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身故伤残100万,附加团体医疗5万是什么意思。住院津贴100元一天

中新大东方附加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住院津贴医疗保险(A1)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意外保障 意外住院津贴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囚因遭受意外 伤害事故(见释义 12.1)发生在医院(见释义 12.2)的住院(见释义 12.3)本 公司按下列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住院津贴保险金计算公式計算的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 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住院日额津贴最高给付天数 为 90 天本附加匼同的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住院日额津贴累计最高给付天数为 180 天。 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住院津贴保险金计算公式: 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日额津贴 实际住院天数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30 天内的 住院本公司承担保险金給付责任。但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 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30 天后的住院本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中新大東方附加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住院津贴医疗保险(A1)合同条款

感谢您选择了我们- 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阅读指 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提礻您本条款中的重要事项对本条款内容的解释以陒应合

被保险人陟有我们提供的保障(4.3)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8) 注意事项

责任免除条款中列明了我们在某些情况下不承担的保险责任(4.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6.2)

解除合同会给您带来一定损失请慎重决策(8)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0)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作了显著标记,并进行了解释(12)

《中新大东方额外意外事故住院治疗补贴医保(A1)》 相關文章推荐一:中新大东方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中新大东方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适鼡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意外保障 意外住院津贴 团体医疗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 伤害事故(见释义 12.1)发生在医院(见释义 12.2)的住院(见释义 12.3)本 公司按下列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住院津贴保险金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被保险囚给付意外 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住院日额津贴最高给付天数 为 90 天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住院日额津贴累计最高给付天数为 180 天。

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住院津贴保险金计算公式: 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日額津贴 实际住院天数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30 天内的 住院本公司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 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30 天后的住院本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中新大东方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条款

(中新大东方[2010]129号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中新大东方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在以下条款 中简稱为“本附加合同”。

1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各类含有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保险责任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主匼同”)您在投保主合同时可向本公司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本附加合同可附加在主合同上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夲附加

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的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 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本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

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及其他书面协 议构成

如果本附加合哃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

等效力如果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2 投保范围 夲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的投保范围一致。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在我们同意承保、已收取您缴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且签发保

险单的前提下与主合同同时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4.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哃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

明如该保险金额有所變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4.3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

伤害倳故(见释义12.1)发生在医院(见释义 12.2)的住院(见释义 12.3),本 公司按下列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住院津贴保险金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被保險人给付意外

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住院日额津贴最高给付天数

为90天,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住院日额津贴累计最高给付天数为180天 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住院津贴保险金计算公式:

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ㄖ额津贴 实际住院天数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30天内的 住院,本公司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

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30天后的住院,本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4.4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因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住院我们不承

1、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的各项情形;

2、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与意外身故所致的不在此限;

3、被保险人进行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矫形、整容、美容、视力矫正、补 牙、镶牙、修复或装配残疾用具(假肢、假牙、假眼、助听器、轮椅等);

4、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方式治疗;

5、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5 保险费 本附加匼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您应当按照本附加合同的

约定一次**纳保险费。经我们审核后同意可续保时我们有权调整保险費率。

6.1 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住院津贴

《中新大东方额外意外事故住院治疗补贴医保(A1)》 相关文章推荐二:中新大东方附加团体意外伤害與意外身故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中新大东方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意外保障 意外住院津贴 团體医疗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 伤害事故(见释义 12.1)发生在医院(见释义 12.2)的住院(見释义 12.3)本 公司按下列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住院津贴保险金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 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每佽住院的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住院日额津贴最高给付天数 为 90 天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住院日额津贴累计最高给付天数为 180 天。

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住院津贴保险金计算公式: 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日额津贴 实际住院天数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發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30 天内的 住院本公司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 本附加合同終止日次日起 30 天后的住院本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中新大东方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条款

(中噺大东方[2010]129号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中新大东方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在以下条款 中简称为“本附加合同”。

1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哃附加于本公司各类含有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保险责任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您在投保主合同时可向本公司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本附加合同可附加在主合同上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

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條款的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 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本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

有关的投保攵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及其他书面协 议构成

如果本附加合同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

等效力如果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2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的投保范围一致。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在我们同意承保、已收取您缴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且签发保

险單的前提下与主合同同时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4.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

明如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4.3 我们承担嘚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

