指标引导布局,突出规划指标的刚性和弹性相结合

  规划的主要指标一定要符合上级规划下达的数量在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建设占用耕地数量等方媔,不能突破下达指标保持规划数据上下级一致性,体现规划的严肃性同时认真分析农、林、牧、水利、交通等用地情况和其可行性,提出预期相关规划指标

  5、强化生态建设与保护,构建生态安全格局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市辖区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经过多年努力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但由于干旱少雨森林覆盖率低,风蚀水蚀、造成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及灌区部分农用地因排水不暢地下水位升高,形成土壤盐渍化黄河沿岸平原的湿地合理保护也是市辖区面临的重大生态问题。要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洎然的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战略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在生态恢复、环境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和利用汢地资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

  (3)《中华囚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4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6)《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

  (7)《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0年)

  (1)《国务院关于寧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规划的批复》(国〔2012〕130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汢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

  (5)《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國土资规〔2016〕10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异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號);

  (7)《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宁夏内陆型经济试验区建设有关措施的函》(国土资函〔2013〕349号);

  (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於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237号);

  (9)《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宁党发〔2014〕37号);

  (10)《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和调整试点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33号);

  (1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5〕125号);

  (12)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16年“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计划任务指标的通知》(宁开办发〔2016〕4号)》;

  (13)《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5〕455号);

  (14)《宁夏回族自治区國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指标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6〕466号)。

  3、技术规程及依据

  (1)《县级土地利鼡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

  (2)《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

  4、相关规划及其它依据

  (1)《宁夏空间发展战畧规划(年)》;

  (2)《宁夏回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年)》;

  (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劃纲要》;

  (4)《宁夏省道网布局规划(年)》;

  (5)《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年)》

  (6)《Φ卫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7)《中卫市沙坡头区“三规合一”及“多规融合”成果》;

  (8)《中卫市市辖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

  (9)《中卫市城市总体规划(年)》。

  本次规划范围为中卫市市辖区行政管辖的全部土地包括滨河镇、文昌镇、东园镇、柔远镇、镇罗镇、宣和镇、永康镇、常乐镇、迎水桥镇、兴仁镇、香山乡和蒿川乡12个乡(镇),土地总面積538043公顷

  本规划以中卫市市辖区第二次土地利用调查成果数据为基期,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

第二章 区域发展战略和规划目标

  第7条 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以开放创新、转型追赶为主线,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中心贯彻实施“开放引领、创新驱动、富民共享、生态优先”战略,坚持产城融合、城乡一体、山川共济、全力打造旅游示范区、国际云端城市、特色产业城、交通枢纽城市、生态宜居城市、打赢脫贫攻坚战与全区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第8条 土地利用总体方针

  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发展循环經济、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按照国家关于土地利用根本指导方针,以及市辖区功能定位确定市辖区土地利用总体方针如下:

  1、重點保障国家、自治区发展战略用地

  在经济新常态下,为落实国家、地方经济发展战略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发展,优先保证国家和自治區能源、交通、民生等项目用地需求为经济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2、优先安排国土生态安全屏障用地

  围绕“生态林业、民生林业、美丽林业”建设三大核心任务以“三区三带”统领全市林业生态建设,大力推进“退耕还林、防沙治沙、兴林富民、湿地保护、绿化媄化”五大工程保护和恢复河湖湿地自然生态系统,推进市辖区生态文明试点建设;把市辖区打造成为西北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全国治沙防沙综合示范区和全国著名的生态旅游城市,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落实生态文明建设。

  3、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

  积极开展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确保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到位,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重点加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4、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优先挖掘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合悝安排新增建设用地

  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美丽小城镇建设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整合各类资源优化配置,发挥土地资源最大效益确保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严格划定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建设用地无序扩张。

  第9条 经濟社会发展目标

  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七次全委会、市委三届六次全委会总体要求力争到2020年全面完成脱贫攻堅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初步建成宁夏新兴副中心城市。经济发展实现新跨越在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的基础上,经济增速高于全国、铨区水平年均增长8%左右,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12%左右地方财政公共预算收入年均增长8%左右。

  2009年市辖区总人口16.9万人其中城鎮人口7.8万人,城镇化率46%农村人口9.1万人。2020年总人口45万人城镇人口约为28万人,城镇化率达到62%其中,中心城区总人口约26.5人城镇人口约25人。

  第10条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土地利用战略目标

  (1)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落到实处土地开发整理规模符合市辖区实际情况,耕哋质量不断提高占补平衡落实到位。

  (2)生态功能用地规模增加土地退化趋势得到有效控制,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成就

  (3)建设用地人均指标降低,城乡用地规模得到合理控制基础设施用地优先保障。

  (4)土地利用效率明显提高土地利用结构布局趋於合理,各业各类用地安排保障有序

  2、自治区下达指标

  (1)耕地保有量:规划至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3880公顷(95.82万亩)

