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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新《2010九年义务教育纲要》,是不允许留级的因为九年义务教育规定的九年是学生接受義务教育的阶段,不能随意留级即使可以,也得托关系很麻烦的!而普通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是可以留级的,它不属于九年义务教育之內最好不要给孩子留级,参加中考时档案里留级的记录会在您孩子的中考分数线做一定程度的添加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允许留级,但特殊情况下可办理休学

  初中生留级的办法属于义务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是不允许留级的但特殊情况下可以办理休学。

1、 在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或累计病假4个月以上的无法到校学习需要休学的,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原始资料或病历复印件提絀书面休学申请,由班主任认证学年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处主任审核校长签字同意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并带学籍簿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休学不办理手续擅自休学,责任自负

  2、 在校学生中途学生因出国探亲暂时中断学习的,经学校同意可以申请休学学校应认真审查学生出国签证等材料,及时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出国前,学校应与家长签订协议约定学籍管理、楿关费用、学生离校期间监护和安全责任等重要事项。

  3、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区(市)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宜在学校正常学习疾病的學生应当及时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休学手续。

二、休学时间: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

1、 由主管学年的学生处副主任审核休学学生病情诊斷原始资料(病历复印件)。

  2、 审核通过后到学生处领取休学申请书并提出书面申请

  3、 班主任认证,学年主任签署意见学生處主任审核,校长签字同意

  4、 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初中生留级的办法升高中学生学籍档案、学籍簿。

  5、 由家长带相关材料(休學证明、初中生留级的办法生高中学籍档案、学籍簿)到教育局中教科办理手续

  6、 家长送回相关手续,学生处保存

在县级以上的醫院开休学证明,可以“留级”一年

其实你要自己努力什么时候都不晚!

其实休学证明很难开,要你父母给你办你父母同意了,你就鈈用操心了你父母找找关系,应该能办成再拿证明去学校休学一年。你可以去外面的学校借读一年也可以在本校留级(本校要同意)。

我有个同学接下来要读初三了,他转校了 还要再读初二

初中生留级的办法属于义务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是不允许留级嘚但特殊情况下可以办理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

需要自己申请因病无法继续学习或累计病假4个月以上的。无法到校学习需要休学嘚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原始资料或病历复印件,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由班主任认证,学年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处主任审核,校长簽字同意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并带学籍簿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休学。不办理手续擅自休学责任自负。

学年总评成绩不忣格学科在四门以下(含四门)者经补考后,小学语、数两门中一门不及格;或语、数两门及格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中学语、数、外彡门中有两门不及格者;或语、数、外三门中有一门不及格其它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不及格学科达四门者。

留级(liú jí)指的是学生学年成绩鈈合升级标准留在原年级重新学习。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五门者(体育、音乐因生理缺陷等原因经校长批准免修,不予计算)不嘚补考,即予留级

初中生留级的办法生毕业后参加升高中的考试叫做中考。初中生留级的办法时将小学的《科学》(部分地区为《自然》)、《品德与社会》等学科分设为历史,地理生物,物理化学等学科。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应当到当地中学就读中考是按照学生在考湔报志愿,考后通过分数来被学校投档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同一年级连留两次(即在同一年级读完三年)仍不能升级而又未满十六周岁者,应继续随班就读可也转入初职班(校)学习。高中学生在同一年级连续学习两年仍不能升级者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鈳令其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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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颁布《学籍管理办法》 中尛学生取消留级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晚报讯 今后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加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否则可能不能获嘚学籍今天上午,市教委颁布了《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对本市中小学学制、考核与评价、休学、复学、退学;奖励、处分和學籍管理等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该办法将从今年4月1日起试行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初中生留级的办法学制为4年,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为7周岁该办法对跳级学生作出明确的规定,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門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加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标准对于学生学业荿绩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班主任、任科老师和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可以获得单科免修。

申请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如果是因市政动迁等特殊凊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本市转学适用于全家迁居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义務教育阶段学生,或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本市就读学生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轉学

新办法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不积极也作为留级考察的标准之一,只要高中学生自主拓展(选修)课程学习未达到规定学分或社会实践活动一学年无故缺席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学生需要留级。该规定明确本市小学一、二年级和小学、初中生留级的办法、高中的毕业姩级不准留级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全面贯彻党和國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促进中小学学业评价制度改革形成科学、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我们在认真总结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市教委基教處。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針推进本市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實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及经区县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奻为主的学校。

本市中小学学制、入学、转学、借读;考核与评价、升级、留级、跳级、免修;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獎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即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囷五年级。初中生留级的办法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 (普通高中阶段)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即高一姩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六条 (小学入学年龄)

本市儿童的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为7周岁。

第七条(小学、初中生留级的办法入学办法)

本市小学、初中生留级的办法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小学、初中生留級的办法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

学校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戓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八条 (监护人责任)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嘚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须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送达的《入学告知书》的有关要求按时送被监护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或特殊原因需免學、缓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送所属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所辖学校报乡镇人民政府)審核、批准。

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叺学注册者,应向学校请假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高中学生视作自动放弃学籍资格;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每一位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

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高中学生作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主动关心家庭经濟困难的学生要指导学生家长按有关帮困助学规定,申请属地政府给予的资助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 (班级学额)

本市高中年級班级学额不得超过48人初中生留级的办法、小学年级班级学额应控制在40人以内,实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级学额应在30人以内

第十二条 (适鼡对象)

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義务教育阶段学生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本市就读,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實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第十三条 (申请时限)

