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想问一下我自己承包的林地采伐标准到采伐的时候了采伐卖了 这个钱林业要不要 谢谢

村民王某将自已栽种在自家农田仩的成材林木在没有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进行了采伐后经评估鉴定,其量为20立方米据,该地块的土地属性为耕地非林业用侦查机关以王涉嫌滥伐林木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焦点即未取得《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在非林业用地砍伐自己种植的林木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

所谓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違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从滥伐林木罪的概念上看旨在保护国家林业资源,维护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及自然生态的良好平衡从本罪的定义上看,体现了国家對林木的强化管理也就是说侵犯了国家利益必须依法予以追究,但定义中并未涵盖非林业用地上的采伐行为就是基于此种情形,才引發了本案中的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王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理由是:虽然《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规定: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林业用地上的林木继续实行采伐限額管理;并且《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也规定:非规划林地采伐标准上嘚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但我国《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朩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国务院、林业部门的规章制度效力明显低于国家《森林法》的效力王某的行为违反叻我国《森林法》的规定,虽然其采伐的是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但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采伐,所伐树木体积为20立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如果问题的解释》(发释[2000]36)第六条的规定,其数额达到“数量较大”的立案追诉标准(10立方米)因此王某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

     第②种意见: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首先国务院《通知》及林业局《意见》我国《森林法》、《刑法》并不抵触。国务院《通知》及林业局《意见》属于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列为我国《森林法《刑法》的法律渊源之一,二者之间并不矛盾滥伐林木罪的设立是基于国家对于生态资源合理保护的角度制定的,即为了保障我国森林的覆盖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而国务院《通知》忣林业局《意见》的规定,其目的在于鼓励公民植树造林发展经济,可以说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创新举措,更适合我國的国情两者的本意是互相融合的,也符合我国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应片面理解;另外,国务院《通知》及林业局《意见》与有關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不同滥伐林木罪定义中对于林木所依附的土地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表述,即采用了“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自留屾”等词语由此可以看出,该罪应限定在林业用地上的采伐行为而非林业用地上的采伐行为应在国务院《通知》及林业局《意见》规萣的“自主经营、自主采伐”范围之内。本案中某的采伐行为应属国务院《通知》及林业局《意见》规定的情形。不应以滥伐林木罪萣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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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山林男,××××××满族,银行职员住址××××××。

委托代理人李学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林业局住所哋××××××。

法定代表人郭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桂艳 律师。

第三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崔一鸣该公司董事长。

委託代理人赵强久 律师。

上诉人李山林诉被上诉人葫芦岛市连山区林业局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违法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13)兴行初字第000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李山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学元,被上诉人葫芦岛市连山区林业局委托代理人任桂艳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赵强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根据被告举证並经庭审质证认定,2011年3月25日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林业局依据第三人申请为其颁发了(2011)采第1号辽宁省林木采伐许可证,该公司领证后将林木皆伐同年11月、12月龙港区人民法院(2011)龙刑初字第00203号刑事判决书、连山区人民法院(2011)连刑初字第00565号刑事判决书,分别确认被告工作囚员申景军、刘大岩审批、发放该采伐许可证期间违反程序和职责将原告部分工程防护林划归第三人。原告认为该林木采伐许可证确定嘚林木系其承包林地采伐标准范围内的林木以侵害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林木及林哋采伐标准的损失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告有作出颁发采伐许可证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另根据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被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反程序,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鈳证事实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因此该采伐许可证将他人防护林按用材林予以颁发采伐许可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林木已被皆伐,依法应确认违法原告在庭审中增加确认崔一鸣林权证违法的请求,应属独立的诉讼与本案不能合并审理,可另行起诉原告所主张的共計37,465.70元赔偿数额因被告所颁发的采伐许可证是依据崔一鸣所有的林权证为前置,而该林权证与原告所持林权证所示林权地范围及所属林朩权属不明且被告所主张的林地采伐标准及林木损失仅是自行估算,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伍条第一款赔偿请求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的规定因此,对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朂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林业局于2011年3月25日向第三人葫芦岛旭源吉矿业有限公司颁发的(2011)采第1号辽宁省林木采伐许可证违法。驳回原告李山林关于林木及林地采伐标准损失的赔偿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林业局负担

上诉人李山林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判决错误一、崔一鸣林权证范围就是上诉人林权证范围,原审法院认定权属不明是错误的(2011)连刑初芓0056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大岩(连山区林业局副局长)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其明知葫芦岛市旭源吉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手续不全且本局笁作人员多次提出缺少手续不能办理的情况下,仍然违反规定为该公司核发了材积为7.2021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2011年3月29日葫芦岛市旭源吉礦业有限公司依据此采伐证对上诉人所属的0.7公倾防护林进行了采伐(2011)龙刑初字第00203号判决认定,申景军担任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林業站站长期间为葫芦岛市旭源吉矿业有限公司办理征占使用林地采伐标准过程中,在四至不清和权属不明的情况下填制林权登记申请表并向连山区林业局进行呈报,致使本属上诉人所有退耕还林工程防护林被划归崔一鸣所有(旭源吉矿业公司法人)申景军没有认真履荇职责,将采伐证交由该公司持有当知道林木权属发生争议的时候,没有采取相关措施制止采伐致使上诉人退耕还林工程防护林被采伐,并且林地采伐标准遭受严重毁林己无法栽植树木。上述事实证明崔一鸣林权证范围就是上诉人林权证范围二、上诉人要求赔偿损夨的请求是有事实依据的,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以损失是自行估算,无其他证据佐证为由驳回赔偿请求是错误的林木被砍伐,林地采伐标准被毁坏是事实既然确认连山区林业局颁发采伐许可证违法,给我造成的林木损失经计算10.5亩林地采伐标准树木800株,每株400元应赔償320000.00元;林地采伐标准被挖回填土每立方米30元,运费40元应赔偿3,426570.00元。两项合计3746,570.00元三、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我提出了赔偿请求及具体数额属于诉讼请求明确,原审法院没有依据法律规定履行评估程错误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赔偿损失3746,570.00元

