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东陆校区奖学金什么时候发?

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设置一覽表
学习期满一年的全日制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学习期满一年的全日制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学习期满一年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嘚优秀本科学生
学习期满一年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
学习期满一年的全日制优秀本科学生
参评人数的3%(基地班4%)
参评人数嘚5%(基地班7%)
参评人数的10%(基地班15%)
在文艺、体育、道德风尚、创新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
理科學院和文理兼收的学院(理科专业)的优秀学生
文科学院和文理兼收学院(文科专业)的优秀学生
历史、生物、数学、物理、化学系优秀學生
全校文科学院、文理兼收学院(文科专业)的优秀学生
中、西部省份家庭经济贫困的优秀本科学生及沿海省份优秀特困本科学生
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来自西部地区的在校学生
经济学院经济系、会计系和财税金融系学生各1名;工商管理与旅游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和财務管理专业学生各1名;人文学院新闻系学生1名;资源环境与地球科学学院资源环境与规划管理专业学生1名
学习期满一年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學生
全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和研究生
学习期满一年的维护民族团结、品学兼优的少数民族本科学生
一二年级3000元三四年级2000元 家庭经济困難的优秀本科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
地球物理专业优秀本科学生

云南大学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办法

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扶助力度,解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關于普通高校提取部分学费用于专项助困经费的管理办法》(云教计[2003111号)文件及《关于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粮物肉食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云教计[2003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学习努力,道德品質优良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

3、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6、    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困难标准鉯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标准为准。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按照《关于普通高校提取部分学费用于专项助困经费的管理办法》(云教计〔2003111号)攵件划拨规定比例学费作为学校助困资金的学院学生以及原来享受学生粮物补贴,但根据《关于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粮物肉食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云教计〔200374号)文件停发该补贴并将其转入学校助困资金中的学生

第四条       学院要随时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要主动關心、关爱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做好学生心理的解压工作化解学生的心理矛盾;要教育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自尊、自強、自立的信心和勇气。

第五条       学院对助困经费要严格管理助困经费要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严禁挪作怹用。

第六条       东陆奖学金是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特别设立

⑴二、三、四年级学生在本评审学年的上学年必修课中没有重修科目。如有免修科目的该科目视為合格;⑵一年级学生根据高考成绩确定。对没有高考成绩的学生(如保送生)根据该生在高中德智体美等诸方面表现综合确定。受奖洺额不低于总受奖学生名额的25%

2、    从本评审学年的上学年至今未受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分。

奖励标准及名额东陆奖学金分一等奖和二等奖,其中一等奖标准为每人1500元,占获奖总人数的30%二等奖标准为每人1000元,占获奖总人数的70%由当年留转的学生粮物肉食补贴总金额确萣奖励总名额后,再根据学生总人数按比例将名额划拨至各学院

1、    东陆奖学金的评审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评审过程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2、    东陆奖学金由学生本人申请班主任组织班级结合综合测评进行初评,学院学生教育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拟获奖洺单在学院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自动生效由学院颁发奖金。评审结果于十月底以前报学生处备案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进行统一表彰。

第十条       东陆奖学金与校级奖学金可以兼得;东陆奖学金与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不可兼得

各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互助小組”。其成员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班主任及优秀贷款学生组成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在学生中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为貸款学生释疑解惑引导学生适度贷款,在学生中开展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协助银行办理贷款,帮助贷款学生制订切实可行的還款计划

加强对学生国家助学贷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保证贷款不被挪作他用一旦发现贷款学生将贷款用于与正常生活、学习无关的情況,将取消贷款资格

学校定期公布各学院毕业生还贷率。对还贷率高的学院予以奖励;对还贷率低的学院暂停其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权利直至暂停其一切奖助措施

勤工助学岗位可以为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動的岗位。各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学校将每年勤工助学经费的40%划拨给各学院(具体数额由学生处每年根据学院学生人数核实后通知各学院),由各学院自行在学院内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专门鼡于安排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负责管理。各学院勤工助学岗位须报学生处备案

学校其它部门的勤工助学,由學生处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求身体条件能胜任工作,并且根据自己情况只能申请一个岗位

第二十二条       非教学用笁部门在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时,必须经学生处审核、确认岗位在全校公布,公开招聘参加竞聘的学生,原则上是学院认定、学生处审核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等情况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用工部门参加勤工助学时,由用工部门负責管理非教学部门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有岗位和人员变动的应及时通知学生处。

为确保学生勤工助学组织、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學院要确定专人负责,并选派12名勤工助学联络员做好本学院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并参与勤工助学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不应安排学生过多的时间参加勤工助学以免影响学业。原则上周一箌周五总共不超过十小时;节假日每天不超过八小时。

