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刑法或者刑事诉讼法是刑法吗论证我太难了,字数800,文章回答优秀者提升分

原标题:【讲座】胡平仁:21世纪法学研究新范式

21世纪法学研究新范式

胡平仁中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各位同学下午好!杨老师组织这个活动,问我讲什么的时候我確实踌躇了一阵。我今天要给大家讲的话题——21世纪的法学研究范式实际上是我经过了十几年的思考(的成果)。

(一)为什么要探讨這个话题

(三)法学范式的四个条件

第一个问题:为什么要探讨这个话题从大的方面来讲,主要是考虑到我们在座的同学中有绝大多數,我都没给你们上课以后也不会给你们上课,在职的学生是个例外但对在职的学生一般不会讲这个问题。

其实这个问题虽然经过叻我十几年的思考,但是放在当今的法学界它依然是一个前沿性话题,正好很契合我们这个系列讲座的主题——法学前沿换句话说,目前国内不管是多大的名家都没有人来探讨这个具有整体性、全局性和深层次的理论话题。这个话题对大家来讲可能有点残忍,因为峩们绝大多数同学都是刚刚本科毕业考上来的没有多少的理论积蓄,而这个问题本身理论深度很大所以我想先从几个具体的感性问题說起,为什么要探讨这个话题

我列举了这么几个理由,但不是全部的理由:

第一就是抱残守缺的现有法学研究,或者说(抱残守缺)現有法学研究的范式为什么说是抱残守缺,我等下再展开来讲这里仅提示一下。在座的很多同学都是国际法专业的那么一个问题就昰,国际法到底算不算法国际法学到底算不算法学。这个问题争论了两百多年了现在从感性上来讲,法学界的人几乎已经没有人怀疑國际法学是法学中的一个成员但是我们反过头来回想,我们现有的法学理论又有哪一种理论能够回答国际法或者国际法学是法学中的一個成员

第二,是否需要把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踢出法学大家庭我这样说,可能会得罪一大批人我们茬座的同学绝大多数都是这些专业的,但是我为什么提出这个问题呢因为按照我们既有的法学理论研究范式,这些学科都将剔除出去僦像我们在说现在社会上有很多农民工,所谓的黑户口既不算乡里人,也不算城里人我们列举的这些学科,按照传统的法学研究范式也将找不到自己的法定地位和自身身份。等下我讲到后面大家再回过头来思考这些问题。

第三如何看待民商法中的亲权、无因管理權和公司权力?为什么提出这个问题也是跟我们现有的抱残守缺的法学研究范式密不可分。

第四如何理解国家权力的来源与归属,权利本位真的是正确的吗这实际上是两个问题。我们简单地说前面的问题如何理解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归属?大家知道都有一句名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但是国家权力是怎么来的我们都会说无数的公民转让自己手中的一部分权利right,然后彙聚成了国家权力power但是无数right为什么就会转化成为power呢?到目前为止国内外没有一个学者能够回答这个问无数的权利right加起来,为什么会变荿power我们打一个形象的比方,这里放着一堆柴火我再加一堆柴火,它是一堆柴火还是一堆什么别的东西呢大家思考过这个问题吗?既囿的法学理论没有任何一种理论可以回答这个问题,所以我称我们既有的法学研究范式是抱残守缺的是残缺的、跛脚的。而我们法学悝论应该正视而不应该回避这种种问题

第五,中国法学是该摆脱“跟班式科研”的时候了!“跟班式科研”不是我提出的概念而是我們中国社科院的一个学者提出的,它指的是几十年来甚至是近百年来,中国的学术研究基本上是跟在西方学者后面亦步亦趋不敢越西囚雷池半步。西方研究什么问题我们就研究什么问题,西方不研究什么问题我们也就不研究什么问题。西方对一个问题怎么看我们僦怎么看。我举个最简单的例子现在我们国内的一个热点话题,那就是调解现在国内不知道有多少法律院系在研究调解,但同学们可能不知道在九十年代末以前,调解在我们中国基本上是被否定的特别是在诉讼法学界,颇为一致地主张取消调解不信的话,大家可鉯去翻阅九十年代末至本世纪初那几年的各种法学刊物以及出版的相关著作。因为大家都认为调解是我们中国古代落后的东西但从本卋纪初开始,调解现象开始被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认为是“东方经验”于是出口转内销,调解在最近十年左右的时间又突然兴盛起来叻官方也说要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社会各界又把调解强调得无以复加以至于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调解因西方首肯而在中国發生戏剧性的命运逆转这是很典型的跟班式科研的例证。我们的法学研究范式也基本上属于典型的跟班式科研。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嘚法学研究范式都是西方人的研究范式,这个范式是抱残守缺的但我们国内的学者没有任何人质疑它、完善它。

20世纪、特别是20世纪的后半期是美国主导的全球化时代但是现在这几年,种种迹象表明全球化的新时代正越来越由中国主导。中国的法学研究在学习西方的同時也应该勇于跳出西方研究的窠臼,应该以新的思维来反思既有的东西特别是反思既有的研究范式。

在座的同学至少都有四年以上的法学学习经验我今天的主题真正说起来就四个字:温故知新。有一半左右的篇幅或时间我会带领大家去回顾19世纪后期以来,我们中国嘚法学界的发展历程尤其是以法理学为代表,然后再提出我们新的研究范式

引言的第二个问题,什么是范式现在这个词是很流行的,但它最早是八十年代从美国引进到我们中国的1986年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的著作《科学革命的结构》,现在这本书已经被重新修订再版,已经很厚了,“范式”这个词就来源于此。它主要是指一大批研究者所共享的具有指引性和规范性的一套科學信念、价值标准、研究平台、研究方法和理论技术等等。这里强调为大家所共享的而不是一个学者所独有。如果是一个学者提出来洏没有学者附和,这个只能叫做一个理论框架;如果有一大批的学者赞同并加入进来那么就会成为范式。范式一旦形成大家都会在范式的范围内进行学习和研究,这就是一个平台但如果这个既有的范式遭到广泛的质疑,那么新的范式就会产生我们就会在新的框架和噺的平台内展开新的探索。

引言的第三个问题法学范式的四个条件。

一种理论框架要成为法学范式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也可以说是五個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必须有一个独特、坚实的逻辑起点,它既是该法学理论的支点又足以区别于其他非法学学科。我们法学现有的邏辑起点是什么学界谈论最多的,是权利但权利能否构成逻辑起点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逻辑起点必须是一个单一体。所谓单一体僦是没有分化没有对立面。权利的对立面是义务所以它不配作为法学的逻辑起点。法学逻辑起点既是法学理论起点又是区别于其他非法学研究的焦点。那么是什么使得我们的法学跟政治学、经济学等其他学科区别开来呢这正是法学的逻辑起点需要探索与回答的。

第②个它要有一整套的范畴体系,并构成其内部的逻辑自洽由逻辑起点出发派生出一系列相关的概念、范畴。所谓范畴就是指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那些概念。这些范畴必须相互关联自成一体。单独的一个概念、两个概念是不能构成一个理论体系的更不构成一個学科。在座的同学很多是经济法专业的,我建议你们思考你们所学的经济法学它的逻辑起点是什么,它的核心范畴又有哪些

第三,要一定的开放性能保持对外部世界的解释力,并从外部现实世界获取法学自身发展的能量或动力法学跟逻辑学不同,它仅仅是从逻輯起点开始的合乎逻辑的范畴展开过程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对社会生活对人们的思想行为有重大的影响和调整作用它必需要开放,不能跟社会不搭界不能跟人们的生活不搭界。保持这种开放性能够保持对外部世界的解释力,包括法理学包括我们的部门法学在內,我们一切的法学知识 其实都是从法律和法学的角度解释我们的社会生活,保持一定的解释力并从社会实践中获取自身发展的动力。一个理论对社会生活的解释力越高这个学科的生命力也就越强;同时它还要从社会生活中获取自身发展所需的能量。

第四要有广阔嘚研究空间,能被一定范围的学术共同体所认同能够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学研究方式的东西,必须要有很广阔的发展空间乃至于不仅我們中国的学者可以在这个空间里面展开研究,外国的学者也照样可以;不仅今年、明年可以研究可能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之内都可鉯在这个平台上研究。这就说明它的内容很丰富越是这样的东西越足以成为一个研究方式。我们回顾一下科学史牛顿力学它就是一个范式,是一个经典物理学的研究范式它足足支撑了几十年的物理学的发展,直到20世纪初爱因斯坦的相对论以及稍后量子力学这些理论出來之后物理学才从经典物理学走向现代物理学,至少八九十年时间一直在这个平台上来研究。可见一个真正称为范式的东西必须足以支撑该领域的专家学者长时间地去探索去挖掘就像富矿一样。如果出一个题目我研究了一点,写了一两篇文章然后就没话题说了,那最多只能构成一篇文章或者一个人的理论体系而不能成为学界的研究范式。范式应该能够为一定范围的学术共同体所认同并足以支撐共同体多个面向的探索。所以我刚才讲到范式可能是一个学者提出来的,但提出来之后能够引起大家的共鸣或者是经过一定时间会引起大家共鸣,大家都不约而同地在这个平台或者框架内来展开自身的研究这样的话就构成了范式。如果仅仅是一个学者提出来那只能是叫做一个理论体系或者一个研究框架,它不构成范式所以第四个条件里实际上包含了两个条件。没有广阔的研究空间就不可能为囲同体所认同,尤其不可能为共同体所遵循这样的理论体系就仅仅是体系,而不是范式

一、中国传统法学(律学)范式及其解体

在讲21卋纪的法学研究范式之前,我们要回顾一下两个问题:一个是我们中国传统的法学研究范式第二个,20世纪的法学研究范式又是什么

(┅)中国传统法学(律学)范式的基本内容

中国传统法学叫律学,它研究范式的基本内容我个人归纳了一下,不一定准确同学们特别昰对法史感兴趣的同学可以思考,我把它概括为这个四个方面:第一以礼法秩序为价值追求我们的古代法学它更强调秩序,而现代法学鈳能最强调自由这是一个区别。第二它是以权力为本位,以调解与审判为主要解纷手段请大家注意,我们法学界包括法史学界,嘟认为我们中国古代法是以义务为本位的我认为这个提法不对。如果古代法是以义务为本位的那我们古代法就是很平等的,因为所有嘚人在社会生活中都有义务都要履行义务,但是相反古代法,不仅仅我们中国实际上西方的古代法也是以power 这个权力为本位的,而权仂是一种稀缺资源它并不是社会上所有的人都拥有power这个权力,只有少部分人属于社会地位比较高的人,他才拥有power这种资源所以power权力為本位,法学必然就强调不平等也即等级观念。第三以天理、人情、法义、礼制为主要范畴和思考维度这四个最基本的范畴,构成了整个中国古代法学研究的基本空间这一点我们中国古代法体系跟西方,不要说跟现代法体系不同跟西方古代法体系也是不相同的。第㈣是以规范疏解为主要研究方法古代的法学主要是律学,它是注释法学用我们今天的语言来表达就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教义学。大家都知道的《唐律疏议》就是很典型的注释法学成果;《宋刑统》我不知道在座的同学在大学阶段学法制史的时候有没有认真学过,还有流傳很广的歌谣《刑统赋》它是带有普法性质的,但实际上也是对《宋刑统》进行解释

(二)近代法观念的输入与传统法学范式的解体

箌了19世纪后半期,具体来讲是19世纪60年代中期西方的近代法观念开始输入到我们中国,我们的传统法学范式逐渐解体19世纪60年代我们有第┅本西方的法学著作,《万国公法》被翻译成中文《万国公法》翻译成现在的语言就是国际公法,实际上就是狭义上的国际法传教士茬翻译这本书的时候,right这个词第一次被翻译为权利所以这时西方权利观念开始东渐,当然首先是东渐日本然后到我们中国,特别是19世紀末20世纪初这个世纪之交的时候随着戊戌维新和晚清政府迫于内外压力而实施的新政,西方意义上的法理学以及部门法学正式传入到中國从法理的层面来讲,权利、义务、人权、宪政、法治、平等、自由还有民主,这些崭新的观念开始传入并像集束手榴弹一样在中國传统律学体系中引爆,从而加速了中国传统法学转化的进程

晚清的修律,是一个非常重大的起点不仅对我们中国的法律制度,而且對中国的法学研究都是一个非常重大的转折点而在这一次修律过程中,展开了一场影响极为深远的大论战即以张之洞、劳乃宣为首的、以维护君主专制和宗法家庭制度为主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以维护“人权”为号召、强调以个人为本位的国家利益高于镓族利益的“法理派”的尖锐论争。尽管论争最终以法理派的妥协而告终但经过“法理派”的努力,引进了西方资产阶级的一系列法律觀念和法律制度指导了清末的变法修律活动,打破了中国传统的法学理论体系

二、20世纪前半期中国法理体系的探索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梁启超是一个功不可没的人梁启超是个百科全书书式的学者,我们人文社会科学的几乎所有的学科他都有推动转型之功。变法先驱梁启超是中国第一个较为系统地阐述法理学的学者是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奠基人。他在1898年发表《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一文首倡法学研究。他所撰《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1904年)是中国第一部法理学专论

20世纪20-30年代,我国法学研究较为繁荣是当时的“显学”。当时读夶学的人据说有一多半以上都选择读政法系,而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了法学和法理学的兴盛当时法学理论的研究主题有:(1)法理学的對象、范围与方法;(2)法的起源、本质与特征;(3)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4)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5)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6)法律适用与法治。其中关于法理学、法哲学的对象及构成法律与国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本位问题法治及法治精神的养成等,见解颇为敏锐、深刻甚至独到大家从当时法学理论研究的主题就可以知道,跟我们今天本科阶段所学的法理学大同小异这意味着茬当时已经初步奠定了我们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的基本框架,初步奠定了我国以权利为本位、以权利义务为核心范畴的现代法理体系的雏形换句话说,同学们今天自觉不自觉地在采用的、在学习的整个的一套法律知识早在二三十年代基本确定下来它的关键点就是以权利為本位。

从1922年到1928年甚至到了30年代初,当时研究的一个很热门的话题持续了十年之久的一个话题就是法律本位论。这个话题的讨论直接奠定了我们现在的法学研究基石如果从国际背景来讲,只不过是把西方的法学研究方式移植到了我们中国只是完成了初步的移植,但從我们自身来讲这个变革是深远的,因为初步地勾勒了我们现代法学范式的基本内容而这一套范式跟传统法学话语体系是完全不同的。

20世纪30年代末至40年代末中国法理学进入所谓“批判”与“自觉发展”时期,其实是进一步完善深化了二三十年代的那个初步奠定的法理體系部门法学的研究更是从部门法的角度运用和具体化了这个法理体系。当时的法学理论研究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突破传统的法理学囷法学通论框架的法学理论著作开始出现;二是涌现了许多法理学专题著述标志性作品有蔡枢衡的《中国法律之批判》和《中国法理自覺地发展》,梅仲协的《法律论》(一名《法理学大纲》)等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此外还有李祖荫的《法律学方法论》(国立湖南大学法律学会1944年)、唐表民的《法律之谜》、费孝通的《民主·宪法·人权》(生活书店,1946)、吴之椿的《法治与民治》(苼活书店,1946)、高承元的《正负法论——辩证法的法律学方法论》(1948年订正再版)等值得注意和肯定的是,从五四运动开始马克思主義的法观念就逐步引进到我们中国,并在根据地和解放区建立了实践马克思主义法观念的法律制度但是,真正系统化的马克思主义的法學范式的形成是40年代具体就是1947年起李达教授在我们湖南大学讲这个法理学课的时候开始创设。

三、20世纪后半期中国法理学体系的形成与變革

20世纪后半期中国法理体系实际上也是中国法学研究范式它的形成和变革涉及到这么几个问题:(一)“旧法体系”的彻底摧毁与维辛斯基法理体系的确立;(二)法本质问题的讨论与维辛斯基法理范式的扬弃;(三)法律本位问题的讨论与权利义务法理学范式的形成。

第一个问题是旧法体系的彻底摧毁与维辛斯基法理体系的确定。

所谓旧法体系是新中国即将成立的时候对国民党政府法律体系的一個称呼,它实际上是国民党政府法律体系的一个泛称在1949年2月的时候,由当时的王明起草代表中共中央发了一个关于废除国民党政府六法铨书的这个指示中就明确提出国民党的所有的法律制度在新中国全部作废,这是一个很重大的事件

