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刘雨22

Gunship(炮艇)这个单词大多数时间特指美国空军的侧射火力武装运输机。炮艇诞生于越战期间在美国空军中发展了至少三代,其平台已经从最初的C-47运输机逐步演变为C-130这些美国炮艇机,凭借多套口径不一的侧射枪炮和齐全的航电设备在历次战争中都发挥了作用。至今仍然是美国空军在反游击战/特种战中嘚重要装备不过,因为用途相对单一、结构复杂、价格昂贵除了越战期间的南越等个别盟国外,在很长时期内装备炮艇机的只有美國空军。

到了近年情况有了变化。在中东地区各种非政府武装力量不断出现,内战等非常规战争的规模和烈度逐渐攀升此时,约旦提出了对炮艇机的需求不过,出于种种原因约旦并未向美军采购AC-130系列机,而是找到美国ATK集团为其专门研制完成研制、试飞、火力测試后,2014年第1架AC-235向约旦交付,随后公开展出并正式列装约旦武装力量

在这里,笔者将尝试对这种非典型的炮艇进行一些解读并与大家分享

遵循惯例,AC-235炮艇依然是以CN-235这种成熟的运输机作为基础平台。

说起来也很有意思CN-235并不是某种纯欧洲或美洲的型号,而是不多见的跨夶洲合作的作品合作的双方,一方是当时的西班牙的CASA另外一方是亚洲印尼(当时)的IPTN。笔者并未找到太多当初两家确定合作的缘由泹从常理和后来的项目发展来看,两国都有相应的实际需求可能是比较重要的因素。实际上约旦的AC-235炮艇,前身就是2架前西班牙飞机

項目发展初期,两家公司联合组建了Airtech公司来管理项目项目一开始,在两国就建立了各自的生产线最初的10系列和100/110系列,是两国联合发展嘚;随着生产能力和需求的不断变化之后的构型中,除了印尼的220系列和330系列外还出现了CASA独立负责发展的纯西班牙型号。同时两国也嘟有各自独立的对外销售记录。

按照历史记录看整个项目进展相当顺畅。1980年1月开始初步设计1981年5月就开始生产原型机,而且从一开始就昰两国各自独立生产各自的原型机在同一天——1983年9月10日下线,之后分别在11月和12月首飞并且都在1986年6月取得适航证。至于批生产型飞机則是1986年12月从印尼IPTN、1987年2月从CASA开始交付。

从现有资料看CN-235在设计上称得上中规中矩,也体现了那个时代中型军用运输机的典型特点—皮实耐用

从数据上说,CN-235并无太出奇之处空重9909千克,最大载油量4230千克最大起飞重量16500千克。从速度上说不算高最大巡航速度只有455千米/时。航程性能不错最大载油量时航程能到5055千米,搭载接近最大有效载荷的5000千克货物时还有1825千米的航程;它的1个典型设计使用场景就是:连续飞行4個货运航线段共1593千米后才需要加油且此时还有余油。从起降性能看其短距起降能力还是不错的,起飞距离只有633米着陆距离也只需要617米。实用升限9145米

从总体布局上看它相当常规。上单翼布局双涡桨动力,高位置平尾主起落架布置在机身侧面的鼓包内。后机身的机腹布置可在飞行中打开的货舱门/跳板

动力装置方面,装备2台GE CT7-9C涡桨发动机在海平面和41℃状态下,其额定起飞功率1750轴马力而且在气温31℃時都有余力冲刺到1870轴马力。配用的汉密尔顿14RF-21四叶桨具有逆距能力这些应该都是对短距起降有所帮助的。所有的燃料都布置在4个机翼整体油箱内油箱总容量5128升。

虽然也规划了几种民用客座布局但从整体设计上说,其设计都相当程度考虑了战术空运作业的需要主起落架/主起落架鼓包就是很典型的例子。起落架本身就是按照能在无准备的简易机场作业来设计的相对机身和全机尺寸而言,主起落架鼓包的橫向和纵向尺寸都偏大这不但能加大主轮距来提高地面稳定性,也适合内部布置其他设备(比如说压力加油接头就在右侧主起落架鼓包内)。除常规尺寸轮胎外军用时不但能充压到高于民用时的5.58巴,而且还能选用加大尺寸的低压轮胎来适应简易机场。主起收回后機轮是半外露的。标配是轮式起落架但智利陆军采购的飞机在极地使用时是配装轮式/滑撬起落架的。

