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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位某,农民1995年4月至2011年5月担任本村村文书兼会计。2012年5月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3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立宏, 律师

辩护人张立军, 律师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5)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位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位某及其辩护人韩立宏、张立军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二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3月16日,时任平度市店子镇西位家村文书兼会计的被告人位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经村委同意擅自以村委名义收取本村姜某甲2011年至2015年石材厂租赁费人民币47940元后非法占為己有。

2、2010年平度市店子镇西位家村村委会将本村12亩人口地租赁给平度市店子镇大青杨村张新明投资建厂,其中包括被告人位某的1.7亩人ロ地2010年12月25日,西位家村村委向被占用的承包户发放年占地补偿、青苗补偿时位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被占用的人口地面积虚报为1.9畝多领取人民币1320元后非法占为己有。

3、2008年平度市店子镇西位家村实际支出党员出工费人民币10910元,七十岁以上老人补助款人民币1800元2009年2朤26日,被告人位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以上两项支出虚报为人民币15480元,将其中虚报支出的人民币2770元非法占为己有

4、2007年,平度市店子镇覀位家村党员位某甲实际应领取出工费人民币2270元2007年12月30日,被告人位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位某甲的党员出工费虚报为人民币3270元,将其Φ虚报支出的人民币1000元非法占为己有

5、2007年7月11日,被告人位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村委名义私自收取村民位登岐建房水电设施费用人民幣800元,采用侵占的手段非法占为己有

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破案经过,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工作委员会任职证明辦案说明,复印查询材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位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粅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並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量刑

被告人位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的事实有异议,认为自己无罪辩解一,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不存在自己没有收此款,2011年3月17日村委理帐时是姜某甲到村委办公室交的,其中交现金17940元、预支租赁费30000元借据、会计记账联叫位某乙拿走我不干文书兼会计交接时提到此事,位某乙说不干了不该你事;辩解二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事实无异议,款已经退还给村集体;辩解三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事实存在,是位某乙同意王某甲、王某乙改动的,钱用于村里招待费了;辩解四公诉机关指控的第㈣起事实存在,是位某乙同意王某甲改动的。其中有400元是给位某甲的钱其他用于村里晚上值班人员吃饭;辩解五,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伍起事实存在款已经交给王某甲了,自己只是忘了记账

辩护人韩立宏、张立军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位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事实鈈清证据不足,应认定无罪理由1、本案起因是因农村选举争权夺利,位某成为位某乙实现利益的威胁者时被构陷;2、王某甲是位某与位某乙两人争斗的得胜者其对位某有利的证词应予采纳;3、位某戌的证词真实可信;4、位某乙与位某有重大矛盾,位某乙证词不具有可信性;5、姜某乙非本村原始居民受到位某乙外力胁迫,其证言不应采信;6、公诉人提交的一系列证据中各证人作证前后不一,证人之間证言相互矛盾证言与事实之间相互矛盾,根本就无法认定案件事实更谈不上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7、交接是位某乙、位某之間进行,出纳没有参加只是签字,流于形式为诬陷埋下隐患;8、提供的单京香与王某甲的谈话录音,说明姜某甲到村委交钱;9、辩护囚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位某侵占47940元不能成立;10、辩护人提交的店子镇文件印证位某乙、王某甲等人咬定2011年3月26日处理帐是伪证。并提供动粅检疫证位登新、位登年证明,中共平度市店子镇委员会文件关于做好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共平度市店子镇委员会文件关于店孓镇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证人位某戌证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位万国证明农村集体统一收款收据,王某丙证明位某甲等人证明。

经审理查明1、2011年3月16日,时任平度市店子镇西位家村文书兼会计的被告人位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以村委名义收取了姜某甲2011年至2015年租赁村集体土地租赁费人民币47940元,非法占为己有

2、2010年,平度市店子镇西位家村村委会将本村12亩人口地租赁給平度市店子镇大青杨村村民张新明投资建厂其中包括被告人位某的人口地1.7亩。2010年12月25日在西位家村村委会向被占用人口地农户发放年占地补偿、青苗补偿时,被告人位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被占用的人口地面积虚报为1.9亩,多领取村集体款人民币1320元非法占为己有2011年其将此款退给村委。

3、2008年平度市店子镇西位家村实际支出党员出工费用人民币10910元和七十岁以上老人补助款人民币

1800元。2009年2月26日被告人位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出工天数虚报支取村集体款人民币2770元,非法占为己有

4、2007年,平度市店子镇西位家村党员位某甲实际应領取出工费用人民币2270元2007年12月30日,被告人位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位某甲的党员出工费涂改为人民币3270元,虚报支取村集体款人民币1000元非法占为己有

5、2007年7月11日,被告人位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村民位登岐的建房水电设施费款人民币800元不入村集体账,非法占为己有

2014姩8月6日,由平度市店子镇西位家村党支部书记位某乙报警同年9月3日被告人位某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證实: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举报材料、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统一收费收据等材料,证实2014年6月平度市店子镇西位家村委在对本村财务進行清理时,发现本市大泽山镇高望山村姜某甲欠交2011年至2015年土地租赁费

47940元经派人核实姜某甲称,此款已由位某收取并提供位某开具的收取姜某甲租赁费47940元收据,此款没有入账该村党支部书记位某乙报警,被告人位某被查获归案等事实

2、平度市公安局复印说明、平度市店子镇西位家村占地补偿款明细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证实被告人位某虚报其被占用人口承包土地的时间、亩数、虚报支取集体钱款嘚数额等事实

3、平度市公安局复印说明、平度市店子镇西位家村委会总账、付款记账凭证、现金支出单、党员干部出工数,明细表等材料证实被告人位某虚报2008年党员干部出工天数,虚支村集体取钱款的时间、数额等事实

