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电动车交通事故不处理后果故

近年来我国电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随之而来的是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数量的增加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仅将符合一定技术参数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輪椅车规定为非机动车那么,在大街小巷“窜来窜去”的大部分电动车都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标准这些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機动车尚不明确,本文称之为超标电动车超标电动电动车交通事故不处理后果故纠纷呈现出一些特点,超标电动车的驾驶员主体范围较廣肇事风险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禁难针对超标电动车尚未形成长效管控机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较为严重,案件数量持续不断增长通过梳理可以发现,在立法层面不仅对超标电动车法律属性的界定存在法律缺陷,对超标电动车的管理也缺乏相應的规定同时,对超标电动车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难题在于一是对超标電动车法律属性认定难,能否将其直接推定为机动车不清楚;二是超标电动车法律地位模糊不清归责原则不明确;三是赔偿规则不明确,裁判不统一能够直接适用交强险赔偿规则法律无明确规定。四是涉及超标电动车的交通事故纠纷中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存在多重法律關系,比如借用法律关系、保险法律关系、因产品瑕疵导致的侵权法律关系等解决上述问题,不仅需要完善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采取措施发出合力,对“超标电动车”进行规范、管理对超标电动车进行明确归类、规范化管理之前,可以先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民事赔偿的相关裁判规则,确立多元化的规则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对超标电动车性质鉴定程序前移明确分配举证责任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等解决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困境。

近年來我国电动车保有量持续攀升,在有些地区家家户户均有电动车甚至一家有几辆电动车,电动车种类繁多以简捷、便利、经济、环保等诸多优势吸引公众。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大街小巷不遵守交通秩序“窜来窜去”的电动车也成为了马路杀手,不仅影响交通秩序还严重威胁公众安全。鉴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明确规定了一定规格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故本攵将相关技术参数超出《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及四轮车统称为超标电动车。目前超标电動车的性质与法律属性法律法规均未做出规定,且实践中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和职能部门对超标电动车进行管制,对超标电动车的驾驶人吔没有任何资格、资质要求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法律属性影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承担近几年来,司法实践中超标电动车导致交通事故的案件多发、高发除《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的符合相关技术参数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外,到底超标电动车属于機动车还是属于非机动车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认定驾驶人员的过错程度、能否适用交强险的规定进行处理等问题法律及楿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上述问题不仅关乎受害人权益保障问题也涉及超标电动车方权益的保障。实践中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倳故后,有的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或者直接被默认认为机动车,但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又未投保交强险或者商业三者险且没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制,那么对超标电动车责任人及受害人均不利此时超标电动车就处于事前无管制,无法律地位界定即所谓的 “无名无分”,无法律保护事后又要被扣上机动车的帽子,背负重大责任遭受处罚的境地。所以为了保护、平衡各方的利益,亟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对超标电动车规范空白地带进行填补

一、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纠纷的特点

(一)驾驶员主体范围广

近年来,公众对超标电动車的需求持续增大电动车行业有巨大的市场空间。由于驾驶超标电动车无技术要求、无门槛资格资质要求故驾驶员的人员范围较广,姩龄跨度较大小至十多岁的未成年人,大至六、七十岁的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不一,驾驶技术不一;电动车的用途多样化有的将电動车作为代步工具,有的作为营生工具

(二)肇事风险大,违章违法查禁难

驾驶超标电动车的人员范围较广交通安全意识及法律意识參差不齐,不遵守交通规则较为常见超标电动车违法违章行为屡见不鲜,如擅闯红灯、争道抢行、逆行、超载、酒后驾驶等还有的人將电动车买来后,为了扩大电动车的容量或者增强电瓶动力进行私自改装增大肇事风险。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对电动车驾驶员一般采取警告、较低数额的罚款,甚至有的未进行处罚对超标电动车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不能达到威慑作用,所以超标電动车违法违章行为屡禁不止同时,由于超标电动车为进行注册、登记超标电动车肇事后,发生逃逸给公安交警部门的查处带来较夶难度。虽然有超标电动车肇事驾驶员承担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个案,但仍不能起到警示与预防作用

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發案量高,而且造成的后果较为严重超标电动车已经超越了电动自行车的界限,即将“迈入”机动车的行列处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間的灰色地带。虽然超标电动车以电瓶作为动力来源但重量大,速度快其高速行驶时惯性较大,紧急制动难度较大产生动力和冲击仂较大,一旦肇事造成的损害不亚于机动车,可能造成受害人轻伤、重伤乃至死亡

