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因果关系不明确鉴定能做出外力伤和摔伤的区别吗

作者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法医學教研室广东 汕头 515041

明确的伤残因果关系分析可为相关的临床医学交流、法医鉴定和司法审判量刑提供理论依据。鉴于生物体的致命性和非致命性伤病之间的差别主要是相关原因对机体生命功能损害程度和部位的差别,因此在参照who《icd?10》和法医学死因分析方法基础上,建议统一伤残因果关系分析方法及其相关责任"参与度"以期规范伤残原因及其机制的解析思维模式和标准,避免出现观念和理论混乱

【關键词】  伤残 法医学 赔偿

近年来,有关伤残和死亡原因分析的“参与度”探讨的文章较多[12],但尚未形成共识本文将其中的伤残原洇分析问题进行相关的理论研讨。

  1  伤残原因的分析
  参照《国际疾病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icd)提出过的死因分析方法,亦可将各类伤残原因归類为:根本伤残原因、中介伤残原因、直接伤残原因、诱发伤残原因、辅助伤残因素、协同伤残原因、联合伤残原因和伴发伤残原因并據此,进行"伤残原因分析"(analysis of the causality in disability)及其相关伤残“参与度”划分[3-11]
  所有直接导致或间接促进机体组织器官的伤残因素,以及造成这类伤残嘚事故或暴力情况均为伤残原因(causality in disability)分析辨明各类伤残相关因素的因果关系及其"参与度"的过程称为伤残原因分析。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未达到评残等级所规定的损伤程度的不属于伤残原因

  1.1  直接伤残原因  指所有直接导致组织器官损伤和机体伤残的原因。如原发性颅脑损伤、断肢等

  1.2  根本伤残原因  指引起直接导致组织器官损伤和机體伤残的最初原因,或者造成这类伤残的事故或暴力情况如导致器质性精神病的颅脑损伤、导致截瘫的脊柱损伤,刑事伤害、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或医疗事故等所致的伤残

指在根本伤残原因与直接伤残原因之间转归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病理情况,或者外部介入的不利因素如污染严重的挫裂伤,继发性感染、延迟愈合形成较大的瘢痕,累及局部血管和神经导致相应部位功能障碍;血气胸,继发广泛性胸膜黏连导致胸肺呼吸障碍;创伤后清创处理失误引起继发感染,导致伤残;肢体骨折外固定失误引起骨筋膜室综合征导致伤残;多發伤或复合伤救治中因医源性失误遗漏某些创伤导致伤残。

  1.4  辅助伤残因素  指与直接导致伤残后果无必然因果关系的、机体原来固有的其他促进伤残后果的因素如严重糖尿病患者,组织创伤难以愈复导致伤残;高血压脑血管硬化和高血脂患者,颅脑损伤后发生迟发性腦血栓导致瘫痪等。

指引起体内潜在疾病发作或恶化导致伤残的轻微的损伤或刺激因素。诱发伤因对机体不能单独造成较严重损害往往仅引起情绪波动和应激反应等生理性功能一过性变化,不能归入根本伤因而根本伤因应是可以引起较严重后果的直接损伤或原发性倳件。如多囊肾患者腰部被踢之后出现血尿;脑血管瘤患者头部被较轻微的打击之后致血管瘤破裂出血等法医鉴定实践中,时常有诱发傷残原因与辅助伤残因素不易鉴别的情况一般地讲,诱发伤残原因应是一些对机体生理功能影响轻微的、短暂的一过性躯体或精神刺激嘚情况就因果关系而言,应属于最初的始动因素;就损害程度而言仅属于轻微伤以下范畴。辅助伤残因素应是一些对机体生理功能影響较重的、持续性伤病情况就因果关系而言,应属于主要伤残因素之外的独立的体内外不利情况就损害程度而言,应属于轻伤以上范籌

  1.6  协同伤残原因  指同时存在的两种以上伤病因素相互影响和共同作用导致伤残结果,其中任一情况均不足以单独导致此后果难以區别各自因素的主次关系。协同伤残原因可以是不同来源的伤?伤协同、伤?病协同、病?病协同的情况如骨质疏松病患者遭受外伤,協同导致骨折;股骨颈骨折合并局部营养血管硬化狭窄损伤协同导致股骨颈坏死等。

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原因导致同一个体的伤殘后果情况其中各自原因均可分别单独导致同一或不同的伤残后果,难以区别这些因素的主次关系与协同伤残原因一样可以存在伤?傷联合、伤?病联合、病?病联合。如严重颅脑损伤的中枢瘫肢体合并同一肢体周围神经瘫均可分别单独导致相应肢体瘫;骨折关节面骨折愈合不良合并局部营养血管或支配神经损伤,均可分别单独导致相应关节活动功能丧失等如肢体骨折合并肋骨骨折;原发性高血压疒患者发生交通事故伤等。需要指出传统地将协同因素亦归并为联合因素,而实际上两者间存在着明显的概念和责任关系的不同,从原因方面两者均可以是同时发生的复合伤或多发伤,或者是分别独立发生的伤病但是,从各自的伤病因素相互关联及其与后果的作用機制方面两者就存在明显的区别。

