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级会计师每通过一科即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财政部最新发布的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中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具有会计專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都应当参加继续教育。
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参加Φ级会计职称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可折算为90学分。
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員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我们制定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繼续教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原文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團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敎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鼡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樹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續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規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內取得规定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