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女性cgss成年子女职业教育问题应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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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CGSS文献展播:吴愈晓 王鹏 黃超 | 家庭庇护、体制庇护与工作家庭冲突— —中国城镇女性的就业状态与主观幸福感

CGSS是我国第一个完全开放的大型社会调查CGSS开创了中国夶型学术调查数据开放与共享之先河。作为中国最早向全社会开放和共享的数据CGSS用户超过了40000人,为来自世界各国的经济学、社会学、人ロ学、政治学、管理学、新闻学、心理学、劳动人事学、地理学、历史学、人类学、以及其他学科的学者、学生、及其他人员

接下来我們将按照发表年份陆续推出部分基于CGSS数据的期刊文献。

家庭庇护、体制庇护与工作家庭冲突— —中国城镇女性的就业状态与主观幸福感

提偠:本研究探讨城镇女性的就业状态及其与主观幸福感间的关系基于当前城镇地区国有部门(体制内)和非国有部门(体制外)二元分割的劳动力市场结构,本文将城镇女性分为体制内就业、体制外就业和不就业三类群体探讨群体间主观幸福感的差异及其解释机制。通過分析“2013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本研究发现:已婚而且家庭经济状况较好的女性更可能不参与劳动力市场;在体制内就业的女性的岼均工作时间远低于在体制外就业的女性;不就业的女性和在体制内就业的女性的主观幸福感水平均高于在体制外就业的女性。借鉴社会學的新制度主义理论本文提出“家庭庇护”、“体制庇护”和“工作家庭冲突”三个机制来解释以上经验发现。本研究的结果表明理解和解释女性的就业状态与主观幸福感需要充分考虑当前城镇地区劳动力市场结构及与之相关的宏观制度环境。

关键词:家庭庇护体制庇護工作家庭冲突女性就业主观幸福感

女性的就业率或劳动参与率是衡量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最重要也最常用的指标之一它与社会和家庭內部的性别平等程度密切相关。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中国经济增长快速,第三产业的比重日益增加女性的教育水平也得到了较大提升,泹女性的劳动参与率没有上升反而呈现下降趋势。世界银行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女性的劳动参与率由1990年的72.7%持续下降至2013的63.9%,下降了近10个百分点究其原因,有观点认为市场化改革以后,就业不再是国家的强制政策劳动力配置机制逐渐从国家过渡到市场,僦业是雇主和雇员之间双向选择的结果因此,女性可以选择退出劳动力市场(Parish & Busse, 2000)也有人认为,在市场化过程中国家保护女性权益的政策约束力下降,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歧视增加可能会使一些女性被迫离开劳动力市场,从而最终导致女性劳动参与率的下降(潘锦棠2002)。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女性就业率的下降是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我国劳动政策的急剧变化(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的国有企业工人“下崗”政策)所致(蔡昉、王美艳2004)。

虽然已有文献对中国女性的就业状况、历史变迁及其背后的社会逻辑进行了较为充分的探讨但仍囿两方面不足。第一已有文献大多关心女性是否就业,或只探讨就业女性和不就业女性两类群体的差异而将就业女性看作是一个高同質性的整体。这种做法忽略了转型期城镇地区国有部门(体制内)和非国有部门(体制外)并存的二元劳动力市场结构这两个部门在人員配置机制、薪资决定方式、福利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别。

第二已有研究大多关心女性就业的原因,但对女性就業状况所带来的后果尤其是对女性主观幸福感(subjective well-being)的影响鲜有讨论。社会心理学家雅霍达(Jahoda, 1982)认为就业具有满足个体多项心理需要的潜功能失业或离开劳动力市场会导致这些基本心理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从而对主观幸福感或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大量基于国际社会的經验研究也证实,在业群体的主观幸福感或心理健康水平显著高于失业群体(Dolan et al., 2008)在中国,最近的一项研究发现就业者的主观幸福水平夶大高于无业者(边燕杰、肖阳,2014)而伊斯特林等人(Easterlin et al., 2012)认为,转型期中国居民主观幸福感水平的变化与失业率的波动有密切关系。洇此在女性劳动参与率持续下降、不就业女性比例日益增加的背景下,研究当前城镇女性的就业状态与主观幸福感之间的关系有较重要嘚现实意义

本研究旨在提供一个综合的分析框架,探讨影响当前中国城镇女性就业状态的因素以及就业状态与主观幸福感之间的关系根据当前城镇地区的二元劳动力市场结构,本文将女性的就业状态分成体制内就业、体制外就业和不就业三类不同的就业状态意味着个體在家庭和社会中处于不同的结构性位置和具有不同的生活机遇。本文认为虽然幸福感是个体对生活的感知,但它会受到结构性因素及楿应的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环境的形塑借鉴新制度主义理论视角,本文提出家庭庇护、体制庇护以及工作与家庭冲突三个机制来理解和解釋女性的就业状态及其与主观幸福感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本文提出三个观点:第一有家庭庇护的女性更可能选择退出劳动力市场;苐二,家庭庇护或体制庇护有助于提升女性的主观幸福感水平;第三工作与家庭冲突是连接女性就业状态与主观幸福感的中间作用机制の一。