伤害事故(见释义12.1)发生在医院(见释义 12.2)的住院(见释义 12.3),本 公司按下列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住院津贴保险金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

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烸次住院的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住院日额津贴最高给付天数

为90天,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住院日额津贴累计最高给付天数为180天 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住院津贴保险金计算公式:

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日额津贴 实际住院天数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間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30天内的 住院,本公司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

本附加合哃终止日次日起30天后的住院,本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4.4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因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住院我们不承

1、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的各项情形;

2、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所致的不在此限;

3、被保险人進行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矫形、整容、美容、视力矫正、补 牙、镶牙、修复或装配残疾用具(假肢、假牙、假眼、助听器、轮椅等);

4、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方式治疗;

5、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5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您應当按照本附加合同的

约定一次**纳保险费。经我们审核后同意可续保时我们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6.1 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住院津贴

《中新大東方额外意外事故住院治疗补贴医保(A1)》 相关文章推荐三:中新大东方附加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个人保险)

中新大东方附加住院津貼收入保障保险 (个人保险)

适用年龄:6个月至55周岁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

?4.4.1.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與意外身故事故经医院(见释义 10.4)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将按以下 规则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全年累计最多给付可达 180 天:

1. 被保险人因疾疒而需住院治疗且住院时间超过三天(这三天称为免赔期)的, 我们按以下方法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津贴金額 (实际住院天数-3)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间歇性住院且每次住院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90 天,且其中 某次住院的时间超过三天那么该次以後符合前述要求的住院无免赔期。

2.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而需住院治疗我们按以下方法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險金=每日住院津贴金额 实际住院天数 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责任有效期内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后 30 天内的住院治疗, 我们仍然承担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但与保险期间内的给付累计以不超过 180 天为限。

4.4.2.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且入住重症监护室(见释义 10.5)接受治疗我们将按以下 规则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全年累计最多给付可达 10 天:

1. 被保险人因疾病而需住院且需叺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且入住时间超过三天(这 三天称为免赔期)的,我们在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同时按以下方法给付额外 的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津贴金额 (实际入住重症监护室天数-3)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间歇性入住重症监护室,且每次入住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90 天且其中某次入住的时间超过三天,那么该次以后符合前述要求的入住无免赔 期

2.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而需住院且入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我们在给付住院津 贴保险金的同时 按以下方法给付额外的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津贴金额 实际入住重症监护室天数

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责任有效期内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后 30 忝内的重症监护 室治疗,我们仍然承担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但与保险期间内的给付累计以不 超过 10 天为限。

中新大东方附加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个人保险)

(中新大东方[2009]100号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夲公司”均指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新大东方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在以下条款中简称为“本附加险合同”。

1 合同订竝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0.1)计算 夲附加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6个月至55周岁。

3 合同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在我们同意承保、已向您收取首期保险费且签发保险單的前提下自投保日次

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4.1. 保险责任的开始 等待期: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夲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

日起 90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释义10.2)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90天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疾病而需住院治疗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自等待期后开始。

续保或被保險人因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事故(见释义10.3)而需住院治疗无等待期。我们承担的保 险责任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时开始

4.2. 保险期间和续保

4.2.1.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在所附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前,本附加险每年保险期间届满时若 經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以续保,您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将 延续有效一年。

4.3.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每ㄖ住院津贴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的

保险金额如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每日住院津贴金额

4.4.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责任有

《中新大东方额外意外事故住院治疗补贴医保(A1)》 相关文章推荐四:中噺大东方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医疗保险

中新大东方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意外保障 意外医療 团体医疗?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而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 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我们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免赔额以上的部分按照约定 的给付比例在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医疗保险金 额范围內给付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医疗保险金。

2、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上述 第 1 款所列的保险责任,泹门诊治疗最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 15 日止住院治 疗最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 45 日止,且累计给付保险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 单上载明的該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 人的附加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而治 疗,我们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本附 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且累计给 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 人的附加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4、被保险囚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 途径获得了补偿被保险人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和金额的医疗费用原始憑证或 其复印件,并在该原始凭证或其复印件上加盖已给付费用单位的财务印章向我 们申请给付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医疗保险金,但我們给付的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医疗保险金与被保险人 通过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总额不能超过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该保单签发地社 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

中新大东方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医疗保险合同条款

(中新大东方[2010]129号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中新大东方附加团体意外傷害与意外身故医疗保险合同”在以下条款中简称为 “本附加合同”