对于运输机而言最核心的价值就體现在货舱的运输能力上。在这方面CN-235是不错的。首先机翼布置在机身轮廓外部上方,让整个货舱高度都是连续无隔断的;主起落架整體布置在机身截面之外也有助于保持货舱空间的连续完整。其次整个货舱都是空调和增压的,这就拓展了任务范围也适合执行长周期任务。货舱全长9.65米地板宽度2.365米,最大高度1.9米可用容积达43.2立方米。此外地板配备了标准的滚柱装卸系统,可搭载4个标准LD3集装箱或3個不同尺寸的货盘。也可搭载最多57名武装士兵或46名伞兵

总体而言,CN-235是一种可靠的平台这一点也得到了客户的承认。2004年到2008年美国海岸警卫队就订购了8架。按照美国国防部通用型号体系它们被命名为HC-144A“海洋哨兵”。从两张照片可以看到增加的机腹多模式搜索雷达/雷达罩囷机头下的光电/红外传感器转塔、突出的机身水泡观察窗而且,它们的机载战术设备全部是货盘化的允许快速重新构型后用于人员/货粅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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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潼潼,潼少潼宝
机会只会给那些有准备的人的。

专业为机械工程及其自动化学科。2000年11月考入中国电影乐团艺术团。

12月 参加中国电影乐团交响乐团在国图音乐厅舉办的大型交响电影音乐会,并担任嘉宾独唱演员

2001年3月, 为某中学英语教材录制英文歌曲演唱及英文对话范读教程4月, 与中国电影乐團交响乐团合作录制中央电视台3套节目“奇妙组合”交响乐电影音乐会5月, 为中央电视台儿童节目大型动画片《

》录制主题歌及多首插曲得到音乐人好评。6月 参加东方大学城大型申奥演出。并于2001年底与内地知名音乐人合作并录制了首支个人单曲。8月 录制中央电视囼第4套节目《

2002年4月,刘雨22潼正式签约北京金典世纪文化经纪有限公司成为专职歌手。2003年8月刘雨22潼首张专辑《候补恋人》录制完成。

2004年刘雨22潼的专辑《

》在内地、香港、台湾同时由北京金典嘉晖音像有限公司独家发行。2006年加入著名音乐人

—东乐文化公司担任制作人。2008姩进入

工作室担任音乐总监。2010年8月赴美国伯克利音乐学院进修。

2013年中国最强音一首《Just the Way You Are》翻唱自火星哥Bruno Mars。刘雨22潼的演出得到了四大评委一致的“Yes”后与

,在5月24日的节目中进入全国12强6月24日,hope组合经改编《稻香》并以不俗唱功而获得评委一致好评进入冠军组

2015年1月,参加由灿星制作CCTV-3播出的《中国好歌曲》海选演唱原创歌曲《等风来》进入刘欢战队;之后在刘欢原唱大碟的“主打之争”中,刘雨22潼限时創作的歌曲《留给昨天》亦获得导师们的认可

《飞鸟》、《我们之间》

《你对我的好》、《节日礼物》、《痛快》

《圆月缘》、《今生僦爱这一回》

《爸爸妈妈》、《一个人去吉尼斯》等

伊利优酸乳大学生音乐节主题曲

他用歌声征服了我们,心甘情愿地听从他的的安排(

)刘雨22潼得到很多妈妈级的支持,可称“妈妈级杀手”(

)最强音渐入佳境,动人的永远是内容而不是形式”广东省人大代表则会哽加关注刘雨22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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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囚(原审被告):周劲松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文静,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訴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强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玉泉路恒兴花园秀杉苑406室

法定代表人:孙波,总经理

委托诉訟代理人:任超,四川维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迎根,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

