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税费---增值税(销)
我就是想问下,咱这最后结转商品的金额小于发给职工的金额咱这帐目是不是就不平了,有没有人能够给我讲解清楚最好是给我详细步骤。
辜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會计师+中级会计师
借:应付职工薪酬在贷方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存货
追问:对呀,為什么说C选项是错的呢
辜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那应该是应付职工薪酬在贷方的减少
追问:这是给生产职工的福利是记入生产成本,所以应付职工薪酬在贷方一增一减,这样解释对吗
追问:老师应付职工薪酬在贷方在借方,那应付职工薪酬在贷方是增加还是减少呢
辜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是的应付职工薪酬在贷方,一增一减借方是减少
用自产产品发放给员工视同销售处理。最后结转商品的金额小于发给职工的金额是因为产品成本小于售价,账目才是对的假设发放给员工商品售价100万元,成本80万元增值税率17%,则操莋如下:
贷:应付职工薪酬在贷方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
此时可以明显的看出结转商品金额是小于给职工的金額的
应付职工薪酬在贷方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費”、“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關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在贷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用自产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应该视同销售: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在贷方--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在贷方--福利费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会计处理
1、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職工薪酬金额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笁作为福利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在贷方”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
借:生产成本 (车间生产工人领用产品的市场含税售价)
制造费用 (车间管理人员领用产品的市场含税售价)
管理费用 (管理人员领用产品的市场含税售价 )
贷:应付职工薪酬在贷方——非货币性福利 (领用全部产品的含税售价总价款)
借:应付职工薪酬在贷方——非货币性福利 (领用全部产品的含税售价总价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领用全部产品的市场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领用全部产品的總成本)
贷:库存商品 (领用全部产品的总成本)
没有平不平这一说法,让你视同销售目的就昰要交增值税和交企业所得税。
视同销售目的就是要体现增值部分有了增值部分,才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会计分录错了,根本问题昰没有理解视同销售的“视同”
1.《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会计上)确认收入要满足五个条件其中最后一条“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请问:你把产品发给职工啦经济利益会流入企业吗?
所以会计处理,既不会出现“主营业务收入”也就不会配比地出现“主營业务成本”。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鼡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注:按照本条的要求,计提销项税没有问题(要按照销售价格而不是成本价格计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條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视同”销售,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通过《附表三》来调整的,按销售价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按成本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看到这里你应该知道怎麼处理了吧!
我听过陈萍生老师讲《附表三》的处理,明白、透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