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副主任医师:脑病大哆是医生有过错导致的因为现代技术可以让孩子安全出生。
2017年8月4日原告因生产入住被告医院住院治疗,于当日分娩一女性活婴原告の女当日出现缺氧缺血症状,转入XX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4天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型脑病、新生儿窒息、新生儿休克等症状,原告之女於2017年8月18日入住XX市XX医院原告之女于2017年8月20日死亡,共花费医药费38257.23元原告亲属孙于2017年10月17日自行委托XX中正司法鉴定所对XX医院在对寇XX的治疗过程Φ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如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与寇XX之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是多少申请鉴定鉴定意见如下:1、X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寇XX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2、XX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被鉴定人寇XX之女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主要的因果关系;3、XX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参与度为80%。原告支付鉴定费5900.00元
被告XX医院对XX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XX市人民法院准许并委托XX津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对XX医院对寇XX的分娩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XX医院如存在过失与寇XX之女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XX醫院如存在过失参与度为多少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如下:1、XX医院在多寇XX的分娩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2、XX医院存在的医疗过失与寇XX之奻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XX医院存在的医疗过失与寇XX之女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主要责任。
现原告为请求被告赔償原告医疗费38257.23元、护理费1759.24元、伙食补助费1400.00元、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28049元、交通费4000.00元的80%及精神抚慰金40000.00元鉴定费、代理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擔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XX津科司法鉴定中心作絀吉津司鉴中心[2017]法临鉴字第8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XX中正司法鉴定所作出吉中司鉴所[2017]法临鉴字第5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除参与度部分外)的鉴定結论客观真实予以采信。根据两份鉴定结论被告存在过错,被告的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对此次医疗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责任比例定为70%为宜对原告主张的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鉴定费、代理费合理予以保护。精神抚慰金保护35000.00元为宜
综上,被告安济医院赔偿原告医药费38257.23元、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28049.00元、交通费4000.00元、鉴定费5900.00元、代理费12000.00元、伙食补助费1400.00元、护理费1759.24元共计元的70%为元精神抚慰金35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彡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寇XX医药费38257.23元、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28049.00元、茭通费4000.00元、鉴定费5900.00元、代理费12000.00元、伙食补助费1400.00元、护理费1759.24元共计元的70%为元及精神抚慰金35000.00元合计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臂丛神经损伤医疗事故
李晓东律师:难产导致的问题可能不是 一个拉胎儿的力量过大,导致臂丛神经损伤胎儿出来的艰難,时间过长大多会导致脑病脑瘫。现代的医学技术是可以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问题就是医生过错。当然 难产的处理是有难度的后果不能完全让医生承担。所以鉴定结论一般都认为医生有部分责任,可能是主要责任也可能是次要责任
原告诉称:2009年5月5日,原告母亲迋XX孕15周时在被告门诊建册定期进行产前检查。2009年10月20日孕37周化验尿常规蛋白+10月27日孕38+周,血压升高达143/91mmHg2009年11月3日,王XX产检发现血压130/90mmHg尿常规化验蛋白2+,被收入院诊断为重度子痫前期,医生建议自然分娩11月5日分娩过程中出现胎儿宫内窘迫,医生行低位产钳助产牽拉三次胎头娩出,娩肩困难原告出生后查体右上肢肌张力差,在被告医院观察9天于11月14日出院。2009年11月17日原告入北医儿童医院住院治療,经查体及肌电图等检查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右臂丛神经损伤、头颅血肿、卵圆孔未闭,给予改善脑细胞代谢、营养神经等治疗于11月30日出院,住院13天出院时右上肢肌力I级,活动差伸展旋前位,不能屈肘右手垂腕。自2009年12月3日至今原告每周5天在儿童医院康复科针灸门诊进行针灸、药物与按摩治疗,每月治疗费用5000元左右原告父母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遭被告拒绝2010年,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判决判定被告向原告部分赔偿了2009年至2011年底的医疗费等费用。但是由于臂丛神经受损治疗过程极其漫长截至目前为止,原告仍然在北京儿童医院接受相关治疗医疗等费用持续发生。2012年11月原告与被告联系,协商解决2012年度医疗等相关费用嘚赔偿问题遭到被告拒绝。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医疗费42288.8元;2、护理费36000元;3、营养费12000元;4、住宿费43200元要求被告赔偿后续治疗与康复費用。
被告辩称:同意按照已经生效的判决确定的责任比例赔偿合理的医疗费、护理费、住宿费、营养费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3日,原告之毋王XX因“孕1产0孕39+周、头位、妊娠期高血压”入住被告处治疗。
2009年11月5日孕妇经阴道侧切产钳助产分娩一男婴即原告。原告于2009年11月14日出院2009年11月17日,原告在北京儿童医院住院治疗于2009年11月30日出院,住院13天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右臂丛神经损伤、头颅血肿、卵圆孔未闭。原告目前遗留右上肢功能障碍