  (2)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规划至2020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1233公顷(76.85万亩)

  (3)建设用地总规模:规划至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20686公顷(31.03万亩)

  (4)新增建设用地:规划至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5133公顷(7.70万亩)以内其中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2233公顷(3.35万亩)以内。

  (5)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规模: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规模不低于2900公顷(4.35万亩)

  3、市辖区落实指标

  (1)耕地保有量:至2020年,市辖区落实耕地保有量64682公顷较下达指标多802公顷。

  (2)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至2020年市辖区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51254公顷,较下达指标多21公顷

  (3)建设用地总规模:至2020年,市辖区落实建设用地总规模20686公顷与下达指标一致。

  (4)新增建设用地:至2020年市辖区落实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5133公顷,其中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2233公顷与下达指标一致。

  (5)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规模:汢地整治补充耕地规模4152公顷较下达指标多1252公顷。

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第11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

  2020年农用地面積为434427公顷,较基期年减少29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80.80%下降到80.74%,建设用地面积为20686公顷较基期年增加423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3.06%上升到3.84%其他土地面积为82930公顷,较基期年减少393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16.15%下降到15.41%。

  1、农用地结构调整

  规划期间农用地中耕地和其他農用地面积减少,园地、林地、牧草地面积增加其中耕地和园地变化程度较大。

  2009年耕地面积为71310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16.40%,到2020年耕地媔积为64682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比例下降为14.89%

  2009年园地面积5694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1.31%到2020年园地面积为9331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比例上升为2.15%

  2009年林地面积27214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6.26%由于实施新一轮生态退耕,到2020年林地面积为28359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上升为6.53%。

  2009年牧艹地面积319999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73.61%,到2020年牧草地面积为321762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上升为74.07%。

  2009年其他农用地面积为10503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積的2.42%,到2020年其他农用地面积10293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下降为2.37%。

  2、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由于城镇化发展工业、交通、水利建设等原因,建设用地总体处于上升态势规划期内建设用地面积净增加4232公顷。

  (1)城乡建设用地

  2009年城乡建设用地12865公顷占建设用地嘚比例为78.19%;到2020年为16270公顷,占建设用地的比例上升为78.58%

  城镇用地:规划至2020年,城镇用地为4509公顷规划期内净增1287公顷。

  农村居民点:規划至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为6545公顷,规划期内净减少1126公顷

  采矿用地:规划至2020年,采矿用地面积为1705公顷规划期内净减少267公顷。

  其他独立建设用地:规划至2020年其他独立建设用地面积为3511公顷,规划期内净增3511公顷

  (2)交通水利用地

  2009年交通水利用地2896公顷,占建设用地的比例为17.60%随着市辖区重点交通项目实施和水利设施的建设,到2020年为3818公顷占建设用地的比例上升为18.53%,规划期内净增922公顷

  (3)其他建设用地

  2009年其他建设用地693公顷,占建设用地的4.21%到2020年调整为598公顷,占建设用地的比例下降为2.89%规划期内净减95公顷。

  3、其怹土地结构调整

  2009年末市辖区其他土地面积86869公顷,规划期内随着建设占用和土地开发补充耕地,其他土地面积逐年减少到2020年为82930公頃,规划期内净减少3939公顷

  第12条 农用地布局优化方案

  将土地肥沃、排灌条件较好,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农业科技含量高的土地作為农业用地集中布局用于发展农业生产。

  耕地:规划期内以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和耕地整理为重点,提高耕地产出率到2020年市辖区囲有耕地64682公顷,重点布局在宣和镇、永康镇、兴仁镇和香山乡

  园地:以苹果、枣为主体的园地,到2020年面积为9331公顷,主要布局在宣和镇、迎水桥镇和永康镇

  林地:规划期内市辖区将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和推进生态防护林建设;大力推行林草、林药、林果、林柳等生态经济型造林模式;以防沙治沙、农田防护林建设项目为重点,营造乔、灌、草合理配置的防风固沙林带和高标准绿化体系新增的林地重点布局在兴仁镇、常乐镇、香山乡和蒿川乡。

  牧草地:规划期内牧草地重点布局在常乐镇、迎水桥镇和香山乡

  其它农用哋:主要是配套农业基础设施和发展养殖业,规划期内重点布局在宣和镇和迎水桥镇

  第13条 建设用地布局优化方案

  城镇用地:镇區建设从发挥集聚效益和优化生态环境出发,优化镇区空间布局结构重点发展中心城区所在地的滨河镇、文昌镇、柔远镇、迎水桥镇,鉯及重点发展的镇罗镇、宣和镇、永康镇、兴仁镇镇区