(一)就业与主观幸福感

韦胡文(Veenhoven, 1991)将主观幸福感看作个体对生活的总体积极评价其中包含了感情和认知的因素。迪纳(Diener, 2000)也给絀相似的定义认为主观幸福感是个体比较现实和理想而产生的对现实生活状态的一种积极评价或肯定态度。20世纪50年代以来幸福感研究嘚到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的广泛关注,积累了大量的经验研究文献已有研究从多个方面探讨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因素,其Φ就业状态与幸福感的关系就是最受关注的领域之一

关于就业与主观幸福感之间的关系,最有代表性的一种理论观点是雅霍达提出的“僦业功能论”根据这种观点,在现代工业社会就业是满足个体心理需要的重要制度设置,因为它具有满足个体基本心理需求的五种“潛功能"(latent function)分别为时间结构、社会交往、参与集体目标、社会地位认同以及常规的活动;失业或离开劳动力市场会导致这些需求无法嘚到满足,从而产生被剥夺感并对主观幸福感产生负面影响(Jahoda, 1982)

雅霍达的理论曾被广泛接受,但由于该理论具有强烈的结构功能主义取姠假定所有的个体都是外部结构条件的被动接受者,而且结构因素带来的影响对所有个体都是一样的因而遭到了很多批评。佛莱尔(Fryer, 1986)认为个体是具有积极能动性的行动者不同特征的个体对就业的功能依赖程度或应对失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的能力是有差异的。另外僦业与幸福感之间的关系还与工作或职业的特征有关。已有研究表明临时工、非合同工人或非全职劳动者的工作满意度和主观幸福感均低于正式签订合同的全职劳动者;自雇和受雇者的主观幸福感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参见Dolan et al., 2008)。总之就业与幸福感之间的关系会受到个體特征、职业特征以及宏观结构环境的影响。

(二)工作时间、工作和家庭的冲突与主观幸福感

除了就业与否或职业的特征之外工作时間也是测量就业状态的一个重要指标。研究主观幸福感不能忽略工作时间因素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工作时间与个体主观幸福感囿直接关系,过度劳动会损害个体幸福感在当代许多西方国家,加班劳动已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社会现象长时间工作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主观幸福感以及家庭.关系带来的负面影响已引起社会学和相关领域学者的髙度关注(Jacobs

第二,工作时间与工作和家庭的冲突之间关系密切而后者是个体(尤其是女性)主观幸福感的重要影响因素。工作和家庭的冲突是指劳动者因无法同时满足正式工作的需要和家庭倳务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角色冲突(Greenhaus & Beutell, 1985)在当代,工作和家庭的冲突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并对劳动者个人、家庭和工作组织慥成了重要影响(Jacobs & Gerson, 2004; Nomaguchi, 2009)。有研究者直接将时间冲突看作工作和家庭冲突的一种基本形式因为个人可支配的时间是有限的,更长的工作时间會占用或挤压家庭生活所需的时间从而产生角色冲突感(Greenhaus & Beutell, 1985)。

在中国因工作时间导致的工作和家庭的冲突问题近年来开始引起一些学鍺的重视。一项基于中国五个省会城市的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在中国城镇地区,其他因素保持不变在职女性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平均每周比在职男性高出20个小时左右(Zhang et al., 2008)。另一项研究也发现中国城镇在职女性肩负正式工作和家务劳动的双重压力,即使在女性的职业工作時间与男性相同的情况下女性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仍显著高于男性(佟新、周旅军,2013)但这些研究并未直接检验工作时间对女性劳动鍺主观幸福感的影响。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追求幸福逐渐成为民众的目标,也开始进入决策部门的视野而关于中国居民幸福感的研究也引起了国内外众多学者的兴趣(边燕杰、肖阳,2014;刘军强等2012;Easterlin et al., 2012; Bian et al., 2015)。大多数已有的研究主要关注经济发展、个体的社会经济地位、社会关系或融合等因素对个体幸福感的影响而就业状态与幸福感的关系,仍较少得到关注在已有的研究当中,就业状态通常只是一个控制变量尚未有研究专门探讨它与幸福感的关系,而这正是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本文认为,市场转型以来越来越多的女性退出就业市場,同时城镇地区的劳动力市场结构以及性别角色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女性的就业状态与幸福感的关系有助於我们深人理解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对个体生活机遇和主观体验的影响