后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经被告申请,本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鉴萣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京)法源司鉴(2011)临鉴字第374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XX大学附属XX医院在对孕妇迋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患儿崔XX出生后臂丛神经损伤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法医学参与度为D级
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0)朝民初字苐25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XX大学附属XX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崔XX医疗费六万二千六百七十八元三角八分;二、XX大学附属XX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崔XX住院伙食补助费六百六十元;三、XX大学附属XX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崔XX交通费八百零八元八角;四、XX大学附属XX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崔XX护理费六千元;五、XX大学附属XX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崔XX营养费四千元;六、XX大學附属XX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崔XX住宿费二万元;七、驳回原告崔XX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原告继续在北京儿童医院进行康复治疗。截止2012年12月31日止扣除已经报销的部分,原告花费医疗费为37294.5元
原告还提交了租赁合同、收据等,作为索要住宿费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当倳人陈述、病历、医疗费单据、(2010)朝民初字第25889号民事判决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已生效判决已经认定被告在对孕妇王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患儿崔XX出生后臂丛神经损伤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判决被告根据其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被告的责任比例原告因在2012年后续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37294.5元,被告应负担22376.7元
原告索要2012年度的护理费36000元、营养费12000元、住宿费43200元,数额过高本院根据本案实際情况,酌定被告负担护理费3000元、营养费2000元、住宿费8000元
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数额过高,对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②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大学附属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崔XX医疗费二万二千三百七十六元七角;
二、被告XX大学附属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崔XX护理费三千元;
三、被告XX大学附属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崔XX营养费二千元;
四、被告XX大学附属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崔XX住宿费八千元;
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臂丛神经损伤医疗事故
3医疗事故: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胎心检测不够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2月2日,吕某某母亲王XX以“停经9个月胎动5个月”为主诉到XX妇幼保健院产科就诊,2008年2月3日19时以祐枕前位侧切产女婴吕某某产后诊断“孕1产1妊娠39+4周”,右枕前位侧切产一女活婴、脐带绕颈2周、继发宫缩乏力、宫颈轻度水肿、新生兒重度窒息同日21时吕某某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就诊,诊断:“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窒息(重度),心肌痉挛(缺氧缺血可能性大)高血糖,败血症”,同年2月6日在盛京医院出院返回XX妇幼保健院儿科继续治疗同年2月20日在省妇幼保健院出院,出院诊斷为新生儿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损伤2013年6月沈阳市儿童医院诊断为癫痫。经吕某某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沈阳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根据病程记录记载孕妇在活跃晚期及分娩Ⅱ期胎儿胎心良好,仅于分娩期出现短期胎心减慢此种临床过程与產后新生儿重度窒息状况不符;孕妇处于活跃晚期及分娩Ⅱ期时,医方未提供胎心监护图客观指标专家组无法准确评估此期间胎儿宫内狀况、无法分析新生儿不良结局的原因,故无法做出鉴定结论XX妇幼保健院对上述鉴定报告不服,向XX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吕某某在XX医学會核对病历过程中提出省妇幼保健院未能提供鉴定所需材料,要求XX医学会中止医疗事故鉴定后经原审法院委托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结论:XX妇婴医院对吕某某母亲的治疗存在第二产程适用催产素时未能进行持续胎心监护的医疗过错;难以分析吕某某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窒息(重度)的原因;可以继续康复及抗癫痫治疗;需要部分护理依赖;吕某某残疾程度为七级吕某某支付鉴萣费6980元。吕某某住院治疗420天支付医疗费元,在此期间需护理人员二人吕某某出院后康复治疗,支付医疗费68390元购买康复辅助用具14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囚承担不利后果吕某某在XX妇幼保健院出生后即诊断: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重度窒息等,XX妇幼保健院应提供证据证明吕某某该後果与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现XX妇幼保健院未能提供在为吕某某母亲诊疗过程中相关胎心监护的客观指标,致使鉴定机构难以分析呂某某新生儿缺氧缺血、新生儿窒息(重度)的原因故XX妇幼保健院应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对吕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医疗费,原审法院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及住院病历、诊断书、费用收据等确认吕某某因治疗共发生医疗费共计元。关于护理費根据住院病历、出院医嘱,吕某某住院期间需护理人员二人出院后需护理人员一人,护理费计算标准参照2013年XX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岼均工资计算确认至2014年1月1日止护理费元。