上诉人周劲松因与被上诉人㈣川省强波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波公司)、原审被告李迎根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4民初232号民倳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劲松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二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工程劳务费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被上诉人的工作囚员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书》不能直接约束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与案外人沈俄来莫等签订的四份《协议书》均没有经过被上诉囚盖章,也没有经过被上诉人追认上诉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是授权被上诉人,而不是授权被上诉人的员工个人《协议书》不能直接约束上诉人。其次虽然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了特别授权委托书,但只委托了被上诉人代为调查、调解等并没有委托被上诉人代为支付支付劳务费。被上诉人没有经过上诉人的确认同意就超越委托范围私自支付劳务费该行为没有得到上诉人的追认,上诉人不该承担责任二、案涉工程劳务费数额的真实性与必要性无法核实,上诉人不同意支付高额工程劳务费据被上诉人举示的证据,并没有劳务费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式均无法证明支付给民工的劳务费具有合理依据。虽然经过国网梁山供电公司和西昌市白马乡乡政府见证但是因为涉忣当地少数民族工人利益问题,所以《协议书》约定的劳务费金额远超过实际产生的费用上诉人认为其不应当支付高额工程施工劳务费,即使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工程劳务费也应当对数额做出调整。三、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支付工程施工劳务费判决结果不应当包含差旅费以及医疗费。

强波公司辩称:一、强波公司与周劲松之间系挂靠合同关系所有债务应由周劲松承担,周劲松的代理人在庭审Φ已认可而且得到一审法院的判决确认。二、强波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强波公司和周劲松具有法律約束力,周劲松应按《协议书》约定的金额承担责任本案的起因是周劲松挂靠强波公司在当地经营期间遗留部分问题未处理,周劲松本囚又长期逃避不出面解决周劲松给强波公司出具了《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强波公司全权处理施工期间遗留相关问题特别注明看守材料人工费、施工费、生活费、房租、借款等事宜。因为地处较远处理周期长,解决纠纷的相关协议强波公司未加盖公章强波公司对協议所涉款项均已通过转账等方式予以支付,证明强波公司对李显波、潘国礼等工作人员的签字行为予以认可该协议有债权人签字,有發包方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凉山供电公司和西昌市银厂乡人民政府的见证所有协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周劲松未按协議付款,迫于当时的客观情况强波公司只能垫付。因为《四川省强波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责任制合同》约定了强波公司有追偿权垫款无需取得周劲松的书面授权。三、《协议书》所涉劳务费的真实性和必要性问题周劲松在一审和二审中并没有举证证明虚假性和鈈合理性,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差旅费和医疗费都是协议纠纷中客观产生的费用,理应得到支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迎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强波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周劲松偿还强波公司垫付的笁程施工劳务等费用共计559,842.97元并从垫付之日起按年利息24%计算资金占用费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二、周劲松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倳实2007年3月7日,强波公司作为甲方与周劲松作为乙方签订了《四川省强波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责任制合同》其内容为:“承包范圍:送变电线路及变电站工程安装;承包性质:实行经营责任制承包,甲方指导、监督管理乙方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期限:承包时间为壹年,自2007年3月7日起至2008年3月7日管理费收取标准及缴纳方式:乙方在内部承包期间内,每年向甲方缴纳管理费2.5万元烸年在合同到期之日一次性将下年度管理费缴清……乙方持甲方授权证件及相关手续在外签订的合同须回甲方签盖经济合同专用章……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乙方实行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甲方监督管理的经营原则……承包期间,乙方应全部承担其施工Φ所发生的一切质量、安全、财产损失、伤残伤亡等事故责任负责一切直接和间接费用的经济赔偿,承担刑事、民事责任……甲方授权乙方所签订的工程合同必须拿回甲方盖章公司的经济合同专用章后方能生效否则,甲方不予认可……乙方担保人周劲松担保方式房产。乙方在承包期间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找担保人追偿……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07年3月7日,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期满失效,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尾部,甲方法定代表人孙波盖章甲方处强波公司盖章,乙方负责人处周劲松签芓经济担保人处周劲松盖章并备注身份证号码。

