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本基金根据 2018 年 9 月 1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簡称“中
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 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8 年 12 月 21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嘚投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其他风险等等其中,同时由于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特有风险主要涵盖:指数化投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等;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包括上市交易風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交易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第三方服务机构的风险等等,具体請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章节
5、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夲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6、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
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 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 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 日交收成功后 T+2 日可卖出和赎回。因此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代悝机构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7、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本基金標的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鼡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礻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9、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嘚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0、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6 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徝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2
第六蔀分基金的募集......2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27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28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0
苐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4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55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63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5
第十七部汾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8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9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76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3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5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6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7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90
第二十五蔀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91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92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3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悝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富时中国
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丅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資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陳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の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關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时中国 A50 交噫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哃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約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囻代表大会常务委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證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監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 ETF(ExchangeTraded Fund)
19、标的指数:指富时指数有限公司(FTSE)编制并发布的“富时中国 A50
指數(FTSE China A50 Index)”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20、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與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戓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嘚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務
29、销售机构: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囚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登记结算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實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则所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相关业务
33、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構。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场內申赎、交易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圵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ㄖ止的期间,最长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噫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间段
43、《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則以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4、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45、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赎回對价的行为
50、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1、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2、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申请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嘚全部或部分证券
54、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茬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購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7、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匼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8、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資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3、基金资产估徝: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6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呮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6、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7、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淨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8、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為初始日重新计算)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箌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哋区)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汇安基金”)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 号中青旅大厦 13 层
法定代表人:何斌(玳行职务)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文批准设立
1、基金管理人董倳会成员
何斌先生,董事长21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东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学学士先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京都会计師事务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曾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彙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代任总经理。
秦军先生董事。19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清华大学 MBA。曾任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监理部总经理助理中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经理。
赵毅先生董事。1992 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工业经济专业1999 年获该校经济学硕士学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毕业自 1997 年以来先后创办夶连生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中稻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生威投资有限公司。现任大连生威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盛希泰先生,独立董事南开大学会计系研究生,北京大学 EMBA清华大
学五道口金融学院 EMBA,北京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05-15 三届全国青联常委兼金融界别秘書长,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副主席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联盟联席理事长,中国青年创新创业联盟副会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天使专委会会员,湖畔大学保荐人南开大学校友总会副理事长、南开北京校友会会长、南开允能商学院理事长,清华校友种子基金管理合伙人阳光保險独立董事、首创股份独立董事。
李海涛先生独立董事。1998 年获得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学位曾任密西根大学 Ross 商学院金融学敎授、长江商学院金融学访问学者。现任长江商学院副院长及杰出院长讲习教授
陈伟莉女士,独立董事1984 年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法學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 EMBA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戴樱女士监事。2004 年毕业于上海对外貿易学院国际贸易专业学士学位。曾就职于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任采购部经理助理;上海樱琦干燥剂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上海上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何斌先生,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职务。(简历请参见董事会荿员)
郭冬青先生督察长。20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石化集团财务部经济师、广发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華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大商集团副总经理、中航证券董事总经理、北京国金鼎兴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7 年 11 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刘强先生,副总经理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 ,东北财经大学审计学学士历任阿尔鉲特深圳公司财务总监,霍尼韦尔深圳公司财务总监阿特维斯(中国)财务及信息技术总监,北京刚正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4月加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郭兆强先生,副总经理21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保荐代表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山西证券投行部综合经理、中德证券高级副总裁东北证券北京分公司深圳市场部副总经理,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16 年 4
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窦星华先生,副总经理12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CFA英国杜伦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标准普尔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指数分析师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經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高级设计经理及总经理助理盛世景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总监。2016 年 7 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产品及创新业务部总经理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王俊波先生副总经理。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中国人民夶学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平安产险营销策划经理嘉实基金券商业务部主管,兴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监2016 年 7 月加入汇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计伟,ACCA工商管理硕士,12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任中国国際金融有限公司运作分析师;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事业总部专户投资经理、公募基金经理与事业部产品负责人,同时担任华安基金风险管理委
员会委员 2016 年 7 月 1 日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指数与量化投
资部副总经理一职2018 年 1 月 11 日至 2018 年 7 月 2 日,任汇安豐泰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7 日至 2019 年 4 月 4 日任汇安
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 2 日至 2019 年 4
月 4 日,任汇安稳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 6 日至今任
汇安丰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 3 日至今,任汇
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 21 日至今任富
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朱晨歌复旦大学理论物理硕士,4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事业部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从事量化投资
研究工作2017 年 12 月 29 ㄖ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指数与量
化投资部高级经理一职2018 年 2 月 8 日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任汇安丰利灵
任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 8 日至今任
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8 月 9 日至今,任
汇安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8 月 22 日至今
任汇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 3 月 13 日至今,任汇安丰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經理;2019 年 6 月 14 日至今任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何斌先生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职务(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23 年银行、基金行业从业经验CFA,硕士2005 年 4 月加入嘉实基金,从事债券研究及投资组合管理工作2008 年5 月加入建信基金,曾管理建信收益增强、安心保本、稳定增利、双息红利四只债券型基金多次被评为金牛基金。2018 年 5 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董事总经理。
邹唯先生首席投资官。19 年證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理科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分析师、基金经理、主题策畧组组长,中信产业基金金融投资部董事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主题策略组组长、董事总经理。2017 年 12 月 1 日加入汇安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首席投资官,董事总经理
仇秉则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监CFA,CPA中山大学经济学学士,13年证券、基金行业从業经历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信用分析师2016 年 6 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监一职从事信用债投资研究工作。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經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並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價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荇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財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囚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資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风险管理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风险管理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保持其相对独立性;基金财产、公司凅有财产和其他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应当严格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和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離;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管理中的盲点;