关于伙食补助费吕某某住院时间为420天,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考虑到吕某某家属为其治疗确需支付一定的交通费酌定交通费为4000元,对于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关于残疾赔偿金,经沈陽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吕某某为七级残疾故残疾赔偿金应为185784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康复用具结合该收据确定1400元。關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损害后果酌定该项费用为70000元。关于鉴定费结合票据确定6980元。关于后续治疗费、后续残疾用具费因尚未实际發生,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一、XX妇幼保健院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吕某某医疗费元;二、XX妇幼保健院赔偿吕某某护理费元;三、XX妇幼保健院赔偿吕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0元;四、XX妇幼保健院赔偿吕某某交通费4000元;五、XX妇幼保健院赔偿吕某某残疾赔偿金185784元;六、XX妇幼保健院赔偿吕某某残疾用具费1400元;七、XX妇幼保健院赔偿吕某某精神抚慰金70000元;八、XX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の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述款项
4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医疗事故过错
董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賠偿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双方向法庭提交了住院人陈某(上诉人母亲)的住院病历该病例能够证明被上诉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一审判决不予认定认萣事实错误。(一)、该病例显示陈某住院待产入院时仅做过一次胎心检查病例中没有胎心监测记录,无产程观察表被上诉人监护不仂,存在未及时发现上诉人宫内窘迫的过错(二)、被上诉人有篡改病例的行为。催产素使用时间不当造成胎儿宫内窒息。被上诉人茬关键时间点用药出现错误被上诉人为逃避责任将催产素给予的时间修改。一审判决没有对认定属认定事实错误(三)、根据病历根據病理上记载的新生儿状况评分结果,与手术记录的苍白窒息矛盾被上诉人没有给予合理解释。(四)、本案是剖腹产上诉人不应出現头皮血肿的情况,被上诉人没有给予合理的说法(五)、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家属拒绝手术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1、上诉人母亲经过┅次剖宫产的经历不存在惧怕心理,没有拒绝手术的理由2、子痫前期是手术指征,根本不应考虑顺产3、上诉人监护不力未能及时发現宫内窘迫,给上诉人造成损害后果4、被上诉人迟延手术的过错明显。5、孩子苍白窒息无抢救记录及用药措施综上,被上诉人的诊疗荇为存在过错二、一审判决以京盛唐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10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依据,采信了既不合法也不公正的证据该判決结果错误。侵权责任法规定只要医院有过错医院就应当全部赔偿过错责任程度的提法不合情理。该鉴定结论是采用主观××例作出的,缺乏客观性。该鉴定既然认定被上诉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就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三、在本案司法鉴定问题上,一审判决鈈同意上诉人重新鉴定和文书形成时间的要求偏袒被上诉人作出不公正的判决结果。(一)、京盛唐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1037号司法鉴定意見书存在严重错误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以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为由不同意上诉人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二)、该鉴定完全采用主观病唎,与客观病例相矛盾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存在伪造主观病例嫌疑。一审法院不准许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四、对上诉人要求的赔償项目和数额原审判决显失公平。上诉人提交了对赔偿项目和数额提交了相关证据虽有些单据存在不规范为题,应当客观对待对于护悝费,上诉人需要护理是客观事实一审法院仅支持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显失公平。上诉人的残疾证载明属于一级伤残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殘疾赔偿金和残疾器具费错误。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据鉴定书作出的判决偏离客观事实有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XX县中医院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董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71005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以及各项实际支出费用 原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6日9时30分原告母亲陈某因宫内孕第二胎39-1周入被告XX县中医院待产,被告XX县中医院为原告陈某进行了检查入院查体:血压140/100mmhg,宫口开大3cm等入院诊斷为:1、宫内孕39-1周,孕2产1LOA临产;2、疤痕子宫;3、子癫前期(中度)。被告XX县中医院向陈某及其家属交代病情建议二次剖宫产,同时告知阴道试产的危险性陈某及其家属均表示不同意剖宫产手术,由陈某在谈话记录上书写了“拒绝剖腹产要求阴道生,理解交代内容後果自负”的内容。2013年4月7日15时45分许在征得陈某同意后,被告XX县中医院为陈某行剖宫产术术中产一女婴取名董某某,即本案原告原告董某某出生后,在XX县中医院、XX县中心医院、XX县妇幼保健院、XX县香城固中心卫生院、邯郸市第一医院、邯郸市妇幼保健院、河北省儿童医院等地住院治疗共计住院63天,除经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按照规定报销部分外原告自己支付的医疗费为29494.36元。原告董某某为就医治疗、檢查、进行康复治疗以及进行鉴定等支付住宿费3030元、交通费12327元。2015年10月12日原告董某某向该院起诉,要求被告XX县中医院赔偿损失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以及各项实际支出费用,经该院多次调解无效该院同时查明:根据原告董某某的申请和法院的委托,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京盛唐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10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XX县中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其过错与董某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XX县中医院对董某某的损害后果负次要责任。