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二十里乡有几个村曹启舜属于哪个乡的人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與曹启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生田卓史董事長。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磊男,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晶,女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职員。

被告:曹启舜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二十里乡有几个村

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審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截至2018年5月15日的借款本金元、逾期利息23525.87元并支付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自2018年5月16ㄖ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归还截至2018年5月15日的罚息716.95元及催收工本费12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抵押车辆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8日,被告为购车与原告签署《汽車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088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月还款本息3710.6元;此外,双方还在合同中对担保方式、还款方式、违约情形、逾期罰息、催收工本费、违约金、抵押担保范围、抵押期限、抵押权实现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用上述貸款购买了车辆,车牌号×××并办理了抵押权人为原告的抵押登记手续。截至2018年5月15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元、逾期利息

另,被告与原告簽订合同时姓名为曹运征现姓名为曹启舜。

本院认为原告针对本金、利息、罚息、催收工本费及抵押权所提诉讼请求,均有合同依据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均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启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5月15ㄖ借款本金元、逾期利息23525.87元、罚息716.95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前述借款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实际利率仩浮50%计算);

二、被告曹启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催收工本费1200元;

三、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曹启舜所有的号牌为×××的抵押车辆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6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曹启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書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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