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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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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蔀案件材料。

2019年6月20日8时许,在秦州区**镇**村被告人李某甲自己家中被告人李某甲与其姐李某乙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李某乙在李某甲脸上打了幾巴掌,双方撕扯过程中李某乙摔倒在地,后李某甲在李某乙左眼位置踏了一脚,致使李某乙左眼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㈣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囻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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