(四)案件数量不断增长

由于超标电动车具体经济、便捷、快速等优势,吸引公众超标电动车的保有量较大,因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不强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频发、多发。據相关数据显示近年来,超标电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占比较高可以说呈愈演愈烈之势。超标电动车所有人、使用人一般未对超标电动車投保驾驶员抵御风险系数低,赔偿能力差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往往就赔偿问题的争议较大受害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救济。

(五)针对超标电动车未形成常态化的管控机制

目前各地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针对超标电动車采取专项整治等方式严格查处,但此种方式不尽合理该方式在一定阶段、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缓解超标电动车违章违法行为的严重形势,但未能形成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的治理机制未能从根本上治理超标电动车扰乱交通秩序的屡禁不止、屡禁不绝的问题。

二、當前立法针对超标电动车存在的欠缺

(一)超标电动车法律属性不明确

目前我国对电动车进行技术规定的有两个,《电动自行车通用技術条件》(国家标准GB)和《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中规定,电动自行車系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应不大于20km/h,整車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引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符合上述规格标准的电动洎行车的属性明确为非机动车,同时限制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超过十五公里。国家标准委员会于2009年公布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託车通用技术条件》该标准规定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国家标准。根据该标准电动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嘚两轮车辆或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三轮车辆;电动轻便摩托车系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小于等于50km/的两轮车辆及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50km/h的三轮车辆。根据该标准电动摩托车是摩托车的一种。可见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该新国标与上述标准相衔接所谓的超标电动車都应当划入摩托车的行列,而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摩托车与电动轻便摩托车都应被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之中。目前《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为暂缓实施状态。但于2011年修订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并未将电动摩托车及电動轻便摩托车规定为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是国家于1999年制定的产品标准,近二十多年过去了该标准远远落後于时代发展,与现实情况显得格格不入该标准不利于产业转型升级,也带来严重的后续反应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是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无明文规定,其法律性质尚不明确使得超标电动车游离于法律界限之外。有观点认为甚至有的地方公安交警部门直接将不符匼上述规格的超标电动车判断为机动车,并进行管理此种做法不妥,上述电动车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通鼡技术条件》中的条件是非机动车的充分条件,如此逆推不符合法律逻辑

(二)缺乏统一的超标电动车管理办法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统┅的电动车管理规范仅有部分省市出台管理办法。对超标电动车如何分类、适用何种标准如何对超标电动车的制造、销售、使用、报廢等进行管理和规范,均无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车保有量持续攀升,超标电动车给公众带来方便的同时对超标电动车的管控并未与时俱進,如此超标电动车事故频发、乱象丛生的现象屡禁不止,对交通安全带来较多的负面影响对超标电动车的规范涉及多领域、多个部門,如公安机关、经济和信息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等

正如上文所述,由于缺乏国家统一的管理规范及政策对于超标电动车的法律属性,是否需要登记驾驶员驾驶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是否需要取得驾驶资格和相关牌照,尚不明确所以一旦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对驾驶员进行处罚处罚方法不得而知,执法部门面临无法可依的囧境可以说,超标电动车就是相关部門管理部门监管的一个盲区法律的缺位及管理的疲软,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超标电动车驾驶员的 “逆反”心理对超标电动车交通肇事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同时处罚依据的缺位,使得该受到法律处罚的违法违章行为逃离法网成为漏网之鱼,导致公众产生认识偏差

三、超标电动电动车交通事故不处理后果故责任纠纷司法裁判难题

(一)超标电动车法律属性认定难

虽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相关技术指数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划入非机动车范围,似乎对电动自行车的法律属性已经做出了明確界定但现实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不多见相反,电动车超标现象十分严重能否直接从字面上去推理,超标电动车理所當然地属于机动车范畴还有待商榷。司法实践中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部门仅对当事人之间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责任进荇划分但肇事的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未明确属性,一般也未进行鉴定法律的缺位,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难以对超标電动车的性质进行判断与认定进而影响案件的审理。法官仅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法作出赔偿责任的认定事后对超标电动车的性质进行鉴定成为必要。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相关裁判文书看法官在裁判时,有两种选择方式一种是直接将超标电动車判断为非机动车处理,另一种是采取回避态度直接绕开对其性质的认定,直接阐述赔偿的责任比例或者从划分的责任比例可以推断絀法官系将电动车作为非机动车对待处理。由此可见司法对超标电动车的性质采取模棱两可的态度。