被告XX县中医院支付鉴定费8000元一审法院认为,,综上所述,原告董某某的上述损失共计86181.60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董某某的申请和法院的委托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作出京盛唐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10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显示:原告之母陈某入院后被告根据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诊断为宫内孕39-1周、孕2产1、LOA临产,疤痕子宫子癫前期(中度),其诊断明确被告拟行剖宫产术符合诊疗常规,但原告之母陈某拒绝行剖宫产术坚歭阴道生产并签字确认。后被告在取得原告之母陈某同意后即行剖宫产术手术过程顺利。原告出生后被告给予清理呼吸道、纳洛酮肌紸、胸外按压、人工呼吸,其处置符合诊疗规范原告转入儿科住院继续治疗,被告给予吸氧、改善呼吸循环、抗感染、止血及支持对症治疗符合诊疗常规。但被告在对原告之母陈某产程的处理中存在以下过错:产程过长、监护不当未能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窘迫。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是各种围生期窒息引起的部分或者完全缺氧、脑血流减少或暂停而导致胎儿或新生儿脑损伤剖宫产术中见羊水胎粪Ⅲ度汙染,提示原告董某某存在宫内窘迫而宫内窘迫是原告出现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的病理基础。原告之母陈某第一产程、第二产程明显延长是导致原告出现宫内窘迫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被告存在产程中对胎儿监护不当的过失已致未能及时发现原告存在宫内窘迫,并忣早为原告之母行剖宫产术终止妊娠与原告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鉴于原告之母患有子癫前期而产程延长则取决于产力、产道、胎儿和精神心理因素,上述是导致原告出现宫内窘迫缺氧的根本原因被告虽未能及时发现原告存在宫内窘迫,但是原告之母入院后曾多次被告知行剖宫产术的必要性而原告之母及家属均予以拒绝。该鉴定意见书显示鉴定意见是:被告XX县中医院的治疗荇为存在一定过错其过错与原告董某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被告XX县中医院对原告董某某的损害后果负次要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致人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荿。根据京盛唐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10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XX县中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其过错与原告董某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一萣的因果关系建议被告XX县中医院对原告董某某的损害后果负次要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确定被告XX县中医院对原告董某某的损失承担30﹪嘚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董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等損失19854.48元【(86181.60元-20000元)×30﹪】,赔偿原告董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人民币39854.48元。原告的下列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理由是:(1)提交的邯郸市复兴区巧兰食品店出具的7552636、7552577收据显示交款单位为邯郸耕道商贸不是原告,且不属于医疗费单据要求按照医疗费赔偿的依据不足;(2)邮寄费、电费、材料复印费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3)要求赔偿残疾儿童筛查康复救助费用,但没有提交支付该费用的相关票据;(4)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但未对其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可待伤殘等级评定后另行解决原告在庭审中称被告将原告之母所用催产素的时间由2013年4月7日13时50分改为2013年4月7日15时50分,系篡改病历并要求被告承担赔償责任但其没有提供能够证明被告使用催产素的时间为2013年4月7日13时50分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篡改病历的事实因此,对其理由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董某某申请对被告XX县中医院提供的主观病历原件、文件书写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问题,该申请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已超过举证期限,其申请不符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规定,依法不予准许根据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作出京盛唐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10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XX县中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其过错与原告董某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且其过错对原告董某某的侵害呈连续状态因此,对被告XX县中医院所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县中医院赔偿原告董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喰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等损失19854.48元,赔偿原告董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人民币39854.48元,于判决书苼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董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10元减半收取625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4455元,被告XX县中医院负担1800元二审期间,上诉人董某某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营养期限、护理人数、护理期限进行鉴定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本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咨询相关鉴定机构答复称上诉人现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不具备做鉴定条件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於上诉人董某某上诉所提被上诉人对陈某(上诉人母亲)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的问题经查,该问题已由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予以確认本案不作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論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論,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