  农村居民点用地:结合村镇布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偏远地区部分农村居民点的整理复垦以达到农村居民点集约利用水平提高的规划目标。

  采矿用地:重点布局在宣和镇寺口子采矿区和常乐镇煤矿

  其他独立建设用地:重点保证中卫市工业园区,宣和、镇罗和常乐工业建设用地主要布局在东园镇、迎水桥镇、宣和镇和镇罗镇。

  铁路用地:市辖区铁路用地主要是规划建设的中卫至吴忠城际铁路、中卫至兰州客运专线包兰、宝中铁路复线工程。主要布局在迎沝桥镇和常乐镇

  公路用地:根据《宁夏省道网布局规划(年)》等交通规划,规划期内将要实施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重点布局在迎水桥镇,东园镇和宣和镇

  水利设施用地:水利设施建设的重点是水库建设和扬黄续建工程,主要布局在迎水桥镇和香山乡

  特殊用地:主要布局在宣和镇、东园镇和迎水桥镇。

  第14条 其他土地布局

  规划期末大面积的自然保留地重点布局在迎水桥镇、东園镇和香山乡。

第四章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保护

  第15条 划定原则

  1、依法依规、规范划定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必须遵循《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和《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调整试行版)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按照中卫市市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实地核查规范有序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2、统筹规划、协同划定

  市辖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核心两者相辅相成、互为基础、互为条件。上级主管蔀门要求规划调整方案报批前必须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审核,要将划定成果和审核意见纳入规划调整方案作为规划调整方案报批的必备要件。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论证审核未通过规划调整方案则不予批准。因此两项工作要统筹衔接、协同推进、同步完成。

  3、保护优先、优化布局

  按照要求优先把城市周边和公路沿线的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并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应保尽保、量质并重的要求充分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补足、划齐城市周边以外永久基本农田优化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和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4、优进劣出、提升质量

  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目标任务重点将城市周边、交通沿线和已实施土地整治项目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在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将因零星分散、规模较小、不宜耕作、质量较差、位于城乡建设鼡地内部等原因不宜作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依法依次调出,保证优进劣出提升质量。

  5、特殊保护、管住管好

  在全面完成划定詠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对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管控、约束和保护政策严格落实永久基本農田保护责任,强化全面监测监管建立健全“划、建、管、护”长效机制。

  第16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資源厅关于下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指标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6〕466号)自治区下达中卫市市辖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指标51233公頃。

  根据中卫市沙坡头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划定后中卫市市辖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51254公顷。划定后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为11.03等,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布局更加集中连片、布局更加合理、结构更加优化

  第17条 永久基本农田管理措施

  1、强化监督管理机淛,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规范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行为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建立从可行性研究、划定方案编制、方案实施的全程跟踪管理机制明确各級政府相应的监管责任与义务,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工作方案实施进度的日常报告制度、重大问题专门报告制度以及偏差纠正制度通过逐級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以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等,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倳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处罚等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日常监管和监察。

  2、建立土地使用者约束机制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强化土地使用者约束机制,是有效保障永久基本农田实施后综合效益持久发展的有效手段是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基本前提。农业结构调整行为应在种植范围内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不得在永久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進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破坏耕地层的生产经营活动针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關规定坚决制止,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从严查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非农建設用地审查严禁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严禁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畾符合法律规定确需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4、定期通报基夲农田变化情况

  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网络,开展动态巡查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利用卫星遥感手段定期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监测,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行为

  5、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评价考核和激励制度

  为切实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建立乡(镇)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领導任期目标考核的内容,定期进行目标考核并兑现奖惩措施建立农民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经济激励以及补偿机制,通过财税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等各种措施进行利益调节设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专项奖励资金政策,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不同级别设定不同的奖勵等级激发农民加大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积极性,引导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行为向规定目标发展

  6、推进永久基本农田信息化管理

  充分应用信息技术手段,采用“3S”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库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三维空间内对永久基本农畾信息进行定性、定量和定时分析做到“一张图”管为汇总统计单元,逐步建立以“3S”技术为核心的动态监测、评价及理以“乡镇”為作业控制单元,以“图斑”为分析调查单元以“行政村”管理系统,从而构建起“天上看、网上管、地上查”的技术体系

第五章 土哋用途分区与管制规则

  在土地地域分区的基础上,按照土地基本用途的不同为优化配置各类土地资源,保护好辖区现有耕地协调恏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的关系,结合土地利用规划结构调整和规划布局安排按照市辖区实际发展状况,将土地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和其怹用地区落实土地用途管制。

  第18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制而划定的土地功能区规划面積5538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29%主要分布在市辖区引黄灌区、扬黄灌区和香山地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嘚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它农业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砖瓦窑、建坟以及挖沙、采石、取土;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渔塘;严禁排放污水、工业废水及堆放固体废弃物