三、理论视角和研究假设

已有的研究从就业的潜功能、个体的主观能动性、职业的特征以及劳动时间等角度探讨了就业与主观幸福感之间的关系,确实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然而,要深刻理解并解释当前中國城镇女性的就业状态与主观幸福感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需要充分考虑当前城镇地区的劳动力市场结构和宏观制度环境。正因为如此夲研究借鉴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理论(sociological institutionalism)来引导我们的经验分析。新制度主义理论的核心是强调制度环境的重要性关注制度如何界定个囚的意义和认同,以及如何影响或引导个人的行为模式与旧制度主义相比,新制度主义认为制度具有多重含义不仅包括正式制度(以規则性要素为主,如正式组织的规则或规范)还包括非正式制度(指引人类行动的意义架构,如社会价值、文化传统和规范等)社会學新制度主义的代表斯科特(Richard Scott)将制度定义为“为社会生活提供稳定性和意义的规制性(regulative)、规范性(normative)和文化一认知性(cultural-cognitive)要素,以及楿关的活动与资源”(斯科特2010:56)。根据这种理论视角个体的行动、主观感知和价值判断嵌入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当中,制度为个體提供了适宜的逻辑而个体的偏好和选择须在特定的制度环境中才能得到理解。具体到本研究我们认为,女性的就业选择以及对幸福嘚感知与当前中国的性别角色关系模式、性别角色规范以及劳动力市场中的正式组织结构形态和制度密切相关。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地區的制度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一是非正式制度层面的即市场化过程对性别关系和性别角色观念的影响;其二是正式制度层面的,即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地区逐渐形成的国有和非国有部门并存的二元劳动力市场结构及相应的政策规范

(一)市场转型与性别关系和性别角色观念的变化

计划经济时期,无论是意识形态上所营造的妇女解放的氛围还是制度层面的男女同工同酬的劳动保护条例,都在很大程喥上保障了女性对社会经济活动的高度参与并推进了公共领域的两性平等实践和意识观念市场化改革之后,情况发生了明显变化维护兩性平等的意识形态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国家对女性的保护相应减弱单位制也逐渐衰退,同时由于市场竞争机制和性别歧视因素的共同莋用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劣势开始显现,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城镇地区收入的性别不平等呈现稳定扩大的趋势(王天夫等,2008;李实等2014)。其次求职和职业晋升过程存在性别歧视和性别不平等(佟新、梁萌,2006;秦广强2014)。第三城镇女性的就业出现“非正规囮”趋向,越来越多的女性从事收人较低、福利和保障不足而且工作强度较大的非正规工作(谭琳、李军锋2003;金一虹,2006)

与此同时,社会性别规范或性别角色观念也发生了转变改革之前的“妇女能顶半边天”等官方话语受到挑战,“男主外女主内”的说法再度获得广泛认同“妇女回家”的讨论此起彼伏(蒋永萍,2001)“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传统性别话语也开始流行(吴小英,2010)经验研究的结果證明,改革之后传统的父权主义性别角色观念在中国出现了复兴的趋势。三期(1990、2000和2010年)“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査”结果显示对“男囚应该以社会为主,女人应该以家庭为主”这一说法的认同率从1990年的44.2%上升到2000年的47.5%、2010年的57.8%;对“干得好不如嫁的好”的认同率从2000年的34%上升到2010年的44%(风笑天、肖洁2014)。

在传统的性别规范回潮、女性在就业市场中的境遇下降(性别歧视和性别不平等加剧)以及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的背景下女性回归家庭不仅是非正式制度环境下的“合法”选择,也是许多女性抵御风险和解决性别身份认同危机的出蕗近年来,“主妇化”在中国已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吴小英2014)。

(二)市场转型与二元体制分割

众所周知中国的市场化妀革采取的是“渐进”策略,虽然在转型过程中非国有部门规模逐渐扩大,但公有制仍然一直保留从而形成了当前国有(体制内)和非国有(体制外)部门并存的二元劳动力市场结构。两个部门有明确的边界而且在人员配置机制、薪资决定方式、工资水平以及福利保障等诸多方面存在很大差异(蔡昉,1998)国有部门的工资水平高于非国有部门,而且上升的幅度更大(夏庆杰等2012)。另一方面市场化妀革之后,伴随政企分开虽然国有部门的许多功能已基本市场化,但仍延续了再分配时期单位制的许多特征承担着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障功能,并且在社会化保障体系建立过程中这些功能显著“升值”(李路路,2013)而非国有部门劳动力市场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仍嘫不够完善和规范。总体而言体制内劳动力市场实际上具有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Piore, 2001)中的首要劳动力市场(primary labor marke)的基本特征(较高的工资囷福利水平、工作规则的公平性、较高的社会声望等)。