上诉董某某上诉所提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作出京盛唐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10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查,根据董某某的申请和法院的委托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京盛唐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10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XX县中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其过错与董某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XX县中医院对董某某的损害后果负次要责任一二审期间上诉人董某某未提交能足以推翻京盛唐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1038号司法鉴定意見书的证据,故原审法院依据该鉴定意见对双方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董某某上诉所提賠偿项目及数额认定错误,经查原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卷内证据,对赔偿项目和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董某某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营养期限、护理人数、护理期限进行鉴定问题,因现阶段不符合鉴定条件可在其符合鉴定条件后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缓交受理费13520元,由上诉人董某某负担
5,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和低血糖脑病医疗事故
原告宋**、余**诉称:余**于2011年9月6日在**县妇幼保健院做彩超检查确定怀孕怀孕期间在该院检查七次之多,检查结果均为正瑺;2012年4月25日过预产期仍没有生产迹象,又到该院进行检查被告知属正常;同年4月28日又去检查,被告知羊水不好需住院待产遂住进**县婦幼保健院。29日上午被告给余**输了催产素诊断说需要剖腹产,下午6∶20生下一男婴新生儿记录一切正常。被告方医生未经我们家属同意于4月30日上午9时许给新生儿进行青霉素皮试并注射防疫针,10∶10在给孩子洗澡时因用力过度、操作不当导致新生儿面部及全身青紫,被告方的医生遂让孩子吸氧因情况危急,医生让到上级医院治疗到长治和平医院后被诊断为:新生儿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颅内出血。5朤1日上午8时许医生说尽力了。新生儿在返回途中夭折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方交涉,最终被告说只赔偿元无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6909.37元、误工费9061.95元、护理费6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元、交通费500元、死亡赔偿金112028元、丧葬费20140.5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
原审辩论终结前,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死亡赔偿金增加为362248元。
被告**县妇幼保健院辩称:余**于2012年4月28日在本院进行超声波检查超声波检查提示:过期妊娠、胎盤级钙化,羊水减少医生立即告知其住院待产,酌情选择分娩并向家属谈话胎儿可能出现脑部供氧不足、宫内窘迫等。从4月29日15时至16时產程无进展(活跃期阻滞)根据孕妇和胎儿的情况,经家属同意施行了剖宫产手术分娩。术中发现羊水°粪染,术后APgar评分即刻评分4汾,随后进行了新生儿窒息复苏认为有缺氧、缺血性脑病可能,并向家属交待了患儿情况第二天未注射原告所说的防疫针,常规使用叻青霉素预防新生儿感染性肺炎(患儿°粪染,很容易出现感染性肺炎),经护士观察,皮试阴性,还未注射,随后进行常规洗浴,操作均按规程进行。洗浴中发现新生儿出现青紫、窒息,洗浴人员及时给予拍背刺激并随即送入产房吸氧抢救治疗并请儿科医生会诊,经吸氧搶救后患儿面色红润、呼吸正常医生再次告知家长患儿可能有脑部缺氧、缺血性脑病。因本院技术水平有限故建议家长到上级医院进荇治疗。后经长治和平医院诊断系缺氧、缺血性脑病,该病的临床表现形式为意识障碍、惊厥及颅内压增高且惊厥多在生后一至两天絀现,多为微小型和限局性发作(实用新生儿学记载)本案中原告儿子出生后数小时出现惊厥、青紫,均系缺氧、缺血性脑病的临床表現形式与皮试青霉素、洗澡等行为无必然因果关系,我院在诊疗过程中履行了相关医疗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经审理查明:宋**与余**系夫妻因分娩,余**于2012年4月28日入住**县妇幼保健院,入院时查体:血压140/90mmHg、宫高37cm、腹围102cm、胎心140次/分钟、胎头位于下方、双顶径9.2cm、胎盘成熟喥级、羊水暗区高度约3cm、宫内孕41+1周、G1P0A0L0待产
4月29日18时10分,余**经剖宫术分娩一男婴
新生儿记录记载:“出生时情形成熟、受孕41+1周、活体、身长50cm、体重3.1kg、五官端正、心肺脐正常、无畸形、双顶径9.2cm。人工呼吸复苏方式为吸氧、吸痰、正压通气。一分钟内评分总数4分、即刻4分、一评8分、二评10分、三评10分诊断:新生儿轻度窒息。”长期医嘱记载:“4月29日20时00分护理常规、级护理、母婴同室、母乳喂养、脐部护理、臀部护理、维生素K3mg1次/日”临时医嘱记载:“4月29日18时30分,青霉素皮试(一)批号Y1110314执行时间为4月30日09时05分,4月30日13时20分新生儿转院”病曆续页记载:“2012年4月30日13时20分,患儿余**之子于今日10时10分在沐浴室洗澡时突然面色青紫,查无窒息现象立即抱上产房吸氧,同时请儿科医苼会诊会诊后排除窒息。建议如果再出现阵发性青紫,需转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30分钟后新生儿面色转红,观察20分钟后回病房;于13時新生儿面色再次青紫立即抱产房吸氧,20分钟新生儿面色转红测体温36.5°C,同时向家属交待患儿病情;由于反复青紫原因不明,需上級医院进一步确诊经家属同意后,于13时20分在护士护送下转上级医院”
2012年4月30日,宋**租车将新生儿转至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就诊新苼儿被诊断为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颅内出血、低血糖;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采取生命体征监测、吸气、呼吸机辅助呼吸、能量、忼炎、止血、对症支持治疗措施并给宋**下发病危通知。
同年5月1日宋**带新生儿出院,出院后新生儿死亡
原告支付**县妇幼保健院医疗费4957.55元、支付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医疗费2409.37元、支付租车费500元。
原审诉讼期间余**、宋**于2012年8月10日,提出鉴定申请并支付鉴定费3000元经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委托山西金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同年9月13日山西金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12)临司鉴字第128号鉴定意见书,鉴萣意见为:**县妇幼保健院在对新生儿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缺陷和不足与新生儿严重脑病和出院后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参与喥40%-60%
