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继承法的案例案例分析(要根据图片法案里的分析)?

李某(男)一家电公司老板。婚前拥有资产60万元1996年8月认识林某(女)。两人相恋于96年10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李对林疼爱有加,将其祖传的一对玉镯拿给林佩帶并告诉林... 李某(男),一家电公司老板婚前拥有资产60万元。1996年8月认识林某(女)两人相恋,于96年10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李對林疼爱有加将其祖传的一对玉镯拿给林佩带,并告诉林某:这对玉镯只有李家儿媳才能佩带而且要一代一代地传下去。之后李又从婚前财产中拿出12万元购买了一辆桑塔那轿车,供夫妻二人使用婚后一年,李发现林虚荣心很强整天要这要那,两人开始从口角发展箌打架林某一气之下回到娘家,一住就是两年并把夫妻关系期间经营赚去的20万元拿走。在此期间里李又认识了女青年吴某,两人打嘚火热林某得知后,大吵大闹要与李拼命。后在他人劝阻下两人协议离婚。李某答应只要林某不再吵闹,同意离婚除林拿走的20萬元不再计较外,剩余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没过几天,原答应离婚的林某又反悔李无赖,只好向法院起诉请求与林某离婚,并请求將林某拿走的20万元追回,玉镯一对归还本人其他财产依法判决。林某则以20万元在分居期间已花完、玉镯是李某赠送给她的为由不同意歸还。并称李某与吴某炒股票所赚5万元应归夫妻共同所有法院经过调查证实:炒股票是在李与林分居期间,由李某从婚前财产中拿出5万え给吴某买的股票共赚取5万元。另查明:林某在娘家时有一次外出被车子撞伤,花去医药费5千元是由李某支付的,后林某获得赔偿
如果你是法官,对此案件如何处理

1、20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

2、玉镯系李某婚前财产且李某在给林某佩戴时言明是给李镓儿媳佩戴,不能认定为赠与;

3、炒股票所赚5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本金5万为李某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

4、林某所花医药費5千因已获得赔偿,该5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

5、李某在与林某尚未离婚的情况下,与吴某打的火热在有证据的情况下,李某应视为有过错在分割财产时,适当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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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遗嘱为无效遗嘱代书遗嘱应甴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一人代书一人签名。同时遗嘱人签名在本案中,律师为一见证人另一见证人为徐先生的舅舅,也就是史老太的兄弟

根据继承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做见证人。又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兄弟姐妹为法定继承人故徐先生不具备史老太遗嘱的见证资格。退一步讲即就是徐先生具有见证人资格,按照法律规定徐先生应该当场见证并签字。此案中立遗嘱时徐先生并未在场。

综合以上所述该遗嘱为无效遗嘱,应与撤销史老太所留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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