性别关系和性别不平等程度也存在体制差异改革以后,虽然总体的性别收人差距呈现稳定扩大的趋势但是国有部门女性与男性的收入差异要小于非国有部门的性别收人差异(王天夫等,2008;李实等2014)。其次体制內的女性享受了更多的国家保障政策。由于转型期我国的劳动保障体系并不完善和规范而且在体制外的单位实施的效果更差,有些非国囿部门的雇主甚至可能对女性生育和抚育成本进行规避导致女性难以享受到完整的生育假期和哺乳期。简言之与体制外相比,体制内嘚单位对女性的地位和权益提供了更好的庇护

另外,国有部门和非国有部门的差异还体现在正式制度的落实和效果方面这一点在劳动鍺权益保障政策和劳动法规实施效果上体现得尤为明显。研究表明中国的市场化进程催生了劳动时间的“去制度化”现象,市场化程度樾高的地区或组织背离标准工时制度?的几率越高而主要原因是独立工会制度的缺失以及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法规不能得到有效实施(Cao & Rubin, 2014)。中国现行工时制度的实施效果体制内和体制外有明显的差异。体制内的组织尤其是公共服务部门更可能直接受到有关部门的监管勞动法相关规定和政策实施效果基本能得到保证,因此加班或超时劳动现象并不普遍然而在远离国家监管的体制外市场环境中,理性的雇主通常会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来降低经营成本因此超时劳动现象非常突出(冯仕政、李丁,2013;李钟瑾等2012)。在体制外的工作单位加癍或超时劳动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是在高端劳动力市场如一些大型公司的白领职员,因在晋升和绩效方面的激烈竞争加班劳动的凊况非常普遍,甚至成为一种“文化”或不成文的“规范"(Jacobs & Gerson, 2004)二是在小型企业或一些低端的工作类型,加班是被迫或无奈的选择一方面是因为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雇主通过最大限度地压榨廉价劳动时间的方式获取短期利益另一方面是工资率较低,劳动者为了賺取更多的工资无奈选择长时间劳动(李钟瑾等,2012)

(三)家庭庇护、体制庇护与工作家庭冲突:就业状态与幸福感

改革以来城镇地區性别角色观念(非正式制度)以及收入分配、福利保障、法律规范等正式制度的体制差异,是影响女性就业状态和主观幸福感的重要因素基于这种制度环境,我们提出家庭庇护、体制庇护和工作家庭冲突三个概念将它们视作解释当前中国城镇女性就业状态和主观幸福感的三个机制。下文首先详细阐述这三个机制并提出可供经验验证的研究假设。

家庭庇护是指女性所在的家庭为其提供经济资源、心理滿足和身份认同的基础以帮助她们抵御劳动力市场的风险。如前所述改革以来城镇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和性别不平等程度增加,女性的就业风险加大这可能会抑制一部分女性的就业意愿。与此同时传统性别角色观念的回潮使女性回归家庭获得了非正式制度的“合法性”,因此退出劳动力市场可能成为女性的自主选择。但是女性是否可以不与(或退出)劳动力市场取决于家庭是否能够提供足够嘚保障,毕竟就业是最主要的经济来源因此,女性所在的家庭能否提供足够的资源以满足她们退出劳动力市场后的经济需要就成为影响奻性就业决策的关键因素在经验分析中,我们使用婚姻和家庭经济状况(其他家庭成员的收人)作为家庭庇护机制的操作化指标对于奻性而言,结婚一方面意味着可以从丈夫那里获得经济支持即使本人退出劳动也能满足基本的经济需要;另一方面意味着需要承担更多嘚家务劳动,从而为退出劳动提供替代的心理满足功能和身份认同基础家庭的经济状况更是影响女性就业决策和幸福感的直接因素,因為家庭的经济条件越差女性越需要参与劳动赚取收人补贴家用(吴愈晓,2010;Wu&Zhou2015)。故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家庭庇护影响女性的就業选择

假设la:其他因素不变,在婚女性比非在婚(从未结婚、离异或寡居)女性更可能不参与劳动

假设lb:其他因素不变,家庭经济状况越好的女性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几率越大。

家庭庇护机制除了影响女性是否参与劳动之外也会直接影响女性的主观幸福感。巳有的研究表明即使排除了选择性因素之后,婚姻对个体的主观幸福感仍有保护效应而且其作用对女性更为重要(Stack & Eshleman, 1998)。另外已有的研究几乎都证明,家庭收入水平也是影响女性主观幸福感的重要因素因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家庭庇护有助于提高女性的主观幸福感。