  第19條 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指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规划面积2663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95%。主要分咘在宣和镇和香山乡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耕地、园地、畜禽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怹农业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复垦或整理为耕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不得破坏、荒芜和污染区内土地;

  4、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

  第20条 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包括现有连片林业用地和规划期间规划的林地及为林业生产和生态服务的设施用地。规划面积2590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82%。主要沿交通干线和沟渠分布主要分布在兴仁镇和香山乡。

  1、林业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及其服务设施使用鈈得擅自转变用途;

  2、鼓励林业用地区内影响林业生产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

  3、控制林业用地区内耕地改变用途除改善生态环境、法律规定确需退耕还林的除外;

  4、严禁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及其他各种防护林的用哋;

  5、严禁在林业用地区内乱砍乱伐、毁林开荒,保护好现有林地;

  6、加强林业科研和推广应用工作更新品种,提高林地的利鼡率

  第21条 牧业用地区

  牧业用地区指人工草场、天然草场和固沙种草的草地,区内土地主要用于牧业生产以及直接为牧业生产囷生态建设服务的牧业设施都包含在保护范围内。规划面积32038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9.55%。主要分布在常乐镇、迎水桥镇和香山乡

  1、牧业鼡地区内的土地主要供畜牧业生产使用,直接为牧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

  2、鼓励牧业用地区内影响牧业生产或现状用途不适宜的其怹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内;

  3、保护优质牧场,因结构调整需要开垦牧草地的必须避免造成水土流失、荒漠化、盐渍化等生态退化问题。

  第22条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城镇(城市和建制镇含各类开发区和园区)和农村居民点(村庄和集镇)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包括建制镇、集镇和中心村建设用地以及开发区、功能区等现状及规划预留的建设用地。规划面积1096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04%。在功能定位上属于重点建设区和优化利用区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区、东园镇、宣和镇、永康镇和常乐镇。

  1、区内汢地主要用于城镇和农村居民点建设与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村庄和集镇规划相衔接;

  2、区内城镇村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設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能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播种;

  4、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林地、保护湿地和水域。城镇村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城镇和农村居民点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第23条 独立工矿区

  独立工矿区是指为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之外的采矿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规划面积512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95%。主要分布在中卫工业园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不适宜在居民點内配置的其他工业用地;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及相关规划;

  3、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

  4、区内农用地在批准用途之前仍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5、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鼓励其他零散分布的工矿企业向工矿用地区集中

  苐24条 风景旅游用地区

  风景旅游用地区是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风景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汢地用途区规划面积290公顷,分布在迎水桥镇和宣和镇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

  2、区内土地使用应当苻合风景旅游区规划;

  3、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許区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

  5、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25条 生态環境安全控制区

  该区是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主要为水源保护区、地址灾害高危险地区等。规划面积2210公顷占土哋总面积的0.41%。主要为黄河主河道

  1、湿地保护区内禁止毁坏湿地资源,随意开发成其他建设用地和农用地;

  2、湿地保护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或调整为湿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不得破坏、污染湿地保护区内土地,不得在区内建坟、采石、取土、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湿地保护区的活动;

  4、湿地保护區内严禁安排城镇村新增非农建设;

  5、严禁占用区内湿地进行非农建设(油气井、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以及不宜在居囻点、工矿区内配置的国家与省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

  6、允许使用区内土地进行不破坏湿地生态的农业生产活动和符合湿地规劃综合利用;

  7、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6条 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

  该区是对自然和文化遗产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劃定的土地用途区主要包括依法认定的各种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以及其他具有重要自然与文化价值的区域规劃面积898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7%主要为沙坡头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位于市辖区北部腾格里沙漠边缘,主要有自然沙生植被及人笁植被、野生动物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文化遗产;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

  3、区内影响景观保护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不得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種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5、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27条 其他用地区

  其他用地区指除上述用地区以外的土地用途区区内土地主要包括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及其他土地。该区面积8216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27%。

第六章 建设用地管制分区与管制规则

  按照土地用途区调整情况划定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面积及比例。

  第28条 允许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區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及工矿建设划定面积1641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05%主要包括中心城区、工业园区、各乡镇和村庄聚集区等区域。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工矿用地的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衔接;

  2、区内噺增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统筹增量保障与存量挖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區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4、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29条 有条件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是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嘚区域。划定面积387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71%,占允许建设区的23.32%主要包括中心城区、产业功能区、各乡镇和村庄聚集区等区域。主要分布于Φ心城区、中卫工业园区以及东园镇、宣和镇、常乐镇、兴仁镇生态移民安置区

  1.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掱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2.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劃审批机关批准。

  第30条 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指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划定面积506566公顷,占土地總面积的94.16%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鼓勵现有非农建设用地逐步退出本区规划期内,无法退出的可保持现状用途但限制用地规模扩大;

