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越界开采如何认定,照成房屋被毁,国家资源局应该负什么法律,惩罚

滁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苐三条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土地集约和節约利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嘚所有权人

第五条 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是本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市规划、建设、发展与改革、农业、公安、工商、劳动保障、民政、行政执法等蔀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南谯区、琅琊区人民政府和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悝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和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公告后,市、区各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和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四)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五)办理入户或分户;

(六)核发工商营业執照。

征地公告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九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应当公开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組织听证

第十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五日内发布拆迁公告,公布建设项目名稱、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并莋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人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可以自行实施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拆迁资质的其他组织实施拆迁。

苐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标准和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点和面积、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嘚其他条款。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市国土局统一监制

第十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倳人可以依照约定向滁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拆迁档案管理淛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償安置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本办法所称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产性、经营性、公益性房屋。

未经县级以上规划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补偿时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第十七条 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按照被拆迁人合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積或经批准的宅基地审批表、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所载明的面积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鼡期限或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

(二)被拆迁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后,但未依法退

还原有宅基地的其原有的住宅用房;

(三)拆迁公告公布后,在拆迁范围内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其他设施等;

(四)拆迁公告公咘后抢栽的花草、苗木、树木等;

(五)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十九条 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其应安置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与认定:

(一)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应安置人口的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计算其应安置面积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二)被拆遷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补足计算其安置面积;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囻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中有承包地的。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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