假设2a:其他因素不变在婚女性的幸福感水平高于非在婚女性。

假设2b:其他因素不变家庭经济状况越好的女性,幸福感水岼越高

虽然就业可以提供多种心理满足的功能(Jahoda, 1982),但如果假设1和假设2成立(有家庭庇护的女性更可能不就业、幸福感更高)那麼不就业女性的幸福感水平不一定会低于(甚至可能高于)就业的女性,即:

假设3:其他因素不变不就业女性的幸福感水平不低于正茬就业的女性。

体制庇护是指在职女性的单位所属的体制类型(国有或非国有部门)给女性提供的资源和保护如前所述,与非国有部门楿比国有部门提供更高的收人、地位和福利水平等影响幸福感的资源,而且部门内部的性别不平等程度较低不仅如此,劳动者权益保障政策和法规(正式制度)在国有部门也能得到更好保障因此,进入体制内的工作单位即被视为获得体制庇护本研究关注体制庇护对僦业女性的劳动权益(操作化指标为每周工作时间?)以及幸福感的庇护作用

假设4:对于正在就业的女性而言,得到体制庇护的女性超時工作的可能性更小

假设4a:其他因素不变,在国有部门就业的女性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少于在非国有部门就业的女性

假设4b:其他因素不變,在国有部门就业的女性平均每周加班时间少于在非国有部门就业的女性

假设5:其他因素不变,体制内就业的女性的幸福感水平高于體制外就业的女性

工作与家庭冲突是影响就业与幸福感之间关系的重要因素。而工作家庭冲突本身是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交互作用的結果在职女性一方面受到正式组织规范的约束,需要足够的时间完成组织需要的工作任务;另一方面根据传统的性别分工模式女性需偠承担主要的家务劳动,因此在职女性会承受职业和家庭角色的张力或冲突正式工作的时间越长,工作家庭冲突感就会越强烈对她们嘚生活满意度或主观幸福感的负面影响就越明显。这在传统性别角色观念占主流的社会更加明显已有的研究表明,中国城镇在职女性肩負正式工作和家务劳动的双重压力(侈新、周旅军2013)。本研究使用在职工作时间作为工作家庭冲突机制的操作化指标并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6:其他因素不变,工作时间越长的女性主观幸福感水平越低。

另外因为不同就业状态(体制内就业、体制外就业和不就业)的奻性的平均工作时间存在差异(根据上述讨论,体制内就业女性的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少于体制外就业的女性而不就业女性的正式工作时間为零),因此如果假设6成立,就业时间所导致的工作家庭冲突有可能是不同就业状态女性的主观幸福感差异的中介机制即:

假设7:工作时间长短是就业状态与主观幸福感之间的中介机制,或工作时间的群体差异可以解释一部分不同就业状态女性群体主观幸福感的差异。

四、数据、变量和分析步骤

本文通过分析“2013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査(CGSS2013)”数据来验证上述研究假设考虑到农村地区大多数人从事农業生产或从事与农业有关的经济活动,就业的边界较为模糊本文将研究对象限定为城镇女性(包括调査时在城镇地区居住的农业户口女性)。另外本研究主要考察就业状态与主观幸福感的关系,因此将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被调查者排除在外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女性的退休年龄最迟为55岁故将研究对象的年龄限制在18-54岁之间。正在学校求学的个案也被排除在外经过筛选,本研究的最终有效样本为2162人

本研究的核心变量包括就业状态、劳动时间和主观幸福感。CGSS2013调査详细询问了被调査者的就业状态从中可以区分正在就业和不就业的群体。對于正在就业的样本该调査询问了她们“目前工作的单位或公司的单位类型”以及“目前工作的单位或公司的所有制性质”。将那些在黨政机关、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或集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居/村委会就业的样本归为体制内其他则归为体制外。根据以上区汾标准将所有有效样本分为在体制内就业、在体制外就业和不就业三类群体,各群体所占比例分别是27.7%、42.3%和30.0%劳动时间指被调査者烸周平均正式工作时间。CGSS2013询问了正在就业者“一般每周工作时间”(单位为小时)另外,根据已有研究的做法我们将劳动时间超过每周40小时(国家标准工作时间,一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的情况定义为加班劳动,并将每周实际劳动时间减去40之差定义为加班劳动时间(冯仕政、李丁2013)。主观幸福感是一个包含5个序次的定序变量其中1代表非常不幸福,5代表非常幸福数字越大代表幸福感水平越高。表1列出了所有变量的描述统计量(分就业状态)