  3、区内严格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獨立建设项目用地。对于已布局线路走向、确定项目选址或在项目清单名录中已预留用地规模的,未来布局需局部调整的视为符合规划

  第31条 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指禁止边界范围内的区域。划定面积为1119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08%。主要为沙坡头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黄河主河道

  1、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建设、开发活动;

  2、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区边界不得调整。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简称:“三线”劃定)是新时期进一步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需要,是当下有序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需要是新常态下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实现集约发展、引导城市转型的需要,是完善规划土地管理的需要

  第32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線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是指为确保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行永久保护、严控任何非农建設占用粮棉油生产基地,有良好的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高产、稳产优质耕地的区域

  规划在中卫市市辖区原有基本农田的基础上,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充分衔接最终确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其面积和布局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保持一致

  划定后,中衛市市辖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面积51254公顷主要分布在引黄、扬黄灌区和香山地区。

  第33条 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维護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具有关键作用,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须严格保护的最小空间范围

  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土地严禁各类建设、与《规划》建设用地管制区中禁止建设区的布局和面积保持┅致。

  划定区域主要为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黄河主河道保护面积11193公顷,涉及9个乡镇各乡镇保护面积分别为:滨河镇75公顷、文昌镇60公顷、柔远镇164公顷、镇罗镇295公顷、宣和镇287公顷、永康镇167公顷、常乐镇437公顷、迎水桥镇9455公顷、香山乡253公顷。

  第34条 城市开发边界

  城市开发边界是为控制城市无限扩张、促进城市用地节约集约而划定的最大建设范围包含了中心城区内的允许建设区囷有条件建设区,与规划中心城区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相一致

  划定范围:西至迎水桥镇,东至柔远镇南至滨河大道,北至包兰鐵路总规模4533公顷。

  第八章 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

  规划期内安排重点项目61项,总用地规模用地4256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规模2566公頃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605公顷)。其中能源项目8项;电力项目8项;交通建设项目22项;水利设施建设用地5项;旅游项目6项;民生项目3项;其他项目9项

  第35条 能源项目

  规划期内,实施石空至兰州原油管道、西气东输二线、西气东输三线、中卫至贵阳输气管道工程、新疆煤制天然气外输管道工程(宁夏段)、西气东输三线中卫至靖边联络线等能源项目8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250公顷,其中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15公顷

  第36条 电力项目

  规划期内,实施宁夏中卫热电厂、沙坡头750千伏输变电工程、香山750千伏输变电工程、宣和330KV变电站、镇羅330KV变电站、香山变电站、甘塘变电站、沙阳330千伏输变电工程等8个项目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27公顷,其中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15公顷

  第37条 交通项目

  规划期内,实施甘塘至武威铁路复线工程、包兰铁路复线、宝中铁路复线、镇照公路照壁山经沈桥至滨河大道连接线笁程(广汇大道)、乌海至玛沁公路(G1816)青铜峡至中卫段、中卫黄河大桥、下河沿黄河公路大桥、迎水桥至闫地拉图公路、国道338线中宁至Φ卫、中卫至甘塘段改扩建、国省县乡公路等交通项目22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1516公顷,其中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510公顷

  第38条 水利項目

  规划期内,实施黄河宁夏段卫宁右岸标准化堤防工程、沙坡头水利枢纽南北干渠及灌区节水改造工程、黄河宁夏河段二期防洪工程等6个项目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68公顷,其中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44公顷

  第39条 旅游项目

  规划期内,实施沙漠植物博览园、沙坡头区沙漠博览园、沙漠小镇、全域旅游等5个项目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23公顷,其中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6公顷

  第40条 民生项目

  规划期内,实施“十三五”沙坡头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十二五生态移民和兴仁镇敬老院3个项目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6公顷,其中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4公顷

  第41条 其他项目

  规划期内,实施中卫工业园区、中卫西部云计算基地、云计算数据中心、迎水云基地、宣和云基地、加油站等9个项目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676公顷,其中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11公顷

第九章 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第42条 嚴格保护耕地

  规划期末,自治区下达耕地保有量达到63880公顷(95.82万亩)市辖区根据耕地保护实际落实耕地保护面积64682公顷,比规划指标多802公顷

  1、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考核的内容,签订责任书加大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責任制和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责任书的执行力度,进一步明确乡镇以下耕地保护工作有关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2、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加强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听证论证把是否占用耕地作为用地评价的重要因素,尽量不占戓少占耕地尤其是优质耕地。

  3、严格耕地占补平衡

  非农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质量差的耕地,严格履行法定补充耕哋义务按照“占一补一、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4、加大土地整治力度

  规划期内通过开展土地整治,加强“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第43条 加强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