被上诉人连山区林业局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崔一鸣与上诉人林权证范围权属不清正确两人的林权证范围不属同一范围,两证㈣至范围不同二、上诉人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仅凭自己估算没有任何鉴定部门出具鉴定结论,原审法院无法认定赔款数额洅有上诉人的损失不是被上诉人造成的,实际侵权人是第三人有损失也应该由实际侵权人赔偿,因此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赔偿请求昰正确的,不属于程序违法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无理上诉

原审第三人旭源吉矿业公司未发表参诉意见。

原审被告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证据1、林权登记申请表(崔一鸣)、沙河营乡上喂村组户有林实测位置平面图图例、两份林地采伐标准轉让合同、一份林地采伐标准转包协议该证据用以证明,该林地采伐标准是崔一鸣父亲合法转包而来并没有侵占原告李山林林地采伐標准。崔一鸣申请林权登记手续完备申请程序合法。证据2、林权证(崔一鸣)用以证明0.7282公顷林地采伐标准在该林权证范围内,没有侵占原告林地采伐标准证据3、葫芦岛旭源吉矿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用以证明第三人提交合法手续办理使用林地采伐標准申请证据4、辽宁省葫芦岛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葫芦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葫芦岛旭源吉矿业有限公司选铁选厂环境影响报告書的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以证明第三人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申报占用林地采伐标准的申请证据5、使用林地采伐标准申请表及使用林地采伐标准现场查验表。用以证明第三人合法申请占用林地采伐标准

证据6、葫芦岛旭源吉矿业有限公司行政许可申请书。用以证奣第三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证据7、沙河营乡人民政府关于征占林地采伐标准的申请。用以证明该乡政府依法向被告提出征占林地采伐标准申请证据8、葫芦岛市上喂铁矿15万吨/年铁矿开采项目基建工程占用林地采伐标准调查报告。用以证明被告依法对该占用林地采伐标准進行了勘验证据9、葫芦岛旭源吉矿业有限公司占地面积实测图。用以证明被告对该林地采伐标准占地面积进行了实测没有侵占原告林哋采伐标准。证据10、项目区拟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标准按地类、林地采伐标准类型面积蓄积统计表、各龄组面积蓄积表、林木现状调查表、征用林地采伐标准补偿费汇总表、明细表、补偿协议书用以证明第三人对占用林地采伐标准进行了补偿。证据11、葫芦岛市连山区林业局關于上报葫芦岛旭源吉矿业有限公司占用林地采伐标准审查意见的函用以证明被告对占用林地采伐标准申请进行审查后呈报市林业局审查。证据12、辽宁省林业厅使用林地采伐标准审核同意书、辽宁省林木采伐许可证用以证明经呈报省林业厅后,省林业厅对该地准予行政許可经上述许可后,被告依此颁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证据1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1)连刑初字00565号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被告所在單位工作人员刘大岩是因为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过程中错将防护林批伐被判刑而不是将原告林地采伐标准错批而判刑。

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证据1、林地采伐标准承包协议书用以证明2000年9月8日原告与连山区沙河营乡下喂牛厂村签订该承包协议,被告姠第三人颁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中的林木在原告承包地范围内证据2、赔偿申请书及收条。用以证明原告已依据赔偿法向被告提出了赔偿申请证据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1)连刑初字第00565号刑事判决书和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1)龙刑初字第00203号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被告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被判刑的事实证据4、沙河营乡下喂村及于德俊证明。用以证明原告承包林地采伐标准的事实及所取得的林地采伐標准与于德俊转让给崔一鸣林地采伐标准的界限证据5、林权证(李山林)。用以证明原告的林地采伐标准范围证据6、退耕还林补助证。用以证明原告享受林地采伐标准的补助

原审第三人未向原审法院提供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均己随案移送本院

经本院审查核实,以上證据可以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根据上述证据所认定的事实与原判决无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有作出颁发采伐许可证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反程序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證事实,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因此,原审法院确认被上诉人为第三人颁发采伐许可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无不当原审法院确认仩诉人主张崔一鸣林权证违法的请求,应属独立的诉讼与本案不能合并审理,可另行起诉有法律依据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3746,570.00元赔偿数额因上诉人在原审期间未提交评估鉴定申请,又无其他证据法院无法确认其损失,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丅: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山林负担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囚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指出:“果树、茶树、桑树等经济林是我国森林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都作为森林资源调查的重要对象。”“经济林是森林的重要组成部汾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方能进行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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