另一个重大的事件,这就是所谓的維辛斯基法理体系它又叫做阶级斗争法学研究范式。维辛斯基是40年代苏联的最高检察官相当于最高检察长这样的角色。在斯大林对苏囲党内进行大清洗的时候维辛斯基是一个帮凶。他的这个维辛斯基法理体系是在1945年苏共苏维埃的一个讲话中确立起来的具体的内容我們在这里不讲了,但这个维辛斯基法理体系不仅影响到了苏联而且影响到我们中国几十年,从50年代开始一直到70年代末我们中国基本上沿用的这个法学范式,不仅仅是法理学整个法学基本上都是维辛斯基体系,实际上都是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法律就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简称政治工具论

第二个方面是法本质问题的讨论与维辛斯基法理范式的抛弃。这个时间是改革开放以后关于法本质问题的讨论,新Φ国成立以后大概进行过有3到4次最早的一次是1952年到1954年;第二次是1980年到1986年,正好是改革开放的早期对法的概念和本质问题产生很大的争鳴。这两次争鸣实际上都是针对维辛斯基法学理论范式中的某些重大问题提出来的特别是80年代的这次,最大的成果就是彻底抛弃了维辛斯基的法理体系,否定了把法当成仅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这样一些观念

第三个方面,那就是法律本位问题的討论与权利义务法理学范式的形成时间点就是1988年。

法律本位问题指的是法律以什么为出发点、核心和归宿即在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中,何者应在法律上居于主导地位

这句话的后半句是我说的,跟法学界的主流观点不一致也就是说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何者應在法律上具有主导地位我们的主流观点是权利和义务何者应在法律中居于主导地位,这就是所谓的权利本位论或者是法律义务本位論。我们刚才讲过早在20世纪的二三十年代,我们国内法学界就围绕法律本位问题展开过一次长时间的讨论但是在80年代国内开展法律本位问题讨论的时候,20年代的这场争论几乎被遗忘了因为我们新中国成立以后基本上就与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学传统全部割裂开来了。

1988年张文显教授出了一本书《法学基础范畴研究》。在吉林大学召开的这次会议上就以讨论他这本书中的内容为主从而引发絀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法学要以权利为本位的观点以这个观点为主,最终确定了一个我们现有的法学研究范式就是我称之为权利义务法理学范式。在这次会议上和会后权利本位论相继遭到了“义务重心说”“权利义务一致说”(又称“无本位说” )的驳难以及政治性的批判。但经过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讨论以后权利本位论获得法学界的广泛认同,权利本位法理学范式最终得到了确立

总体上来讲,我们现有的法学研究范式可以说初步的形成是在20世纪的二三十年代但正式成为社会主义中国一致认同的研究范式是始于80年代末的这个討论,一直到现在将近30年改革开放后法学的第一批领军人物,包括张恒山教授等等这些反对派他们的法学研究都是两个核心范畴,不管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义务为中心都是强调权利和义务,所以我把它们统统称之为“权利义务法理学范式”我们所学的所有的法学知識(包括部门法学)几乎都是以这个“权利义务法理学范式”为基础构建起来的。

“权利义务法理学范式”之主流的权利本位论其基本觀点有三个:第一,权利和义务是表征法的本体属性的核心范畴权利的反面就是义务、义务的反面就是权利;二者之间存在着结构上的楿关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和价值上的主次关系。第二任何一种理论体系都必须有自己的基石范畴,而现代法学嘚基石范畴便是“权利”第三,“权利”和“义务”是一对历史范畴义务本位的法律文化以义务为法的逻辑起点、轴心、重心去安排權利义务关系;权利本位的法律文化以权利为法的逻辑起点、轴心、重心,主张义务来源于、从属于、服务于权利其实这里面隐含着一個很重大的矛盾,如果真的像权利本位论所说的这样权利义务是一对范畴,权利的反面就是义务、义务的反面就是权利的话以谁为本位都无所谓。而且它们还存在着前面讲的各种各样的关系尤其是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等等,除了主次关系不同以外其他基本上以权利为本位、以义务为本位都没关系。你以权利为本位意味着以义务为本位因为义务就对应的权利,所以说这是权利本位論或者说是权利义务法理学最大的一个缺陷这也是导致张恒山教授他们抨击权利本位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权利本位论”的最大貢献在于它实现了法的本质论的更新。因为以前强调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经过讨论,开始抛弃了这个观点并把法学中诸多被视為具有政治禁忌的论题(如“权利”和“人权”等)从当时极左政治或僵化的意识形态中解放了出来,把这些东西“脱敏”了使之成为公众的和学术的论题,从而为很长时期纯粹政治化的法学话语引入了社会化与学理化的元素也正是从这次讨论以后,我们的法学才开始潒法学研究

四、叩问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学研究范式

这部分我想讲三个问题:(一)对权利本位法理学的批判及权利—权力法理学范式嘚提出;(二)新世纪初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诘问;(三)法学理论界应该为中国法律和法学的全球化与本土化提供理论和范式支撑。

先谈第一个问题权利本位论到了特别是90年代末,一般是以1998年左右为界开始遭受了一场比80年代末90年代初更强有力的冲击或者说批判。童之伟教授发表了一系列被认为对既有的法学研究范式产生了非常强劲的冲击的论文我把他的理论主张概括为权力-权利法理学。

1998姩以来童之伟教授在批判“权利—义务法理学”的种种理论缺陷的同时,提出了一套以法权为中心以权力权利的矛盾关系为分析线索嘚权利—权力法理学范式(这个也是我的概括,他自己本人没有这么说)这集中体现在《再论法理学的更新》(《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法律关系的内容重估与概念重整》(《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论法学的核心范畴与基石范畴》(《法学》1999年第6期)、《以法权为中惢系统解释法现象的构想》(《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等文章中。“权利—权力法理学”的基本观点可以概括如下:

(1)权利是社会个体利益和个体所有之财产的法律存在形式;权力是公共利益和公共机关所有之财产的法律存在形式

(2)权利和权力是最基本的法现象,是法嘚全部内容(它们的负的内容是义务)权利与权力的矛盾是法律生活的基本矛盾。

(3)权利与权力在根本上是一个统一体即无差别的存茬都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都以归属已定之财产为其物质承担者权利和权力后面的财产内容,是理解权利、权力的钥匙

(4)法權即法定之“权”。在法律层面它是权利权力统一体的法学反映;在社会内容层面,它是全部法定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学反映;從物质属性看它是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的法学反映(或者说法权以社会的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为本源)。

(5)法权分析方法是法学特有嘚分析方法应以法权为中心系统解释法现象。

在笔者看来上述五个基本观点,既是“权利—权力法理学”的所“得”同时又是其“夨”之所在。

第一把“权利”和“权力”分别理解为个体和公共的利益与财产的法律存在形式,其“得”在于为这两种重要的法律现象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法学基础使其不显得过于抽象与空洞。其“失”则在于把法律上的“权利”和“权力”误为现实中的“权利”囷“权力”把应然的东西误为实然的东西,很容易误导读者而且这一观点视野过于狭隘,未能充分揭示“权利”和“权力”的内涵茬法律和法学意义上,权利乃是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可以获得的某种利益而权力则是一方凭借其所能控制和支配、同时又是对方所必需的某些公共资源,单方面确认和改变法律关系、控制和支配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能量和能力这意菋着“权利”和“权力”都与利益或财产有关,但并不直接等同于利益或财产更不局限于利益或财产。

第二认为权利和权力是最基本嘚法现象,是法的全部内容(它们的负的内容是义务)权利与权力的矛盾是法律生活的基本矛盾,这一观点的所得在于它在国内外法学堺首次凸现了“权力”范畴的重要地位和深远意义强调了权利与权力的矛盾在法律生活的重要性。它的“失”就在于犯了与“权利—义務法理学”同样的以偏概全的毛病尽管权力现象在所有的法律生活领域都或多或少、或隐或显地存在着,但大体而言权利与权力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公法领域;而私法领域的矛盾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权利(或者说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矛盾。中外传统法学的弊病在於用私法领域的现象覆盖所有的法律生活而“权利—权力法理学”则走向另一极端,用公法领域的现象来涵盖所有法律生活只见公法鈈见私法。导致这一状况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童之伟教授身为公法学者这一学术背景的局限

第三,认为权利与权力在根本上是一个统一體即无差别的存在都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都以归属已定之财产为其物质承担者其“得”在于深刻地指出了权利和权力后面的财產内容,是理解权利、权力的钥匙;其“失”则在于把“权利”和“权力”视为在根本上是一个统一体即无差别的存在完全漠视二者之間的根本区别。从理论上说“权利”的本质是平等,它表征的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即直接的互助合作、互惠互利的关系)洏“权力”的内核是不平等,它表征的是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关系(即直接的命令与服从关系)童之伟教授却抹煞了权利和权力的根本區别,并且如同“权利本位论”者及其他学者一般从根本上漠视或否认了法律义务范畴的独立地位与独特价值,特别是完全无视法律责任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和标识性意义从而无法让人们全面、准确地认识与把握法律的运行机制。从实践上说把“權利”和“权力”视为一个无差别的存在,客观上是有害的会为权力本位披上合法性外衣,打开其肆行的方便之门

第四,提出法权即法定之“权”是权利权力统一体的法学反映,并以社会的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为本源这一观点的“得”在于引导人们重视对法学基石范畴和逻辑起点的探索,以及“法权”之类作为法学基石范畴和逻辑起点的本源性及其财产属性并且清醒地认识到了无论是“权利”还昰“权力”都不适宜作为法学的基石范畴和逻辑起点。我刚才已经提到过作为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的东西,必须是一个单一体也就是沒有分化的东西。如中国传统哲学的逻辑起点就是“道”或“太极”而不是作为其分化形态的“阴”“阳”。法学中像“权利”“义务”这样有对立面的东西都不能作为一个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童之伟教授已经初步意识到这一点权利-权力两个概念,任何一个都不构荿逻辑起点power不行,right也不行于是他改造了原有的“法权”这个概念,使之成为“权利—权力法理学”的逻辑起点这方面的努力有助于紦法学建立在一个坚实的基础上并真正系统化。其“失”则在于作为所谓权利权力统一体的法权无法涵盖或衍生出其他的法学基本范畴並且不符合基石范畴所应有的历史起点与逻辑起点相统一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归属已定之财产乃是法律上的概念,它和作为法定之权的法权都无法解释法的本源是什么

第五,提出法权分析方法是法学特有的分析方法应以法权为中心系统解释法现象,这表现出一种法学方法论上的自觉长期以来,人们并没有清醒地认识到法学自身独有的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而只知道借用其他学科的方法,因而法学未能对其他学科做出应有的贡献特别是方法论上的贡献。“权利—权力法理学”明确提炼出法权分析方法其意义不容否认。但基于上述种种缺陷或失足法权分析方法的不足也就成了先天性的。

第二个问题新世纪初邓正来教授“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詰问。这也是在探讨全球化的21世纪的中国法学应该是什么样的研究范式与一般性关注全球化对中国法律和法学的影响不同,在《中国法學向何处去》和《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等论著中邓正来先生关心的是世界结构中的中国及其法学的主体性问题。他关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诘问表面上是在叩问全球化时代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或理论判准,实际上旨在揭示:在全球化时代中国或中国法学既是“剧中人”,也是“剧作者”之一“作为‘剧中人’,中国或中国法学一定会受到全球化进程既有逻辑的影响但是作为‘剧作者’,中国或中国法学应当去努力建构根据中国自身利益或立场的视角” 这确实是当今的中国法学学者不容回避的一个凝重话题。不仅邓囸来教授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张文显教授等人也在试图想做出新的努力,但是他们都只是意识到全球化对我们法学研究将会产生一个重大嘚影响至于法学到底应该怎样来全面并深层次地回应,他们都没有展开进一步的研究只是提出问题。

第三个问题法学理论界应该为法律和法学的全球化与本土化提供理论和范式支撑。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中国日益紧密地被镶嵌入复杂的世界结构之中。这就是当下Φ国法学的立足点法律全球化在推进世界一体化的同时,也加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利益不平衡的矛盾并对国家主权观念以及各民族传统法律文化提出了挑战。

从事实和价值两个方面来审视法律全球化以及在此过程中的诸多矛盾不难发现,一种既反映人类法律攵明共同属性又关照各民族国家本性的异质且多元的法律全球化模式是可能的中国的法学界尤其是法学理论界,不仅应该为中国法律和法学的全球化与本土化提供知识和理论支撑更重要的是要提供主体性的战略思考(自主范式)。

五、法益法理学范式的基本观点及内在邏辑

我们用了将近一个小时的时间来讲中国传统法学的研究范式特别是20世纪的法学研究范式。这些实际上都是铺垫还不是我今天讲座嘚主题。

下面就开始正式进入讲座的主题:21世纪法学研究的新范式应该是什么

在我看来,法律的核心内容和法学的核心范畴不只是权利囷义务也不只是权利和权力,而是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其本源则是法益。由此我提出了一个全球化时代的法益法理学研究范式(实际上还只能说是“准范式”)。

先来看既有范式的重大缺陷远的如阶级斗争范式就不讲了,这已经遭到了大家的抛弃张文显教授等人所确立的权利义务法理学范式(实质上也是西方的法学研究范式),前面讲了它的三个贡献;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它最大的缺陷那僦是以私法现象涵盖全部法学。为什么大家回想一下我们所学的法学知识,权利和义务基本上是针对私法,也就是民法、商法、知识產权法、婚姻家庭法这些领域即广义的民法领域的法律现象。

在私法领域中法律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确实是权利和义务,当然还有责任而以往的法学研究范式就来自于西方国家。刚才讲了从19世纪末开始,直接引进了西方的法学研究范式这就意味着传统的法学研究范式一直到现在为止都是建立在私法基础之上的。

为什么会这样大家知道,西方法学大多是在古罗马法以及后来的日耳曼法的基础上發展起来的。而古罗马法最发达的就是私法。尽管现在一些研究古罗马法的学者认为古罗马的公法也很发达但至少在20世纪末以前,学鍺们更关注的是古罗马的私法而权利义务恰恰是私法最核心的两个东西。所以很自然地好像权利义务就是法律现象的全部了,其实错叻只不过人们没有去反思、没有去发现,由此导致了很多不可理解的现象

比如说我前面提出的几个问题里面,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感触“亲权”,我们现在法学很少提到它了我印象中只有魏振瀛教授主编的、2000年出版的第一版红皮本的《民法》有亲权,但是后续版本删掉了其他的民法教材中很少提到亲权这个词,但是亲权是很有用的概念而且是我们考察法学研究范式的一个很重要的切入口。

为什么這么讲因为私法领域里的亲权,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在中国古代法和古罗马法中它是power,但是在现代民法中明显变成了right为什么?大家去思考再比如,我们在前面提到的无因管理之权我们现有所有民法都把无因管理之权看为right,其实是power为什么是power呢?因为在特定情况下無因管理人,可以不经过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单方面决定处置财产。比如你捡到了一些活物或者说是鲜物怕坏了,你又不可能保留到主囚来尽管无因管理之债是应当无偿返还的,但这个无因管理之债有个义务即管了就要管到底,帮人帮到底收留了这东西就要管好它。容易腐烂的东西你收起来了等主人来领的时候坏了怎么办呢?你没有尽到无因管理的责任所以这些情况下法律往往赋予了无因管理┅方有变卖处理的权力。当然处理的结果你可以将变卖得到的钱保留下来转交给财产所有人。由此可以看出无因管理之权不是right而是一种power

我们的商法中,研究很多的一个话题是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就是如何配置公司的权力股东会和监事会的权力,股东的權利与经营管理人的权力如何平衡的问题而这些power并不是传统民法学right可以解释的。同样的古代婚姻家庭中男女就不平等,夫妻是不平等嘚主体结婚不叫结婚叫做娶或者嫁,这就有主次之分离婚不叫离婚而叫做休妻,那是由男方单方意志决定的怎么能叫做right呢?所以说傳统的法学研究范式不能涵盖公法甚至连私法中的一些古代或现代的法律现象也无法解释。这就是前面所讲的传统法学研究范式的弊端我称之为抱残守缺的研究范式。这是权利义务法理学研究范式最大的缺失

那么,童之伟教授的法权法理学或者称之为“权利-权力法悝学”呢?其最大的“得”就是凸显了power地位。传统法学最大的问题是无视power权力这个法律现象而童之伟教授把权力纳入法学研究范围,使之成为法学的核心范畴之一其最大的“失”,跟“权利—义务法理学”正好相反“权利—义务法理学范式”是以私法现象覆盖全部法律现象,而“权利-权力法理学”是将权利和权力的矛盾这一公法现象不恰当地放大放大为整个法学的基本矛盾,而无视私法领域的法律现象和基本矛盾这是他的专业的局限,因为童之伟教授是研究公法的尤其是研究宪法的,他把宪法中的公法现象不恰当地上升为整个法学研究的法现象,这就是他最大的失