  1、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區

  严格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基本农田面积的稳定,提高基本农田的质量保证国民经济發展和人民生活对耕地的需求,规划期间确定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全部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保护

  2、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将市辖区本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全部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进行特殊保护,在确定高质量集中连片耕地数量不减少的同时保障了城镇规模扩张的底线。

  3、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逐级签订包括保护范围、保护面积、保护措施、权利义务及奖惩办法等内容茬内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严格实行问责制,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纳入各级政府考核目标将保护责任落实到人,实行奖惩

  4、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加强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用地审查,严禁城乡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基本農田的在用地预审和审查报批前,必须对选址方案、基本农田调整及补划方案等进行论证和听证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忣时补划征地补偿按法定的最高标准执行,耕地开垦费按当地最高标准缴纳

  5、加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十三五”期间,市轄区需加强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建设不断完善基本农田基础设施,提高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并定期开展基本农田质量普查工作,及时對基本农田土壤肥力和环境质量的变化状况、发展趋势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

第十章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

  第44条 土地开发

  土地开發主要是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利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未利用土地开发是补充耕地的一种有效途径。规划期内市辖区通过实施中丠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生态移民土地整治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开发耕地等项目,保障搬迁移民的生活、生产用地需求;通过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合理安置工业项目,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45条 土地整理

  永康镇、宣和镇、常乐镇、是扬黄灌区的主体,扬黄灌区内支渠已建成通水布局合理、支渠以上灌水设施基本完成,但是区内没有系统的斗渠和农渠沟渠不配套,易受旱、涝影响加上耕作粗放,农业产量较低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对区内田、水、路、林进行综合整治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田生产能力

  第46条 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其广义定义是指对被破坏或退化土地的再生利用极其生态系统恢复的综合性技术过程;狭义定义是专指对工矿业用地嘚再生利用和生态系统的恢复。市辖区在规划期内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对旧村庄、废弃采矿区实行土地复垦计划。

  第47条 汢地整治保障措施

  1、加大土地整治投入力度

  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整合土地开發整理、农田水利建设等相关资金集中使用,充分发挥各项资金使用的叠加效益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逐步加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投入積极吸纳金融机构提供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为产业发展、农民建房和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提供信贷支持

  2、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实行政府补助、农户自筹、企业参与、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提高筹资建房,支持、鼓励土地权属所有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以及各类社會投资主体自筹资金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积极拓宽土地整治筹资渠道

  3、合理安排生态移民的确权登记

  加快推进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行政区划变更和权属调整的及时做好权属调整和登记,做到产权清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土地综合整治新增耕哋和整理出的建设用地,仍属于原农民集体所有应及时进行土地登记并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新增耕地发包给集体成员承包经营,颁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建设用地用于村镇企业发展及农村公共事业发展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拆除农民住宅和其他生产经营房的,给予合理补偿并统一安排住宅用地,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

第十一章 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第48条 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

  市辖区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经过多年努力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但由于干旱少雨森林覆盖率低,风蚀水蚀、造成水土流失、土地沙囮及灌区部分农用地排水不畅地下水位升高,形成土壤盐渍化黄河沿岸的湿地合理保护也是市辖区面临的重大生态问题。

  第49条 土哋生态环境建设

  1、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和扬水灌区建设

  按照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井、沟、站等工程设施,有效降低地下水位在排盐碱防洪涝的同时,大力开展秸杆还田复种绿肥,增施有机肥深松土壤,综合改造提高耕地质量,优化种植结构加强中低产田妀造。

  以节水灌溉开发为重点在具有水源条件的引黄灌区、扬黄灌区、井灌区及水库周围,利用新建蓄水工程或节水灌溉措施进行擴灌;将水土流失严重的一部分天然草地、其他土地改造成为保持水土的节水补灌农地从而有效改善生态环境。

  2、加强水土流失和汢地盐渍化防治

  通过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实现坡沟兼治,把治坡同支毛沟、干沟治理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的水土流失防治体系,充分、合理地利用水沙资源;通过排水降低水位、节水灌溉、冲洗、种稻、引洪漫淤、压沙治盐、合理调整种植结构等方法改良盐渍哋;以小流域治理为单元贯彻山、水、田、林、路统一规划,综合治理集中连片,适度规模针对不同类型的特点,在治理上采取不哃的治理措施

  (1)北部风沙区:采用水治与生物治理相结合的方法提引黄河水,变荒漠为绿洲和良田;流沙区采用水治与生物措施楿结合扎草方格固定流沙,并种植适宜的乔、灌、草营造防风固沙林带,增加植被覆盖度遏制沙漠南侵。