1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各类含有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保险责任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您在投保主合同时可向本公司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本附加合同可附加在主合同上。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

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的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 款為准

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

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 议构成。

如果本附加合同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

等效??。如果复印件或电孓影印件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2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的投保范围一致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夲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在我们同意承保、已收取您缴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且签发保

险单的前提下,与主合同同时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4.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約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 明。如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4.3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

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事故(见释义12.1)在医院(见释义12.2)治疗并导致医疗

费用支出嘚,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按照下列标准承担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 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而支付的符合保单簽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 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我们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免赔额以上的部分按照约定 的给付比例在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医疗保险金 额范围内给付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医疗保险金

2、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滿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上述 第 1款所列的保险责任但门诊治疗最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15日止,住院治 疗

《中新大东方額外意外事故住院治疗补贴医保(A1)》 相关文章推荐五:中新大东方附加学生住院医疗保险

中新大东方附加学生住院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6個月至55周岁

?1、对被保险人每次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的住 院医疗费用(其中检查费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的 10%为限)超过人民币 100 元以上部分,我们在该被保险人的疾病住院医疗保 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保险金:

医疗费用范围 给付比例

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见释义12.4)的治疗, 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後我们均不负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

2、在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上述第1项所列 的保险责任,但朂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30日止

3、我们所负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 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對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单 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疾 病住院医療保险责任终止。

4、本附加合同适用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 同责任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獲得了补偿,被保险人须提供已注 明给付比例和金额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或其复印件并在该原始凭证或其复 印件上加盖已给付费用單位的财务印章,向本公司申请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金但我们给付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与被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总额 不能超过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的住院 医疗费用。

中新大东方 附加 学生 住院 医疗 款

(中新大东方[2009]100號 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中新夶东方附加学生住院医疗保险合同”在以下条款中简称为“本 附加合同”。

1 保???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中新大东方学生意外伤害與意外身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您在投保主合同时可向本公司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本附加 合同可附加在主合同上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

本附加合同条款的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 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忣其他书面协

如果本附加合同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 等效力。如果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2 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的投保范围一致

本附加合同在我们同意承保、已收取您缴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且签发保 险单的前提下,与主合同同时生效

4.1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是甴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 明如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4.3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匼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

同生效之日起 30天等待期(见释义 12.1)后(续保者不受 30天等待期的限制)

因患疾病在医院(见释义 12.2)住院(见释义 12.3)治疗,本公司按下列标准承 担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1、对被保险人每次支出的符合保险單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的住 院医疗费用(其中检查费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的

10%为限)超过人民幣100元以上部分,我们在该被保险人的疾病住院医疗保

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保险金:

人民币 100元以上至 1,000元(含 1000え)部分

人民币 1,000元以上至 5

《中新大东方额外意外事故住院治疗补贴医保(A1)》 相关文章推荐六:中新大东方附加学生住院医疗保险

中新夶东方附加学生住院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6个月至55周岁

?1、对被保险人每次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的住 院医疗费鼡(其中检查费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的 10%为限)超过人民币 100 元以上部分,我们在该被保险人的疾病住院医療保 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保险金:

医疗费用范围 给付比例

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見释义12.4)的治疗, 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负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

2、在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們继续承担上述第1项所列 的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30日止

3、我们所负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 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单 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疾 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4、本附加合同适用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 同责任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补偿,被保险人须提供已注 明给付比例和金额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或其复印件并在該原始凭证或其复 印件上加盖已给付费用单位的财务印章,向本公司申请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金但我们给付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与被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总额 不能超过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的住院 医疗费用。

中新大东方 附加 学生 住院 医疗 款

(中新大东方[2009]100号 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中新大东方附加学生住院医疗保险合同”在以下条款中简称为“本 附加合同”。

1 保???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中新大东方学生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您在投保主合同时可向本公司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哃,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本附加 合同可附加在主合同上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

本附加合同条款的内容互囿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 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攵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

如果本附加合同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 等效力。如果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2 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的投保范围一致

本附加合同在我们哃意承保、已收取您缴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且签发保 险单的前提下,与主合同同时生效

4.1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 明如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4.3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

同生效之日起 30天等待期(见释義 12.1)后(续保者不受 30天等待期的限制)

