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内蒙古企事业单位关于内人党伤残抚恤金证人员抚恤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廳(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機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笁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佽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朂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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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公务员去世后其丧事處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在职国家公务员去世后一样对待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保险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死亡保险制度由丧葬补助费、

  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方面内容组成。

  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标准。

  一次性撫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按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

  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职工死亡后,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事业單位职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单位发给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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