在座同学大多数学的是部门法学,部门法学的长项就是能解决具体的现实问题但最大的弱項就是局限于一小块领域。我们的观点、我们的知识并不能代表整个法学在你这个领域是对的,跳到另一个学科可能就不对但我们法學界很少有人有这个意识。我举一个例子“法人”,我查找了最新的《辞海》还是按照八十年代的解释: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活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在《民法总则》、《民法学》论著中这样讲是可以的,但只能限于民事法律领域这个解释引鼡到整个法学就错了。比如用到刑法领域、行政法学领域就显然不对了。但是很多词典编纂者很多学者在解释什么是“法人”的时候嘟是盲目照抄《民法通则》或现在的《民法总则》的定义。这就暴露了我们研究部门法的一个局限有的问题在你这个范围内是对的,但茬其他学科就不对至少是很可能不全对。童之伟教授就是缺乏这个意识他自己研究宪法的,所以拿宪法学的法现象涵盖整个法学的现潒

正是基于这两种范式的缺陷,我提出了我自己的“法益法理学范式”

“法益法理学范式”的基本观点概括起来就这么几句话:法律嘚核心内容和法学的核心范畴不只是权利和义务,也不只是权利和权力而是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而它们的本源则是法益这句话嘚意思是说,权利、权力、义务、责任都是由法益派生出来的故而我又称之为“四位一体说”。进一步说“法益法理学范式”包括三個方面:(1)法益是法的本体和法学的基石范畴;(2)法益分析方法是法学独有的研究方法;(3)法益法理学能涵盖和解释全球化时代多え化与多层面的法律现象。

“法益”概念不是我提出的是德国刑法学界提出的。在本世纪初张明楷教授研究德国、日本以及我们中国囼湾地区刑法学中的法益理论,写成了一本书《法益初论》张明楷教授实际上已经改造了德国、日本、中国台湾的法益概念。因为在德國的刑法里“法益”所指仅仅是所保护、所干预调整的是不在传统刑法范围之内的那一部分利益,范围很小但张明楷教授《法益初论》里的“法益”,是指刑法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利益这已经具有了法理学意味,这个范围就很广了

我进一步把它改造成法理学、法哲学等法学理论中的概念。即“法益”就是具有法律意义的、需要法律干预或者调整的利益那么就是它派生出权利权力义务责任,戓者说法益就是四位一体的东西

法益是法的本体,是法学的基石范畴所有的法学范畴都是由法益派生出来的。它就像一座房子的基石┅样一切都起源于它。这是我的第一个观点对此,我们结合后面的法益法理学范式示意图来看就比较清楚

我的第二个观点是,法益汾析方法是法学独有的研究方法在童之伟教授之前,我们法学界几乎没有多少学者提出我们法学独有的研究方法是什么至少没有自觉哋从理论上认识这个问题。而童之伟教授提出一个法权研究方法是法学独有的研究方法这个是很值得肯定的。这至少说明他有自觉的法學意识每个独立的学科都有自己独有的研究方法。比如说经济学的成本和效益的分析方法社会学实证调查研究的方法,而我们法学就昰法益分析方法法益分析方法具体而言就是权利、权力、义务、责任的分析方法。

而我提出的法益法理学可以涵盖和解释全球化时代的各种法律现象我们还是先来讨论一下法益分析方法。法益分析方法是我提出来的法学独有的研究方法那么这个法益分析方法跟权利义務分析方法和权利权力分析方法有什么区别呢?先请大家看这个示意图:

法益分析方法的三菱形立体性思维空间

这是一个三菱型立体性思維空间图四个概念构成了一个立体性的三菱形。

我们现有的主流的方法主流法学方法就是权利义务分析方法,就是强调权利和义务┅条直线,而童之伟的强调的是另一条直线权力和权利的分析方法它们都是一种我称为“线性思维”的方法,都只算事实上的法学研究方法中的多维中的一维所以他们的局限非常明显。而我认为我提出的法益分析方法更切合法学研究的实际它是由这四个概念密不可分,构成的一个立体型分析法具体的内容我就不展开来讲的,大家可以尝试看事实上我们说,搞部门法他们经常要搞案例分析你怎么會一样呢?

案例分析和外部两个一抓住法律关系这个案例涉及哪几种法律关系?第二每一种法律关系,主体他们各自有哪些权力或权利要履行什么法律义务,由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应该要承担什么责任,是不是这样的分析基本上所有的法律现象都可以用這个方法分析,而权利义务显然不能适用于公法案件权利和权力显然不能适用于私法案件,这是关于法益分析方法跟权利-权力分析方法或者说法权分析方法的区别。

第三个观点是法益法理学能够涵盖和解释全球化时代多元化和多层面的法学现象。

这就涉及到我们前面提出的几个问题请大家一起来回想。第一个问题国际法算不算法。传统的法学理论没有回答这个问题权利义务法理学没有办法解决問题,因为它们都是限于主权国家范围之内的法律现象而概括出来的一套理论认为法就是上升为国家一致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那么国际法是谁的意志90年代初的时候,也曾经有个解释说国际法也要得到主权国家认可,所以它也体现了主权国家的意志但是国际法有很多表现形态,尤其是国际私法和国际商法的主体并不只限于主权国家特别是发展到我们今天全球化时代,国际社会的主体已经远远不只是國家的它有亚国家的企业,还有个人甚至还有超国家主体,比如说像独联体、欧盟这样的还有像联合国组织这样的全球性主体。在這种多元主体的情况下全球法或者说是国际法,怎么说能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呢显然传统法学没办法解释,童之伟教授的权利-权力法學也没办法解释

下面我们来看刚才讲的第三个问题,就是说我说的法益分析方法的研究范式可以涵盖全球化时代多层次多侧面的法学研究这就是我提出的法益法理学范式。但是先请大家看一看这个示意图

我们在座的有些同学是研究社会法的、研究文化法的,文化法可鉯属于广义上的社会法还有研究卫生法,在传统的法学中理论框架中就基本上没有立足之地,但是在这个框架中它就有它的重要地位看不看得明白,看不太懂我简单的说一下,有疑问的大家可以待会提出来我讲到了没弄懂的提出来。

法益法理学范式的内容极为丰富其整体关系格局可用如下示意图来表达:

这个示意图最右边的“利益”,是所有的社会科学共同研究的对象20世纪90年代的法理学至少囿一章要讲法律与利益,说明法和利益是很关系非常密切我们现在的法学,部门法学尤其是法理学基本上已经很少再讲利益了。其实說穿了我们的社会之所以需要法律,主要是要用它来调整利益分配以及因为利益分配引发的各种各样的问题预防和解决利益纠纷。但昰利益并不是我们法学独有的研究对象我们刚才讲了一个学科,一种理论体系都要有自己独特的逻辑起点。利益显然不是法学的逻辑起点因为如果把利益当成这个逻辑起点的话,那么经济学研究经济利益你怎么跟经济学区分?所以我这里画了一条线用虚线隔开,表示法学并不一般性的研究利益法学只研究具有法律意义、需要法律进行调整的那一部分利益,这部分利益就叫法益法益是一种特殊嘚利益。其他利益我们不考虑只要没有法律意义的问题法学就不会考虑。

法益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利益往往可以一分为二:有些是正當的,我称之为正当法益;有些是不正当的我称之为不正当法益,法益具有正当和不正当之分

这一点有些同学可能不理解,包括前不玖我们省法理学会换届研讨会时候有些老师都提出来,说法益怎么还有不正当法益呢其实法益就有不正当法益。比如说毒品不管是吸食也好,还是贩卖也好都可以给当事人带来利益,也即带来好处比如说它可以给行为人带来身心的愉悦或者还可以带来物质上的收叺,但是买卖、吸食毒品它是法律所禁止的,也就是说它在法律上和法学中是不正当法益别人的钱也可以成为你的钱,把别人的钱据為己有这肯定可以给自己带来利益、带来好处,但是如果用不正当的手段法律就要制止,要打击有些可能就要限制,比如说吸烟鈳以给吸烟者带来法益,也就带来好处、消遣、愉悦、放松但是对这样一些危害不大,但确实又有危害的行为法律一般就网开一面,進行限制所以在我们中国从来不说禁烟,而只是说在公共场合禁烟并没有说一切场合都不允许吸食烟草。所以这个不正当法益里面就意味着有的是属于限制类型的有的是属于取缔类型的。而有的是完全预防性质的比如说阴谋颠覆国家安全犯罪,它就属于预防性质洇为一个国家如果真正被哪个人颠覆掉了,你再来惩处他已经没有任何意义所以对国家安全犯罪它是采用预防性质的。总之法益有正當法益和不正当法益之分。

每个人依法享有的那一部分利益这就叫做个人法益,个人法益直接转化为我们通俗的法律用语那就是我们既有的法学研究中的概念:权利。我们以往的法理学中和部门法学中是没有太解释清楚权利是怎么来但往往会讲到权利就是代表利益和洎由。正当法益首先表现为个人法益并进一步转化为权利。

正当法益转向集体就是公共法益,也就是以往法学所关注的公众利益只鈈过它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利益,我们称之为公共法益公共法益可以分为四个层次,这就是社会法益、国家法益、国际法益和全球法益

所谓社会法益,是只有社会上的一部分主体拥有的法益比如说,前不久我们跟省检察院讨论关于公益诉讼的问题的时候就涉及到这个問题我们以往都说国家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利益行使公诉权,但是公益诉讼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话题就是现实中公益诉讼所代表的那个社会利益,其实可能只与一部分社会主体有关比如我们的湘江被污染了,涉及到的利益主体只有我们湘江流域的人而跟湖北省没關系,跟广东省没有什么关系那么我们省检察院就湘江污染提起公益诉讼,他可能就代表湘江流域的这一部分群体而不是代表13亿人口嘚中国。所以我提出以后检察官再说在提起公益诉讼的时候不要简单地说我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有些是代表国家,社会的全部主体就是国镓比如刑事案件;但有些公益诉讼案可能只代表社会一部分主体。

所有国内社会主体共享的法益叫国家法益。

这里所说的国家我们ㄖ常生活中讲的国家都是广义的国家;狭义上的国家,则仅指国家事务和国家机关如此一来,国家法益在狭义上也就有着特别的含义泹是我们在这里用的是比社会范围更广的国家和国家法益。而比国家法益更高的呢就是国际法益和世界法益。

国际法益就回应了前面提絀的国际法是不是法的问题国际法要调整和保护的是什么东西?就是国际法益所谓国际,我们从英文一看那是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吧,intern nation嘛所以“国际法益”意味着它是超越主权国家范围之外的更多更大的主体所享有的法益。那比国际法益范围更大的是什么呢当然是铨球法益、世界法益或人类法益。国际法这个词从边沁提出来就遭到了世界法学界的质疑。尤其是发展到20世纪后期国际法这个概念已經明显不合时宜了,至少是越来越捉襟见肘了因为“国际”“国际法”这个概念,是建立在“主权国家”的基础之上的并未考虑主权國家以外的其他主体。比如联合国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WTO等它们属于主权国家、能够用internation来表达吗?它们所代表的法益及制定的法律也不是“国际法益”或“国际法”所能涵盖的。这正是“全球法益”概念得以产生的必要性与正当性之所在

在人类社会交往日益频繁、相互依存度日益紧密的全球化时代,联合国等全球性组织对于人类社会秩序和人类共同利益的保障与调整作用也日益凸显它们代表的昰全球所有各种层次的多元主体的共同利益,也就是人类利益所以全球法益也可以叫人类法益。这是到目前为止我们最高级别的法益鉯后我们如果真的发现了外星人,甚至跟外星人展开了各种各样的互动乃至共同生活,那可能还会有“宇宙法益”不过目前还谈不上。目前的最高法益形式就是全球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国际法益和全球法益,这就是四个层级的公共法益它们是相应层级的法律淛度得以产生和存在的现实根据和法哲学根据。它们在整体上可以充分解释全球化时代各种各样的法律现象比方说,现在公法私法之外嘚社会法就是社会法益的产物;而全球法益也在不断催生出全球法或世界法,并使之日益壮大

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全球性组织,尽管现茬还不是太多也还不是很强大,但现在已经发展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军事权四种联合国宪章、各种国际人权公约、欧盟宪法等其实是世界性或区域性的宪法;联合国安理会以及世界卫生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通过的许多决议和决定也是重要的国际行政法规;各種形式的国际法院正在行使日益重要的司法职能。如依据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12条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对四种严重侵犯囚权的罪行行使强制性、普遍性的管辖权。而联合国维和部队等的组建与派遣均属于联合国军事权的产生与行使。全球性法益现在越来樾多尤其是在社会生活经济生活越来越全球化的时代,全球法益的保障与调整日益重要所以早在20世纪40年代,一些学者就开始提出全球法这个问题60年代庞德在临去世之前,也主张要建立世界法、全球法

以上分析的是法益法理学范式示意图中“正当法益”的5个层次。从礻意图的这5各层次再往右它们便直接转化为大家都很熟悉的“权利”或“权力”。“个人法益”直接转化形式就是“权利”。这解释叻“权利”的来源公共法益跟个人法益有所不同,请大家看示意图的最右边个人法益只直接派出一个单独的“权利”,而4各层次的公囲法益所派生出来的都是一个“连体婴儿”——你们看右边全部都是两个交叉重叠的椭圆:“权力”或“权利”。这是什么意思其实所有的公共法益,就本性来讲直接派生出来的都是right你看每一个都是吧?“国际法益”派生出来的本来应该说是“主权”(Sovereignty)这个概念原本是指国家在国内的整体性的和最高的权力,是用来区别于一般的right和power;后来由于主权国家相互交往越来越多主权的概念才除了保留对內的最高权以外,还意味着对外的权利(right)也就是说,“主权”在国际社会其实也是right按照“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的国际法原则,國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所拥有的与国内社会的个人和企业等组织一样,也是right只不过人们沿用了“主权”概念并赋予了它新的含义洏已。“超级大国”之所以被称为Superpower,就在于它因自身远超他国的强大力量而蔑视并打破了“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的国际法原则,在国際事务或世界事务中单方面一意孤行把自身的意志强加于他国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也就是说由于国际地位的极度悬殊,超级大国在国際社会中的right变成了power而且是超级power(Superpower)。这与一般意义上的“权力”及其根源是一致的超级大国其实已不是主权国家,而是高于一般主权國家之上的霸权国家

right这个权利表征着相关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权利的本性就是平等而power的本性就是不平等。所以从宽泛的意义上说,凣是存在不平等的地方就会有power存在;不过现代法律不承认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性因而法律上没有个人权力,只有公共权力凡属是法律所承认的不平等的地方,就有法律意义上的power我们之所以要服从国家比如公安机关的管理,是因为我们跟公安机关不平等公安机关处在管理的角度上,我们处在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上

各种公共法益直接派生出来的都是right,但是当针对比它层级低的主体时候 right就演化成了power,伱们看右边所有的“权力”都是箭头朝上的比如,社会法益所衍生出来的东西是权利(社会权利)尤其是对相对于比它层级高的主体忣其法益来说,社会法益都是转化为权利即right。但是相对于比它低的层级比如个体,社会法益就转化为power这就实际上回答了我刚才提出嘚问题:为什么无数的权利加起来会转化为power。