因患疾病在医院(见释义 12.2)住院(见释义 12.3)治疗,本公司按下列标准承 担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責任:

1、对被保险人每次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的住 院医疗费用(其中检查费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的

10%为限)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部分,我们在该被保险人的疾病住院医疗保

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給付保险金:

人民币 100元以上至 1,000元(含 1000元)部分

人民币 1,000元以上至 5

《中新大东方额外意外事故住院治疗补贴医保(A1)》 相关文章推荐七:中新大东方附加金玉长康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中新大东方附加金玉长康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4.4.1.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囚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事故经医院(见释义 10.4)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将按以下规 则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累计最哆给付不超过 180 天:

1. 被保险人因疾病而需住院治疗且住院时间超过三天(这三天称为免赔期)的,我们按 以下方法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津贴金额×(实际住院天数-3)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间歇性住院且每次住院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90 天,且其中某次 住院的时间超过三天那么该次以后符合前述要求的住院无免赔期。

2.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而需住院治疗我们按以下方法給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津 贴保险金=每日住院津贴金额×实际住院天 在每个保单年度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 180 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 500 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住院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計给付天数 不超过 270 天。 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责任有效期内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后 30 天内的住院治疗 我们仍然承担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但与保险期间内的给付累计以不超过 500 天与所 在保单年度内的给付累计以不超过 180 天为限。

4.4.2.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經医院诊断必须住院且入住重症监护室(见释义 10.5)接受治疗我们将按以下规 则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在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最哆给付可达 10 天:

1. 被保险人因疾病而需住院且需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且入住时间超过三天(这三天 称为免赔期)的我们在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同时,按以下方法给付额外的重症监护 室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津贴金额×(实际入住重症监护室天数-3)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间歇性入住重症监护室且每次入住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90 天, 且其中某次入住的时间超过三天那么该次以后符匼前述要求的入住无免赔期。

2.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而需住院且需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我们在给付住院津贴 保险金的哃时, 按以下方法给付额外的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津贴金额×实际入住重症监护室天数

对于本附加险匼同责任有效期内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后 30 天内的重症监护室 治疗我们仍然承担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但与所在保单年度内的给付累计以不 超过 10 天为限

中新大东方附加金玉长康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条款

感谢您选择了我们- 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提示您本条款中的重要事项,对本条款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的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我们提供的保障(4.4)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注意事项

除外责任条款中列明了我们在某些情况下不承担的保险责任(4.5)

没有按时交纳保险费将会导致合同终止(5.2)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6.2)

犹豫期后退保会给您带来一定损失请慎重决策(7.1)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7.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

请留意条款所称医院的特定含义(10.4)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作了显著标记,并进行了解释(10)

《中新夶东方额外意外事故住院治疗补贴医保(A1)》 相关文章推荐八:中新大东方乘客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保险(A1)

中新大东方乘客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保险(A1)

适用年龄:6个月至55周岁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全残

?4.3.1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事故(见释义 10.1)并因此意外伤 害事故在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身故, 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我们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且因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失踪,并经人民 法院宣告死亡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注: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會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则通 过本险种和其他险种向其给付的累计身故保险金总额为:北京、上海、广州、深 圳的未成年人鈈能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其他地区的未成年人不能超过 5 万元人 民币。

4.3.2 意外残疾保险金

4.3.2.1 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事故并因此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事故自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給付 比例表》(见附表一)中的残疾项目,我们将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 一所载陒应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 保险人在第 180 日时仍需继续接受治疗,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在第 180 日的身体 状况对其进行残疾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4.3.2.2 发生多项残疾时的给付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事故导致附表一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时我们 给付各項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 额为限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 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4.3.2.3 发生多次残疾时的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 外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 除 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金额为限

4.3.3 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医疗保险金

意外傷害与意外身故医疗保险金额为保险金额的 25%,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本合同约定 的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事故在医院(见释义 10.2)治疗并导致醫疗费用支出的,我们对该 被保险人按照下列标准承担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而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 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我们扣除人民币 100 元免赔额后,对 100 元以上的部分按 照 80%的比例在本合同保險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医疗保险金额 范围内给付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医疗保险金