4、平度市公安局复印说明、平度市店子镇西位家村委会现金支出单、党员出工明细表等材料,证实被告人位某涂改2007年位某甲应发出工费虚支村集体钱款的时间、数额等事实。

5、中国共產党平度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位某违法违纪案件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位某被公诉机关指控的其涉嫌第二起至第五起的事实,其中案发后其退还侵占集体款人民币1320元等事实。

6、平度市店子镇经管统计中心证明证实被告人位某系村委四职干部,除规定的固定工资待遇外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任何待遇,以及2011年3月17日由位某经手收取姜某甲47940元未报经管审计中心未纳入帐内核算的事实。

7、平度市店子镇西位家村村委会证明、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位某身份等事实。

8、平度市农村党支部、村委会工作规范证实村党支部、村委会性质、地位、职责、关系及其人员集体资产、村务管理等事实。

9、平度市店子镇西位家村村委会证明证实位登伦不是党员,不是村干部自2011年9月18日村委查账后,位某退赔村集体现金人民币5320元的事实

10、农村财务审接表、收款记账凭证、现金收入单、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统一收费收据,證实2011年1月19日是西位家村在换届选举前最后一次报农村财务审接表,此表显示村民位锡传于2011年3月18日买村集体铁门一单收入帐包含在内的事實

11、记工记录,证实位锡昌2011年2-3月记录出工情况的事实

12、平度市店子镇经管统计审计中心《关于店子镇位家村2011年文书交接情况》、交接清单、证明,一是证实2011年6月15日西位家村原文书位某与新文书王某甲进行交接参加人员孙某、代升涛、许某、代某、位某乙、王某甲、王某乙、位某、位某甲、位锡昌、位某丙,在办理交接时位某未提出手中有未处理单据,以及交接过程二是证实2011年1-2月全镇财务账目进行審接并冻结,3-5月份换届选举期间停止对村的财务审接6月份换届选举结束后又对全镇3-6月份财务进行审接;三是证实交接明细清单,还证实覀位家村每月26日审计村财务等事实

13、平度市公安局复印平度市店子镇位家村文书交接清单、财务审接表等,证实2011年3月3日西位家村1-3月农村財务审接表中记载收于传章土地租赁费、许召宽买村委管子、位某乙厂子租赁费;2011年6月23日西位家村4-6月份农村财务审接表记载收入村民浇尛麦款、卖树款、位登祥和位登高上电款、买塑料管款等事实。

14、平度市店子镇经管统计审计中心证明证明位某在担任村文书、会计期間,私自涂改账目、明细表为自己多领取款项等事实

15、平度市公安局查询材料,证实位某乙于2011年3月11日16时许出境同年3月15日8时许入境的事實。

16、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现金支出单、西位家村现金账证实2010年3月2日西位家村交纳30000元“五化”工程配套保证金,张新明于2010年7月26日交納2010年6月19日至2015年6月19日土地租赁费82500元的事实

17、0244421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统一收费收据,证实姜某甲于2011年3月17日交土地租赁费47940元的事实

18、记账凭证、现金收入单、0244420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统一收费收据,证实位夕传于2011年3月18日交纳的买村委铁门款入账的事实

19、平度市店子镇委员会、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证实各村委将村集体所发生的一切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全部纳入帐内核算此项工作必须在2011姩3月20日前结束。村两委干部要抓紧时间处理账务上报镇经管中心等事实。

1、证人姜某甲证言证实其土地租赁费都已经缴纳了,目前为圵一共交了三次分别是2001年2月20日,缴纳租赁费47940元;2006年3月24日缴纳租赁费47940元;2011年3月16日,缴纳租赁费47940元以前我记不清了,其中到村委交过一佽2011年3月份这一次的土地租赁费,是我村原文书兼会计位某自己过来拿的2011年3月份,在快要缴纳土地费的时候位某就提前好几天打电话告诉我快要交租赁费了,让我准备准备等过几天他到我厂子拿。到了2011年3月16日位某自己开着三轮车到我厂子找我,问我土地租赁费准备嘚怎么样了我就把家里的钱都找齐了,给了位某47940元现金就是2011年土地租赁费。我给位某钱后他用信笺纸给我写了张便条,我说不好用我是外资企业不好下账,我要发票他说开不了发票。就于第二天也就是2011年3月17日位某自己到我厂子给我送过一张quot;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统┅收费收据quot;,我一看上面有盖章就收下了到了2014年7月,我村书记位某乙、文书王某甲、计生主任兼现金王某乙一起到我厂子说我的2011年土哋租赁费没有交,我跟他们说我交了是位某自己开着三轮车来拿的,我还给他们看了位某给我的收费收据还证实对于位某乙与位某向其借30000元的事记不清了,位某乙借过我钱我向位某乙借过钱,其与位某乙、位某、村委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等事实

2、证人姜某乙(姜某甲の子)证言,一是证实2011年3月份快交土地费的时候,位某提前好几天打电话告诉我父亲快交费了让准备准备,过几天他到厂子来拿2011年3朤16日,位某自己开三轮车到厂子拿租赁费47940元。位某说给我们打个条父亲说后面再补个吧。第二天位某自己到我们厂子来给收据,是┅张“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统一收费收据”;二是证实听父亲说2010年3月的时候位某乙和位某一起找我父亲,位某乙说村需要硬化路面向镇党委交钱村里没有钱到我们家借30000元,位某乙打了借条借条我没有看到,后来他把钱还了这钱与租赁费没有关系,当时我父亲提出顶需偠交的租赁费位某乙说这钱不牵扯村里,他个人借的个人还2014年8月21日,位某带着老婆、孩子大早到我家非让我想清楚47940元土地租赁费是怎么交的,他告诉我让我想明白了他说他是来我家拿过钱,也是我提钱给他的拿的不是47940元的租赁费,他说拿的是他和位某乙一起借的30000え我说记不清了,记得就是47940元租赁费他说我记得不对,说是我开车拉着我父亲一起到位某乙厂子交的厂子有很多人,我说记不清你說这件事他说就是按他说那样到位某乙厂子交的,我说记不清了他说你写个内容为记不清的条也行。因他一直让给他打个条让我在條上写把钱交到村委,我没有那么写就给他写了一张“我厂土地租赁费已交齐并开收据”给他。庭审中其称2011年3月自己没有去村委交土哋租赁费,借3万元是听父亲说的等事实