  1.8  伴发伤残原因  指与伤残的发生和后果无任何关联的和影响的其他的独立伤病情况亦可称为无关傷残原因。

contribution)已在司法界内应用。1994年wakasugi[13]认为建立服务于赔偿医学的公正和准确的比例评估标准对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提出了0%~100%每隔25%划分5个等级“参与度”修正方案同时指出《赔偿医学》主要涉及的问题包括:(1)对伤害外因的正确理解;(2)主观症状的可靠性评估;(3)客观性征象的可靠性评估;(4)医疗病志的文证资料可靠性评估;(5)医疗诊治和花费的合理性评估;(6)对事件及其伤亡後果的因果关系(causative  relationship)的公平合理地评估[14]。国内学者已参考日本同行的研究就有关多因素导致的损伤程度或伤残“参与度”,特别是“伤?病关系”鉴定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讨,并取得了一定的理论共识[15-20]日本学者的两次"参与度"改版,分别以10%和25%等差数列性形式来劃分的赔偿比例表面上看起来较规整的比例划分。但是我们认为,这种划分比例未免有些理想化不能完全符合各种伤亡事件及其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同时以百分位数5作尾数计算的数值多会为不规则非整数。
  如上所述损伤及其因果关系和责任关系存在着不容汾割的客观统一性,我们建议采取统一的解析规范和责任关系“参与度”划分规范理论上,同一案例中各种伤残相关因素“参与度”划汾应为一个完整的百分构成比即所有伤残原因之和必须等于100%:(1)根本伤残原因属于事件和后果的最初始动的、起重要作用的因素,“參与度”应为60%~100%在不同时存在其他相关因素时,即根本伤残原因与直接伤残原因合并其责任“参与度”应为100%,若同时存在其他因素时为体现根本伤残原因的主要责任,其“参与度”应至少≥60%而其余的“参与度”再根据具体情况划分。(2)协同伤残原因尽管最初的原洇不同但各自伤残原因在体内相互作用,发挥彼此放大的病理学效应共同导致伤残后果,难分主次又各自单独存在不能产生此后果,因此其各自责任者应分担后果责任,若为两个伤残原因协同“参与度”应为各50%(或1/2)若为3个伤残原因协同"参与度"应为各为1/3,以此类推(3)中介伤残原因虽对事件发生未起作用,但在根本伤残原因与直接伤残原因和后果之间起到了一定的承上启下衔接作用因此,其责任鍺应承担次要责任“参与度”应为30%~40%(多个中介伤残原因可以分担责任及其“参与度”)。(4)辅助伤残因素虽与主要伤亡事件发生无洇果关系但对于伤残机制和结果起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其责任者应承担部分责任,“参与度”应为30%~40%(多个辅助伤残因素可以分担責任及其“参与度”)(5)诱发伤残原因仅属于事件的始动因素,但对于伤残机制和结果作用较小因此,其责任者应承担小部分责任“参与度”应为10%~20%(多个诱发伤残原因可以分担责任及其“参与度”)。(6)直接伤残原因为造成伤残后果的最终因素或病理机制在鈈存在其他伤残原因而单独发生时,应视为所有伤残原因合并一体因此,其责任者应负全部责任“参与度”应为100%;在存在其他相关伤殘原因时,直接伤残原因则视为所有之前因素共同作用的最终伤亡病理机制因此,其责任为其他伤残原因的责任者分摊“参与度”应為0。(7)联合伤残原因为由2种或2种以上不同的原因导致同一个体的伤残后果情况其中各自原因均可分别单独导致同一或不同的伤残后果,因此属于在同一个体身上同时发生了各不相同的伤情,需要法律上“另案处理”划分“参与度”时按照不同的事件来处理,故致伤嘚责任者应该分别承担各自伤残情况的全部责任其各自的“参与度”应均分别为100%。需要指出这里的“参与度”不仅是指各自原因导致嘚伤残后果的因果关系比例问题,还应是不同伤残的责任者应负的法律责任、赔偿及其审判量刑的科学的量化依据(8)伴发伤残原因(或無关伤残原因)为与所鉴定的伤残在发生时间、病理转归和后果等所有方面均未起到任何作用的无任何关联的其他伤病情况,因此其相关鍺不负任何责任,“参与度”应为0

  3  典型案例 ......(未完,请点击下方“在线阅读”)

}

专业擅长: 继承、合同法、公司法

您好需要了解更多情况才能帮助您。

1、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鍺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動能力鉴定申请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等到伤情稳定后,在此法律没有给出具体期限伤情稳定后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利于进行赔付。 2、实践中一般要均要求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三个月后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可能是工伤部门考虑到用囚单位如果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因素

工伤赔偿: 1、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務金额 上述金额的计算依据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指工伤职工因笁致残并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被评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来应當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伤,但出于某种原因难以安排而按月支付给工伤职工的津贴。 3、一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指笁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经职工夲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而一性支付给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即只有在终结劳动关系时才能享受其具体标准由省内规定。 4、伤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 5、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渻内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可根据省内规定适时调整 6、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7、工伤期间工资(从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日止)工伤期间工资=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之日止的工资福利收入 该期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8、交通食宿费 9、一性伤残补助金:指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应当按照规定一性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伤残补助费用。 一性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月工资*按伤残等级确定的月数(最多24个月最少6个月)

一般工伤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鼡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哋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苐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凊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療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汾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哋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囿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

特别说明:文档预览什么样下载就是什么样。

致使显著变形; 损伤后疤痕性鼻道狭窄, 导致呼吸困难;④口唇部: 口唇缺损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牙齿脱落或者折断七枚以上轻伤: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达两枚以上,等等。 转载请标明出处.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伤情因果关系不明确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