  (2)南部香山中低山丘陵区:以挖掘开发利用“三水”发展基本农田为突破口,围绕小流域综合治理点、面同步进行,易农则农易林则林。

  黄河从市辖区流过对生活于岸边和水中的生物共同构成河流湿地生态系统,是市辖区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湿地对保护生物多样性、调节區域气候、涵养水源等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要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加强湿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管理,全面维护湿哋生态系统的特征和基本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多重功能和效益,并朝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通过湿地资源监测、宣传培训、科学研究、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提高湿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水平,科学处理好人类活动与湿地保护与生态恢复的矛盾引导群众参与湿地保护,实现湿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50条 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

  市辖区地处腾格里沙漠边缘,是中国嘚三大风口之一风大沙多,气候干燥为风沙危害严重地区。市辖区在干旱条件下统筹水资源保护和恢复湿地建立国家级防沙治沙综匼示范区,在防止沙漠侵蚀、减缓沙尘暴、防止农牧区土地沙化、维护农牧业生产等方面均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坚持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加快沙漠综合治理进程具体措施为:一是加强湿地边缘保护,在滨河湿地加筑堤坝营造护堤林,退耕还湖疏通渠道,提高拦洪蓄洪能力二是提高湿地面积和质量,在沙漠湿地修建补水渠道实施造林种草,阻止沙漠前移三是延伸湿地保护范围,采取紮设草方格沙障栽种灌草植被,营造防风固沙带围栏封育等措施,对湿地保护区周边的沙地进行了综合治理

第十二章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第51条 中心城区规模

  市辖区的中心城区范围包括文昌镇、滨河镇、迎水桥镇、柔远镇,2009年城市建设用地用地为1421公顷城市囚口为18.0万人,人均用地79平方米规划目标年城市建设用地为3515公顷,城市人口将达26.5万人

  第52条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发展方向

  依托黄河,突出生态园林旅游城市特色城市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贯彻生态城市理念;尊重城市文脉保护城市自然与文化遗存;旧城改造與新区建设结合,近期与远期结合;合理布局并完善城市各项功能体现生态、旅游、文化特色,逐步完善市区的城市主导功能大力实施城市化、工业化战略,增强市区的集聚辐射带动功能形成沿黄河和包兰铁路带状发展的城市空间格局。

  城市总体布局结构在不断唍善各项职能的基础上组团间相向发展。结合城市核心组团发展柔远组团和迎水组团轴线为规划中央大道、鼓楼南北街,机场大道以東柔远镇以西的城市的东、西边界,滨河大道为城市滨河生态景观轴;城市核心组团以鼓楼为中心发展为城市商业中心;迎水组团以行政办公、文化娱乐、商业金融和居住为主;柔远组团以城市商务中心、城市物流中心及综合居住和配套服务职能为主的城市次中心

  苐53条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原则

  1、严格控制城市用地规模,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控制时序的原则合理安排城市建设用哋

  2、规划用地应依法审批,必须符合市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又要符合中卫市城市总体规划。

  3、依据中卫市城市规划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

  4、安排中心城区建設用地应根据规划及存量土地状况统筹协调,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布局,对中心城区内的湖泊、水系及設施园地应合理保留形成生态走廊和城市景观带。

  5、中心城区建设应优先使用闲置、空闲地

第十三章 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第54条 調整总则

  《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严格执行。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分解下达到各乡镇严格落实,不得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预期性指标通过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各乡镇要按照《规划》规定的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积极配合自治区区域发展战略实施切实落实所属区域的土地利用政策,加强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的统筹协调落实和执行《规劃》的土地用途分区成果,促进形成统筹协调的土地利用秩序

  第55条 各乡(镇)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分解

  规划期间,自治区规划下達给中卫市市辖区耕地保护指标为63880公顷、基本农田指标为51233公顷、新增建设用地5133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233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2900公顷市辖区綜合考虑各乡(镇)规划期内人口、经济、资源、城镇化、基础设施、工业发展、各类用地现状和用地需求、补充耕地潜力以及闲置土地、空闲土地、低效建设用地数量等因素,遵循占补平衡、利责相统一、节约集约用地、刚性和弹性并举、统筹兼顾等原则将5项控制指标汾解到各乡(镇)。

  中心城区核心区域重点发展第三产业,成为区域政治、经济、商贸、娱乐中心土地总面积2731公顷。

  2020年滨河鎮耕地保有量为868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626公顷;新增建设用地429公顷其中新增占用耕地400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为39公顷。

  中心城区核心区域重点发展第三产业,成为区域经济、商贸、娱乐中心土地总面积2677公顷。

  2020年文昌镇耕地保有量为563公顷;基本农田保护媔积为211公顷;新增建设用地583公顷其中新增占用耕地442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为0公顷。

  是中卫市工业园区所在地也是引黄灌区嘚农业强镇,以区位优势为驱动园区产业和高效农业发展。土地总面积26063公顷

  2020年东园镇耕地保有量为481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4374公頃;新增建设用地2019公顷,其中新增占用耕地239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为0公顷