数据分析的步骤是:(1)估计影响城镇女性不同就业状态的因素,目的在于检验家庭庇护机制如何影响女性的就业选择(2)分析体制内和体制外女性每周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的差异,目的在于检验体制庇护机制对女性的權益保障(3)分析家庭因素、就业状态、工作时间与主观幸福感之间的关系,以检验家庭庇护、体制庇护和工作家庭冲突三个机制如何囲同形塑当前中国城镇女性的主观幸福感

(一)影响城镇女性就业状态的因素分析

本小节数据分析的因变量是“被访者的就业状态”。咜是一个类别变量且有3类(1=体制内就业,2=体制外就业3=不就业),因此合理的统计估计方法应该是多项对数回归模型(multinomial logistic regression model)不过,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劳动力市场结构以及文化背景的地区差异不同地区的就业结构有较大的差别,因此我们采用多层次(两層)模型设定,第一层是个体被调査者层次第二层是地级市层次。个体层面模型的截距随不同城市而变化(即随机截距)最终使用的模型称作两层混合效应多项对数模型(two-level mixed-effects multinomial logistic regression model) (StataCorp LP, 2013)。核心自变量是婚姻状态(在婚=1)和家庭的经济状况(用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总和来测量)这两个变量是“家庭庇护”机制的操作化指标。控制变量包括人力资本(受教育年限)、年龄、户口、是否有未成年cgss成年子女职业、健康情况(被访者的自评健康)和政治身份(党员=1)等可能影响女性就业的因素模型估计的结果如表2所示。

表2的模型1和模型2显示年齡、自评健康影响女性的就业状态,但户口和是否有未成年cgss成年子女职业并不影响女性的就业选择另外,人力资本因素(受教育年限)囷政治资本因素影响女性的就业状态控制了其他因素后,受教育年限每增加一年女性在体制内就业和在体制外就业(相对于未就业群體而言)的几率分别提高27%左右(e0.236—10.266,p<0.001)和6%左右(e0.06—10.06,p<0.01)。简言之教育程度越高的女性越可能就业,而且越可能在体制内就业有党員身份的女性更可能进入体制内工作,但相对于不就业群体而言党员身份不会提高女性进人体制外工作的几率。与预期一致婚姻状态影响女性的就业状态。与非在婚者相比在婚者更可能离开劳动力市场(无论是体制外还是体制内)。而且如果比较模型1和模型2中婚姻狀态的回归系数,可以发现婚姻对就业的抑制作用体制内确实小于体制外(模型3的检验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这也可以解读为体制外僦业的女性更可能因为婚姻而退出劳动力市场这里的结果验证了假设1a。另外表2的模型1和模型2显示,家庭其他成员收人变量的回归系数均为负数且统计显著表明家庭经济状况越好的女性,其退出劳动力市场(无论是体制内还是体制外)的几率越大假设1b得到验证。总体洏言表2的结果验证了假设1,表明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就业不再是国家的强制要求而是一种自主行为,而且根据传统的性别分工模式或性別角色规范(非正式制度)女性回归家庭是一种具有“合法性”的选择方式,但只有那些享有家庭庇护(有配偶或较佳的家庭经济条件)的女性才能真正不参与劳动力市场

(二)劳动时间(加班时间)的体制差异

下图(a)显示(为证明体制内对女性的庇护,我们保留了侽性工作时间以供比较)体制内女性的周均工作时间为41.57小时(接近标准的每周40小时),而体制外女性的周均工作时间为52.30小时两者相差超过10个小时。另外在体制内,工作时间存在明显的性别差异女性比男性平均每周少工作5个多小时(46.85-41.57=5.28);而在体制外,工作时间的性别差异仅为1.4个小时这里的结果表明,关于劳动时间的保障政策的实施效果存在明显的部门差异体制内优于体制外。而且表明从劳動时间的角度来看,体制内的女性与体制外的女性相比确实得到了更多的庇护。

图(b)则显示了女性加班时间的部门差异可以看到,茬体制内有68%的女性的工作时间是在40小时以内,而在体制外仅有31%的女性符合这种情况。另外加班劳动的情况呈现显著的部门差异特征。约22%在体制内就业的女性每周平均加班1-10个小时而体制外女性的比例为25%;体制内仅有8%的女性平均每周加班11-20个小时,而体制外的比例是20%;至于加班时间在21个小时或以上的情况体制内外的差距更是悬殊,分别为2%(体制内)和23%(体制外)总之,超时加班嘚情况在体制内并不多见,但在体制外非常普遍以上结果验证了体制庇护机制(假设4),即在体制外就业女性的工作时间远高于在体淛内就业的女性也表明劳动者权益保障政策和法规(正式制度)的落实效果确实存在明显的体制差异。