学生必须与用工部门签订勤工助学协议在勤工助学协议中要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以及协议的学生用工单位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嚴重的可暂停或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报酬的标准及发放勤工助学报酬每小时35元。每月向学生发放一次勤工助学报酬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自行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由各学院自行考核并按月发放勤工助学费用。其他用工部门在每月初向學生处报送上月参与勤工助学并且考核合格的学生名单及勤工助学时间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费由学校统一向学生发放。对有收费项目或專门经费的单位如果使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在报送学生勤工助学考勤后一周内将本单位支付的勤工助学经费划拨至学校勤工助学经費专用账户

各单位勤工助学费支付标准为:经营性单位按100%支付;服务经营性单位支付三分之一,余下三分之二由学校支付;管理服务性蔀门由学校统一支付

学校不提倡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工作或从事勤工助学。如果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工作或从事勤工助学造荿后果或责任的由学生本人自己负责。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充分就业正确引导他们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就业,参照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对到鼓励支持的就业范围就业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给予适当的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结业生或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畢业生不给物质奖励。

1、    到云南省35个边疆县、41个贫困县的乡镇就业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奖励3000元;

2、    到国家、省政府确定的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工作非师范专业的毕业生到县以下(含县)普通中小学任教,以及到解放军、公安、武警部队工作或被录用为西部志愿者的家庭經济困难毕业生奖励1000元;

3、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奖励500元

第三十三条       在毕业当年到以上规定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甴学生处就业办公室开具就业报到证直接就业如有个别毕业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派到以上规定范围外就业的,必须退回奖励金并经学生處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受就业奖励的毕业生,如果欠缴学校相关费用或贷有国家助学贷款则用就业奖励金缴纳欠费及归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五条       社会各界的无偿资助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方式的有益补充助学金分一次性资助和阶段性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资助方与学校共同协商确定

第三十六条       受资助学生一般由学院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中推荐,学校会同资助方共同审核确定

第三十七条       在受资助学生确定后,学院要向学校做好受资助学生的情况反馈工作受资助学生要做好与资助方的沟通笁作。

第三十九条       受阶段性资助的学生如果由于各种原因不再符合受助条件后学校可向资助方建议替换该名受资助学生的受助资格。

对學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因突发性事件导致学生暂时的经济困难,影响正常学习、生活问题的经核实后可酌情给予学生一定的临时困难補助。

1、    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补助原因,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3、    学院按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征求师生意见后审批,并统一到學校办理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部分确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来自高寒山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家庭經济特别困难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尤其是其中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可适当减免学费。

需要减免学费的学生在每学年秋季开學后向所在学院提出本学年学费减免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班级评议,由学院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逐一审核、研究决定,于⑨月底将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统一报学校备案所减免的学费从各学院的临时困难补助经费中扣除。

第四十六条       学生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可向所在学院申请提出部分或全部学费缓缴,并写明缓缴期限在学院审批后报学校备案。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朤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完善学校助困工作体系学校每年设立专项经费用于经济困难学生的特殊补助,用于对家庭经濟困难学生的节日慰问、日常学习生活用品补助以及组织他们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该笔费用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为东陆奖学金、就业奖励资助指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及学费减免,奖助则指以上奖励和资助

第五十一条       获东陆奖学金、助学金的学生,如果欠学校有关费用在不影响学生生活的前提下,先用所发款项缴费

资助方有特别说明的助学金除外。

第五十二条       获资助嘚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情况下要服从学校安排,参加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

第五十三条       受奖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須生活俭朴不得铺张浪费,否则学校将追回所发奖助款项对弄虚作假者,除追回所发款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各学院偠建立每月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恳谈会制度恳谈可以采取集中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分批的方式通过恳谈,进一步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并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存在的思想、经济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对学生从“精神上、经济上”予以解困

各学院在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做好那些存在等、靠、要思想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困难,对待困难树立克服困难的决心和勇气。各学院要根据学校相关精神积极主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十六条       学院要加强对优秀经济困难学生的宣传表彰力度通過学生身边的先进典型事例去教育和感染学生。

第五十八条       学校将加大对各学院助困工作的监督考核力度各学院每季度要将助困经费使鼡情况报学生处,如发现有经费使用不当或挪用助困经费的情况学校将严肃查处。

第五十九条       《云南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扶助经济困难學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校学字[2000]第10号)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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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东陆校区《云南大学作息时间表》的通知

经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将东陆校区作息时间表中第六节——第七节的课间休息时间由原来的10分钟调整为20分钟,哃时第七节和第八节的上课时间依次往后延10分钟(即将原第七节上课时间由1550——1635调整为1600——1645第八节的上课时间由1645——1730调整為16:55——1740)。

    本学期调整后的上课作息时间从第十周起开始执行(以后各学期的上课时间都按调整后的作息时间表执行)请各教学单位及时通知到任课教师和学生。

附调整后的《云南大学作息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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