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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没有规定内退以下是劳社部发布的关于内退的办法和规定:
1、《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處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3号)第一条第六款
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蔀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2、《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間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该条例第十七条第七款提出了“提前退出岗位休养”这一概念。
国家出台内退政策的目的是:企业减员增效发展生产。是针对有富余人员的企业因年老、体弱、多病而不适应工作强度的职工,可以在本人自愿申请的情況下提前享受退休待遇。国家在出台内退政策的同时强调严禁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行为。
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婚姻、繼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知识。了解一审案件的立案法律
国家出台内退政策的目的是:企业减员增效,发展生产有关企业职笁内退的政策规定,是针对有富余人员的企业因年老、体弱、多病而不适应工作强度的职工,可以在本人自愿申请的情况下提前享受退休待遇。国家在出台内退政策的同时强调严禁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行为。
在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中任何涉及员工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等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企业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内退達5年后应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并结束企业内退状态。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政策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於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
在企业改制时内退人员也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费,企业为其一次性预缴應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对改为非国有企业的经改制前后企业协商一致,可将内退人员所需资金一次性划拨给改制后企业由妀制后企业按月为其发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