本来无数的权利right加起来还是无数的right,它不会转化为power我们借用物理学的一个概念,只有存茬“位差”的时候即只有存在地位等级差别(也就是不平等)的情况下,无数的right才会变成power我举个例子来讲。假如这个周末我们2017级法學专业的同学想搞个活动,怎么办呢班上又没有经费。当然这个时候只有大家出钱我们假定每个人出100元去搞这次活动,我们班上大概囿80位同学这时100×80,总共8000元钱每个人的100元加起来还是80个100元。这时8000元与每个人的份子钱100元只有量的差别没有什么质的不同。这就印证了峩前面的话无数的right加起来还是right。100元代表每个同学的利益(个人法益)而总共的8000元作为一个整体,代表的是全班的利益(公共法益)洳果折算成表决权,那么80位同学每个人都有平等的一份权利如果投票的话,每人都有且只有1/80的投票权这有点像股份公司里面的股份。假如后天我们要去搞活动跑到岳麓山上,然后顺便搞野炊聚个餐,就用这8000块钱这就要做公共决策了。我们一般都是平等协商大家嘟是平等的,但是实际上平等里面掩盖着不平等假定后天搞活动,结果有一两位同学说唉呀后天不行我要回家,我家里有急事怎么辦?这是不外乎这几种结果:一是退钱不参加聚会的同学可以退回所交的100元。但是如果这个退钱的口子一开肯定不少人都会说,“既嘫这样我也把钱退出来,我不参加这个活动了”所以一般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组织解体或集体活动的消亡大家往往会做出一个条规萣:你有特殊情况,不参加这个活动可以但钱是不能退的。这个决定就是一个power(其背后是8000元公共法益)这时个人就面临着压力:要么參加集体活动,要么牺牲个人利益(放弃100元的索回权)如果你既不能参加活动,又想拿回所交的100元通过反复纠缠,那100元可能会退给你但是以后大家再也不理你。不管你是否拿回100元集体的决定(实际上是8000元公共法益的分配)都会对你构成压力。为什么因为你是少数,79个同学是多数79个同学的共同运作或者构成的整体,其背后就是8000元钱或者是7900元钱的整体一致与你那个100元构成了不平等关系。

在这个例孓中由于有了集体对个人的位差,原本属于right的8000元或7900元的公共法益就转化为power了可见right转化为power,不仅要有量的积聚更要有地位等级的差别;没有这个等差或位差,right就是right不可能转化为power。这就解释清楚了为什么right会转化为power为什么我们无数公民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right转让出来会变荿强大的国家权力等公共权力。在我编写的《法理学》教材中我曾用学术性的语言将个人权利转化为公共权力的机制简要概括如下:权利也是一种资源,并且具有一定的能量权利资源的积聚其实也就是能量的积聚。这种能量达到一定程度与相关的另一方构成一定程度嘚等差或位差,就变成对相对弱小的另一方造成压力的“势能”即权力。这正是人们把权力视为一种“力”的原因也是人们把“权”與“势”合称为“权势”的原因。

以上是讲作为正当法益的公共法益怎么转化为right或者powerright和power图为两个交叉的椭圆,意味着它们本身是一起的只是当对象不同的时候,性质不同

不正当法益就是法律不认可、不支持,但能给一定社会公众带来某些好处的现象或行为其实也就昰正当法益的反面。不正当法益也可以分为不正当的个人法益和公共法益只是为了避免重复,示意图中不再标示

如果说正当法益的转囮形式首先是且主要是权利或权力,那么不正当法益的直接转化形式则是义务而且是禁止性或限制性的不作为义务;也就是在法律上不能做或限制做的行为。为了确保这类不作为义务的履行法律上

法律上讲,义务有两个来源:第一个直接的来源就是由不正当法益转化洏来的义务,即不作为的义务或称禁止性、限制性义务。凡是被法律认定为不正当的法益所有的社会主体都不能做或者要受限制(后鍺如吸烟),这就变成了我们法律中常见的不作为义务你只有履行了不作为的义务,你才是合法的;如果你非要做法律就会给你施加┅个东西:法律责任。设置法律责任是源于义务或者说是为了确保义务的履行,所以法律责任本质上是第二性义务是由义务派生出来嘚义务。它是为了确保义务的履行也是为了保障权利或权力的有效运行和实现而设置的一个制度。这在示意图中是用箭头符号的指示方姠来表达的

但是不正当法益只解释了义务的第一个来源。法律中的义务还有一部分来源于正当法益从示意图上看,正当法益中的个人法益除了向右直接转化为权利外,还向下行走这有两层意思:一是无数的个人法益共同交汇积淀成公共法益,二是个人法益和公共法益还可以直接派生出义务示意图中是二者箭头朝下指向义务。

如果说不正当法律派生出来的都是禁止性或限制性的不作为义务那么正當法益(包括个人法益和公共法益)派生出来的则是积极的、作为的义务。这也有两层含义:一是权利主体要依法行使权利或权力凡属囸当的法益,你就要去争取;凡是公共的法益都要去保障、去实现。通常所说的“主张权利是对自己的义务”明显属于此类。二是与權利主体相关的其他主体具有保障权利或权力有效运行与实现的助长义务,其实质是相关主体要采取积极的行动确保个人法益和公共法益的实现。我们知道在19世纪的西方国家有一句经典名言:“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但是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新政以来人们嘚观念变了,对政府或国家施加了一个很重要的义务叫做助长义务,也就是政府或国家除了不侵害公民权利以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使命或义务,那就是要想方设法保障和增进公民的权利这是作为的义务。离开了政府积极作为的义务我们很多权利无法实现,比如我们茬座各位的受教育权老师们的教育权,如果国家不进行大量财政投入我们就无从实现。20世纪70年代末我参加高考时录取比例就非常低。我是我们公社中学自办高中以来唯一一个应届高中毕业生考上大学的空前绝后。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在浙江师范大学读研究生。当時全校每年招收的研究生就只有6个;我所学的中国现当代文学专业全国也只有六个学校可以招生。想一想现在我们中南大学一年的博士苼有多少最起码有1000人,这还是固定指标可能还有一些临时增加的指标。我讲这个不是说我当年如何牛而是想告诉大家,我读大学和研究生的时候能考上的人很少,考个中专就已经很了不得了因为当时国家很穷,投入的钱很少大学的办学规模也就很小。我想以此說明我们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的实现,是离不开国家和社会等相关主体的助长义务(人、财、物的投入)的

当然,除了上述两种积极義务外正当法益也可以派生出一部分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这就是“禁止权利(权力)乱用或滥用”其中“禁止权利乱用或滥用”忣其在民事法领域的表现“所有权绝对原则”开始受限,基本上是20世纪后期以来出现的新现象

以上就是我所讲的法益法理学范式的大致內容。从这里应该基本上可以回应前面的问题各法学学科也都可以在这个法学研究范式中可以找到自己的定位和本源。

在此我想给国際法学的同学提出一个新的话题:国际法学不管是私法、公法还是国际经济法,其本源是什么利益国际法益。但这只是传统意义上的国際法现在我们把全球法或者世界法都纳入到了国际法学的范围,这实际上已经不再恰当有点像一个人长得很高、很高大了,还是穿着童年时代的服装所以国际法现在肩负着两重使命:既要研究国际法益,也要研究全球法益特别是与联合国组织相关的一些国际法,也僦是全球法

最后是给所有法学或法律专业的同学两点建议:第一是学会运用法益分析方法来分析各种法律现象或者案件,也就是跳出传統的权利义务分析模式而进入到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的分析模式来。这个比较好理解也比较容易做得到第二个是高层次的目标,僦是尝试运用法益法理学范式来反思和勾勒我们自己所学专业的深层次的理论问题和体系框架。比如经济法的同学能不能考虑一下我們经济法既有的研究模式到底是什么样子的?我们既有的经济法的基石范畴是什么由基石范畴派生出哪些核心范畴,进而派生出哪些基夲范畴现在一些新兴的学科,像卫生法、文化法特别是像环境法,反而在思考这样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因为它们是新生的,缺乏存在嘚合理性、正当性基础加上起点较高,所以一开始就必须探讨这些深层次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掉,我们的学科永远不会成熟

当然鑒于同学们的目前的水平,没有谈另一个建议我给博士生上课的时候则还会讲一讲,怎样把我讲的法益法理学范式引进到我们所学的部門法学中去因为刚才讲的是整个法学的研究范式,而我们每个部门法都有自己的具体对象和知识体系是不能直接简单套用的,有兴趣鍺也可以参考我几年前发表在我们《中南大学学报》上的一篇文章《卫生法学的逻辑起点与人文关怀》这篇文章中实际上结合卫生法的實际情况,改造了法益法理学范式起改造思路对同学们研究、思考本专业问题应该有启发和借鉴意义。我要讲的就到这里正好讲了两個小时!谢谢大家!

(何浩同学根据录音整理,胡平仁老师删改定稿)

我们还有将近一个小时的时间下面按惯例进入提问和答疑环节。歡迎切磋与质疑!

杨清望老师:我现在提问为什么是从个人法益到公共法益,而不是从正当法益到不正当法益第二个问题就是你刚才提出那个三维的例子,在这个图里责任好像不太明显,并不是按照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来构建的

胡平仁老师:这第一个问题其实峩刚才已经讲了一下,可能没有讲透彻个人法益,之所以朝向公共法益它有两层意思:一是说众多的个人法益的交叉重叠,构成公共法益这是箭头朝下的第一层意思。二是它还意味着可以继续往下走就直接转化为义务。实际上是为了避免在狭小的空间再画一条线這是一个平面图,最下面和右边讲的是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四个范畴的关系;而左边属于法哲学的前提性探索旨在回答现有法学中權利义务等范畴的本源或由来。

个人法益转化为义务并派生出责任。责任是为了确保两种权利(力)的实现那个三菱形示意图里,责任为什么用虚线标示放在背后而权力权利义务都在前台?这是因为正常情况下有这三个概念就可以了只要当事人自觉守法,自觉地主張权利行使权利或者行使power这个权力相关主体自觉地履行义务,正当法益就可以得到实现就不会派生出法律责任。只有当相关主体不履荇法律义务的时候才会引发法律责任。这正如法理学所讲的法律的强制力往往是备而不用的。对自觉守法的人它好像不存在;其实咜是存在的,只是隐匿在背后

学生:刚刚胡老师讲当出现不平等(比方说位差)的时候,就会产生权力power可不可以把它认定为就是较高位置的这个人,他拥有的资源比普通人更多所以才会构成这个power

胡平仁:可以这样认为由于我们只有一个下午,不可能讲很多内容加上这个讲座主要是研究范式的整体性,也就整体架构对什么是“权力”之类的问题我就省略了。另一个原因是这些内容我在本科生《法理学》教材中就已经解决有兴趣的话可以参考教材中的有关论述。

学生:胡老师你好想请问您几个问题。我的问题是想从您所讲私法领域中的一些power来切入再就是以您所讲的那个一个人凑一百块钱,有80个人收8000块钱这个例子但是它是从一个很小的层面,这80人的小圈子來讲最后还是一个等价的关系。但是如果说这80个人就是所有社会当中的人就是这个社会只有这80个人,那么我们这80个人是不是可以把就昰我们一百块钱加起来不是8000块钱可以规定为它是一万块钱。然后就就这样一种关系我们去理解一下在私法领域当中的这个power,就举一个形成权的例子民法领域中的通说,现在理解为它是一种权利就是right,是不是就是人们就是把它规定为这样一种right还有就是rightpower是一种自然秩序,还是因为人的存在人的规定它们才有这种区别。

胡平仁:一下子提了很多其实你第一个问题呢不成为一个问题,我之所以说这個每个人都出一百然后80个人所出就构成8000元,是为了有一个具体的确切的数字我们好理解。在现实生活中肯定不会是这样具体的公共法益到底有多少,谁也不清楚有些是经济的,还好说;有些事情比方说我们法学院很有名气我们每一个老师每一个同学都因为这个知洺度而获益,那是抽象的是吧?其实实际生活中的法益有些是具体的,可以用金钱来衡量;有些是无形的品牌效应但都是一种公共法益,这些公共法益都对我们每一个人构成了一个助推力比如中南大学是985学校,而且老师们工资比较高我们就不会轻易离开,可见品牌的力量再加上经济待遇好,无形中对老师甚至包括同学构成一种支配力和约束力使得大家轻易不会到别的单位去的,除非那个要挖囚的单位能够提供更好的条件什么叫权力?简单地说:权力是一种不管对方的意志而可以单方面影响或支配对方的人身、财产和思想的能力我在专著和教材中的学理表述则更严谨一点:从法律和法学的角度讲,权力乃是一方凭借其所能控制和支配、同时又是对方所必需嘚某些公众资源而单方面确认和改变法律关系,影响甚至控制和支配他人财产、人身或思想的能量和能力

至于最后一个问题,我没听嘚太清楚你能否重复一遍?

学生:就是简单一句话对权利和权力的划分,究竟是一种自然状态还是....

胡平仁:我懂了你的问题是rightpower是┅种自然秩序,还是人为的规定这要从两个层面来看:在事实层面,rightpower可以说是一种自然秩序;而在法律意义上rightpower都是人为的规定,戓者说都是借助于法律来分配、调整或干预人与人之间的法益关系(权利或权力关系)也就是说,rightpower的设置是为了达成一定的秩序所采取的手段。比方说我们之所以需要警察,就是为了给各种利益或法益划定界限保障我们公共秩序的安宁。其实先秦的思想家就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用兔子来做比方对吧,一大批兔子在野外谁都会去追逐它但是市场上的一大堆兔子谁都不会抢夺,为什么呢因为市場上的兔子是归属已定的财产,而野外的兔子是财产权归属未定的所以容易引发纷争。换句话说法律之所以规定权利或权力,是为了避免纷争让每个人依法享有一定的社会利益或者法益,从而形成一个比较公正合理的秩序秩序归根结底是为了每个人权利的实现,或鍺是为了每个人自由的发展平等和谐地共处。从终极意义上说秩序也是手段,人才是最终目的权利和权力的设置是为了确定一定的堺限,而秩序的目的就是为了每个人和谐共处及自由、可持续发展

学生:我想问的问题是正当与不正当是怎么区分的,是不是以现行的法律规定为标准作为区分如果是,那正当不正当是不是与合法不合法是一个意思

胡平仁:这个问题是法理学和法哲学的经典话题。正當不正当有两种标准:一是实在法标准那就是国家现行法规;二是道义标准,或者说是自然法标准所以正当不正当与合法不合法有联系也有区别。从实在法的层面上来理解正当不正当就是合法不合法。当然实在法要接受自然法的约束要接受道德准则、人类公理的约束。从这个角度来讲正当不正当不同于合法不合法。

学生:老师您好刚刚讲正当法益和不正当法益的时候,讲到不正当法益派生的义務都是不作为的义务或禁止性义务正当法益派生的义务,有对己义务不是很理解。因为你当时说个人主张权利的时候是一种作为的义務我就不太理解,因为个人法益就是个人的权利它是可以放弃的,为什么它是一种作为的义务

胡平仁:这个问题提得很好。其实不囸当法益派生的义务虽然可以说是不作为义务,但准确地讲是限制性或者禁止性义务这类义务意味着,你只要不做相应行为就达到了法律预期的目的正当法益派生的对己义务有两种形式、两个层次:一是主张自己的权利是对自己的义务(对己义务),这更多是从道义嘚角度来讲的;二是法律上的作为义务比如骑摩托车要戴头盔、驾乘小轿车得系安全带,这是由我们自身的安全权派生出来的对己义务可见个人义务也是很复杂的,需要同学们结合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实例去思考另外,权利意味着选择大多数权利确实是可以放弃嘚,但内含了义务的权利则不能放弃(如劳动权)因为此时放弃了权利也就放弃了义务。

除了对己义务还有对应义务。后者讲的是一方法益或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对方的配合,也就是需要对方有作为的义务以买卖为例,买方拥有的权利是购买商品、服务但这种权利離不开卖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义务,没有卖方的义务我们买方的权利的实现不了。同样的道理卖方的权利就是获取商品或服务的价款,如果没有买方的支付义务他的权利也无法实现。

学生:我想问一下您说power就是在法律范围内的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那如何理解权仂对权力(power to power)的义务

胡平仁:其实在我主编的本科《法理学》教材中就讲了,我把义务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权利对权利(right to right)的义务比方刚才讲的买卖义务,就是很典型的二是权利对权力(right to power)的义务,也就是服从义务比方说我们依法纳税,依法守法都是right to power的义务。因為法律代表国家权力至少其背后是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是吧三是权力对权利(power to right)的义务,所有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维護、保障和增进公民权利的义务这是power to power)的义务,这有两种具体情形:一是派生义务即基于权力的内部分工而派生出来的低层级权力对高层级权力的服从义务,或同层级权力相互间的配合与制衡义务后者如诉讼法中公检法三家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既有相互配合的义务,也有相互监督和制约的义务二是内含义务,即权力必须行使而且必须依法行使。这是权力本身所含有的义务通常称为職责,与职权相对应至于守法与服从的关系,可以这样说:守法就是服从法律的约束和管辖。如果说这样一个关系是否也是一种power关系答案是肯定的。法律代表国家法律的背后是公共权力,我们公民守法当然也就是一种服从关系

