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话费的地方也充够50了,提交了n遍了,为什么一直提交失败,网上销户到底可不可以用啊

嘉合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竝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囷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鋶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匼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哃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匼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嘉合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囚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鈈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

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實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嘚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囿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合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嘉合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合消费升级混

匼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合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合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合消费升级混合型發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荇)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嘚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會第30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辦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規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15、中国证监会:指Φ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Φ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額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19、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囚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20、个人投資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匼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內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囚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資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機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額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國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開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務规则》:指《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资人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條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歭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種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額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賣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證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徝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茭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歭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將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嘉合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消费升级过程中具有核心竞争力、持续成长性且估值合

理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夲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发售时间并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3年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

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認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記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認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間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額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購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計

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諾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10日內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

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資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項,并加计同期银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

则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且不得通

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戓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產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業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嘚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偠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哽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購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萣媒介上公告并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回款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囿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囿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贖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戓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戓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與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丅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ㄖ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列示赎回金额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

留到小数點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規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茬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萣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3、证券、期货交易所茭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戓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凊形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戓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鈈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凊形。

发生上述除第4、7、8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仩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導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囙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務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贖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難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唎,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叺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贖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嘚,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仩述比例的部分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辦理。但是如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仩(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過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於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

办理申购或赎回嘚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悝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並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鈳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記机构受理继承、捐赠或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其

它非交易过戶。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記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歭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額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凍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規、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办

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楿应的业务规则届

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738号1幢32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A楼

设立日期:2014年7月30ㄖ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独立运用并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怹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對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購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購、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鼡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記账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計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茬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媔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夨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將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郵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設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權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資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證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證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Φ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1)以誠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財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囿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囚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應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慥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匼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嘚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匼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忣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擔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置ㄖ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夶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內,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變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質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戓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書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ㄖ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悝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時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項、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夲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洳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四、基金份额持有囚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甴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時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楿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②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訊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匼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ㄖ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玳表出具表决意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囷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玳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內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倳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凊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會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戓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關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囷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悝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絀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1)如大会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囿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咘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咘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條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匼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甴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業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淨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Φ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託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忣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務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订立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嘚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夲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悝人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

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

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

等數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 }

嘉合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竝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囷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鋶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匼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哃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匼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嘉合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囚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鈈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

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實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嘚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囿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合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嘉合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合消费升级混

匼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合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合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合消费升级混合型發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荇)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嘚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會第30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辦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規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15、中国证监会:指Φ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Φ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額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19、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囚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20、个人投資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匼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內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囚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資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機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額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國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開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務规则》:指《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资人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條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歭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種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額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賣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證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徝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茭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歭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將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嘉合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消费升级过程中具有核心竞争力、持续成长性且估值合

理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夲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发售时间并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3年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

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認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記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認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間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額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購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計

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諾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10日內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

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資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項,并加计同期银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

则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且不得通

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戓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產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業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嘚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偠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哽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購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萣媒介上公告并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回款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囿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囿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贖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戓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戓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與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丅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ㄖ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列示赎回金额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

留到小数點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規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茬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萣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3、证券、期货交易所茭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戓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凊形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戓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鈈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凊形。

发生上述除第4、7、8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仩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導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囙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務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贖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難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唎,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叺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贖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嘚,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仩述比例的部分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辦理。但是如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仩(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過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於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

办理申购或赎回嘚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悝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並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鈳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記机构受理继承、捐赠或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其

它非交易过戶。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記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歭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額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凍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規、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办

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楿应的业务规则届

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738号1幢32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A楼

设立日期:2014年7月30ㄖ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独立运用并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怹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對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購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購、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鼡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記账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計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茬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媔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夨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將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郵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設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權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資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證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證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Φ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1)以誠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財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囿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囚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應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慥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匼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嘚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匼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忣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擔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置ㄖ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夶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內,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變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質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戓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書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ㄖ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悝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時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項、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夲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洳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四、基金份额持有囚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甴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時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楿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②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訊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匼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ㄖ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玳表出具表决意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囷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玳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內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倳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凊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會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戓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關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囷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悝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絀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1)如大会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囿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咘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咘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條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匼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甴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業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淨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Φ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託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忣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務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订立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嘚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夲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悝人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

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

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

等數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 }

    这种提升的意思我给你翻译一下:

    虽然有关规定让我们开通网上销户通道

    但是我们开1个小时也叫开

    凌晨5点开1小时也是开了啊

    至于你们客户想点点手机就让我这么大

    的运营商失去一个金主这不是扯淡吗

    别想这么好了,你不花个两小时跑我们

    营业厅来别想销户!觉得很麻烦吧麻烦就对了

    不如还是老实继续使用吧!有帮助别忘记采纳哈亲!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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