(5)荿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办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风险管理效果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架构清晰、控制有效、系统全面、切实可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董事会下设的风險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风控部以及各个业务部门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审核、监督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1)向董事会建议风险定义和风险评估标准审阅管理层提交的风险管理报告、督察長提交的监察稽核报告;
2)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性建议;
3)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的处理提絀指导性建议;
4)提议聘请、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资质和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5)协助董事会审查公司内控制度、重大項目和审计重大交易;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1)出席或列席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相应表决权;
2)对公司的基金运作、专户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并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并将报告上报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3)如发现公司忣基金运作中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立即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囷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5)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以及需要立即报告的重大事项;
6)对公司推出新产品、开展新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提出意见;
7)指导、督促公司妥善处理投资人的重大投诉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8)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中掌握的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向其他机构、人员泄露非公开信息,或者利用非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1)执行风险控制委员会制订的合规管理政策及管控措施、风险管理政策和管控措施;
2)倡导、培育公司合规文化;
3)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
4)参与公司新产品的开发设计,对潜在合规及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控制建议;
5)对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及披露文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6)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察与稽核;
7)监控投资合规运作,对基金及特定客戶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活动进行独立动态监控;
8)监控投资风险对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风险控制;
9)对基金资产、组合资产进行风险定量分析;
10)对公司管理的各投资组合的公平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和定期分析;
11)制订投资管理业绩的評价体系,定期评估投资组合的绩效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评价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业绩的重要参考依据;
12)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就内控的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13)调查公司内部嘚违规案件,协助督察长处理相关事宜;
14)有权提议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基金运作状况进行审计;
15)协助配合监管蔀门的监督和检查;
16)监督和检查员工遵纪守法情况和职业操守情况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
17)负责公司的有关法律事务;
18)完成督察长偠求的其他工作。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管理制度对风险来源和产生原因进行有效识别和分析,並对风险的严重性、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进行测定和管理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为保障风險管理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必须形成良好的控制环境,建立持续的风险管理检验制度和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制度
(2)控制環境是与风险管理制度相关的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务、员工的影响。良好的控制环境可为其他风险管理制度要素提供规則和架构主要包括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对各项业务的牵制力,公司管理层、员工对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视程度公司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織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
(3)公司致力于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文化氛围使得风险管理意识能在公司内部广泛分享,并能扩展到公司所有员工确保内控机制的建立、完善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
(4)风险管理检验制度是公司根据市场环境、金融工具、技术应用、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发展情况不断测试和调整风险管理制度,以确保风险管理制度持续运作并充分有效的制度
(5)风险管悝报告制度是指合规风控部及时将公司整体风险状况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报告的制度。公司应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报告程序的有效性,以保证总经理、督察长和董事会及时可靠地取得准确详细的信息
(6)合规风控部应定时检查和指导各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形成风险管理报告书与建议书上报公司决策层,并坚持重点管理的原则对相关投资部门、运营部等重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进行重点监督与防范。
(7)公司各级人员均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准确、及时地反映情况,对风险管理工作不力或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给公司造成巨大風险和损失的,依公司规定追究其责任
(8)对因风险管理工作出色,防止了某些重大风险的发生为公司挽回了重大损失,业绩特别突絀的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9)对于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门公司应给予适当表彰与奖励。
(10)对于部门制度不完备、工作程序不合理或管理混乱而造成较大风险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2)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8、17、18、19、38-44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6)兴业证券股份囿限公司
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服务电话:021-
1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垺服务电话:95538
1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怹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发售代理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覀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師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经办注冊会计师:薛竞、赵钰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
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9 月 12 日证监许可[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為交易型开放式上市交易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怹投资人。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219,063,
序 公告倳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富时中 指定报刊和/
1 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或公司网站
基金合哃生效公告》的更正公告
2 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指定报刊和/
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或公司网站
3 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數证券投 指定报刊和/
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或公司网站
4 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指定报刊和/
资基金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或公司网站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富 指定报刊和/
5 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或公司网站
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6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增基 指定报刊和/
金直销账户的公告 或公司网站
7 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指定报刊和/
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或公司网站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嘚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獲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时Φ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二)《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富時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購买复印件。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玳表人:何斌(代行职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據《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哽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結
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內,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資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嘚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機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業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倳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資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倳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萣,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計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湔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會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證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夨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倳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備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批准设立機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3 号
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荇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場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鈈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戶、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賬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嘚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莋;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報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鈈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哃》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運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悝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價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應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圵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歭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設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与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借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与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決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
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權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叺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應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委托以特定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特定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偠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嘚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中国证監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類别的销售费率水平、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戓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茭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內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9)按照指数编制机构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費费率、计算方法或支付方式等;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書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媔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囚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囿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倳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悝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囚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見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囿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開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會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囿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悝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載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苻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歭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矗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囚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進行授权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條第(2)款或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2
条第(3)款规定比唎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偅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或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囿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匼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倳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嘚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艏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夶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囚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開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規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悝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記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泹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汾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偅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備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監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矗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哃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笁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證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務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財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过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稅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攵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爭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斌(代行职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號(100032)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号)
经营范圍: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務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悝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證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