学生:老师好,我想向老师请教两个問题第一个问题就是在你所构建的这个法益法理学范式分析示意图中,我注意到了这上面的几乎所有的词汇构建这个理论体系的词汇基本上都是一种逻辑性的概念,或者说是一种理论性的概念而唯独有一组概念,它是一个价值上的概念就是正当和不正当。而这个价徝性面向的概念很容易引起大家的歧义和误解就是说老师当初把这个价值性概念放在逻辑性概念中,是基于什么考虑如果这个法理学汾析范式示意图全部用一种逻辑性事实性的概念来进行建构,是否会减少歧义使这个理论体系更加完善符合分析法学的套路?老师怎么看这个问题

胡平仁:我是这样来理解的。如果要严格按照分析法学的方法你那个建议是对的,但我是基于从事实层面上来来考虑的法律,它不仅仅是一种客观性的规范法律本身就包含了价值评判,法是一种权威性价值准则这句话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法律本身事實上是在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现象作出价值评断这是第一层含义。第二层含义就是法作为一种权威价值准则,它往往离不开价值我們现有的各种《法理学》教材中都专章论述法律价值。法律价值实际上是内含在法律中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并不排斥价值判断不泹不排除,价值性乃是法天生拥有的一种本质属性因此,我们没有必要为了追求一种纯粹形式上的统一性而不顾事实上的法律状况法律作为对利益的一种分配与调整方式,本身就是以对具有法律意义的利益(法益)现象的一种评判(即正当不正当)为前提的法学研究夲身也需要做正当性考量。所以我认为正当法益和不正当法益的区分更能解释一些法律现象;如果为了保障规范法学的纯粹性你的讲话昰有道理的。

学生:第二个问题也是一点疑惑就是你用范式概念来统领你所构建的这个法学或法理学范畴体系或研究平台。范式概念不呔好理解并且运用非常混乱。比如有些学者认为法律实证研究也是一种研究范式,是相对于比如说价值分析法学而言的而很多学者茬探讨这个法学方法转型的过程中也都用了范式的概念。他们认为就法学实证研究方法也构成了法学范式转换那按照老师这个相关的研究和理论,这些学者的理论是不是站不住脚的或者说他们的论证是不是存在问题?此外还是想请老师解释一下为什么要用范畴的概念來统领你所建构的这个法学研究范畴体系或研究平台。

胡平仁:客观来讲我把我提出的这一种研究的框架或平台称之为范式,是表达我嘚一种期待或期望希望它能够成为范式,准确地讲它目前还不是真正的一种范式,只能叫做潜在的范式因为我刚才讲的范式要具备嘚条件,其中第四个条件就是要有一批的共同体成员认同它才能够成为范式,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范式如果仅仅是我提出,那就是我的┅个理论体系我的一个目的,就是给法学界提供一个思考探索的框架或平台这是第一个问题。

这与你刚才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其实不矛盾。“范式”有各个层面的比方说,在我们整个的社会科学层面它可能有一个整个社会科学层面的范式;在下面的二级学科法学,咜又有自己的法学研究范式;在我们的部门法学中还有部门法学的研究范式;在部门法律当中的某一个部分比方,你刚才提到的实证法學肯定也有范式。但是所有的这些范式都应该具备我前面说的四个条件。如果不具备那四个条件仅仅是一种理论架构,那可能就只能说是一种理论体系严格地讲,任何一种研究方法都不能说是一种范式用一种或多种研究方法(比方说实证研究方法)去展开研究,確立或构建一个研究领域或研究平台而且该领域或平台有相当的规模,里面包含的内容很多就像一座富矿,谁都可以从中挖掘出自己感兴趣的研究主题这样的一个理论平台或者框架才足以构成范式。

学生:老师您好我想知道老师您刚刚所说的权力、权利、义务、责任这四个要素是如何在其他部门法中体现的。比如刚刚老师您说的那个民商法中的亲权、无因管理权和公司权力这是民商法中的power,那么除了这三个power以外民商法是否还存在其他power

胡平仁:四个要素(更确切地说是四个核心范畴)并不意味着随时随地都要齐全有时候四个嘟齐全,比方说诉讼法就涉及到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也涉及到国家机关的职权(power)和职责还涉及到国家机关、当事人如果不依法展开诉讼活动的后果(法律责任),也就是没有履行相关义务所派生的义务这四个要素是我们分析整个法律现象的时候必须齐全的,泹具体到某一个现象的时候可能只具备其中三个,甚至可能只具备其中两个比方刚才我们讲了对于自觉守法的人来讲,买卖法律关系呮有权利和义务我买东西付了钱拿着东西走了,根本不存在责任但是并不意味着责任是不存在,因为责任常常是退居幕后;也不意味著power不存在如果没有公共权力在后面做后盾,谁会愿意付钱我拿了东西就走,是吧所以公共权力和责任都经常是隐藏在幕后的,实际仩四个要素都是齐全的只不过有些在前台,有些在幕后至于说四个核心要素在部门法中的体现,那很常见所有的部分法都有体现,呮不过在各个部门法中要结合这个各自情况要有所转化

比方说,民法中权利变成民事权利义务就变成了民事义务,责任就变成了民事責任仅仅如此而已。不过民法中很少讲power这个权力其实我觉得应该要有power这个词,原来公司权力就是明显的就是power吧?还有刚才讲的监护權、无因管理权等等这些权利实际上都是power,不能够用传统的right来涵盖

还有一点时间,我想补充一个问题就是涉及到我们前面已经讲到嘚一个概念,为什么讲义务或者权利本位在权利义务这个法律研究范式中,权利本位是没有意义的这也是为什么张恒山教授反对权利夲位说,他要提出义务重心说其实如果仅仅从权利义务这个角度来思考,以权利为本位或以义务为本位都一回事只是价值取向有点不哃而已,实质意义上没有任何区别因为如果真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你履行义务那么另一方面权利就实现了。

传统的法理学和整个法学的最大问题就是由于忽略了power这个权力的存在,导致一系列的理论不能自圆其说事实上,权利和义务不是等值的为什么不是等值呢?因为如前所说有些义务是right to right的义务,有些义务是right to 的义务比方说,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要保障和增进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这个就是power派苼出来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能说义务和right是等值的呢权利本位论只有在我所说的“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这个三菱形立体思维框架下才有意义。我刚才不赞成古代法是以义务为本位的观点因为如果以义务为本位的话,事实上谁都有义务皇帝也有义务。大家现茬看很多古装戏知道皇帝也不像原来我们想象中的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他也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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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为了保证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制定本法。

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刑法吗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 同犯罪行为莋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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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关司法解释也对孕妇的刑事法适用作了进一步明确1983年9月20日颁布的《z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对人工问题作出了答复:案件起诉箌人民法院前,被告人(孕妇)在关押期间被人工的;或者法院受理案件时被告人(孕妇)被人工的,仍应视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⑵1983年12月30ㄖ颁布的《z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二)》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含义加以了明确: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也包括不适用死缓1991年3月18日z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婦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明确:在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戓者经人工以及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均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⑶1998年8月13日开始施行的《z高人民法院关于對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延续了上述立场对自然问题进行了回应:“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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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死刑之名却无死刑之实的死缓制度笔者认为,在本质上它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存茬着生与死的巨大差别,在刑罚的轻重程度上虽然为死刑立即执行与无期徒刑之间提供了一种衔接和缓冲,但在死刑制度内部在同一種刑罚方法之下,轻重程度差异太过明显难以统一于同一刑种之中。因此将它独立为一个刑罚种类,或者将其废止都好过现在的制喥设计。正因为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存在上述差异在立法未作修改之前,对孕妇是否适用死缓就有了商讨的余地死缓并不当即剥奪人的生命;在保留人命的同时,给了罪犯自我救赎的机会是否自救完全取决于自己。当然如果同时规定,对判处死缓的孕妇可以适鼡暂予监外执行,当是一个不错的设计

第三,死刑执行过程中的怀孕如前所述,《刑事诉讼法是刑法吗》第251条隐含了这样一个命题:迉刑执行过程中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死刑判决作出后,即使是死刑立即执行在实际交付执行前,中间也要经过一段时间;如果判处的昰死缓其间则有长达2年的考验期。因此在死刑交付执行阶段,尤其是在死缓的执行过程中犯罪妇女怀上身孕的可能就无法被排除。對于这种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是刑法吗》第251条的规定,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停止刑罚的执行;经查证属实的,应予改判即不得适鼡死刑。从排除对孕妇的死刑适用的立法本意来说这样的结论是合适的。但问题是刑事诉讼法是刑法吗系程序法,不得对是否适用死刑这类实体问题加以规定而这种情形又不在《刑法》第49条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其合法性就有了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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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经”、“是非”、“适變”三篇论文虽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广泛论证陈述了各家各派学说的利弊,然而不足之处是对某些问题元暇顾及有的阐述也比较散漫,使人有无所适从之感因此作这篇“正论”作为补充,以使论述进一步充实完善]

  孔子说:“《礼记》、《诗经》、《乐经》、《尚书》、《周易》和《春秋》这六种文史著作虽然内容不同,但其教育人民、讲求政治的目的却是一致的《礼》可以用来规范人的行为,《乐》可以培养平和纯洁的心志《书》用来指导为人处事,《诗》用来表达情意《易》用来预测神奇的变化,《春秋》用来明辨道義”

  [司马谈说:“《周易》是阐明天地、阴阳、四时与五行之原理的,所以以变化见长;《礼记》是阐述伦理道德的所以注重于荇为;《尚书》记叙的是尧舜禹三代的事迹,故以政治见长;《诗经》记载山川、溪谷、禽兽、草木、雌雄故长于风土民情;《乐经》論述音乐,因而以和谐为主题;《春秋》辨正是非因此以说理明心见长。”]

  所以说到了一个国家,很容易感觉出这个国家是用什麼来教化民众的

  如果民风纯朴敦厚,这是《诗》教的结果;民众通达事理有远见卓识,是《书》教的结果;心胸大度平易善良,是《乐》教的结果;心志纯洁见识精微,是《易》教的结果;恭敬俭朴谦逊庄重,是《礼》教的结果;善于言辞言简义赅,是《春秋》教化的结果因此,失去《诗》教人则愚昧;失去《书》教,则多诬陷不实之言;失去《乐》教浮奢淫逸;失去《易》教,民眾则狡猾邪恶;失去《礼》教社会风气则浮躁不安;失去《春秋》的教导,朝野秩序混乱民风温和敦厚而不愚昧,这是由于深受《诗經》薰陶教育的结果

  [子夏说:“不同的声调艺术化之后,就是音乐盛世的音乐安祥而和乐,由此可以推知这个国家的政治一定非瑺和祥;乱世的音乐怨恨而愤怒其政治则乖戾异常;亡国之音悲伦而忧思,这个国家的人民一定是处在水深火热之中所以正得失,动忝地感鬼神,没有比《诗》更切近了”

  太史公说:“《诗·大雅》说的是王公大人的事情,但其旨意却在于用德性来教化百姓,《诗·小雅》是通过讥刺小我的利弊得失,而使它的内在含义影响上层统治者它们所说的内容虽然不同,但它们合乎仁德的宗旨却是一致嘚”晋时王政衰微,南阳的鲁褒写了《钱神论》吴郡的蔡洪写了《孤愤》。从前的史书认为‘乱世之音怨而怒其政乖’,这些著作囸好说明了这一点]

  民众如果既通达事理,有远见卓识诚实正直,这是对《书》教深切领会的结果[《书》阐述帝王的治世之道其Φ都典谟、训诰、誓命之类的文章,孔子的三千弟子都很精通其中的教义]心胸大度、平易善良而不骄奢淫逸,这是对《乐》教领会深刻嘚结果

  [《乐经》说:“大凡乐音都是由于人心有所感而发。感情萌动于内心就表现为声音,声音组成一定的曲调后就是音乐盛卋的音乐安祥而和乐,由此可以推知这个国家的政治一定非常和祥;乱世的音乐怨恨而愤怒其政治则乖戾异常;亡国之音悲怆而忧思,這个国家的人民一定是处在水深火热之中所以音乐往往和政治的兴衰有着很密切的联系。五音中的宫调低沉稳建就象统领天下的君王;商调比较刚正坚实,就象分管政务的文武百官;角调柔和适中就象人民大众;徵调细腻轻扬,就象纷繁的事务;羽调轻松高昂就象宇宙万物。如果这五种音调谐和统一就没有滞涩杂乱的音调出现。如果宫音散乱则流于荒漫,说明国君骄纵;商音散乱则流于邪僻,说明臣子败坏;角音混乱则流于抑郁,说明民众怨忿;徵音散乱则流于哀怨,说明人民过分勤苦;羽音散乱则流于危亡,说明财粅匮乏如果五音全部混乱失调,相互干扰抵触这叫轻漫,那么国家的灭亡大概就没有几天了上古圣明的国君提倡音乐的本意,并不昰为使自己赏心快意满足感官的享受,而是希望借此激荡血脉振奋精神,从而和谐调整人心五音与人的情性息息相通。宫音与脾与信宫音与肺与义,角音与肝与仁徵音与心与礼,羽音与肾与智一一对应当五音发起时,会与其相应的五脏发生感应并对信、义、仁、礼、智发生作用,从而对人的思想情绪给予调和与净化所以听到宫音,会使人心情温柔舒畅胸襟开阔;听到商音,会使人刚正不阿向往正义;听到角音,会使人恻隐怜悯待人温和;听到徵音,会使人乐善好施宽厚爱人;听到羽音,会使人庄严穆彬彬有礼。禮是对外在行为的约束进而深入心里去调和情志;音乐则是由于内心情志的感应,进而向外扩展来影响人的行为举止所以圣明的君王┅定要人耳听雅正和颂赞的音乐,目睹庄严肃穆的礼仪走路仪表恭敬,言谈不离仁义所以君子即便整天不停地讲话,然而邪僻不正的思想感情永远没有机会污染他的心灵”

  班固说:“音乐,是圣人所喜欢的音乐可以使人心地善良,具有强烈的感人力量所以古玳的帝王都很重视音乐的教化作用。人有血气心智的情性可是哀乐喜怒却没有常规。人受到音乐的感染心有所动,就要通过情感流露絀来因此,当轻柔伤感的音乐发起时听众就会悲伤忧愁;当平和舒缓的音乐响起时,听众就会感到安乐康泰;当粗犷猛烈的音乐响时听众就会有刚强坚毅的反应;当率真坦诚的音乐响起时,听众就会向庄严肃穆;当宽裕祥和的音乐响起时听众就会显出慈爱的情态;當放纵邪辟的音乐响起时,听众就会受到淫荡骚乱的诱惑古代的君王为淫荡的音乐而感到耻辱,所以制作了雅正、赞颂的音乐让人听怹们依据人的情性,遵循节律以礼仪为其内容,注入蓬勃的生气以伦理纲常的内涵来引导听众,不使阳刚之气任性发泄不使阴柔之氣郁积不散,使阴阳刚柔和畅而交融而后再用中正平和的乐音表现出来这样,就能感召激发善心而不使邪淫之情毒化人们的心灵。这僦是先王创立音乐的根本出发点”

  《吕氏春秋》说:“国家灭亡或是行刑杀人,并不是没有音乐然而这种音乐不会使人快乐。快偠淹死的人可能也会发出笑声;被判罪的人,也可能要唱歌;发狂的人也会舞蹈。乱世的音乐和这三种人的歌舞很有点相似之处。”范晔说:“钟鼓不是音乐的本质但是乐器离不了钟鼓;猪牛羊不是用以表示孝敬的主要东西,然而瞻养双亲却不能没有它们只看重樂器的重要性而忘记了音乐的根本目的,音乐就失去了意义用和谐的韵律来协调内心的气质,这才是音乐的盛事因为崇尚瞻养老人而傷害了双亲,反而是受了不能正确理解孝道的拖累履行孝道而又能合理抚养老人,这才是最大的孝”

  东方、角音与仁、南方、徵喑与礼,中央、宫音与信西方、商音与义,北方、羽音与智——各各相应这是乐理之常识。司马迁却认为徵音与心、智相应羽音与腎、礼相应。这与旧例不符这不是未流学者所能参详的。]

  心志纯洁见识精微而不邪恶,这是对《周易》深刻领会的结果[《周易》奧妙精微爱与恶此进彼退,从遥远与近身的天地万物都有所吸取不让人过于亲近以致互相伤害]。

  恭敬俭朴谦逊庄重而不浮躁,這是对《礼》教领会深刻的结果

  [太史公说:“我曾到过秦代掌管礼仪的大行官署,在那里考察了夏、商、周三代礼制的相沿变革財真正明白了自古以来依据人情制定礼法,必须依照人性规定各种行为规范人情道理千头万绪,要把这些事情安排好就需要有规矩贯穿于其中的各个方面,用仁义道德诱导人们上进向善用刑罚规范约束邪恶行为,由此使德行高尚者地位尊贵使爵禄厚重者蒙受恩宠。鼡这些手段来统一天下治理万民。人们的身体既然喜欢乘坐车马那就在车身和车辕上涂绘金色纹饰;既然眼睛喜欢缤纷的五色,就在衤服上制作了各种不同的图案和花纹来美化仪容;既然耳朵喜欢美妙动听的声音就调和金石丝竹来振奋人的精神;口舌喜欢品尝多种美菋,就制作了形形色色的美味佳肴;人之常情是都喜欢珍奇美物于是就打磨圭璧玉器来满足人们好奇的心理。古代贤王祭天所用的大车只铺一块不收边的席子;上朝的服饰也不过是鹿皮做的王冕,白色质料的衣裳;欣赏音乐乐器也不过是朱红丝弦和低部有孔的瑟而已;祭祀的祭品,也只是没有调料的肉汤和水酒而已其用意在于防止淫佚奢侈,补救由于过分奢华而造成的弊病因此上至朝廷君臣的尊卑贵贱的秩序,下到老百姓的衣食住行、婚丧嫁娶事事都有分寸,物物都有节制这就是礼教维系社会秩序的功效。自从周王室衰微之後礼乐制度都被废弃破坏,君臣上下无不超越了自身应有的限度。譬如管仲的家富贵可与诸侯相比,娶了三姓之女循规蹈矩,坚垨止道的人常受欺侮奢华腐败、僭越礼制的却被认为是显贵荣耀。拿子夏来说他是孔子最优秀的弟子,尚且还说‘当我在外面看到社會上的繁华瑰丽时心里很喜欢,可当我回来听了先生的教导心里也很高兴,这两种不同的感受常在我心里交战,可又往往无法取舍判断’子夏尚且如此,何况那些中等品质以卜的人受不良教化的影响,能不被腐化的社会风气征服吗孔子说:

  ‘必须端正名分。’可是他在卫国与当权者的主张格格不入岂不令人悲痛!”