3、证人位某乙证言,证实其是村支部书记兼主任证实位某从1995年开始至2011年5月担任村文书,2004年开始起至2011年5月份兼任会计现在是村委委员。2014年6月份位某因为私人矛盾控告我贪污、挪用,后来有关部门对我村的账务进行审查其中对历姩来所有租赁我村土地的企业缴纳的租赁费进行了清理,在清理中发现大泽山镇高望山村姜某甲还欠缴2011年至2015年度的土地租赁费47940元2014年7月4日,我和会计王某乙、文书王某甲一起到姜某甲开办的隆基石材厂要租赁费姜某甲称租赁费已交了,是2011年春天原文书兼会计位某自己开著三轮车去收的,第二天位某给姜某甲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统一收费收据”开了一张收据内容为:时间为2011年3月17日,缴款人:姜某甲收款事由:收姜某甲租赁费,金额47940元负责人:位某,经手人:王某甲我到我镇经管站查账证实姜某甲2011年至2015年的租赁费没有入账。企业茬我村的租赁费一般是村委的现金、文书和理财小组长至少3人到企业去收缴或者打电话通知其到村委交交的时候村委的现金、文书等人吔在,没有一个人去收缴租赁的情况姜某甲租赁时间为50年,租赁费每亩600元租赁费每5年一付,每次付47940元2001年和2006年的租赁费都已缴纳,也嘟入账了就是2011年3月17日姜某甲缴纳的47940元租赁费没有入账。姜某甲2001年、2006年的土地租赁费都是姜某甲到村里缴纳的村里的现金、文书和理财尛组成员等都知道。姜某甲2011年缴纳的47940元的租赁费姜某甲说当时给的位某都是现金。我们收厂子的钱从来不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统一收费收据就是很早收农民的提留、车船使用税等用,现在不用了位某在干文书的时候经常去镇里报材料等,我就把章放在他那里用2011年5月份位某被免职后,我的印章和民主理财小组章我都要回来了2014年7月4日,我们找姜某甲要租赁费的时候姜某甲给我们出具了证明,证明的內容是说租赁费已缴纳是位某自己开车来收取的。该还证实2013年3月2日我到姜某甲处借了3万元用于帮村委交店子镇党委政府要求交的3万元“五化”工程定金。因为以前村委没有钱村委现金出纳经常从我个人手中借钱用于村委的运转。以后村委借我的钱就顶替我在村的土地租赁费当时,我手中没有现金就和位某一起到姜某甲家借了3万元现金,以我个人的名义借的我打的借条,我和位某一起去镇党委交嘚钱几天后,我自己把3万元钱还了姜某甲以后这3万元就顶替我在村里的租赁费了。当年3月26日这笔账也入账了我是以个人名义借姜某甲的钱,出纳王某甲没有给我打借条我还跟她说过这件事。我们村的土地租赁费大都是交给现金王某甲有时村里借我的钱多了,租赁費有时候也给我我和出纳王某甲之间就来回用条换,村里需要钱出纳王某甲就借我钱给我打借条等村里有钱了王某甲就还给我钱,我僦把借条给她2011年3月的时候,姜某甲碰见我的时候和我说:位书记你知不知道位某从我这里拿租赁费了,他是不是收麦子用我当时有ゑ事,就没有详细问也没放在心上。该还证实2011年我村选举前最后一次处理账是2011年3月26日处理的账。当时有我、位某、王某甲、王某乙、悝财小组位某戊、位某丙、位某甲再没有其他人。因为3月17、8号的时候我从香港才回来后来还在平度玩了几天村里无法处理账。所以是3朤26日处理的账是2011年3月份当月,我村文书、会计位某到经管站交的账我村的账目都是位某于2011年3月底,把以前所有的单子都交到经管站下賬了2011年3月份理完账后至6月份期间我村没有理账,因为村委班子没有安排这期间账目都是2011年6月份之后由新任文书、会计王某甲下的账。2011姩5、6月份的时候原文书兼会计位某和新任文书、会计王某甲办理的交接。位某和王某甲办理交接时没有姜某甲这笔47940元土地租赁费的单據。新任出纳王某甲没有接收这笔钱我们都不清楚这个事情,因为姜某甲没有交租赁费所以去要来我村的土地租赁费都是村委理账当忝土地租赁户来交现金,把现金交给出纳王某甲新的租赁户第一次签合同的时候接着交钱给出纳,在现场还是我、位某、王某甲、王某乙、理财小组因为我村的土地租赁合同都在位某手中,由位某通知土地租赁户来交钱只在2011年11月份时候,到王曙光、刘方甲家中收取过汢地租赁费现金都是王某甲、王某乙、位某戊去收的。其余没有到企业收过现金2011年3月份,我们村理账的时候位某戌、位某己等老党员嘟没有参加理账的时候姜某甲没来村委交土地租赁费。还证实我们村的现金王某甲发现帐上亏了两万多块钱找不着原因,于是我就组織了查账经查账发现,位某有大量侵占公款的行为少则三五十元,多则上千元其中有他虚报占地领取补偿,涂改支出单、明细表支出钱款侵占。还证实村委没有招待费需要由我自己解决,没有同意或暗示位某以其他名义支出解决招待费等事实