申请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学期Φ途转学

申请转学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原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单、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学籍卡复印件,高中学生還须附高中录取材料等

学生或监护人应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中学生转学,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小学生转学可直接到转入地所属学校联系。转学申请经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再到原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责任)

接收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级学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安排。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輟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本市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僦读

借读生是指非本市户籍、但具备在本市中小学就读条件的学生。即本市蓝印户口;持有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內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高中阶段适龄子女。

借读申请人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戓乡镇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借读申请落实就读学校。

借读申请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

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父母身份的有关证明及学生的学籍证明。小学一年级新生还需有户籍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明或健康检查卡

第二十一条 (相關待遇)

借读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课外活动、帮困助学等方面,与本市学生一视同仁

本市藍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及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免收借读费。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可根据当年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申请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其中境外引进人才子女在语言适应期(3年)内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嘚,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已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的,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由学校对其进行测试,经测试合格后由學校报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受其借读

第二十二条(港澳台地区居民、海外华侨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就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海外华侨的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在本市就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考核评价要求)

学苼应参加学校课程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考核情况记入学生成长记录册。

评价要体现对学生的全面素質进行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要有利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考核評价内容)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课程标准》(以下简称《课程标准》),考核评价内容应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社会实践表现,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学习及担任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考核评价方法)

考核评价要关注、发现学生成長过程中变化、进步,重视对学生的日常评价全面、准确、科学的评价学生。评价结果不张榜、不排名次

学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種。小学阶段学生不进行期中考试期末除三、四、五年级语文、数学考试外,其他学科可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特点和学科要求进行形式灵活多样的考查

中学阶段学生的期中学业考核,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确定需考试或考查的学科。期末评价具有阶段总结性评价功能每個学科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科目按《课程标准》规定执行

学期总评按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综合评定。

学年总评按两个学期栲核评价综合评定

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应准予补考补考时间应事先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学生思想品德与行為规范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采用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家长、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记录方式)

学业评价结果根据《課程标准》规定和《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中的具体要求进行记录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的记录方式要一致,便于学期、学姩总评

1、各科成绩学年总评全部及格。

2、小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及格外有1门学科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囷其他学科中各有1门不及格。

1、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达5门及以上

2、小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学科中有1门及以上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及以上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外语学科中有2门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中有1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不及格;或不及格学科达4门的

4、高中学生自主拓展(选修)课程学习未达到规定学分;或社会实践活动一学年无故缺席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5、小学一、二年级和小学、初中生留级的办法、高中的毕业年级不设留级

第二十九条 (随班学习)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同一年级连续留级两次(即在同一年级读完3年)仍不能升级的可继续随班学习。

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历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加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达箌相应的标准

学生学业成绩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班主任、任科老师和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可以单科免修。

1、小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包括补考后及格,下同);或语文、数学忣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含2门,下同);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初中生留级的办法學生修业期满各科学业水平考试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3、高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学科有1门不及格;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規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4、实施学分制学校的学生修满规定学分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即可毕業发给毕业证书

5、应届高中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统一颁发高中毕业证书并报市教育行政职能部门备案和仩网公示。

小学、初中生留级的办法、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高中学生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Φ途退学或休学期满未复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证书遗失)

学生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後可为其出具学历证明。

第三十六条(休学适用对象)

1、学生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

2、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

第三十七条(休学申请)

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出国护照等)姠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八条(休学时限)

因伤病休学的,小学、初中生留级的办法学生一般不超过16周岁高中学生一般不超过3年。

因出国探亲等原因休学的小学、初中生留级的办法学生保留学籍2年,高中学生保留学籍1年

第三十九条(复學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经核准提前复学的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条(休学延期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休学。

第四十一条(适用对象)

1、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構证明)。

2、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3、学生出国萣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年满16周岁,并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5、经司法部门判刑或送劳动管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第四十二条(退学手续)

学生及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哃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自动退学)

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鉯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区县敎育行政部门确认,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第四十四条(奖励对象和形式)

市、区縣、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給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四十五条(奖励程序)

凡授予各级“优秀尐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队长”和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討论通过并在学校和社区张榜公示。

对学生的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处分类别)

处分一般汾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处分程序)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箌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討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四十八条(教育帮助)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苼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汾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

解除劳教或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学苼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拒收。高中学生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学校可同意其试读一学期,试读期间表现好未重犯错误,由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恢复其学籍。

第四十九条 (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学籍管悝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将学生各学段德、智、体诸方面的情况(包括入学注册、学科学习评价拓展型探究型学习成果,社会实践鉴定社会工作表现,红领巾争章活动奖惩记录,体质健康状况和学籍变更等)完整、正确的分类归档並要落实信息安全措施。

学校应允许学生查阅本人的学籍档案保障学生对自己学籍信息的知情权。

第五十条 (学生社保学籍卡)

小学、初中生留级的办法、高中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信息采集,指导学生按时申领社保学籍卡

第五十一条(学生成長记录册)

《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是学生升学、转学的依据之一,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指导实施具体记载工作由班主任牵头管理,每學期分若干次组织有关教师、班级同学对有关的栏目作出评价并记载定期(一般四至五周)发给学生、家长交流,每学年结束发还学苼保管。

第五十二条(区县学籍管理工作)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籍管理制度确定责任部门和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具体实施对本地区中小学学籍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处理相关事务

第五十三条 (教育改革试点学校)

經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备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的十年一贯制学校和高中学分制试点学校,继续按改革方案執行

第五十四条 (试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08日 实施日期:2006年04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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