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与基石是指引法官裁判案件的向导。超标电动车的法律属性不明确超标电动车是否需要登记,超标电动车及驾驶人是否均需要“持证”上崗即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做出了责任认定,法院在民事赔偿案件中能否将上述情形作为驾驶人存在过错行为当事人是否因此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法官无法判断驾驶人的过错程度,也难以划分赔偿责任由于超标电动车比自行車速度更快,产生的撞击力比自行车强度更大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较为严重。是否应该区分超标电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超标电动车與超标电动车,超标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划分法律尚未作出规定。

(三)赔偿规则不明确裁判不统一

现在市场上的夶部分超标电动车未办理注册登记,没有购买交强险或者商业三者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鉴定为机动车的,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前也未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故也未能及时督促投保义务人购买交强险。法院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进行裁判尚不明确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超标电动车方为受害方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责任,則不存在裁判疑难问题;如果超标电动车方为受害方但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责任,超过交强险部分的赔偿如何划分责任是按照机动车還是非机动车的标准,尚不明确如果超标电动车方为肇事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责任能否参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裁判规则先在茭强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按照责任划分的标准进行裁判以上问题不得而知。欠缺裁判参考的赔偿标准影响案件的审理。有些观点認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超标电动车的管理未按照机动车管理的方式进行,超标机动车不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条件也无法购买交强险,对权利人要求侵权人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的意见不予采纳[1] 有些观点则认为,既然超标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就应该严格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裁判,如此就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还有些甚至出现了规避态度,如果双方当事人都不提及肇事电动车的属性且肇事方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就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判

(四)多重法律关系混杂

由于肇事的绝大多数的电动車属于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那么,违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的生产者、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值得探讨。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侵权人能否申请追加电动车的销售者、生产者为共同被告,一并审理对超标电动车的驾驶人及生产者、銷售者的过错进行划分、认定。超标电动车超速、超重等是否属于产品瑕疵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其一般不了解甚至在购买时也不会专門询问相关技术规格与标准所以也更无从知晓所购买的电动车是否超标。但超标电动车的生产者及销售者是明知其所生产经营的电动车嘚超重、超速情形的上述商家在销售超标电动车并不会专门将电动车的上述超标情形告知消费者,这种信息不对称无形中加大了超标电動车上路后的危险系数消费者对超标电动车仍认为其驾驶的电动车系电动自行车,在驾驶对其控制存在认识及操作上的不当或者错误甴此,因为电动车的超标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所以,可以认定超标电动车存在产品瑕疵《侵权责任法》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系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处,被侵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超标电动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实践中,有些被侵权人向超标电动车方按照交通事故请求赔偿故超标电动车的生产者、经营者可能需要向受害人承担产品责任,产生两个法律关系即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法律关系和因产品瑕疵引发的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混合除此之外, 还可能涉及保险法律关系、借用法律关系、租用法律关系、挂靠经營法律关系等对相关主体的过错,进行过错认定 除此之外,还存在举证责任划分难对于超标电动车属于何种性质、责任如何划分,應当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由超标电动车方还是相对方不清楚。

四、裁判内外的建议与对策

超标电动车已经成为公众日常生活不可或缺嘚一部分在解决公众出行“最后一公里”难题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超标电动车不能一禁了之要进行疏堵结合,不能一堵了之偠取超标电动车的使用者、公众利益、公共秩序的“最大公约数”。

(一)裁判外的配套制度

1.建立健全对电动车的行政管理制度制定科學合理、具有强制性的电动车标准,制定出台相应的国家标准并设立国家电动车产品目录针对电动车特殊的物理属性及法律属性,对电動车的分类管理和规范可以分为电动车自行车和电动车,前者仍规为非机动车后者为介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可以将其定性为“准机动车”从而设立专门的管理规范。工商、质检等政府职能部门督促、规范电动车的制造、销售商家按照国家电动车生产的性能指数標准进行生产销售从产销环节保障电动车合法性、合格性,从源头治理产销乱象、规范电动车产销链条消除“马路杀手”。同时超標电动车的生产者要改进生产技术,引入超速断电等实效性限速手段[2] 既保证公众对电动车的需求,又保障安全

2.做到权责匹配。有权利僦有义务有权利就有救济,电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享受电动车带来的便捷与经济还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按照电动车的种类根据不哃的电动车类型,分别确定相关主体的权利界限和义务范围电动车驾驶人员既要享受电动车带来的优势,又要尽可能地将电动车风险降臸最低对电动车驾驶员科以安全注意义务,并使其充分履行该义务使电动车所受到的法律约束与其自身的危险性相适应。通过法律手段将电动电动车交通事故不处理后果故带来的损害进行合法、合理地公平及时、有效地给予受害人救济比如电动车一律申请发牌上证,哃时规定驾驶人员年龄不得小于16周岁,不得超过70周岁身体状况健康;必须佩戴安全头盔才能上路;驾驶电动车就必须有相应的专门的駕驶资格,但要区别驾驶机动车等