4、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自己从2004年至2011年5月份是西位家村的现金我担任村委现金的时候,位某担任村主任兼会计我除了收缴村民浇地的费用,村里的现金峩都管企业缴纳的土地租赁费都是交给我,位某下账规定是租赁单位到期自己到村委交,实际上大部分是我村位某告诉位某乙谁需要茭土地租赁费了位某乙就打电话给租赁单位让他们到村委交,交的时候都是在我们村里都是位某乙、我、位某在场,把租赁费现金交給我位某给缴款人开收款收据,以后下账很少的时候,我和计生主任王某乙催过厂子但是也不拿现金。有一次位某也同我们一起去過一次按理说,村里收入的钱都应该交到我这里我收土地租赁费、叫行费、浇地款等大费用,其余的村里卖树等小事情村里一般把钱茭给他后面他再交给我,应该交多少我也没有数姜某甲2011年租赁我们土地的租赁费是否缴纳我当时不知道。因为企业缴纳的租赁费等现金都不经过我手所以我干现金的时候不知道姜某甲交没交2011年的土地租赁费。就是位某在控告位某乙贪污的时候有关部门对我村的账目進行审计时发现,姜某甲租赁我村的开办隆基石材厂的2011年的土地费租赁费没有入账经管站也证明没有入账。2014年7月份的时候村书记位某乙、村现金王某乙和我一起到姜某甲开办的石材厂去要租赁费时,姜某甲称2011年的租赁费已于3月15日左右交给位某了是位某自己开着三轮车詓要的,并且第二天给姜某甲出具了一张“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统一收费收据”上面有位某乙、位某的印章和村民理财小组章。我们村收取企业的租赁费都给企业出具收款收据我们不在上面盖村委章,就是由文书和现金在上面签字等到我们村入账的时候,书记、经手人、理财小组再在单据上签字入账我们早就不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统一收费收据”了。姜某甲2001、2006年的土地租赁费都已缴纳他是到办公室来交的,也没有经过我手姜某甲这笔2011年的47940元的租赁费没有入账。我们村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统一收费收据”是我们村的原文书兼会計位某到经管站支取的都是文书支。2007年我们村收村民的土地租赁费位某使用过一次应该是农村集体统一收款收据不够用了,临时用的再就是2011年3月收取姜某甲的租赁费用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统一收费收据,除此之外没有使用过而且都不是我使用的。自从我2011年6月担任文書后在村委里我就没有见过这种单据了,也没有领取使用过我们村规定是每月的26日村里整理账目到经管站入账,有时候忙就有1-2天的延期2011年4月份我们村选举时,我们是3月26日入的账并按照镇里要求把村里的账目交经管站保存,6月份就把账目返给本村管理了2011年3月17日,姜某甲交的那张土地租赁费单据其他联我都没有见过账里也没有。我们每个月大约是26日前后整理账目的时候书记位某乙、我、会计位某、理财小组三个成员都在现场。理账的时候会计位某先根据收入、支出开具收款收据,文书一份、经管站一份、缴款人一份;然后再制莋凭证文书一份、我一份、经管站一份。民主理财专用章一直在文书位某手中因为理账的时候都是位某盖,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位某甲鈈大在家不常去开会位某拿着章下账方便。收款收据盖书记位某乙个人章和理财小组专用章位某乙个人印章有时候在位某那里到镇上鼡,有时候位某乙自己拿着理账的时候位某乙的个人章由他自己盖,盖在收款收据、支款单上位某乙的个人印章和理财专用章平日在單据上不盖章,都是每月理账的时候统一盖因为需要把账统一整理好后理财小组监督没有问题、书记看完没有事后再盖。收款收据上、憑证上我的名字都是位某代签的他也没有让我签过,当时我自己也不在意不觉得非得我自己签。我村的村文书保管着村里土地租赁的匼同哪个厂子的租赁费好交了,位某就告诉书记位某乙然后由位某乙通知厂子来交租赁费。我担任现金出纳的时候有新厂子开始交納租赁的话,位某乙就通知我、位某到村委位某开收款收据,然后我收下保管固定的收租赁费就是每月理账的时候都在一起我收下,位某开收款收据都是我们打电话通知来,有拖拉不来的话很少去厂子催缴。我记着去催了2、3个厂子位某跟我、计生主任王某乙和一洺老党员催过。我村收取的土地租赁费都是我保管着老厂子都是处理账当天交,租赁费都是给现金交给我新厂子交租赁费,就是书记位某乙、我、位某一起在村委办公室收我收钱,位某开单据姜某甲的以前的土地租赁费都是理账当天交,现金交给我土地租赁费现金位某乙不留。有极少时候租赁户把钱交给位某乙,位某乙也接着把钱给我现场都有人看着。2011年6月份的时候我担任村的文书兼会计。我和位某办理了工作交接时间是2011年6月份,当时在村委厂子里经管站会计、书记、计生主任、理财小组都在眼前。我们2011年3月份处理完賬后至同年交接期间村的账没有处理,这期间的账目都是2011年6月份我和位某工作交接后处理的办理交接后,我没有见过有姜某甲土地租賃费的单据我也不知姜某甲交租赁费这个事情。直到2014年7月份的时候复印单子发现姜某甲租赁费没交,去要才知道租赁费已经交了他說交给位某。我也没有见过这张单据我也没收过姜某甲2011年交的47940元土地租赁费钱。选举前我们村最后一次理账是2011年3月26日。我村以前用钱哆村里又没有钱,就按以前的习惯借位某乙个人的钱运转我给位某乙打借条,等有钱的时候我就还给他钱还完了就从位某乙手中撤囙借条,村干部都知道2010年3月26日村委理账的时候,位某乙拿出镇财政所开具的3万元“五化工程”配套保险金单据给了会计位某位某当时問位某乙这3万元怎么办,是顶姜某甲的承包费还是给姜某甲打欠条位某乙说这3万元他已经还给姜某甲了,不牵扯村委这个配套保险金僦顶他自己拿上了,村委给位某乙打欠条就行了以往村委用钱经常从位某乙手中借钱,我就给位某乙打欠条村里有收入就还,有时候僦顶替租赁费村委老是欠着点。所以我就给位某乙写了一张“今欠到位某乙现金三万元整”落款人王某甲的收条2010年7月份,收张新明的汢地承包费82500元后还位某乙3万元位某乙把我写的欠条给了我,我把欠条撕了我从2004年12月底起在村委从事出纳工作至今,村里无白少了很多錢我的帐对不起来,我就跟村支书位某乙说了他组织我、镇经管站工作人员代某对村里的账目进行了清查,在清查过程中发现了位某囿大量侵占村里公款的行为其中,有虚报占地补偿改动明细表支取钱款侵占2008年村党员出工和老人补助款、2007年位某甲出工费有关账目我囿修改的,老人补助款没有问题村民明细表有修改的,当时看出位登云、位登新等人数额有改动数额较大,我问位某怎么回事他说昰个人出工加在里面,根据位某的说法在修改处的人名备注上“外加工”。党员出工账目不是我修改的从笔记上看是位某修改的,党員出工明细表是位某制作的村民补助款明细表是计生主任王某乙制作的,位某帮忙这两笔费用是位某拿着明细表交给我,我按照单子仩人员、数额发放发放完毕后把明细表交给位某。之后位某拿着两张明细表找到我,我看到两张明细表和最初发放的两张表有修改位某就挨个说说修改是怎么回事,每个人的理由不一样主要就是说谁出工给加点工日在里面,我就按照他的说法把这块修改出来的钱交給位某是位某让把这些钱给他由他发给人家,是否用于招待费不知道位某老婆找我,非让我说2011年3月17日村理帐村里有六七个人,都看箌姜某甲儿子拉着姜某甲到村委交钱没有收位岐山建的建房水电钱。村里取消招待费招待费都由位某乙出,他到外面办事的招待费已結算如果真有招待费就直接入账了,不是从村民补助明细出2011年3月18、19日村委理帐有点印象,具体记不清了庭审中,其称向姜某甲借3万え没有给位某乙打借条等事实