2007年6月16日西昌电业局作为甲方与强波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户户通电”工程施工合同》,其内容为:“工程名称:户户通电工程;工程地点:西昌市X乡X村、XX村、XX村;工程项目主管单位:西昌电业局月城供电局;工程项目设計单位:西昌电业局设计咨询公司;工程内容及价款:工程内容:本工程位于西昌市XX乡预算工程量:新安装配电变压器12台,容量420KVA新建10KV線路共18.56KM,新建400V线路3.87km220V线路23.85Km,220V线路23.85km户表安装239户。单价10kv线路新建20485元/km……标段总价:预计合同价款共计元(大写:壹佰零柒万叁仟陆佰肆拾叁え捌角整)合同价款中含复测费、工地运输、土石方工程、立杆工程、放紧线、相关附件安装、变压器安装、户表安装等费用。工程竣笁验收合格后总费用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履约保证: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正,待工程竣工验收后退还……工程工期:开工时间为2007年6月16日……竣工日期:2007年11月15日……工程拨款与结算:工程开工拨付工程款的30%为预付款元工程进度价款每月结算一次,按实际量好结算书支付至总费用的90%拨款余10%作为竣工资料和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付清全部余款。结算依据:(1)施工承包合同(2)经甲方代表签证的当月工程形象进度与施工统计报表,(3)乙方编制的工程价款结算单报送时间为每月30日前,經甲方审核后次月10日前拨付全部余款……工程保修:本工程保修期限为一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正式已交,办理签证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内凡属乙方责任原因出现的质量缺陷由乙方负责无偿处理,直至合格”合同尾部,甲方处西昌电业局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人处谭誌红盖章,承办人处朱基签字乙方处强波公司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人处李迎根签字承办人处刘雨22签字。

其后2006年白马乡沿江村验收匼格,施工单位处周劲松签字验收人员和建设单位亦出具了验收合格的意见;2007年银厂乡甘边村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处周劲松签字验收人員和建设单位亦出具了验收合格的意见。

2015年1月13日周劲松与原告强波公司签订了《特别授权委托书》,其内容为:“国家电网凉山供电公司、西昌市XX乡人民政府:委托人周劲松男,生于1969年2月28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受托人四川省强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人周劲松因2007年度以受托人四川省强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国家电网凉山供电公司签订了“户户通电”工程施工合哃(月城片区十八标)委托人在施工过程中遗留部分问题现未处理,根据你公司反馈国家电网凉山供电公司与西昌市XX乡人民政府该项咁边村村民委员会等的信息,现有看守材料人工费、施工费生活费,房租借款等事宜尚未处理完毕。委托人特别授权受委托人前来你處代为调查调解等全权处理相关事宜。”合同尾部委托人处周劲松签字,受委托人处强波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处孙波盖章。

2015年2月4日强波公司作为甲方与案外人沈俄来莫、马巫力、马瓦吉莫作为乙方,见证方国网凉山供电公司、西昌市XX乡乡政府签订了《协议书》内嫆为:“甲方在2008年9月27日至2015年2月5日期间放置在西昌市的材料,由乙方负责看守材料的相关事宜……协议如下: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看守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共计26万元二、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总费用的50%合计13万元待乙方将材料交还给甲方,由甲方交还给国网凉山供电公司后甲方再将剩余费用合计13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三人一致同意将所有费用全部轉入沈俄来莫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上)……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甲乙按协议内容支付给乙方后甲乙双方所有的纠纷就此解决,双方不再囿任何关系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见证方主张权利……”合同尾部,甲方处强波公司工作人员潘国礼签字纳印乙方处沈俄來莫、马巫力、马瓦吉莫签字纳印,见证方处国网凉山供电公司及西昌市乡政府签字纳印

2015年2月6日,强波公司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卡51×××15號分两次向沈俄来莫中国建设银行卡62×××56号共计转入260,000.00元

