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30天 已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辞职报告
邮件上写明离职時间为12月30号
电子邮件申请辞职是否有效?
公司要求立即走人是否合法
我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当时签订劳动合同只有1份
本人为女生 從事的是品牌电脑销售的工作 目前职位为店长 在该公司工作两年多
一个星期晚上要开很多会 经常要开到12点多 一直都是尽心尽力的工作
公司過河拆桥的做法让我非常气氛 也非常郁闷,感觉被背后捅了两刀
要提前走人的消息 从同事口中得知 很多人都知道了 但是老总并没有直接告知 也没有找我谈话 到底葫芦里面卖的是什么药
希望大家能帮帮我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