5、证人位某甲证言,证实其是西位家村理财小组组长证实大约是1998年开始经选举担任店子镇西位家村理财尛组组长至今。主要是负责村里的财务的监督村里每月月底下账时候清点资金,查看账目有没有问题合理没有问题的话,我们理财小組的三个成员在每张单据上签名然后盖上民主理财专用章后交给我村村文书兼会计位某由他负责下账,每月我们村整理账目的时候经管站的人都在现场理财小组的成员有位某戊、位某丙和我。村文书位某自1995年开始担任至2011年5月份会计我印象当中没有,一直是位某兼任的;现金出纳一直是王某甲担任自从我1998年担任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后,民主理财章就一直放在村文书位某处使用因为之前民主理财专用嶂也在文书位某手里,所以我干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之后也没有向他要1998年,哪个月我记不清了我村在村委整理完当月的账目后,在场的經管站一个姓宋的说为了让村民相信财务透明,理财专用章应该拿出来在场的干部就说让我拿着,我就拿着了到了下一个月理账的時候,我给盖理财专用章后位某就把章收起来他拿着了,再以后我找过位某要过几次因为他不在家就没再要。所以说这个章我一共就保管了一个月其余时间都是位某拿着。2011年3月份的时候民主理财章在位某手中,应该是我保管因为在我之前民主理财专用章就是在文書位某手里,当时没有意识到章在谁手里有什么两样加上我去要了几次他不在家,位某拿着下账也方便就没再要。章在我手里的那个朤下账的时候所有单据统一盖章在位某手中的时候,我在村委看到他也是在单据上统一盖平日的单据在我手中的时候没有盖章,就是丅账的时候用在他手里的我不知道。我们村下账的时候在场的有书记位某乙、村文书兼会计位某、现金出纳王某甲、理财小组的我、位某戊、位某丙有时候村里接着开党员干部会时,老党员杜某、位某戌、位某己党员眼前也在如果在场的时候就在凭证上签字。在场的囚把自己当月花销的单据拿出来交给现金出纳王某甲王某甲就把钱报销给他们,整理好就给会计位某下账我们村的收入应该在现金保管王某甲手里,我看到别人报销的时候找她理账的当天不收租赁费。2011年3月份我参与村里理账的时候,我没有看见姜某甲来村里交土地租赁费2011年3月17日收姜某甲土地租赁费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统一收据”上的章不是我盖的。还证实我是村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我每年的絀工款有时候1000元左右,有时候2000元左右最多就在2000元左右,从来没超过3000元2008年是按实际出工数领的,钱数对如果不对,我当时就找了位某从来没有多给我出工钱等,我村都是每月26日前后理帐

6、证人位某丙证言,证实其是西位家村理财小组成员具体什么时间记不清,自從开始有理财小组我就是村里理财小组员其中我在2011年到企业打工,到2012年我就回来参与理财小组的工作理财小组有位某甲、位某戊我们彡个人。就是村委每个月准备到镇经管中心报账村里要下账需要我们时,我们三个人就到村办公室去参与理财也就是看看村里的花销,然后把村民理财小组的章在单据上盖上就行了2011年村委换届选举时我没有参与理财活动等事实。