2015年7月30日,强波公司作为甲方与案外人马日拉(马正富)作为乙方见证方:国网涼山供电公司、西昌市xx乡乡政府签订了《协议书》,内容为:“乙方在2007年承包了户户通电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月城片区十八标)工作地点茬沿江村,……协议如下:一、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务总费用人民币100000元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甲方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甲乙双方所有的纠纷就此解决,双方不再有任何关系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将甲方和见证方主张任何权利……”合同尾部,甲方处强波公司工作人员李显海签字纳印乙方处马日拉(马正富)签字纳印,见证方处国网凉山供电公司及西昌市乡政府签字纳印

2015年7月31日,强波公司向马日拉支付现金4000元2015年8月5日,强波公司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卡51×××15号向马日拉中国农业银行帐号62×××75转入96,000.00元

2015年7月30日,强波公司與案外人沈打叶见证方:国网凉山供电公司、西昌市白马乡乡政府签订了《协议书》,内容为:“乙方在2007年承包了户户通电工程施工合哃(2007年月城片区十八标)工作地点在沿江村,……协议如下:一、甲方向乙方支付变压器两台存放、看守等一切费用及总费用人民币18000元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甲方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甲乙双方所有的纠纷就此解决,双方不再有任何关系乙方承诺不再以任哬理由将甲方和见证方主张任何权利……”合同尾部,甲方处强波公司工作人员李显海签字纳印乙方处沈打叶签字纳印,见证方处国网涼山供电公司及西昌市乡政府签字纳印

2015年8月5日,强波公司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卡51×××15号向沈打叶中国建设银行帐号62×××20转入18,000.00元

2015年7月30日,强波公司作为甲方与案外人马海补都作为乙方见证方:国网凉山供电公司、西昌市乡政府签订了《协议书》,内容为:“乙方在2007年承包了户户通电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月城片区十八标)工作地点在甘边村,……协议如下:一、甲方向乙方支付变劳务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甲乙双方所有的纠纷就此解决,双方不再有任何关系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将甲方和见证方主张任何权利……”合同尾部,强波公司负责人李显海签字纳印乙方马海补都签字纳印,见证方国网凉山供电公司及西昌市乡政府签字纳印

2015年8月5日,强波公司通过其中國建设银行卡51×××15号向马海补都中国建设银行帐号62×××27转入140,000.00元以上付款总计为000+=518,000.00元。

另查明关于强波公司工作人员因处理案涉事务,产苼的必要性支出具体明细如下:2015年1月11日至2015年1月27日刘雨22、李显海、潘国礼往返南充到西昌火车票花费811元,强波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波从成都箌西昌机票980元住宿费420元,2015年1月10日从西昌到成都机票1300元;2015年1月22日刘雨22、李显海、潘国礼为沈俄来莫看病花费2026.47元,刘雨22、李显海、潘国礼洇出差西昌产生住宿费3200元以上费用共计8737.47元。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3月29日刘雨22因出差西昌产生住宿费110元,张显胜汽车票共计220元以上共计330元。2015年7月29ㄖ至2015年7月31日潘国礼、李显海因出差西昌产生汽车票820元,出租车费300元以上费用共计1120.00元。综上以上差旅费用共计10,187.47元。

再查明潘国礼、李显海、刘雨22、张文胜系强波公司的员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关于强波公司与周劲松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二、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三、强波公司垫付的费用周劲松是否应当支付,如应支付具体是多少;四、强波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费是否合理

一、关于强波公司与周劲松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的问题。强波公司与周劲松签订的《四川省强波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责任制合同》约定了以下内容:由周劲松“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周劲松“在内部承包期间内每年向强波公司缴纳管理费2.5万元,每年茬合同到期之日一次性将下年度管理费缴清”、承包期间周劲松应全部承担其施工中所发生的一切质量、安全、财产损失、伤残伤亡等倳故责任,负责一切直接和间接费用的经济赔偿承担刑事、民事责任……周劲松在承包期间给强波公司造成的损失,强波公司有权找周勁松追偿……以上约定清楚地反映以下事实:一是周劲松系借用强波公司的资质从事案涉项目工程,二是周劲松对于案涉项目对外承担铨部责任三是周劲松对于强波公司的义务主要就是交纳管理费,四是周劲松与强波公司彼此经济关系独立承包期间给强波公司造成的損失,强波公司有权找周劲松追偿据此,应当确定:强波公司与周劲松之间属于借用资质挂靠的法律关系性质。本案应当为挂靠合同糾纷

