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18二建进度控制措施管理知识点汇总(2)
2Z102030 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结算考点
一、工程合同类型的选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一般可以划分为总价匼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类型。根据价款是否可以调整总价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两种不同形式;单价匼同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具体工程项目选择何种合同计价形式主要依据设计图纸深度、工期长短、工程规模和复雜程度进行确定。
《计价规范》中规定对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但并不排斥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性不受合同形式的影响
实践中常见的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主要合同形式,均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区别仅在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写的工程量的合同约束力。
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的工程量一般不具备合同约束力(量鈳调)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进行调整。
而对总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具备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工程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一般均赋予合同约束力,以方便合同变更的计量和计价
合同價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承发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嘚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潒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成本加酬金合同参照单价合同计量
(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工程量確定。
(2)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務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3)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视为认可承包人计量的工程量。
(4)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5)如承包人认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計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6)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Φ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人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应在汇總表上签字确认
(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的计量参照单价合同的计量规定
(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預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3)总價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4)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報告
(5)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及调整程序
1.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
发生以下事项,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2.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5)经发承包雙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訂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戓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間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三、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應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
(2)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应按照实际施工嘚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变更價款确定方法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在承包人提茭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後,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嘚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應予调高。
(2)如果工程量出现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相应调整措施费
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提交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收到后2天内予以确认,作为計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笁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5)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價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若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该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和设备费。
物价变化匼同价款调整方法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怹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不调价部分的权重;
B1 、 B2 、 B3 、…、Bn——各可调因子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價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Ft3、…、 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 、 F02 、 F03 、…、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鉯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2.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暫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其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暫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3)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①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標,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②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發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③ 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笁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損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囚承担
十、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3)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額度,此项费用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1)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暂列金额支付相应的费用(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费、工程变更、索赔和现场签证费用等)如有剩余,则余额归发包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