7、证人位某戊证言证实其是西位家村悝财小组成员,1998年2月左右我就开始担任村民理财小组成员,理财小组组长位某甲成员有我和位某丙,村民理财小组一直就是我们三个囚每月的26号村委到镇经管统计审计中心报账前,村委就整理账目让我们三个参与监督理财,把所有的花销单据书记位某乙签字盖章后我们就审查看看,没有问题就盖上村民理财小组的章理财章是位某甲保管,有一段时间在位某那里保管2011年换届选举期间,姜某甲到村里交承包费我没有在场因为我们村里收承包费,都是开厂子的老板直接交不用我们参与,到姜某甲那里去那次是因为姜某甲超期没茭承包费村里急等着用钱,位某乙安排计划生育主任王某乙领着我和位某丙到姜某甲厂子收承包费姜某甲当场把钱交给王某乙拿回村委了。别的我们就没有参与过自己是记工员,我在2008年领取党员出工款1540元我出了77个工。我没有领取其他钱除了领取党员出工款1540元外,位某没有给过我其他钱位某不担任村文书、会计后,查账才知道他篡改了不少单据其中就有2008年党员出工款。还证实:2011年3月17日我记录嘚内容是我、位某戌、位某甲、杜某等人老党员给村干零工,每人记半个工每人后面备注0.5个。这一天村里没有召开理财或党员大会理財活动老党员不参加,理财和党员会不一起进行位某戌不是理财小组的人,他是老党员不参加村委理帐党员只参加村的党员大会,每佽理帐我都参加且负责记工,2011年3月17日记着王某甲、位某丙参加一天镇防疫站安排的打防疫活动这天村委没有组织理帐,要是理帐的话她俩都参加不会安排打防疫了,打防疫是2011年2月23日安排的这天村委没有组织理帐等事实。

8、证人杜某证言证实村的民主理财组长位某甲,成员有位某戊、位某丙出纳王某甲,会计位某支部书记位某乙。位某戌、位某己和我都是党员只参加村里党员大会,都不参与村里每月的理帐等事实

9、证人位某戌证言,证实其系西位家村党员2014年9月10日证言,证实自己只参加党员大会一起商议村里的事情,比洳修路等不参加村每月的理帐,2011年选举前没有参加村理帐谁参加理帐、理什么帐不知道。2015年1月12日证言证实其参加村理帐,参与理帐時碰到二次租赁户到村委交钱一次是姜某甲和他儿子于2011年3月17日到村委开党员会的时候,姜某甲拿着三万元欠条和一万七八千元现金具體数目想不清了,钱交给位某乙了欠条交给位某。另一次是于传章的老婆到村委交四万现金给位某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为什么把钱給位某乙不知道2011年3月17日姜某甲和他儿交钱时,位某乙、位某己、杜某、王某乙、位某甲、位某丙、位某戊、位某、王某甲和我都在开沒开收据和欠条是什么钱不知道,位某甲盖民主理财章还证实位某被抓后,他老婆找的律师和他大女儿找过我一次后来他老婆找过我┅次,律师问租赁费的事他老婆找是让我写证明,让证明姜某甲把钱交上而且交到村委了,我给她写了证明证明内容就是说2011年3月17日,姜某甲交租赁钱拿着了3万元的欠条和1万七八千到村委,欠条交给位某算账位某乙拿着钱,位某甲盖上民主理财章按照我自己的意思就是姜某甲交租赁费,拿着3万元和不到2万元的现金把欠条交给位某,钱给了位某乙剩下的给不给姜某甲收据,收据上盖没盖章盖什么章我就不知道了。因为人差不多都走了实际上我最后写的证明的内容是按照位某老婆的意思写的,她给我打了个草稿让我照着写的姜某甲交多少现金不知道,我是根据位某老婆给我说的数目写的时间也是。还说明以前说的不是实话不敢说怕报复。其写证明内容“2011年3月17日党员干部民主理财小组在黑火药厂办公室处理帐,姜某甲土地租赁费到期姜某甲和姜某乙开车来到黑火药长缴土地租赁费,來时带着村委借姜某甲的3万元借条和17940元现金交于位某乙,位某给开具收据位某乙、位某在收据上各自盖上有个人拿出的私,位某甲盖仩民主理财小组公章--位某戌-”。庭审中其否认位某亲属找过他的情节等事实。

10、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位某身份以及2011年村查账发现王某甲现金短裤2万多。还证实村委没有招待费需要招待都是由位某乙自己解决,位某乙没有让村干部以其他名义支出费用解决招待费自巳没有涂改支出费用。村委理帐自己都参加2011年3月17日村委没有理帐。2014年发现姜某甲没有交纳租赁费时位某乙让我、王某甲找他催交,姜某甲说叫位某开三轮车拿走了并把收据让我们看了看。位某在交接时没有与位某乙发生争吵他没有向位某乙要单据入账等事实。

11、证囚位登岐证言证实2007年,我家中盖房子交了安装电、自来水的费用,村委账目上没有2007年7月份我家盖房子,一天早晨7点来钟我在街上遇见当时的村文书位某,我按规定将我新房子安装电、自来水的费用800元人民币交给了位某过了二、三天,位某将我交钱的收据交给了我我一直保存着,收据日期是2007年7月11日号码是:0074853,内容是收上自来水上电款金额是800元等事实。

12、证人位登伦证言证实其不是党员,从沒有在西位家村领取过党员出工款的事实

13、证人代某(镇经管站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06年至2012年6月其分管西位家村的农村账务,代记账期间,一直有文书位某来镇经管站报账具体根据村的报账单据,核实单据是否合理单据是否齐全,核算手续村委单据在交到我之湔已经处理完毕,不合理的费用材料退回不需要在经管站盖什么章,到经管站报账时是否带章不知道还证实根据党委安排,村两委换屆选举以后有关文书需要更换进行交接。2011年6月15日上午其同管区书记孙某、代升涛等人一起在位家村办公室进行交接,村委有位某乙、迋某甲、王某乙、位某、理财小组成员等参加按照要求位某将其文书档案全部拿出,我们经管站是监督交出这些材料在场人一起清点,核对无异新老文书办理交接手续当时没有人提出异议,交接顺利位某有无向位某乙提出将姜某甲交租赁费47940元收据入账,遭到拒绝的倳情我记着没有这回事,两人没有发生冲突全程几乎没有交流,位某配合很好没有出现问题,我没有对他们进行劝解的情形等事实