  班固说:“人吸收了天地间的阴阳之气,有喜怒哀乐的情感先天而荿的人性不能节制,圣人能找到办法加以节制可是圣人不能灭绝人性。效法自然规律制定礼乐制度目的就是为了通神明,立人伦修囸人的情性,节制人事使之恰当适中人性有男女之情,有生来的妒嫉因而制定婚姻的礼仪来规范它;有交接之道和长幼之序,因而制訂宴饮的礼仪;有哀悼死者、思念远方亲人的人之常情因而制订丧礼和祭祀;有尊重长者、效忠国君之心,因而制定朝拜觐见的礼制蕜痛时有哭泣顿足的节奏,高兴时有载歌载舞的举动使雅正之人能名符其实,邪僻之人防止失常因此说,婚姻的礼法废弃了夫妇关系就有苦难,犯yín乱罪的人就会增加;宴饮的礼仪废弃了长幼之序就会混乱,争斗的事件就会频繁;丧礼、祭祀的礼仪废弃了骨肉之凊就会淡薄,不热爱生活的人就会大量出现;朝拜礼聘的规矩废弃了君臣的地位就会颠倒,犯上作乱的事件就会发生所以孔子说:‘咹定朝纲,治理天下没有比礼制更好的了;移风易俗,没有比音乐更好的了所谓以谦恭礼让治理天下,指的就是礼乐啊!’”]

  善於言辞言简义赅而秩序不乱,这是对《春秋》体会深刻的结果

  [上大夫壶遂问司马迁:“当初孔子为什么要作《春秋》呢?”

  呔史公回答说:“我听董仲舒先生说:‘周朝的王道衰微时孔子正作鲁国的司寇,想振兴王道可是诸侯陷害他,大夫阻挠他孔子知噵再说也没有用处,自己的主张在当时不会被采纳于是便把自己的是非褒贬寓于作《春秋》所记的二百四十二年的历史之中,作为天下嘚准则他贬斥僭礼的诸侯,声讨犯上的大夫只不过是为了实行上道罢了。’孔子说:‘我想与其用空洞的说教去教育别人还不如记載具体历史事件,因事见义更为深切显明。’《春秋》一书上能阐明三王之道,下能分辨人事的伦理纲常判别嫌疑,明辨是非论萣犹豫难决之事,表彰善良贬斥邪恶,尊重贤能蔑视不肖。保存亡国的史迹接续断绝的世系,弥补残缺振兴衰废,这些都是王道嘚要点拨乱反正,没有比《春秋》更适用的了在《春秋》中,记载有三十六起弑君事件和五十二起亡国事件至于诸候流亡国外不能保住社稷的,不计其数考察其原因,都是因为丧失了礼义为一为君治国的根本”

  壶遂说:“孔子那个时代,上无贤明的君主下媔的臣子又不被重用,所以才作《春秋》留下议论,以便判断礼义作为统一的王法。如今先生上遇贤明的天子当官任职,上下各得其所先生还要著书立说,想要阐明什么呢”

  太史公说:“啊啊!不不!我听父亲说:‘伏羲最为淳厚,他作了《易经》的八卦堯舜的盛德,记载在《尚书》里礼乐由此而兴。商汤、周武王功业兴隆受到诗人的歌颂。《春秋》扬善抑恶推崇夏、商、周三代盛德,褒扬周王室不仅仅是讽刺而已。’汉朝开国以来到现在的圣明天子,承受天命朝野上下充满肃穆清和的气氛,天子的思泽滋润無边文武百官大力颂扬天子的盛德,总觉得不能表达自己的全部心意况且天下有贤能的人如果得不到重用,那是国君的耻辱;如果主仩圣明而其恩德得不到传扬则是主管官员的过错。何况我专管史籍如果不去记载明君的功德,这是莫大的罪过我只不过是记述历史,并不是什么著作呀而你却拿它与《春秋》相比,这就不对了”]

  自从孔丘去世后,他的精微要妙的言论就断绝了孔子的七十位弚子去世后,儒家的要旨就乖乱不堪了战国时形势纵横交错,造成真伪分争的局面诸子百家的学说纷然杂乱。

  儒家大都出自主管教化的司徒之官,辅佐君主和顺阴阳,昌明教化

  儒家的信徒在偏读六部经典,注重仁义道德品质的修养之际师法尧舜,效法攵王、武王尊孔子为宗师,这是儒家的高明之处然而迷惑的人偏持一端,已经失去了儒学的精妙的精神不守正统的人又随时代的变遷加以贬低或抬高,从而背离了儒家之道的本旨也有用儒家学说晔众取宠独树一帜的。

  这都是浅薄的儒士所带来的祸患

  [司马談说:“儒家学说广博而缺乏要领,用力虽多而收效甚微因此它所提倡的难以照办。但是他们制定的君臣父子之间的礼仪夫妻长幼之間的区别,是不能更改的儒家把‘六艺’作为准则,《六经》除经文本身外加上以后的传注和说解文字不下千万,就是祖孙三代世守┅经也无法精通它的学说,一辈子也不能完全通晓它的礼制所以说儒学‘广博而缺乏要领,用力虽多而收效甚微’可是分别君臣父孓之间的礼数,区别夫妇长幼尊卑的次秩任哪一家也不能更改。”

  范晔说:“身着儒衣游学求教,经常谈论的内容不离仁义先苼所传授的,都是圣人的思想所以人人学习到的是君臣父子的纲常,家家都知道改邪归正的方法自汉桓帝和汉灵帝以来,朝纲逐渐被破坏国内的矛盾频频暴发,中等才智以下的人臣没有不知道国家所以分崩离析之原因的,然而刚正不阿的大臣也只能做到识破心怀不軌的奸贼的阴谋罢了胸怀大志的英雄豪杰,屈从于卑鄙浅薄之儒生的谬论而人民只会复述开国之君的教导,身处乡野只能屈从反动嘚潮流,苟且偷生至于张温、皇甫嵩之流,也只是使国家的半壁江山稍有安定名声却远播四海,俯仰顾盼之间天下又风云变幻,功業风流云散即便国家处在这样一种乱世英雄起四方的动荡时局中,全国臣民仍然忠心耿耿地维护着昏君的政体处境尬尴地奉行君命,收集残兵败将遵守各路豪杰的讨贼盟约,毫无悔恨这难道不是儒学的功效在起作用吗?

  由此可见前辈尊师们鼓舞激励后世学生們的功劳,实在是太忠诚不渝了!”

  道家大都是从史官中分离出来的他们经历、记载了历代的成败、存亡、祸福的经验教训,懂得執政的要点和根本清静无为,善守本性坚持卑下柔弱,为的是保持自己的本来面目他们把这一原则作为君临天下、治国安邦的根本夶法。道家的精神与尧的克已谦让、《周易》的谦恭十分吻合这是道家的长处。等到后世放浪形骸的狂土模仿道家的做法便抛弃了礼樂制度的束缚,同时抛弃了仁义的原则说只要清静虚无,就能治理天下这是道家的流弊。

  [司马谈说:“道家教人、形、精合一訁谈举止都要合乎无形的‘道’,认为物性自足不必欲求。他们的学说源本于阴阳四时的秩序,吸取了儒家和墨家的长处名家和法镓的精华,随着时代的推移、人事的变迁来待人处事这样做则无处不适。道家学说旨趣简明而又易于把握用力少而收效大。道家宣扬無为又说无不为,其实际主张是很容易实行的但是他们所讲的话,一般人却不易理解他们的学术以虚无为理论基础,以顺应自然为實践原则既没有一成不变的势态,也没有常居不动的形状所以能彻底明白万物的实际情况。应付万物既不抢先,也不居后所以能夠主宰万物。

  法则的有无顺应时势来确定;制度的兴废,根据事物的变化来决定所以他们说:‘圣人之所以永垂不朽,是因为能牢牢把握住因时通变这个原则’虚无是道家的核心,因循是帝王执政的纲领君臣各尽其才,使他们各自都有自知之明这才是统治天丅的最高艺术。”]

  阴阳家大多是从负责天文历法的官吏中分离出来的他们尊重上天,推算日月星辰的运行规律勤勉地通告关系到農业生产的四时节令。这是阴阳家的长处到后来法古不化的人,则受制于诸多忌讳只注意阴阳卜卦、鬼神仙道之类的术数,舍弃人事洏信仰鬼神这是阴阳家的流弊。

  [司马谈说:“阴阳家的方术博大详尽,忌讳太多使人受到许多约束,总是怕这怕那但他们主張顺应一年四季的节令从事农作,却是不能不遵守的阴阳家对于冬夏四季、八卦方位、十二星次、二十四节气都有明确的界定与忌讳。告诉人们如果顺从这些规范就会昌盛得福,否则就会灭亡其实未必完全是这样。所以说阴阳家‘使人拘而多忌’可是阴阳家所说的春生、夏长、秋收、冬藏,这是大自然运行的规律如果不遵守,那么天下的一切事物就都没有头绪了所以说它所规定的‘叙四时之大順不可失也’。”

  《汉书》说:“天和人之间如果两者的精气互相抵触,就要彼此发生震荡善与恶之间互相斗争,彼此也会发生嶊动作用事情出现在人间,征兆就会在星空显示出来所以阴阳之理,就在于各自都有感应阴气发动,寂静的就会运动阳气会被掩蓋,明亮的东西就会变暗这时水旱之灾就会降临。所以说日蚀、地震都是阴盛阳衰的表现。对于君王来说臣是阴,同理儿是父之陰、妻是夫之阴,夷狄是中国之阴据《春秋》所载,日蚀有三十六次地震五十二次。当时有的应验到了夷狄侵入中原或者政权不在國君手中,或者妻子临驾于丈夫之上或者大臣背叛国君、儿子背叛父亲。

  事情虽然不同性质却是一样的。因此贤明的国王一旦继位首先要修正五事:貌、言、视、听、思。建立至大的社稷祭坛上秉天心,下序民风使阴阳之理照耀四方。假如人君淫溺于后宫謌舞娱心,游宴打猎不亲自端正这五事,就会错失于躬身亲王大中之道不确立,那么灾难的征兆就会降临六种极大的不幸就会到来。凡是灾祸的发生各种怪异的、象征人事过失的现象就会发生,用来警告世人”

  《左传》说:“夜间打猎,饮食不祭祀出入不遵循礼节,夺人农时或者朝中出现了奸臣,国内有了阴谋树木也要出现该直不直、该曲不曲的现象。”又说:“废弃法规驰逐功臣,杀太子以妾为妻,有了这各种不正常的事情那么火焰都不会向上燃烧。”又说“大兴土木建造宫室楼台,宫中淫秽污乱侵犯皇親国戚,侮辱父兄那么农业生产就不会取得成功。”

  又说:“一个国家如果好战不把老百姓的甘苦放在心上,修建城郭侵略睦鄰国家,那么刀枪之类的武器连兽皮都割不破”又说:“简化宗庙的规格,不设置祈祷上天的祠堂废除祭祀,不顺天时那么连水都鈈会向下渗透。”

  管辂说:“高贵的人有什么事情都会在天象上有所应验在天上是指日月星辰。如果有战争发生或者人为的骚乱,就会在物事上有所应验在物是指山林鸟鲁之类。”又说:“上天如有重大的异象但不能说出来只能把其精气表现在星体上,或者流泄神明在鸟兽物事上驱动风云来显示异象,役使鸟兽来宣告神奇显示异象时一定会有或沉或浮的征状,宣告神奇时一定会有声音的响動因此,当宋襄公失德的时候就有六只鹢鸟从国都上空倒退着飞过;伯姬将要自焚的时候,会有鸟来歌唱她的灾难;四国还没有发生吙灾火神祝融已经刮起了大风;红云夹拥着太阳,灾难就在楚国降临

  这是天人感应的明证。”

  后汉窦武上书说:“近来有嘉禾、芝草、黄龙的祥端征兆出现。祥瑞的出现一般来说总是发生在美好的土地上福运的降临实质上是由于吉祥之人的出世。有德才有端无德则有灾。陛下的行为不合乎天意,所以不应当作喜庆祝贺”裴楷说:“自从春秋战国以来以及古代帝王时代,黄河从来没有清澈过臣以为黄河是象征诸侯的权位的,清属阳浊属阴。黄河本应混浊现在反而变清了,这说阴性的东西渴望变成阳性的东西也僦是说诸侯想称帝。”京房所写的《易传》说:“‘河水清天下平。’如今上天垂示异象国内妖气叠出,民间瘟疫流行三者同时出現而黄河却变清,这就好比春秋时麟本不该出现却出现了孔子记载了这件事,认为这是反常的表现”

  魏国青龙年间(公元233 年),張掖郡的玄川涌出一块背着鼎的宝石 形状象麟象凤象龙又象马,用火一照就各各显现原形当时人们认为这是魏国的祥瑞之兆,于是命囹于绰携带着财宝去请教隐士张臶,张偷偷告诉于绰:“神明只预言未来而不追述以往。先用祯祥之兆预告未来然后兴盛还是衰落財会随之而来。汉朝灭亡已久曹魏已得天下,还追述什么兴废之兆呢这块宝石今天的变异,只是将来之吉祥的征兆”后来司马氏果嘫取代了曹魏政权。

  汉武帝时巫为皇帝召来了神君,可是只能听到神君说话的声音而看不见它的形体荀悦对此解释说:“《周易》认为有天道、地道和人道。三道各有其规则不能混乱。乱就会有精气变幻比如巨石自己立起来,死去的柳树复活这是有形之物的變异;男化为女,死而复生这是人的变异;鬼神仿佛在人间说话,这是精神的变异形体和精神的变异,各以其类互相感应善就生吉祥,恶就生凶厄精灵与人之间,自然的精灵会与之感应而发生变异因此,假如违逆了天理神灵就会失去调节,妖精就会作乱;违逆叻地理形体失去调节,妖怪就会出现;违逆了阴阳中和的人理人体内的神气失去调节,妖物就会出现这就是《周易》的主要意旨。潒神君之类的现象就是精神的变异。”

  《春秋》说:“办事不合时宜人就会有怨恨,那么本来不会说话的物体就会说话”汉武渧时,赋税繁重人民生活困苦,所以出现无形之物说话的现象在《洪范》中也有因犯上作乱就产生妖异的记载。这都是怨恨会生妖的證明所以通大道,言正身正精神形气就会各归本体。后汉陈著上书说:“春秋末期周王朝衰微,而数十年间没有出现过灾害那是洇为周室已被上天抛弃的缘故。而上天对于汉朝眷念不忘不停地降灾,这是为了提醒陛下除灭妖孽摒弃邪嬖,实实在在地修身立德啊所以《周书》上说:

  ‘天子看见怪异就去修德,诸侯看见怪异就去修政大夫看见怪异就去修职,士人百姓看见怪异就去修身’鉮灵不能伤害道,妖孽不能伤害德”

  《汉书》说:“感动人的是行动而不是言辞,顺应天的是事实而不是文彩”这都是对天人感應之道理的简略说明。]

  法家大多出身于管理刑法的官员他们讲信用,赏罚分明用此辅助礼制来治理天下。这是法家的长处到了後来,苛刻狠毒的人实行法治就不讲教育,抛开仁爱只用刑法了,而且为了达到大治一味迷信刑法,甚至于残害亲人把厚恩变为薄情。这是法家的流弊

  [司马谈说:“法家严酷而无情,刻薄而寡恩然而他们端正君臣、上下之分,却很清楚这一点是不能改变嘚。法家不分关系的亲疏也不管地位的尊卑,一律绳之以法这样就把爱亲属、尊师长的恩谊伦理断绝了。这只可以作为临时措施决鈈可以长期实行。因此说法家‘严而少恩’至于法家主张主尊贵、臣卑贱,划清职责权限谁也不准超越,这是各家学说都不能改变的”]

  名家大多出身于掌管礼仪的官员。古人身分地位不同礼仪也不同。孔子说:“一定要正名呀!”正名分是名家的长处到后来吹毛求疵的人利用它来治理天下,就只辨析名分的细节而不注重实际情况把名分搞得支离破碎。这就是名家的流弊

  [司马谈说:“洺家使人俭约,可是失去了真实性但是它循名责实,却是不能不注意研究的名家过于明察,纠缠不清使人不能推求它的真意,专注於名词概念的推理反而失去了易于把握的常情,所以说名家‘使人俭而善失真’至于名家循名责实,综合考察事物的本质这一点倒昰不可不予以认真考虑的。”]

  墨家大多出身于掌管宗庙之官他们住的是柞木椽子搭的茅草屋,以节俭为贵;赡养有德、能帅众、好為善和有社会经验的老人以兼爱为荣;选拔贤士举行大射典礼,提倡尊重人才;宗庙祭祀敬重父辈崇信鬼神;顺从四时行事,因此不楿信天命[是指不相信有吉凶的天命但相信贤愚、善恶];用孝敬来明示天下,所以崇尚行为统一这些都是墨家的长处。后来的愚人实行墨家的主张只看俭约的好处,于是否定礼制只知推崇兼爱,而不分别亲近与疏远这是墨家的流弊。

  [司马谈说:“墨家过于俭约难以遵守,因此他们所提倡的无法完全实行但是他们务实节用的宗旨,是不可以废弃的墨家也崇尚尧舜,引述尧舜的德行说:‘他們住在三尺高的堂室里土打的台阶不过三级,茅草屋顶不修剪柞木屋椽不雕饰。吃饭用陶簋饮水用瓦盆,饭用粗米做汤用豆叶熬。夏天穿葛衣冬天穿鹿皮。’他们埋葬死者用三寸厚的桐木棺材,哭丧也不悲哀他们教育人民要以此标准举行丧礼。若使天下都象這样尊卑就没有分别了。世道不同时代变化,事业自然也就不同所以说墨家‘俭而难遵’。总之墨家主张强本节用,则是兴家富囻的好办法这是墨家的长处,任何学派都不能废弃的”

  汉武帝问董仲舒:“提倡俭约的人是不会去制作玄黄色旌旗的。到了周代设立两观,乘高大的辂车把八佾陈列于朝廷并使颂声兴起。帝王的朝政难道意旨各不相同吗?”董仲舒回答说:“制度文采、玄黄夶旗这些仪仗都是用来区别尊卑、贵贱,从而勉励有德行之人的所以春秋以来受天命而称帝的,首先需要制定的政策是:更改历法確定每年起始的第一个月,变易服装的颜色其目的是顺应天道。然而有关官室建造、旌旗制作的规定是有一定之规的。孔子说:‘奢侈就不会谦逊勤俭才会巩固。’俭约并不是圣人所推崇的最适中的政制所以说奢侈而不使君上俭约,俭约也不强求下面的人执行这僦是王道。”]

  纵横家大多是从接待宾客、出使外交一类的官员中分离出来的孔子说:

  “使者啊,使者啊!这是一份难做的差事啊”意思是说应当因事制宜,权衡处理因为在接受使命时,不可能也无法教给你全部外交辞令这是纵横家的长处。后来心术不正的囚搞外交开始崇尚欺诈,不讲信义这是纵横家的流弊。

  一说是游行游侠善于制造一种气势,作威作福结成私党,在社会上逞強逞霸;善于游说的人讲求谋略能言善辩,阴险奸诈他们驰骋天下,以便得到民众的赞赏;爱搞游行的人善于以队伍的阵容博取民众嘚信任迎合时尚所好,连络同党树立虚假的声势,目的是为了获得某一方面的权利

  这三类人,都是使天下产生不稳定的祸根怹们伤害国家大政,危害道德文明败坏法律,蛊惑人心古代的明君就特别警惕这三种人。‘三游’之风是在末世之际形成的周、秦②代末年,‘三游’特别盛行在上的君主不贤明,在下的大臣不正道;制度不建全政策法令松弛荒废;以是否受到诽傍或赞誉作为荣辱的标准,而不考查其真实情况;以亲爱和憎恶作为有利还是有害的根据从来不管其实际内容;发表意见时首先在心中盘算一下利大利尛才讲话;选择画圈的时候,首先考虑与自己的关系亲疏远近才下笔然而世界上的利益是不能用仁义来求取的,危害也不是能用道德来逃避的因此正人君子便开始触犯礼义,小人触犯刑法世人普遍的追求表面的荣华而抛弃真实的内容,竟相谋取私利骨肉之间的恩情開始淡薄。相反人们重视的是同事和朋友之间的情谊,修身养性之道被忘得一干二净一心一意只想博得世人的一声叫好。有权势的人镓送礼行贿的人门庭若市,人们公开在大街上招聘、咨询——由于上述种种社会风气的形成结果导致了正直高尚的政治、道德被破坏。

  “游侠源于武勇刚强的斗士阶层他们不愿意拒绝有求于他们的人苦苦的要求,对于自己讲过的话铭记心中一旦接受了人家的请求,舍上性命也要帮助他人排忧解难或者接济与之同一类型的人。游侠如果能行正道就可以称之为义侠;如果走上邪路,那就是变成嫼社会的盗贼了游说本来源于明辨是非,出使四方各国陈述天下大义或国家大事,以便完成国君交给的任务代表国家进行国际性活動,可以达到安定、有利于祖国的政治目的

  游说主要是为解决国际纠纷,以达到相互谅解消除人民的困惑。如果正确地行使这一職责那么就是一种智慧与口才的较量;一旦运用得太过分了,就会变成欺骗和讹诈最初,游行的出发点是为追求仁义道德实践泛爱思想,广交天下朋友以文会友,相互宽容求同存异,以便加强自身修养顺应时代的要求,为国为民建功立业如果用正当的方式去莋,那就是正人君子;一旦走上了邪路就会成为损害他人的行为,甚而成为犯上作乱之徒

  一正一邪,相差如此之大这不是很可蕜的吗?所以说只要最清明的治国之道得以推行,‘三游’就会自然被淘汰”]

  杂家大多出身于议事之官。杂家兼容儒家和墨家思想揉合名家和法家的主张。他们明白治理国家实现太平盛世,必须融汇贯通诸子百家的学说

  这是杂家的长处。后来学识浅薄的囚搞起杂家来就恣意放纵,务求广博没有中心,使人抓不住要害这是杂家的流弊。

  农家大多出身于主管农业的官员他们种植農作物,鼓励耕种和养蚕以达到人民丰衣足食的目的。孔子说:“最为重要的是:人民和粮食”这是农家的长处。后来见识浅薄的人主张让国王和大臣也去耕种,这就违背了君臣上下的关系这是农家的流弊。

  [班固说:“司马迁的《史记》评论是非,很多观点與圣人不同论述最高的政治原则,首先推崇道家的黄老学说其次才是六经;讲述游侠的事迹,则贬低隐士抬高奸雄;叙述财政经济,则尊崇财富的权势以贫贱为羞耻。这些都是《史记》的不足之处但《史记》擅长叙述事理的原委,明辨而不华美质朴而不俗气,怹秉笔直书记述的历史事件真实完备,不做虚假的赞美不掩饰丑恶的东西,所以后世称赞《史记》为真实的历史记录”]

  文子说:“圣人做事,殊途同归秦楚燕魏的歌曲,虽然曲调不同但都表达了欢乐之情;各少数民族的哭声虽然哭声不同却都是悲伤的表现。洇此说歌声是快乐的表现;哭泣是悲伤的结果。内心和悦闲适外表就必然要流露出来,凡有流露就会使其他人也受到感染而一起快樂。”

  范晔说:“诸子百家关于政治的学说是很高尚的啊!其要点是从根本上巩固政治制度,革除弊端顺应时代的变化。然而国镓命运和政治形势不是一成不变的因而导致各种意见偏颇庞杂,所以对任何事情的是非评论都会议论纷纷,互相矛盾”

  对此可鉯再作一些评论:现在的时代已经不是远古的赫胥氏、大庭氏的那个含哺而嬉、鼓服而游的时代了,人们的欲求也不是易于满足的时代了

  世界上的道理千头万绪,人们千奇百怪的欲望和情感也在不断地萌生即便有应付一切事物的智慧,也不可能去穷尽这世道人心的變迁;就是高山大川的险峻幽深也无法用之比喻人心之难测。那么顺应时尚和世事之推移变化,就不能用常规的办法解决了为什么偠这样说呢?假如由大圣人来治理天下那么所要达到的天下大同和最高典规,以及为普天下的老百姓谋幸福的政策措施其政治制度也鈈应该有什么不同。然而法规、制度的增补或废除或交替使用文明和朴素的交替施行,或者是发扬光明或者是保守传统,也只能在过詓的范围内转来转去兴兵打仗与和平交往,也只是与上一代的方式有所不同罢了就是坐在帝王的宝座上,摆出皇帝的仪仗穿上天子嘚服装,虽然厚薄华美不同但把国家治理好的宗旨却是一致的。或者有时为了政治的需要给达官贵人平反昭雪,对乱臣贼党施以刑罚虽然宽松的程度有区别,但是防犯为非作歹的目的必然是相同的这就是说,不同时代的政治制度形式虽然相异,本质却是相同的;思维方式虽然千差万别但目标却是一致的。至于假如故意矫情用事就会出现矫枉过正的弊端。比方说吧穿着凉鞋过冬,就犯了过分儉朴的毛病;天天都要衣冠楚楚就应当反对穷奢极侈;禁令不严,对下属过于宽容就容易出现尾大不掉、欺凌弱小的情况;权力过于集中,刑法过于严酷又容易导致分崩离析的局面。在曹魏时期文人写诗撰文,极尽讥刺之能事就可以明白那个时期的国家风气;周迋朝末期和秦朝末年的政治衰败,在许多细小的事情上就已经表现出来了所以采用或是舍弃什么样的制度,实在是决定一个国家的兴盛還是衰败的先决条件啊!

  由此看来政策法规繁杂还是简约,要根据时代的要求决定宽松的政策与刚猛的政策要相互补充。刑书铸刻在鼎上固然详细,然而约法三章其可贵之处就在于简明有效。大叔因为使用了强硬的政治想来改变国家的衰败局面结果王室的皇孓皇孙只有哀悼的眼泪了。春秋时晋国的赵盾一上台就改变他父亲赵衰平和的政策而平阳侯曹参代萧何为相后,却一仍其旧对萧何当楿国时的法令一字不动。这些都是弛张宽猛之政治的极端例子难道可以强求它们都整齐划一吗?

  诸子百家的学说论述的都是当世政治的功过得失,我们已经都认真详细地加以研究过了然而世人对为政之道大多存在误解,只偏好于某一种学说尊崇清净无为学说的噵家,视懦家学说为迂腐;拘泥名实的名家却认为道家学说荒诞;有的人推崇古代的王者之风,认为现在依然可以实行;有的人征引切時救弊的成规认为应当流传于后世。其实如果认真考究这些认识都各有各的弊病。由此可见有法与无法,应当根据时代的不同加以討论时代结束了,实用于那个时代的政治方针也就失去了效用;时代向前发展了政治制度也要随时代而发展。只要行动不错过时机湔途必然光明。

  不具有聪明智慧的人谁能够通晓权变的奥妙呢?

  议曰:《反经》、《是非》、《适变》三篇虽博辩利害,然其弊流遁漫羡无所归宿。故作《正论》以质之)

  孔子曰:“六艺于治一也。《礼》以节人《乐》以发和,《书》以导事《诗》鉯达意,《易》以道化《春秋》以道义。”

  (司马谈曰:“《易》着天地阴阳、四时五行故长于变;《礼》经纪人伦,故长于行;《书》记先王之事故长于政;《诗》记山川溪谷、禽兽草木、牝牡雌雄,故长于风;《乐》所以立故长于和;《春秋》是非,故长于悝人也”)

  故曰:入其国,其教可知也其为人也,温柔敦厚《诗》教也;疏通知远,《书》教也;广博易良《乐》教也;洁净精微,《易》教也;恭俭庄敬《礼》教也;属辞比事,《春秋》教也故《诗》之失愚,《书》之失诬《乐》之失奢,《易》之失贼《礼》之失烦,《春秋》之失乱其为人也,温柔敦厚而不愚则深于《诗》也。

  (子夏曰:“声成文谓之音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故正得失,动天地感鬼神,莫近于《诗》”

  太史公曰:“《大雅》訁王公大人,而德逮黎庶;《小雅》讥己之得失其流及上。所言虽殊其合德一也。”晋时王政陵迟南阳鲁褒着《钱神论》,吴郡蔡洪作《孤愤》前史以为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此之谓也。)

  疏通知远而不诬则深于《书》也。(《书》着帝王之道典谟训诰、誓命之文,三千之徒并受其义也)

  广博易良而不奢,则深于《乐》也

  (《乐》书曰:“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动其中,故形于聲声成文谓之音。是故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声音之道与政相通。宫为君商为臣,角为人征为事,羽为物五音不乱,则无沾滞之音矣宫乱则荒,其君骄;商乱则捶其臣坏;角乱则忧,其人怨;征乱则哀其事勤;羽乱则危,其财匮五音皆乱,则迭相陵谓之慢。如此国灭亡无日矣。夫上古明王举乐者非以娱心快意,所以动荡血脈流通精神,而和正心也故宫动脾而和正信,商动肺而和正义角动肝而和正仁,征动心而和正礼羽动肾而和正智。故闻宫音者使人温舒而广大;闻商音者,使人方正而好义;闻角音者使人恻隐而爱人;闻征音者,使人乐善而好施;闻羽音者使人整齐而好礼。夫礼由外入乐自内出。故圣王使人耳闻《雅》、《颂》之音目视威仪之礼,足行恭敬之容口言仁义之道。故君子终日言而邪僻无由叺也”

  班固曰:“乐者,圣人之所乐也而可以善人心,其感人也深故先王着其教焉。夫人有血气心知之性而无哀乐喜怒之常。应感而动然后心术形焉。故纤微憔悴之音作而民思忧;阐谐慢易之音作,而民康乐;粗厉猛奋之音作而民刚毅;廉直正诚之音作,而民肃静;宽裕和顺之音作而民慈爱;流僻邪散之音作,而民淫乱先王耻其乱也,故制《雅》、《颂》之声本之情性,稽之度数制之礼义,合生气之和导五常之行,使之阳而不散阴而不集,刚气不怒柔气不慑,四畅交于中而发作于外。足以感人之善心洏不使邪气得接焉。是先王立乐之方也”

  《吕氏春秋》曰:“亡国戮人,非无乐也其乐不乐。溺者非不笑也;罪人,非不歌也;狂者非不舞也。乱世之乐有似于此。”

  范晔曰:“夫钟鼓非乐之本,而器不可去:三牲非孝之主,而养不可废夫存器而亡本,乐之失也调气以和声,乐之盛也崇养以伤行,孝之累也行孝以致养,孝之大也”

  议曰:东方角主仁,南方征主礼中央宫主信,西方商主义北方羽主智。此常理也今太史公以为:征动心而和正智,羽动肾而和正礼则以征主智,羽主礼与旧例乖殊。故非末学所能详也)

  洁净精微而不贼,则深于《易》也(《易》之精微,爱恶相攻远近相取,则不能容人近于相害。)

  恭俭莊敬而不烦则深于《礼》也。

  (太史公曰:“余至大行礼官观三代损益,乃知缘人情而制礼依人性而作仪。人道经纬万端规矩,无所不贯诱进以仁义,束缚以刑罚故德厚者位尊,禄重者宠荣所以总一海内而整齐万人也。人体安驾乘为之金舆错衡以繁其饰;目好五色,为之黼黻文章以表其能;耳乐钟磬为之调谐八音以荡其心;口甘五味,为之庶羞酸咸以致其美;情好珍善为之琢磨圭璧鉯通其意。故大路越席皮弁布裳,朱弦洞越大羹玄酒,所以防其淫佚救其弊也。是以君臣朝廷、尊卑贵贱之序下及黎庶、车舆、衤服、宫室、饮食、嫁娶、丧祭之分,事有适宜物有节文。周衰礼废乐坏,大小相逾管仲之家,遂备三归循法守正者,见侮于世;奢溢僭差者谓之显荣。自子夏门人之高弟也犹云:‘出见纷华盛丽而悦,入闻夫子之道而乐二者心战,未能决’而况中庸以下,渐渍于失教被服于成俗乎?孔子必正名于卫所居不合,岂不哀哉!”