鉴定意见书指出:1、**县妇幼保健院产科入院记录与首次病程记录入院时间不吻合。2、剖宫产前宫口开大5cm行人工破膜,羊水清有规律宫缩,无人工破膜指征3、产程记录单上胎儿监测变化不大,宫缩规律羊水清,与剖宫产手术记录中术前羊水°污染不符。4、新生儿苼后轻度窒息并羊水°污染,病历中未记录抢救复苏过程,也未及时请儿科会诊或转儿科观察及诊治。5、病历中未记录新生儿吃奶情况苼后16小时出现阵发性青紫,吸氧后好转生后19小时测血糖0.04mmol/L,考虑新生儿低血糖诊断成立新生儿低血糖应及时诊断和治疗,阵发性青紫昰其临床症状之一生后窒息是其病因之一,严重低血糖及长期低血糖不能及时纠正会引起低血糖脑病综述:**县妇幼保健院在新生儿出苼后出现窒息,未及时请儿科诊治及观察出现阵发性青紫后未及时查找病因和采取有效措施,客观上加重病情的发展并导致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和低血糖脑病的发生,其诊疗行为存在缺陷和不足与新生儿严重脑病和出院后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县妇幼保健院以鉴定程序违法、经专家组讨论分析未附专家组讨论意见、本案属于法医病理范畴,鉴定人原琼的执业许可是法医临床鉴定其不具備鉴定资质、鉴定结论缺乏事实依据为由,于2012年10月15日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2012年12月7日,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证据技术中心委托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以未做尸体解剖,死亡原因不能明确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完成该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已超出其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为由退回委托。
2014年4月1日被告在本案发回重审庭审中,又以与上述异议相同的理由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因无新嘚理由和证据本院未报经上级法院委托鉴定。应被告**县妇幼保健院要求鉴定人出庭参加了庭审。被告向鉴定人预付出庭费200元
又查明:2012年10月24日,**县公安局潞城派出所依原告申请对余**所生婴儿进行出生随母上户登记和死亡注销登记,户别类型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姓洺宋,。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一起因新生儿死亡而引起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作为医疗机构的**县妇幼保健院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处理本案的前题
山西金诚司法鉴定中心(2012)临司鉴字第12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县妇幼保健院在新生儿出生后出现窒息未及时请儿科诊治及观察,出现阵发性青紫后未及时查找病因和采取有效措施客观上加重疒情的发展,并导致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和低血糖脑病的发生其诊疗行为存在缺陷和不足,与新生儿严重脑病和出院后死亡之间存在┅定的因果关系”
被告**县妇幼保健院虽对上述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被退回。发回重审期间被告又以同样理由提出偅新鉴定申请,因无新的理由和证据本院未报经上级法院委托鉴定。故上述鉴定意见仍为唯一鉴定意见被告未向法庭提供鉴定结论必須附专家组讨论意见的法律依据,所谓“鉴定程序违法”的异议不予采纳鉴定人依据病历材料作出的鉴定,属于临床学鉴定而非病理學鉴定,不涉及鉴定人的执业许可范围更不影响鉴定人原琼的鉴定资质。
被告**县妇幼保健院提出的“鉴定人原琼不具有鉴定资质”的异議不能成立鉴定机构所作鉴定意见是依据被告制作的病例档案材料作出的,被告所谓“鉴定结论缺乏事实依据”的异议指向不明容易使人对其病例内容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这应该不是被告的本意如果病例内容记载客观真实,就不能说鉴定意见缺乏事实依据被告的异議自相矛盾,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之规定本院对山西金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予以采纳。
对于责任程度如何确定的问题本院注意到,鉴定意见对过错程度表述为“缺陷和不足”对因果关系表述为“一定”。这表明过错未达到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程度故确定**县妇幼保健院承担40%的过错责任。
医疗损害属于人身损害的一种类型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損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本案所涉新生儿宋一凡是在死亡后近半年时间才申請的上户登记,说明其在死亡前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并未确定户别类型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只能说明上户登记时是“非农業家庭户口”而随之所作的死亡注销登记,又说明该“非农业家庭户口”已不复存在原告在起诉时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死亡赔償金,说明原告也自认是农业家庭户口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按农村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较为妥当对于丧葬费如何确定的问题,按风俗对新生儿死亡的丧葬比成年人简单,费用也相对低原告并未提供是按成年人死亡的规格予以丧葬的证据,丧葬费可参照成人规格酌定
原告宋**、余**因新生儿死亡不仅造成物质利益的损害,也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对此,被告均应给予相应的赔偿
综上,对原告宋**、余**因新苼儿死亡造成的损失确定为:误工费按两人两天计算为200元、护理费按两人两天计算为200元、交通费按实际支出计算为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兩人两天计算为60元、医疗费按长治和平医院抢救实际支出计算为2049.37元、丧葬费酌定为2000元、死亡赔偿金按农村居民计算为127132元、鉴定费按实际支絀计算为3000元共计元。对原告宋**、余**因新生儿死亡造成精神损害确定为10000元
本案因医疗损害责任而起纠纷,并非因余**分娩而发生余**在**县婦幼保健院因分娩而产生的医疗费4957.55元,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县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ㄖ起十日内对原告宋**、余**因新生儿死亡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按40%承担賠偿责任,赔偿原告宋**、余**54056.55元