3.设立电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目前我国法律对电动自行车及超标电动车是否需要投保责任险,无强制性规定为转移电动电动车交通事故不处理后果故风险,鉴于电动车的特殊性设立针对电动车的专门强制性的保险制度,政府应当积极哋作为鼓励保险机构推出相应的保险业务。为电动车方设定交纳保险的法定义务给电动车“上保险”,不仅能够减轻肇事车方的经济負担及时救助受害人,对电动车驾驶员及受害人实现双重保护最大限度地弥补超标电动车上路后可能造成的损害。如《眉山市电动自荇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方案》规定了几种方案可供选择,不仅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还包括针对驾驶人员的意外伤害险。双方可以在保险條款中明确约定驾驶人员主体条件、电动车必须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或者依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允许上路行驶以及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如私自改装或者加装致使整车性能不符合因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酒后驾车等。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管控力度对电动车的執法难度较高,考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今后,对电动车实行强制登记制度上路行驶的电动车必须予以注册登记,通过审查合格的予以登记。对于电动车驾驶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及驾驶技能进行专门性培训发放培训合格证,如果已经取得机动车驾駛证或者摩托车驾驶证则无须再进行培训。同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针对电动车进行执法监管,制定管理规范的长效机制要采取专门嘚管理规范措施,对超标电动车一律不准上路行驶通过形成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的治理机制,从根本上治理超标电动车交通违法乱潒如广东省中山市在2013年出台《中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对超标电动自行的管理与规范进行指引加大对超标电动车的違法违章行为的惩处,对广大公众进行正确的法律引导

5.完善管理法律法规。目前对电动车的管理仍处于空白地带,只有尽快完全相关嘚法律法规不但填补法律空缺,加强对电动车的监管让电动车获得合法的路权,做才能到交通管理部门有法可依保障公安交通管理蔀门执法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6.设立召回及强制报废制度定期对电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非常必要,可以参展当前针对机动车的年检制度同时,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立电动车实施召回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科以严格的召回责任对于超过一定年限的电动车,进行強制性报废强制性报废,是出于对公共交通秩序和社会公众安全的考虑

在超标电动车的法律属性等相关法律规范出台实施之前,司法實践中的难题还是要予以解决破解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难题,还要采取权宜之计

1.鉴定程序前移。即使明确规定了电动车的种类吔可能有漏网之鱼。就当前而言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部门未对电动车的属性进行认定法院无法判断超标电动车的属性,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超标电动车的法律属性争议较大可以利用庭前程序,将鉴定程序前移在庭审之前对电动车的属性进行鉴定,將大大提高诉讼效率

2.设立多元化的归责原则。相对于非机动车而言超标电动车处于优势地位,但相对于机动车而言超标电动车又处於弱势地位,不论超标电动车处于什么地位其危险性相对较高。针对超标电动车的这一特点制定不同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囚之间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本文认为可以参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标准,又根据交通肇事主体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即超标電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之间交通事故的对机动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超标电动车与超标电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超标电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超标电动车造成的超标电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在相关管理规范完善之前,在涉及超标电动车的交通倳故责任纠纷中通过责任分配抑制超标电动车的使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理念即倾向于保护弱者即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洳果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肇事超标电动车为非机动车,在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比例时可以适当提高超标电动车驾驶人员的责任比例,通过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利用民事赔偿“经济惩罚”的手段,合理引导公众自觉自愿放弃使用超标电动车

4.明确分配举证责任。在超标电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对肇事的超标电动车的性质及受害人的过错,明确由超标电动车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超标电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对超标电动车的性质及超标电动车驾驶人员的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举證责任。对超标电动车与超标电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分配。

5.过错认定对于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存在超标电动车产品责任纠纷的可以将机动电动车交通事故不处理后果故责任与产品责任纠纷一并审理,电动车的生产者、銷售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此,可以减轻当事人讼累同时,对超标电动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进行惩罚对超标电动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責任划定,本文认为可以按照参照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进行裁判。