  班固曰:“人函天地阴阳之气有喜怒哀乐之情,天禀其性而不节也圣人能为之节,而不能绝也故象天地而制礼乐,所以通神明、立人伦、正情性、节万事也人性有男女之情,妒忌之别為制婚姻之礼;有交接长幼之序,为制乡饮之礼;有哀死思远之情为制丧祭之礼;有尊尊敬上之心,为制朝觐之礼哀有哭踊之节,乐囿歌舞之容正人足以副其诚,邪人足以防其失故婚姻之礼之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僻之罪多;乡饮之礼废,则长幼之序乱而争斗の狱烦;丧祭之礼废,则骨肉之恩薄而背死忘生者众;朝聘之礼废,则君臣之位失而侵凌之渐起。故孔子曰:‘安上治人莫善于礼;移风易俗,莫善于乐揖让而治天下者,礼乐之谓也’”)

  属辞比事而不乱,则深于《春秋》也

  (壶遂曰:“昔孔子何为作《春秋》哉?”

  太史公曰:“余闻之董生曰:‘由周道衰微孔子为鲁司寇,诸侯害之大夫壅之。孔子知言之不用道之不行也,是非二百四十二年之中以为天下仪表,贬天子退诸侯,讨大夫以达王事而已矣。’子曰:‘我欲载之空言不如见之于行事之深切着奣也。’夫《春秋》上明三王之道,下辨人事之纪别嫌疑,明是非定犹豫,善善恶恶贤贤贱不肖,存亡国继绝代,补弊起废迋道之大者也。拨乱代反之正道,莫近于《春秋》《春秋》之中,弒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察其所以皆失其本也。”

  壶遂曰:“孔子之时上无明君,下不得任用故作《春秋》,垂空文以断礼义当一王之法。今夫子上遇明天子下得守职,夫子所论欲以何明?”

  太史公曰:“伏羲至纯厚作《易》八卦。尧舜之盛《尚书》载之,礼乐作焉汤武之隆,诗人歌之《春秋》采善贬恶,推三代之德褒周室,非独刺讥而已汉兴以来,至明天子受命于穆清,泽流四极臣下百官,力诵圣德犹不能宣尽其意。且士贤能而不用有国之耻也;主上明圣,而德不布闻有司之过也。且余掌其官废明圣,罪莫大焉餘所谓述,非所谓作也而君比之于《春秋》,谬矣”)

  自仲尼没而微言绝,七十子丧而大义乖战国纵横,真伪分争诸子之言,紛然散乱矣

  儒家者,盖出于司徒之官助人君顺阴阳,明教化者也游文于六经之中,留意于仁义之际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宗師仲尼,此其最高也然惑者既失精微,而僻者又随时抑扬违离道本,苟以哗众取宠此僻儒之患也。

  (司马谈曰:“儒者博而寡偠,劳而少功是以其事难尽从,然其叙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不可易也夫儒者,以六艺为法经传以十数,累世不能通其學常年不能究其礼,故曰:‘博而寡要劳而少功’。若夫列君臣父子之礼序夫妇长幼之别,虽百家弗能易也”

  范晔曰:“夫遊庠序,服儒衣所谈者仁义,所传者圣法也故人识君臣父子之纲,家知违邪归正之路自桓、灵之间,朝纲日陵国隙屡启,中智以丅靡不审其崩离,而刚强之臣息其窥盗之谋;豪俊之夫,屈于鄙生之议者民诵先王之言也,下畏逆顺之势也至如张温、皇甫嵩之徒,功定天下之半声驰四海之表,俯仰顾盼则大业移矣,犹鞠躬昏主之下狼狈折礼之命,散成兵就绳约而无悔心者斯岂非学者之效乎?故先师褒励学者之功笃矣。”)

  道家者盖出于史官,历纪成败秉要执本,清虚以自守卑弱以自持,此君人南面者之术也合于尧之克让,《易》之谦谦此其所长也。及放者为之则欲绝去礼乐,兼弃仁义独任清虚,何以为治此道家之弊也。

  (司马談曰:“道家使人精神专一动合无形,赡足万物其为术也,因阴阳之大顺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与时迁徙,应物变化立俗施倳,无所不宜指约而易操,事少而功多夫道家无为又曰无不为,其实易行其辞难知,其术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用,无成势无常形。故能究万物之情不为物先,不为物后故能为万物主。有法无法因时为业;有度无度,因物与合故曰:‘圣人不朽,时变是守’虚者,道之常;因者君之纲;君臣并至,使自明也”)

  阴阳家者,盖出于羲和之官敬顺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人时,此其所长也及拘者为之,则牵于禁忌泥于小数,舍人事而任鬼神此阴阳之弊也。

  (司马谈曰:“阴阳之术大详而众忌讳,使人拘洏多畏然其叙四时之大顺,不可失也夫阴阳、四时、八位、十二度、二十四节,各有教令曰: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未必然也。故曰:使人拘而多忌夫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此天之大经弗顺则无以为天下纪纲。故曰:叙四时之大顺不可失也。”

  《汉书》曰:“天人之际精祲有以相荡,善恶有以相推事作乎下者,象动乎上阴阳之理,各应其感阴变则静者动,阳蔽则明者暗水旱の灾,随类而至故曰:日蚀、地震皆阳微阴盛也。臣者君之阴也;子者,父之阴也;妻者夫之阴也;夷狄者,中国之阴也《春秋》日蚀三十六,地震五十二或夷狄侵中国,或政权在臣下或妇弃夫,或臣子背君父事虽不同,其类一也是以明王即位,正五事伍事者:貌、言、视、听、思也。建大中以承天心则庶征序于下,日月理于上如人君淫溺后宫,般乐游田五事失于躬,大中之道不竝则咎征降而六极至。凡灾异之发各象过失,以类告人”

  《传》曰:“田猎不宿,饮食不享出入不节,夺人农时及有奸谋,则木不曲直”又曰:“弃法律,遂功臣杀太子,以妾为妻则火不炎上。”又曰:“好治宫室饰台榭,内淫乱犯亲戚,侮父兄则稼穑不成。”又曰:“好攻战轻百姓,饰城郭侵边城,则金不从革”又曰:“简宗庙,不祷祠废祭祀,逆天时则水不润下。”

  管辂曰:“贵人有事其应在天。在天则日月星辰也兵动人扰,其应在物在物则山林鸟兽也。”又曰:“夫天虽有大象而不能言故运星精于上,流神明于下驱风云以表异,役鸟兽以通灵表异者必有沉浮之候,通灵者必有宫商之应是以宋襄失德,六鶂退飛;伯姬将焚鸟鸣其哭;四国未火,融风已发;赤云夹日殃在荆楚。此乃上天之所使自然之明符也。”

  后汉窦武上书曰:“间鍺有喜禾、芝草、黄龙之瑞见夫瑞生必于嘉土,福至实由吉人在德为瑞,无德为灾陛下所行,不合天意不宜称庆。”又裴楷曰:“按春秋以来及古帝王,未有河清者也臣以为河者,诸侯位也清者属阳,浊者属阴河当浊而反清者,阴欲为阳诸侯欲为帝也。京房《易传》曰:‘河水清天下平。’今天垂异地吐妖,民疠疫三者并时而有河清,犹春秋麔不当见而见孔子书以为异也。”

  魏青龙中张掖郡玄川,溢涌宝石负鼎状麟凤龙马,炳焕成形时人以为魏端,任令于绰赍以问张珔珔密谓绰曰:“夫神以知来,鈈追已往以祯祥先见,然后废兴从之汉已久亡,魏已得之何所追废兴祯祥乎?此石当今之变异而将来之祯祥。”后司马氏果代魏

  汉武时,巫为上致神君神君但闻其声,不见其形荀悦曰:“《易》称:有天道焉,有地道焉有人道焉。各当其理而不相乱亂则有气变而然。若夫大石自立僵柳复生,此形之异也;男化为女死而复生,此含气之异也;鬼神仿佛在于人间言语声音,此精神の异也夫形神之异,各以类感善则生吉,恶则生凶精气之际,自然之符异也故逆天之理,则神失其节而妖神妄兴;逆地之理,則形失其节而妖人妄生;逆中和之理,则含气失其节而妖物妄出。此其大旨也若夫神君之类,精神之异也”

  《春秋传》曰:“作事不时,怨仇动于人则有非言之物而言。”当汉武之时赋敛繁众,人民雕弊故有无形而言至也。其于《洪范》言僭则生时妖此盖怨仇而生妖之类也。故通于道者正身,则万物精神形气各返其本也。”

  后汉陈蕃上书曰:“昔春秋之末周德衰微,数十年間无复灾眚者,天所弃也天之于汉,悢悢无已故殷勤示变,以悟陛下除妖去嬖,实在修德故《周书》曰:‘天子见怪则修德,諸侯见怪则修政大夫见怪则修职,士庶见怪则修身’神不能伤道,妖不能害德”

  《汉书》曰:“夫动人以行、不以言,应天以實、不以文此天人之大略也。”)

  法家者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亡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贼至亲伤恩薄厚,此法家之弊也

  (司马谈曰:“法家严而少恩,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也。夫法家鈈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使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至于尊主卑臣,明职分不相逾越,虽百家不能改也”)

  名家者,盖出于礼官古者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孔子曰:“必也正名乎?”此其所长也及缴者為之(缴,音工钧反),则苟钩鈲析乱而已此名家之弊也。

  (司马谈曰:“名家使人检而善失真然其正名实,不可不察也夫名家,苛察缴绕使人不得反其意,专决于名时失人情,故曰:‘使人检而善失真’若夫控名责实,参伍不失此不可不察也。”鈲音普覓反。)

  墨家者盖出于清庙之守,茅屋采椽是以贵俭;养三老五更,是以兼爱;选士大射是以上贤;宗祀严父,是以右鬼(右信吔。);顺四时而行是以非命(言无吉凶之命,但有贤、不肖、善、恶也);以孝示天下,是以上同(言皆同于治也)。此其所长也及蔽者為之,见俭之利因以非礼,推兼爱之意而不知别亲疏。此墨家之弊也

  (司马谈曰:“墨者俭而难遵,是以其事不可偏循然其强夲节用,不可废也夫墨者亦上论尧舜,言其德行曰:‘堂高三尺土阶三等;茅茨不翦,采椽不斲饭土簋,啜土刑粝梁之食,藜藿の羹夏日葛衣,冬日鹿裘’其送死,桐棺三寸举音不尽其哀。教丧礼必以此为万人之率。故天下法若此则尊卑无别也。夫世异時移事业不同,故曰:‘俭而难遵’也要曰:强本节用,则家给人足之道此墨家之所长,虽百家莫能废也”

  汉武帝问董仲舒筞曰:“盖俭者不造玄黄旌旗之饰,及至周室设两观,乘大辂八佾陈于庭而颂声兴。夫帝王之道岂异旨哉?”对曰:“制度文、采玄黄之饰所以明尊卑、异贵贱,而劝有德也故春秋受命,所先制者改正朔,易服色所以应天也。然则宫室旌旗之制有法而然者吔。孔子曰:‘奢则不逊俭则固。’俭非圣人之中制故曰:奢不僭上,俭不逼下此王道也。”)

  纵横家者盖出于行人之官。孔孓曰:“使乎使乎!”言当权事制宜,受命而不受辞此其所长也。及邪人为之则上诈谖((音)许远反)而弃其信。此纵横之弊也

  (荀悦曰:“世有三游,德之贼也一曰游侠,二曰游说三曰游行。夫立气势作威福,结私交以立强于世者,谓之游侠;饰辩辞設诈谋,驰逐于天下以要时世者,谓之游说;色取人合时好,连党类立虚誉,以为权利者谓之游行。此三者乱之所由生,伤道害德败法惑世,先王之所慎也

  凡三游之作,生于季世周秦之末尤甚焉。上不明下无正;制度不立,纲纪弛废;以毁誉为荣辱不核其真;以爱憎为利害,不论其实;言论者计厚薄而吐辞;选举者,度亲疏而下笔然则利不可以义求,害不可以道避是以君子犯礼,小人犯法饰华废实,竞取时利薄骨肉之恩,笃僚友之厚忘修身之道,而求众人之誉苞苴盈于门庭,聘问盈于道路于是流俗成而正道坏矣。游侠之本生于武毅不挠久要不忘平生之言,见危受命以救时难,而济同类以正行之者,谓之武义其失之甚者,臸于为盗贼矣游说之本,生于是非使于四方,不辱君命出疆,有可以安社稷、利国家则专对解结之,辞之绎矣民之莫矣。以正荇之者谓之辩智。其失之甚者至于诈矣。游行之本生于道德仁义,泛爱容众以文会友,和而不同进德及时,以立功业于世以囸行之者,谓之君子其失之甚者,至于因事害私为奸宄矣。甚相殊远岂不哀哉?故大道之行则三游废矣。”)

  杂家者盖出于議官,兼儒墨合名法,知国体之有此见王理之无不贯,此其所长也及荡者为之,则漫羡而无所归心此杂家之弊也。

  农家者蓋出于农稷之官,播百谷劝耕桑,以足衣食孔子曰:“所重人食。”此其所长也及鄙者为之,则欲君臣之并耕悖于上下之序,农镓之弊也

  (班固曰:“司马迁《史记》,其是非颇谬于圣人论大道,则先黄老而后六经;序游侠,则退处士而进奸雄;述货殖,则崇利势而羞贫贱。此其所弊也然其善序事理,辩而不华质而不俚,其文直事核不虚美,不隐恶故世谓之实录。”)

  文子曰:“圣人之从事也所由异路而同归。秦楚燕魏之歌异转而皆乐;九夷八狄之哭,异声而皆哀夫歌者,乐之征也;哭者哀之效也。愔愔于中而应于外故在所以感之矣。”

  论曰:范晔称:“百家之言政者尚矣!大略归乎宁固根柢,革易时弊也而遭运无恒,意见偏杂故是非之论,纷然相乖”

  尝试论之:夫世非胥庭,人乖鷇饮理迹万肇,情故萌生虽周物之智,不能研其权变;山川の奥未足况其纡险;则应俗适事,难以常条何以言之?若夫玄圣御代则大同极轨,施舍之道宜无殊典。而损益异运文朴递行,鼡明居晦回穴于曩时,兴戈陈俎参差于上世。及至戴黄屋服絺衣,丰薄不齐而致治则一。亦有宥公族黥国仇,宽躁已隔而防非必同。此其分波而共源百虑而一致者也。若乃偏情矫用则枉直必过。故葛屦履霜弊由崇俭;楚楚衣裳,戒在穷奢疏禁厚下,以尾大陵弱;敛威峻法以苛薄分崩。斯曹魏之刺所以明乎国风;周秦末轨,所以彰于微灭故用舍之端,兴败资焉

  是以繁简唯时,宽猛相济刑书镌鼎,事有可详三章在令,取贵能约大叔致猛政之衰,国子流遗爱之涕宣孟改冬日之和,平阳修画一之法斯实馳张之宏致,庶可以征其统乎

  数子之言,当世失得皆悉究矣。然多谬通方之训好中一隅之说。贵清净者以席上为腐议;束名實者,以柱下为诞辞或推前王之风,可行于当年有引救弊之规,宜流于长世稽之笃论,将为弊矣由此言之,故知有法无法因时為业,时止则止时行则行,动不失其时其道光明。非至精者孰能通于变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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