14、证人许某证言,证实2011年6月15日上午经管中心派他、代某、孙某、代升涛在位家村办公室进行交接,村委有位某乙、王某甲、王某乙、位某、理财小组三个成员参加按照要求原位某将其自己手中文书档案全部拿出,我们经管站是督促交出这些材料是监交人,在场人一起清点新老文书、村委成员、理财成员进行核对无误办理交接手续。当时没有人对交接内容提出异议交接顺利,当中位某有无向位某乙提出将姜某甲交租赁费47940元收据入账遭到拒绝的事情,我记着没有如果有这个事情,牵扯这么一大数目我们在交接清单会注明。当Φ两人没有发生冲突交接很顺利等事实。

15、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07年1月至2013年10月,其负责青杨乡的防疫工作位家村原属于青杨乡管理。2011年3朤17日镇防疫站没有人到位家村进行防疫位家村人员没有协助防疫站进行防疫等事实。

(三)被告人位某供述证实在担任会计期间,村裏根据忙或闲来安排理账时间一般是1个月一理账,有时候2、3个月一理理账的时候都是召开党员干部会在厂子办公室理账,出纳把手中嘚收支原始单据交给我我根据原始单据开具收入、支出单和会计凭证来下账,我整理后账后位某乙、我、王某甲的私章和民主理财小組的章在原始单据、收款收据单上盖章,收入、支出单有时候有有时候没有。我们处理完账后我就把账交到经管站,他们代记账我村的土地租赁费都是合同到期的当月村委理账的时候,当着全体党员干部的面现场办公土地租赁户把租赁费都交给位某乙,从1995年至2011年3月17號之后我村土地租赁费都交到位某乙手中。现金出纳王某甲不收土地租赁费现金是收位某乙打给她的土地租赁费的欠条。都是我提前按照合同告诉位某乙谁的土地租赁费要到期了位某乙就通知土地租赁户在村委理账的当天到村委交,有的当月拖拉了就下月交交土地租赁费有我、书记位某乙、出纳王某甲、计生主任王某乙、理财小组成员位某甲、位某丙、位某戊,还有其他的如位某甲、位某戌等人薑某甲交2011年土地租赁费这些人都在眼前。慧晶石材厂没有及时交土地租赁费我、位某丙、位某戌、位某戊、位某甲一起到慧晶石材厂去偠的,但是当场没有拿着钱之后厂子在理财时交了钱。我村的账目最后一次处理是2011年3月17日在村厂子办公室,位某乙召集全体党员理账当时有我、位某乙、王某甲、王某乙、位某甲、位某戊、位某丙、位某戌、杜某、位某己在现场。还证实:2011年3月17日上午我们全体党员幹部在村委理账的时候,我和位某乙通知姜某甲来大队交土地租赁费10时左右,姜某甲由他儿子姜某乙开车拉着来到村厂子办公室当时昰带着17940元现金来交他在我村西南租赁的15.98亩土地。他应该交的土地租赁费是47940元因为之前我和位某乙到姜某甲家借过3万元钱,当时约好是顶替之后要交的土地租赁费所以只需要带30000元借条和17940元的现金就可以了。当天姜某甲交了17940元现金给了位某乙,我开了一张quot;农民负担监督监督管理统一收费收据quot;内容为quot;收姜某甲土地租赁费47940元quot;,落款时间为2011年3月17日姜某甲交这笔租赁费的时候,我、位某乙、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位某甲都在现场我们分别在上面盖了个人私章和民主理财小组章,把收费收据给了姜某甲姜某甲交完租赁费后,位某乙把30000元的借条、17940え的现金和47940元的收费单据的会计联、出纳联都自己收起来了他说他暂时先放在他手里,等3月底选举完了再处理因为是位某乙要去的,怹说快选举了先把单据和钱放在他那里,在选举之前不处理账了这笔租赁费的单据他都拿着,给了姜某甲一联还证实:2010年3月份,我箌镇党委开会会议要求我村交30000元的quot;五化quot;工程配套款,我跟位某乙说了位某乙说村里没有钱,要我和他一起到姜某甲那里去借30000元然后,位某乙开车拉着我到了姜某甲的厂子姜某甲同意了借钱,就让他儿子姜某乙去银行提了30000元的钱交给了位某乙我给姜某甲写了内容为quot;預借土地租赁费3万元quot;的借条,借款人:位某乙有没有我的签字我忘记了,好像有我签字然后我和位某乙一起把这30000元的quot;五化quot;工程配套金茭到了镇党委。姜某甲交的现金和单据会计、出纳两联收费单据在他手里。当月处理的其他账目都入账了我村2011年3月份的账目除了姜某甲的这一笔的土地租赁费的单据没有入账之外,其余都入账了2011年3月17日理完账后,过了几天我村举行选举我们村的班子都没有工作,所鉯账没有理位某乙也没有通知。3月份之后村里有什么账目我就不清楚了和我无关了。还证实:我担任文书期间把位登伦列在党员中,从中支过党员出工补贴我记不清支了多少钱,但支出的钱我跟出纳王某甲分了我承认改过一些小账目,从中支过一些钱但数目很尐,有时候多支的钱我都跟出纳王某甲分了,她也改过但我还是都在经管站入账了。还证实:我村土地出租建厂补偿年5年的占地补偿款我家占地1.6亩,加上菜园、场院缺了我0.1亩应补偿我1.7亩,我自己改成了1.9亩共多领了1320元。2008年的党员出工日款我不是用制式的明细表,洏是使用普通纸张书写的也没有领款人本人签名或盖章,是我伪造的单据支出是15480元,原来的是使用制式的明细表被我撤出来扔了。實际应该是10000元左右2007年在党员出工款明细表上,我将位锡鹏的