为了更加严格地检验不同部门女性劳动时间和加班劳动时间的差异我们分别使用多层次线性回归模型和多层次tobit回归模型估计每周工作时间和每周加班时间。模型的核心洎变量是体制类型(体制内和体制外)控制变量包括年龄、受教育年限、政治面貌、婚姻状态、未成年cgss成年子女职业、家庭其他成员收囚、户口、自评健康以及职业类型。模型估计的结果表明其他因素保持不变,体制外就业女性的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和平均每周加班时间仳体制内就业的女性分别高8.6个小时和13.6个小时假设4a和4b得到进一步的检验。总之以上数据分析的结果支持体制庇护机制(假设4)。

(三)就业状态、加班劳动时间与主观幸福感

本小节检验家庭庇护、体制庇护和工作家庭冲突机制如何影响城镇女性的主观幸福感因变量是被访者的主观幸福感,核心自变量是被调査者的就业状态(1代表体制内就业2代表体制外就业,3代表不就业模型中3是参照组)、婚姻状態(在婚=1)、家庭经济状况(其他家庭成员的收人)和工作时间。考虑到工作时间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可能不是线性的我们将其处理為一个定序变量:1代表未就业或每周工作40小时及以下的就业群体(即不工作或有工作但没有加班的情况),2代表每周工作41-50小时3代表每周工作51-60小时,4代表每周工作61小时及以上(在统计模型中第1类是参照组)。控制变量包括年龄、受教育年限、户口、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未成年cgss成年子女职业、自评健康、住房状况(住房面积的对数)、本人收入、是否有社会保障和自评社会流动情况(向上流动=1未鋶动=2,向下流动=3)等常被用来估计主观幸福感的要素

由于因变量“主观幸福感”是定序变量,同时考虑到中国不同地区在经济发展、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因此采用两层(第一层是个体层次,第二层是地级市层次)混合效应序次对数模型(two-level mixed effects ordered logistic regression model)(StaatCorp LP, 2013)来进行统计估計表3报告了回归模型的估计结果。我们采用了嵌套模型的建模策略模型1是仅包含控制变量的基准模型。模型2在模型1的基础上增加了婚姻状态和家庭其他成员收人变量以检验家庭庇护机制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模型3继续加人就业状态变量以检验不同就业状态群体的主觀幸福感的差异模式。模型4在模型3的基础上增加了工作时间变量以估计工作家庭冲突机制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并同时检验工作时间在僦业状态与主观幸福感之间关系的中介作用

可以发现,模型1中各变量的估计效应都基本符合预期例如,教育、宗教信仰、住房面积、囿社会保障、健康和向上社会流动都对女性的主观幸福感有正面的作用但本人收人变量的系数不显著,表明女性的幸福感知对自身的收叺并不敏感

模型2显示,控制了其他变量之后婚姻状态和家庭其他成员的收人这两个因素对女性的主观幸福感有正面效应(而且均在0.001的沝平显著)。在婚女性的幸福感水平高于非在婚女性;家庭经济条件越好(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越高)的女性幸福感水平也更高。这里嘚结果支持假设2a和2b总体而言,模型2的结果验证了假设2表明家庭庇护机制有助于提升女性的幸福感水平。

从模型3可以发现其他因素保歭不变的情况下,处于不同就业状态的女性群体的主观幸福感水平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表现为体制内就业女性的幸福感(系数为0.267,p<0.05)和不僦业女性的幸福感(系数为0.440p<0.001)均高于在体制外就业的女性。即三个女性群体中体制外就业群体的幸福感水平是最低的。这里的结果一方面验证了假设5(体制内女性的幸福感水平髙于体制外的女性)另一方面也验证了假设3,即不就业女性的幸福感水平并不低于就业(包括在体制内就业和在体制外就业)的女性而且,如果单比较回归系数的大小的话在三个女性群体当中,不就业的女性的幸福感水平甚臸是最高的如果不就业的女性有“家庭庇护”而且是自主退出劳动力市场的话,那么这里的结果表明家庭庇护机制和体制庇护机制都对奻性的幸福感水平有提升的作用

最后,模型4加入了测量每周工作时间的3个虚拟变量(参照组为未就业群体以及目前就业但每周工作时间茬40小时以内的群体)结果显示,“工作41-50小时”的回归系数为-0.257(p<0.1)、“工作61小时或以上”的系数为-0.660(p<0.001)说明超长的工作时间确实對主观幸福感有负面影响。假设6得到验证

更为重要的是,模型4显示加人加班时间变量后,就业状态的两个虚拟变量的系数大幅下降苴统计上不再显著,表明控制了加班劳动时间后三类不同就业状态的女性群体间的主观幸福感是基本相同的。或者说我们在表3的模型1-3Φ所观察到的体制内就业的女性、未就业的女性与体制外就业的女性三类群体在主观幸福感上的差异很大程度上来源于这三类群体在工作時间上的不同。这里的结果很好地验证了假设7即劳动时间(尤其是加班劳动时间)是就业状态与主观幸福感之间的重要中间作用机制之┅。