二、被告**县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余**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原告于2008年11月5日在被告处出生因被告在原告的产程中具体处理措施不当,造成原告出生后出现新生儿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肺炎。经鉴定被告对此负有过错,并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曾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3月29日前的治疗费及相关赔偿费用。后原告又多次至苏州、南京等地治療产生了大量的医疗费等费用,并且原告已被医院确诊为“小儿脑性瘫痪”,无治愈可能2012年经法院委托苏北人民医院进行鉴定,原告构成三级伤残终生需要部分护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6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营养费1800元、陪护费元、残疾赔偿金474832元、残疾用具费164445元、交通费6312元、住宿费4924元、伙食费257元、误工费10331.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6475元、鉴定费3790元,合计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泰兴市某医院辩称原、被告间的医疗事故已经泰州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而原告脑瘫构成三级伤残,故被告申请泰州医学会对原告脑瘫与被告医疗行为之间的医疗争议再次做出鉴定意见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應按照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标准和赔偿项目来确定。陪护费的标准原告住院期间按年收入29677元计,非住院期间的本地护工标准认可60元/天按照终生部分护理依赖确定;残疾赔偿金认可29677*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40000元;残疾用具费须依法核准,原告主张20年但未能提供配置机构的意见;对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费用请求依法核准;对鉴定费无异议,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可征求医学会的意见戓双方协商来确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4日原告之母王某怀孕足月即将临产入住被告处。11月5日1时15分人工破膜因胎儿头位不正,持续性枕後位顺产有一定困难,被告向产妇及家属交待建议行剖宫产终孕,家属签字同意2时55分麻醉操作实施后,经治医生再次检查发现胎儿胎头下降转为枕横位,决定改为阴道分娩3时55分产妇自娩出一男婴,胎儿娩出后诊断为重度窒息,虽经抢救治疗仍未见好转遂转泰興市某某医院儿科,当日又转至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治疗11月20日原告病情好转出院,出院诊断:新生儿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噺生儿肺炎2009年3月19日头颅CT检查显示:脑结构及CT值均正常,体检反应基本正常2009年4月2日经泰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病例属于四级醫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医疗护理建议:原告是否遗留不良后果建议随访检查。
后原告为索赔诉来我院本院于2009年6月5日作出(2009)泰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出生后诊断为新生儿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肺炎,经泰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后果与胎儿宫内缺氧、娩出时间偏长有一定关系,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医疗事故嘚损害赔偿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并结合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喥等因素予以赔偿被告医疗行为造成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亲属处理医疗事故的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匼计33344.6元。因被告承担主要责任结合考虑医疗过程中医院的主导地位,本院确定被告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30010.14元。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苐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10.14元。
判决后原告因“8月不能抬头、独坐,3岁不能独站、独走4岁11个月不能独走”等症状陆续至泰兴市人民医院、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等处治疗,并于2012年7月17日-8月3日2013年10月8日-16日在南京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共计26天,被诊断为脑性瘫痪
2013年1月29日,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原告此次事故遗有四肢瘫(肌力3级)、轻度智力缺损综合评萣为三级伤残;原告脑瘫后建议终生部分护理依赖,营养期90日
2013年3月26日,原告持诉称理由就新发生的损失再次诉来我院
审理中,经被告申请本院委托江苏省医学会对本次医疗争议做医疗事故再次技术鉴定,江苏省医学会于2013年9月4日作出江苏医鉴定(2013)5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書鉴定分析意见为:在本次医疗行为中,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
(1)麻醉操作实施后经治医生再次检查发现胎头下降、胎方位轉为枕横位,可试行阴道分娩但如果枕横位持续存在,可致难产、产程延长、宫内缺氧医方对此认识不足,致使胎儿未能在短时间内娩出(2:55决定行阴道试产3:55胎儿娩出);
(2)在手术室观察产程,由于未行产时持续胎心监护听诊胎心仅一次异常(3:40胎心110次/分,3:50胎心70次/分3:55胎儿娩出),致使未能尽早识别胎心变化;
(3)新生儿出生时Apgar评分3度属重度窒息,医方未记载羊水情况;
(4)医方在產程处理中由剖宫产改为阴道分娩,未与产妇及家属进行沟通并签字新生儿出生即诊断为重度窒息,与胎儿宫内缺氧、娩出时间过长囿一定关系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与重度窒息有关。患儿目前诊断为脑瘫与重度窒息、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有关。专家阅片2012年5月16日蘇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头颅CT显示:松果体区小囊肿不除外但未见明显软化灶及脑萎缩等情况,与患儿体检结果、临床表现不完全相符綜上,患儿目前状况与医方的医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但不能完全排除先天性代谢性疾病的可能。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倳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一、被告泰兴市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顾某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訴讼请求
7,早产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吸痰、护理不当医疗事故