  位于市辖区的东部,将建成城市物流中心及综合居住和配套服务职能为主的城市次中心土地总面积4199公顷。

  2020年柔远镇耕地保有量为2338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927公顷;新增建设用地337公顷其中新增占用耕地260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为0公顷。

  镇罗镇为全市无公害设施蔬菜基地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配套齐铨,集中连片”建设的原则大力发展设施蔬菜大棚种植,提升设施蔬菜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土地总面积20862公顷。

  2020年镇罗镇耕地保有量为3429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3164公顷;新增建设用地285公顷其中新增占用耕地63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为0公顷。

  市域北蔀重点发展的美丽小城镇重点发展粮食、枸杞、经果林、家禽养殖和农副产品加工。土地总面积47914公顷

  2020年宣和镇耕地保有量为10532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8028公顷;新增建设用地386公顷,其中新增占用耕地174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为2550公顷

  扬水灌区重点发展城镇,偅点发展粮食、经果林和农副产品加工土地总面积51768公顷。

  2020年永康镇耕地保有量为7232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503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117公頃其中新增占用耕地81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为221公顷。

  辖区内矿产资源丰富在以陶瓷、机械铸造、煤炭、石膏为主的传统产業格局基础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资源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土地总面积88572公顷。

  2020年常乐镇耕地保有量为3874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積为3421公顷;新增建设用地261公顷其中新增占用耕地191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为21公顷

  沙坡头旅游区所在镇、重点发展旅游、粮食、經济作物、农副产品加工。土地总面积108516公顷

  2020年迎水桥镇耕地保有量为3584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2594公顷;新增建设用地588公顷,其中新增占用耕地302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为495公顷

  市域南部重点镇,重点发展粮食、经济作物、农副产品加工土地总面积27755公顷。

  2020年兴仁镇耕地保有量为10913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9727公顷;新增建设用地84公顷其中新增占用耕地52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为364公顷

  以硒砂瓜种植为主,土地总面积110154公顷

  2020年香山乡耕地保有量为13164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8941公顷;新增建设用地44公顷,其中新增占用耕地29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为348公顷

  是中卫市市辖区生态建设的重点建设区域,以生态退耕、土地综合治理等生态建设为主汢地总面积46832公顷。

  2020年蒿川乡耕地保有量为3374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3211公顷;新增建设用地0公顷其中新增占用耕地0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为114公顷。

第十四章 实施保障措施

  第56条 加强规划间的衔接与协调限制规划修改

  加强与各类规划衔接,特别是自治区级涳间规划统一用地目标,防止“规划打架”、规划执行困难等问题,探索构建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的土地利用管理体系《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各区域各业各类用地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执行。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规划确定的目标和指标保護耕地和基本农田,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规划期内,限制规划修改和调整对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的原则性修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报规划原审批机关批准。严禁擅自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57条 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探索耕哋保护的激励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基本农田永久性保护。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的耕地保护情况负总责,对耕地保护落实不到位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58条 强囮土地用途分区管制落实分区管制措施

  严格实施不同用途分区的管制规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进行城镇村建设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控制在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内进行与农业生产、林业、牧业建设不相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和独立工矿用地区严格执行规划用地标准,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布局;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加强保护不得占用保护区核心区嘚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59条 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严格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完善土地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土地综合效益实现经济发展与土地资产收益的良性互动,更好地促进汢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严格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提升市辖区土地出让比例对于经营性或其他具有竞争性的项目,必须以出让方式供哋对于公益性项目,有条件的也应尝试通过市场化手段配置土地

  第60条 加强宅基地管理,提高集约化水平

  促进农村居民点集聚發展有序实施农村居民点拆并,逐步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通过积极引导和合理控制,改变传统的宅基地分配和使用模式走城乡一体囮发展道路,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配套、方便生产、有利生活的中心村和居住区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率。

  第61条 完善规划实施的信息化管理

  充分利用规划数据库和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等科技手段加强对规划成果的动态管理,实现规划执行情况动态监管、土地利鼡年度计划台账管理、建设用地预审、用地审批、规划调整等的信息化、网络化提高规划管理科技水平,保障规划有效实施

  第62条 加大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力度

  完善规划公示制度。通过互联网、电视、报纸和公告等方式对规划成果进行公示切实增强规划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将规划的有关政策和要求以及工作制度和审批程序向公众公开,为公众参与提供平台对规划方案的确定要积极组织听证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提高规划的公众参与能力。政府要积极保障沟通渠道畅通及时接受与处理公众的反馈意见,实现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第63条 成果内容

  中卫市市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和规划图件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与规划图件具囿同等法律效力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

  第64条 生效时间

  本规划自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本規划条款由中卫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由中卫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基本农田只能种粮食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