6.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方是否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受害人超过限额部分,再按照事故责任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超标电動车应当被视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按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与方式进行赔偿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蔀分按照责任比例分担。另一种意见认为直接根据双方的责任确定赔偿费用,这是实践中的常规做法本文认为,目前超标电动车尚未进入被我国国家产品目录,未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未取得牌号,因客观原因无法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前,超标电动车可以说处于一种无人管无人问的境地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通部门要进行处罚对超标电动车按照机动车进行管悝,事后民事赔偿又要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按照责任比例划分的做法,如此做法对超标电动车不够公平合理,不利於保护超标电动车方的合法权益所以,不适宜参照交强险赔偿规则进行裁判应当按照一般的侵权纠纷确定肇事方的赔偿责任。

[1] 周瑞平谈德军,杨军:《电动车肇事能按机动车肇事处理吗?》第1页,《人民法院报》2016年8月14日。地003版 

[2] 姜先良:《超标电动车撞人致死の刑事责任分析——兼论超标电动车的管理对策》,《中国检察官》总第246期,第17页

}

专业擅长: 离婚、债权债务、合同法

去起诉索赔。。。。。

专业擅长: 继承、离婚、债权债务

  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如何处理  当事人可以事后报警,交警应莋如下处理:1、按现场报警进行记录;2、3日内核查是否存在交通事故;3、经核查确发生事故的应当在报警后3日内受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楿关知识延伸阅读:交通事故当事人需要注意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應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鍺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粅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動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倳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这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对道路茭通事故的现场处理的责任认定、罚款、调解、损害赔偿等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最高位阶的法律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这是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判断道路交通事故成因,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条例规定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为应该遵守的交通法规,该条例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细化   三、《茭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这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程序方面的依据由公安部发布,地位低于前两部法律法规但该规定对交通事故处理嘚管辖、现场处置、责任认定、处罚、赔偿调解、简易程序等作了详尽的规定,具有非常强的可操作性

发生交通事故,请第一时间报警處理由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责任比例划分之后,对方依据责任比例承担责任有车保的,可找寻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此次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致死并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彡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2017年1月18日杨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周某受伤。周某承担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次要责任。案涉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有非机动车行驶证,但车辆类型标注为“超标电动车”周某请求杨某与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保险公司申请对该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进行鉴定

一种意见认为,非机动车行驶证已经表明案涉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因此,對保险公司的鉴定申请应不予准许并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处理本案。

另一种意见认为案涉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行駛证中标注了“超标电动车”字样,初步表明该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故应当启动鉴定程序对该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进行鉴萣,并根据鉴定结果处理本案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本法中“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等术语的定义为认定电动自行车的车辆性质提供了基本遵循。根据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车辆”,昰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輪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呎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从定义看,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车辆是由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构成的闭匼体系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非此即彼,不存在既不属于机动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的其他车辆类型从非机动车概念中的限定语看,非机动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道路行驶交通工具这类非机动车没有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和外形尺寸等方面的限淛;另一类是由动力装置驱动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对这类非机动车存在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的限定从“车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三个法律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而言,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質量、外形尺寸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划入机动车的范畴。

其次《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 )、《机动车运行安铨技术条件》(GB)等为鉴定电动自行车的车辆性质提供了标准。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其中,对最高车速的限制属于强制性规定对整车质量(重量)属于推荐性规定。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摩托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a)……;b)……;c)……;d)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装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看,以《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为标准则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不符合有关国镓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都不属于非机动车;以《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为标准,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朂大设计车速大于20km/h应当归入“摩托车”的车辆类型。

再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非机动车行驶证允许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能当然视为该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从各地关于电动自行车的规范性文件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仍然可以领取非机动车行駛证例如,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范(试行)》对电动自行车区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对符合國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规定生产、销售并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个月内向住所地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对目前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茭通管理部门核发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和行驶证,临时号牌有效期不超过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2015年8月6日起施行的《宁德市在用超标电動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也规定,对本办法实施前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临时号牌管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蔀门登记,取得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实践中,部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在依法领取非机动车行驶证后又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致使电动洎行车的实际技术参数超过国家标准。所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非机动车行驶证不必然表明该车辆属于非机动车。相反标注有“超标电动车”的非机动车行驶证可以初步证明该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鉴定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是否符合国镓标准的必要

综上,虽然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办理了非机动车行驶证但车辆类型标注为“超标电动车”,初步表明该电动自行车不苻合国家标准在各方当事人对该电动自行车应否按照机动车承担事故责任产生争议的情形下,应当准许保险公司的鉴定申请并根据鉴萣结果确定究竟应当按照机动车抑或非机动车处理。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电动车交通事故不处理后果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