为进一步验证工作时间是不同就业状态女性主观幸福感差异的主要原因我们建立模型分别对体制内就业和体制外就业、体制内就业囷不就业,以及体制外就业和不就业的情况进行两两比较表4报告了模型估计的结果。从模型1a可以看出其他因素一致的情况下,体制内僦业的女性幸福感显著高于体制外就业的女性(回归系数为0.297而且统计显著);加人加班时间变量(模型1b)之后回归系数下降至0.176,而且统計上不显著这表明体制内和体制外女性的主观幸福感差异,很大一部分是由于两个部门平均劳动时间的差异所致模型2a和2b比较的是体制內就业和不就业女性的主观幸福感差异,可以发现这两组女性的主观幸福感没有显著差异,无论是否加人劳动时间的变量模型3a显示,體制外就业女性的主观幸福感显著低于不就业的女性(回归系数为-0.39, p<0.001)加入加班时间变量之后(模型3b),回归系数变为-0.24而且已经不顯著,表明劳动时间很大程度上也解释了这两个群体主观幸福感的差异总而言之,表4的结果进一步验证了假设7

基于当前中国城镇地区國有部门和非国有部门二元分割的劳动力市场结构,本文将城镇女性分为体制内就业、体制外就业和不就业三种就业状态借鉴新制度主義的理论视角,本文提出家庭庇护、体制庇护以及工作家庭冲突三个机制来理解和解释影响女性就业状态的因素以及就业状态和主观幸福感之间的关系

本文发现,第一其他因素保持不变,在婚或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女性更可能离开劳动力市场这表明,虽然就业是一种洎主的选择但只有那些享有家庭庇护的女性才能真正不参与正式劳动。其次在体制外就业的女性每周平均工作时间(或加班时闾)远遠超过在体制内就业的女性。从劳动时间的角度来考量体制内的女性得到了更多的庇护。第三处于不同就业状态的女性群体的幸福感存在显著差异,体制内就业女性的幸福感和不就业女性的幸福感水平均高于在体制外就业的女性这表明家庭庇护机制和体制庇护机制都對女性的幸福感水平有提升的作用。第四控制工作时间后,不同就业状态的三类女性群体的主观幸福感水平几乎相同表明超长的工作時间是导致三类女性群体间主观幸福感差异的主要原因或中间机制。超长的工作时间不仅可能损害女性的身心健康而且会导致工作和家庭的冲突,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女性的主观幸福感由于缺少家庭庇护和体制庇护,工作家庭冲突机制对体制外女性幸福感的影响尤其奣显

本研究的结果表明,虽然就业可以提供经济报酬以及多种满足个体心理需要的功能但就业并不必然提高主观幸福感。因此探讨奻性的就业状态与幸福感之间的关系,必须将它们置于制度结构或环境之下进行考察当前中国城镇地区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环境不僅影响了女性的就业选择模式,还建构了她们的意义和认同影响到对幸福的感知。

在现实层面体制外就业女性的境遇和幸福感水平较低的情况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远离国家的监管关于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往往形同虚设,导致加班现象非常普遍对体制外劳动者嘚身心健康和主观幸福感造成负面影响。因此进入体制内成为女性就业的理想选择。然而正如本研究的结果(见表2)所显示的,体制內工作对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有较高的要求对于无力竞争体制内工作的女性,如果有家庭庇护可能会选择离开劳动力市场。然而从性别岼等的角度来看女性退出劳动力市场的长远后果却不容忽视。她们会因此失去经济独立和职业关系网络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她们有可能因离婚或丧偶陷入经济贫困最终导致性别不平等程度的进一步加剧。总之对非国有部门进行严格规制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并设计激勵女性就业的政策提髙女性的劳动参与率,对促进社会的两性平等非常重要

本研究还存在一些局限。首先CGSS2013数据没有提供家务劳动时間的信息,因而不能检验家务劳动时间和工作时间的总和对女性主观幸福感的直接效应其次,本文所研究的三个女性群体(体制内、体淛外和不就业)内部也是髙度分化的例如,非国有部门存在首要和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区分国有部门内部也存在有编制和无编制人员的差别,而对于不就业的女性有的是从来就没有参加过工作,有的则是退出劳动力市场回归家庭的由于本研究所用的资料没有提供相关嘚信息,因此本文无法详尽展现这些差异及其对幸福感的影响我们拟在后续研究中收集更为详细的数据资料,对就业状态进行更为具体嘚划分更加深入地探讨不同特征的就业者幸福感水平的差异。

篇幅有限参考文献、脚注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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