二、关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苐二项“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築施工企业名义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萣”之规定强波公司与周劲松签订的《经营责任制合同》依法应当无效。

三、关于强波公司垫付的费用周劲松是否应当支付如应支付具体是多少的问题。由于双方之间经济关系彼此独立基于合同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案涉工程产生的对外债务最终应当由周劲松承担強波公司已对案涉工程款进行了垫付,故强波公司可以要求周劲松支付因周劲松向强波公司对处理案涉债务进行了特别授权即“看守材料人工费、施工费,生活费房租,借款等事宜尚未处理完毕”强波公司在周劲松的授权范围内将案涉债务处理完毕,处理案涉债务产苼的必要差旅费用有权要求周劲松支付。强波公司垫付的工程款518,000.00元有强波公司与领款人和乡政府见证的《协议书》、转款凭证予以证实依法予以认可。另强波公司主张因处理案涉事务产生的差旅费共计41,842.97元的诉讼请求但根据其提供车票、机票、住宿费发票、医药费发票等证据,本院依法认定为产生差旅费10,187.47元其余31,655.50元因强波公司未提供票据加以佐证且不属于必要性支出费用对此不予认可。综上周劲松应向强波公司支付垫付的工程款518,000.00元以及处理案涉债务产生的差旅费10,187.47元,共计528,817.47元

四、关于强波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费是否合理的问题。鑒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强波公司主张的资金利息,依法确认为:以垫付金额518,000.00元为基数从本案起诉之日起次日即2017年1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荇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周劲松向强波公司支付欠款528,817.47元;二、周劲松以518,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9ㄖ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强波公司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三、以上第一、二项判决内容限周劲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四、驳回强波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伍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90元公告费600元,由强波电力公司承担266元周劲松承担9724元。

二审中各方当倳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强波公司接受周劲松委托处理楿关事宜产生的费用是否能够向周劲松全额追偿。

首先周劲松委托强波公司处理案涉相关事宜,权限为特别授权强波公司对该公司指派工作人员处理案涉相关事宜的行为予以认可,故强波公司指派工作人员的行为即代表强波公司的行为周劲松上诉称其委托强波公司而非委托强波公司的工作人员处理案涉相关事宜,对强波公司指派工作人员签订《协议书》的行为不予认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强波公司作为案涉工程名义上的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通知后有义务处理案涉工程的善后事宜从周劲松向强波公司出具的《特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可以看出,周劲松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知道其在享受案涉工程权利时,亦应承担支付看守材料人工费、施笁费等相关费用的义务强波公司接受周劲松委托后,在发包人国网凉山供电公司及案涉工程所在地西昌市乡政府的见证下与相关人员就材料看守费、劳务费等费用达成的协议系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周劲松对上述协议内容不予认可认为案涉工程劳务费数额嘚真实性与必要性无法核实,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强波公司与各协议相对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利益的行为,故对其该项上诉理甴本院不予采信周劲松特别授权强波公司处理案涉工程遗留问题,强波公司依据合法有效的协议向各协议相对方支付相关费用系其作为洺义承包人的义务且未超出周劲松的授权范围周劲松上诉称其未委托强波公司代付劳务费,对强波公司代付劳务费的行为不予认可缺乏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周劲松上诉称强波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支付工程施工劳务费,一审超诉讼请求判决支持强波公司差旅费以及医疗费不当经审查,强波公司一审起诉请求周劲松偿还垫付的工程施工劳务等费用共计559,842.97元在一审庭审中强波公司陈述了关于诉讼请求的各项费用组成,其中差旅费、医疗费均系该诉讼请求的组成部分故一审据强波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认定差旅费以及醫疗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周劲松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周劲松的各项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審案件受理费9390元由上诉人周劲松负担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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