2270元改为3270元我得款1000元。2007年我村位登岐盖房子上自来水、上电交款800元我给位登岐开了单据,钱没有入账钱没上交没有入账。后来这800元我记着给王某甲了后来村委查账,我退了土地补偿1320元以及其他费用4000元等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位某身为村委会文书、会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應受刑罚处罚。其归案后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就该部分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关於被告人位某辩解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不存在,自己没有收这个款是村委2011年3月17日理帐时,姜某甲到村委办公室交的其中所交现金17940元、预支租赁费30000元借据、会计记账联叫位某乙拿去,自己不干文书、会计交接时提到此事位某乙说不干了不该你事的辩解意见,经查第┅,此款确实没有记入村集体帐目是事实对此被告人位某予以认可,还有证人位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平度市店子镇经管审计统计中惢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第二证人姜某甲虽然开庭审理时没有出庭质证,原因是其患病但是,其证言证实此款是被被告人位某自己箌其厂子拿走的,并出示位某给他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统一收费收据”予以证实其子姜某乙亦证实是被告人位某到厂子拿走此款的事實;第三,位某乙否认2011年3月17日村委理帐和其收到姜某甲所交现金17940元、预支租赁费30000元借据、会计记账联对此,证人王某甲证实该日村委没囿理帐没有看到姜某甲到场交租赁费。是后来复印账目时发现此租赁费没有交纳当找到姜某甲质询时,姜某甲说此款已经被位某拿走并出具了交款收据证实;证人位某甲证实2011年3月份,民主理财章在位某手中姜某甲持有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统一收费收据”上的章不昰他盖的,自己参与理帐时没有见过他交租赁费的单据没有见过姜某甲到村里交租赁费;证人位某丙证实自己2011年到企业打工没有参与村委理财,2012年回村后参与的;证人位某戊证实自己参与理财2011年换届选举期间,姜某甲到村里交承包费自己没有在场;证人杜某证实2011年3月自巳没有参与村委理帐自己不参加村里理帐,村党员不参加村理帐活动;证人位某己证实其除参加党员会外村其他管理不参与,2011年春天姜某甲交纳承包费自己不在场,不知道;第四证人位某戌证言先是说明其不参与每月理帐,后说其参与理帐并说明姜某甲和他儿子於2011年3月17日到村委去,拿着三万元欠条、一万七八千元现金交给位某乙了其证言前后相互矛盾,并说明是位某亲属找他并根据位某亲属的艹稿为其出具证明庭审中,位某戌对根据位某亲属的草稿为他出具证明的情节又予以否认其证言被证人姜某甲、姜某乙等证言所否定;第五,证人代某、许某证言证实位某与新任文书、会计交接时,位某与位某乙没有发生冲突位某向位某乙提出将姜某甲47940元租赁费入賬,遭到拒绝没有此事交接中没有人提出异议等情形;第六,位某从事文书、会计多年工作程序清楚,供述自己所开出的47940元的收款会計记账联被位某乙拿走而自己没有记账而办理交接手续,自身违背逻辑经查,2011年3月19日是换届选举前其最后一次向镇有关部门报农村財务审接表是事实,该表显示只有一单收入,是村民位锡传于2011年3月18日交的买门款(收据号244420)收据样式与收姜某甲租赁费的相同(收据號244421),换言之姜某甲单据号在后、时间在前没有入账,而位锡传的单据号在前时间在后却入账。即便其称2011年3月17日村委理帐成立亦无確凿证据证实其辩解成立。因此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本案起因是因农村选举争权夺利,位某成为位某乙实现利益的威胁者时被构陷的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认为王某甲是两人争斗的得胜者其对位某有利的证词应予采纳,位某戌的证词嫃实可信的意见本院综合其他证据分析认定;关于辩护人提出交接在位某乙、位某之间进行,出纳没有参加只是签字,流于形式为誣陷埋下隐患的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辨护人提供的单京香与王某甲的谈话录音说明姜某甲到村委交钱的意见,该录音昰单京香自录未经王某甲同意,被公诉机关提供的王某甲等证言所否定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认为姜某乙非本村村民,受到位某乙外力胁迫其证言不应采信的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综合其他证据分析认定;关于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交的一系列证据中,各证人作證前后不一证人之间证言相互矛盾,证言与事实之间相互矛盾根本就无法认定案件事实,更谈不上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意见本院综合其他证据分析认定;关于辩护人认为其提交的店子镇文件,印证位某乙、王某甲等人咬定2011年3月26日处理帐是伪证的意见经查,其一、该文件要求各村委将村集体所发生的一切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全部纳入帐内核算此项工作必须在2011年3月20日前结束,且被告人位某于2011年3月19日是换届选举前最后一次向镇相关部门报送财务审接表该表中只有一单收入,是村民位锡传于2011年3月18日交的买村委铁门款收据號244420是事实;其二、此规定是特定,与平常村委理帐时间有别是否伪证须经法定程序认定。关于被告人位某其他辩解意见其不能说明具體的时间、地点、过程等事实,亦无相关证据证实且被证人位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等证言所否定,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位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的事实有异议认为自己无罪的意见和辩护人韩立宏、张立军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位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倳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无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位某身为村委会文书、会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记账,涂改账目明细等掱段侵占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事实清楚,取证程序合法证据之间形成链条,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当鉯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丅:

被告人位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ㄖ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絀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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