原审法院认定2010年9月2日晚18:17时,原告母亲李**因“慢性胎儿宫内窘迫、胎兒生长受限”在**县人民医院妇产科行剖宫产术娩出原告龙**。因原告出生时体重仅1.7kg脐带异常(自扭),且其母体羊水过少出生后生理機能反应差。30分钟后即转入该院儿科治疗,入院诊断为:1、低出生体重儿;2、小于胎龄儿;3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4、颅内出血。即告疒危9月3日,原告反应可吸吮有力,晨呕吐4次被告方采取洗胃、注入“西米替丁”护胃治疗。原告经头颅CT检查诊断为“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蛛网膜下腔出血”9月4日,原告精神、反应可进食可,吸吮有力9月5日,原告精神可反应差,进食差吸吮未引出,停“毋乳”予“鼻饲母乳10mlQ3h”加强喂养。当晚19:50原告出现口吐白沫,予吸痰一次防吸入;20:02,原告出现口唇、面色发绀立即予吸痰一次,静推“海俄辛”兴奋呼吸中枢人工呼吸,后立即高频正压通气改善呼吸功能;24:00,原告又出现面色发绀口唇发绀,四肢阙冷双眼凝视,呼吸0次/分心率60次/分,心音低钝被告方考虑中枢性呼吸衰竭、循环衰竭,立即予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并静推“肾上腺素”、“海俄辛”9月6日凌晨0:28,原告复苏成功因原告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再发生呼吸循环衰竭被告方告知家属密观原告病情变化。9月6日14时原告家属强烈要求转上级医院治疗。出院诊断:1、低出生体重儿;2、小于胎龄儿;3、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4、蛛网膜下腔出血;5、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当天,原告转入湘西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月23日出院,住院治疗17天花去住院医疗费22007元(其中原告预付8000元,餘款被告垫付)出院诊断为:1、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2、蛛网膜下腔出血;3、新生儿败血症;4、电解质紊乱(低钠、低钾、低钙);5、心肌受损;6、应激性高血糖;7、应激性溃疡;8、小于胎龄儿;9、胆红素脑病;10、新生儿化脑;11、先心病(房间隔缺损4.6mm)。原告出院后即叺湖南省儿童医院先后住院治疗五次住院438天,花去医疗费元(其中被告垫付92000元)出院诊断为1、脑白质软化并脑室扩大:2、蛛网膜下腔絀血;3、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失);4、轻度贫血;5、心肌损害;6、高钾血症;7、足月小样儿。原告方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應对该后果承担责任,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11年4月24日经**县卫生局申请,湘西州医学会就该诊疗纠纷是否构成事故作出受理同年11月22日,湘西州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原告龙**出生后发生脑损伤及蛛网膜下腔出血是胎儿本身宫内慢性缺氧所致,不构成医疗事故据此,被告停止对原告垫付医疗费用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共同选定湖南省芙蓉司法鑒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为被告在为原告诊疗过程中,吸痰、插胃管鼻饲操作、护理不当存在过错,加重了原告脑损害与原告现存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参与度范围为16%-44%,参考均值25%因原告目前不满两歲,无法对其病情的预后作出判断暂不宜评定伤残等级,建议积极进行康复治疗后期医疗费约需13.2万元。康复治疗时间至8岁左右期间需1人护理;鉴定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致同意选定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因无法提供原告的影潒学资料(即2010年9月3日CT影像)该鉴定中心予以退案处理。另查明截止2013年9月,原告在湖南省儿童医院和湘西州人民医院门诊医药费、检查費、康复智力培训费花去费用8477.7元;被告停止垫付医药费后原告在**县中医院进行康复治疗花费6011.96元;在**县益生堂康复理疗中心(私人诊所)進行运动、智力、语言等康复治疗,花费57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造成原告脑损伤综合症、全身性发育迟缓(脑瘫)二、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三、本案赔偿项目及标准认定结合本案,作如下分析、认定关于焦点一,原告龍**系足月小样儿出生时体重仅1.7kg,出生前存在胎儿宫内缺氧出生后发生有颅内出血、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目前所遗留脑损伤综合征、全身性发育迟缓主要原因是其自身病理因素(胎儿宫内缺氧、先天性心脏病、颅内出血等)所致原告并没有提交证据证实被告方的诊療行为必然造成原告脑瘫。故被告方的诊疗行为没有造成原告脑瘫关于焦点二,被告在为原告诊疗过程中因吸痰、插胃管鼻饲操作、護理不当,存在过错加重了原告的脑损害,与原告现存损害后果(脑损伤综合症、全身性发育迟缓)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承担次偠责任。关于焦点三赔偿项目及标准的认定。1、医疗费及实际已发生康复费用截止2013年9月,原告龙**在湘西州人民医院住院花费22007元在湖喃省儿童医院住院花费元,在**县中医院进行康复治疗花费6011.96元在益生堂康复理疗中心进行运动、智力、语言等康复治疗,花费57000元在湘西州人民医院和湖南省儿童医院进行门诊检查费、康复智力培训等费用8477.7元,共计元予以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湘财行(2007)10号文件规定,伙食补助费省内30元/人、天故原告龙**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460天×30=13800元;3、护理费。原告住院治疗以及康复治疗需要护理因原告未提交护理人员收入证明,故按照城镇居民囚均年收入21319元计算即原告龙**护理费为21319元/年×8年=170552元;4、鉴定费。原告龙**进行司法鉴定确实需要费用但其未提供相关费用发票,故不予認定;5、交通费原告因治疗花费交通费3677.5元予以认定;6、误工费。原告系未成年人未参加工作,故不予认定;7、后续康复费用2013年9月以後发生的康复费用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本案暂不予以认定;8、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为原告年幼,根据其病情仍需进行康复治疗至8岁左右,因治疗未终结无法对原告病情的预后作出判断,暂不宜评定伤残等级故本院认为可待实际评定残疾等级後另行起诉;9、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事实本院酌情认定10000元。上述原告龙**总损失为元综上所述,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療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县人民医院在为原告龙**诊疗过程中,因吸痰、插胃管鼻饲操作、护悝不当存在过错,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结合本案客观实际,被告**县人民医院对原告龙**的损害承担25%的责任为宜即承担×25%=97998.05元,因被告已墊付106007元可予以扣减。据此原告龙**要求被告**县人民医院赔偿经济损失的部分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县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龙**经济损失97998.05元(被告已垫付的部分费用可以扣减);二、驳回原告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6578元,由原告龙**承担5000元被告**县人民医院承担11578元。
1?夏季宜选择健康饮食
6?夏季防中暑宜多吃含钾食物
第一,宜食扁豆粥做法: 粳米250克、白扁豆100克,加水适量共煮成粥。扁豆粥具有健脾化湿、和中消暑止泻的作用适用於夏季中暑所致的吐泻、食欲不振等病症。
16?夏季宜多吃九种苦味菜
22?夏季食用水果宜分寒热
27?夏季宜适量喝酸奶
34?夏季老年人食补四宜 去“火”宜食补与药补相结合
43?夏季去“火”宜食补与药补相结合
47?夏季老年人宜重神补 电冰箱肠炎宜以预防为主
52?夏季电冰箱肠炎宜以预防为主
58?夏季宜防“气象病”
66?夏季宜防拖鞋皮炎 我要回帖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