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法院关于原告陆齐玉与被告江新离婚纠纷一案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陆齐玉与被告江新离婚纠纷一案因未能向你送达诉状副本等法律文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684民初99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證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15日下午3:00时在本院包场人民法庭第五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二○年四月七日
联系地址:海门法院包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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