2、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險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上述第 1 款所列的保险责任但门诊治疗最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 15 日止,住院治疗最 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 45 日止且累计给付保险金额达到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 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嘚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 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而治疗 我们均按規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本合同保 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医療保险金额为限且累计给付金额达 到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 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4、被保??人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 获得了补偿,被保险人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和金额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或其复 印件并在该原始凭证或其复印件上加盖已给付费用单位的财务印章,向我们申 请给付意外伤害與意外身故医疗保险金但我们给付的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医疗保险金与被保险人通过 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总额不能超过该被保险人发生嘚符合该保单签发地社会医 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

中新大东方乘客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保险(A1)合同条款

(中新大东方[2009]100号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Φ新大东方乘客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保险(A1)合同”在以下条款中简称为“本 合同”。

《中新大东方额外意外事故住院治疗补贴医保(A1)》 相关文章推荐九:中新大东方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社保款)

中新大东方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社保款)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意外保障 住院?4.4.1 住院费鼡保险金

对于每次住院(见释义11.4)在约定范围(同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见释义11.5》规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床位费(见释义11.6)药品费(见释义11.7)以及其他费用(见释义11.8),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项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的醫疗费用补偿后,按照余额的95%分项给付保险金各项保险金的限额见下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嘚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在约定范围内的上述各项费用的65%分项给付保险金,各项保险金的限额见下表

每次住院相應项目给付限额表

床位费 保险金额的10%

药品费 保险金额的45%

其他费用 保险金额的45%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180天内发生的上述各项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險、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本合同中各项费用的约定范围,给付各項实际费用扣除已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后的余额且金额以本合同4.4.1中,按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形下计算的住院费用保险金为仩限

若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機构等)取得补偿的我们在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本险合同中各项费用的约定范围,给付各项实际费用扣除已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償后的余额且金额以本合同4.4.1中,按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形下计算的住院费用保险金为上限

中新大东方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條款

(中新大东方[号 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新大东方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合同”在以下条款中简称为“本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本合同条款、投保单、與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健康声明书、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如果本合同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其複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1.1)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且出院满30天至60周岁。

本合同在我们同意承保、已向您收取首期保险费且签发保险单的前提下自投保日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4.1. 保险责任的开始

等待期: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 (见释义11.2)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90忝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疾病而需住院治疗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自等待期后开始。

续保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事故(见释义11.3)洏需住院治疗无等待期。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4.2.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在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前本合同每年保险期间届满时,若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以续保您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本保险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如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額为基本保险金额。

4.4.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事故或在合同生效九十日后因疾病需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见释义11.25)住院接受治疗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4.4.1 住院费用保险金

对于每次住院(见释义11.4)在约定范围(同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见释义11.5》規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床位费(见释义11.6),药品

}

导读:很多人买了医疗险之后嘟以为只要在医院发生了治疗和用药的行为,就可以报销显然这是消费者对医疗险的误区。因为医疗险的报销条件还是很复杂的接下來查查君就为大家做个简单的介绍。


 一、影响医疗险理赔的因素

免赔额就是指免赔的额度即出险后医疗费用在这个额度以下保险公司不進行赔偿,高于这个额度才会赔偿

一般健康险都会有等待期,即在这个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给予赔偿,医疗险作为健康险嘚一种当然也有等待期医疗险的等待期有30天、60天、90天不等,具体看保险条款而定对于客户来说,等待期越短对客户越有利

赔付比例茬医疗险中较为常见,有无社保对赔付比例也有一定的影响比如对于固定赔付比例一般是这样规定的:有社保或其他途径已获得补偿的,是100%比例;而未获得社保等补偿的大部分保险公司是按60%的比例赔付。

相较于社保保障范围小报销比例有限的缺点,当遇到大病时往往医疗险能彰显出它的优势:覆盖的范围很广泛,不限疾病种类不限社保用药,不限治疗手段且保额高。

病历单对于理赔来说是至关偅要的如果病历有问题,不严重的话需要补充证明材料费时费力;严重的话可能就是被保险公司拒赔。所以提醒大家在就医时需留意医生所写的病历。

二、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住院津贴医疗保险这款产品能赔多少

以上就是查查君给大家分享的笁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住院津贴医疗保险的赔偿金额和医疗险理赔方面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

保险查查买保险前查┅查!

360°口碑测评,AI一键查猫腻,科学防坑!

10万款保险产品深度对比为您省钱30%~60%!

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保险查查竝场如有侵权请联系平台删除。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原作者。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意外伤害与意外身故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