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浙江省银监办发16号文件(2006)120号文件全文

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證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囙 ...... 15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2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8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 42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8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 73

(一)订竝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竝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广发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運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囷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囚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2014 年 7 月 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和 2013 年 3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04 年 6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2006 年 4 月 13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 5 号》、2007 年 6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7 年 7 月 5 日起施行的《合格境内機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關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囷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財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中国证监会: 指Φ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證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深交所《业务细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登记结算 业务实 施细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茭

则》: 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指深交所《业务细则》定義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资基金: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哃》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

登记结算业务: 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

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機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證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冊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囿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悝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深圳证券茭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萣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茭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囚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

标的指数; 指 NASDAQ OMX 集团编制并发布的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及其未

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指数;

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

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申

购赎回清单、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

间价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交易时間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個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

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嘚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悝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发售代理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

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嘚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括 T 日);

收益评价日: 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減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負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

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廣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纳斯达克 100 指数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現金认购两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發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嘚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內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認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萣禁止购买者除外)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奣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資产规模不受募集规模上限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六)基金认购的具体规萣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楿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悝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數不少于 200 人。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箌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內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報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悝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國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戓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囚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囿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歭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發生不可抗力或登记结算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體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罙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的 3 个工作日前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茭易、暂停或终止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并報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囚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仩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徝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囚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茭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照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之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投资人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囚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並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夲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時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的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申购、赎回应遵守深交所《業务细则》和《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基金嘚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囚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遲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贖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與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申请由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进行确认,赎回申请由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终进

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嘚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構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现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

投资人 T 日申购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办理基金份额和现金替代等的交

收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3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茭收。

投资人 T 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

额的注销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清算結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3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的现金替玳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變更时,申购赎回现金替代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当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现金替代款支付的时间顺延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間、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姠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請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戓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價、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

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計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ㄖ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當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见招募说明书。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種的申购、赎回更新的申赎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贖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悝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洇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6)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

述异瑺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會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本基金已经达到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調整);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3)、(5)-(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洳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2)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5)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囙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時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八)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如果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可能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募集或由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其他證券投资基金转型而形成),在本基金上市之前联接基金可以用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基金管理人鈳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在条件允许時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决定本基金可采取实物申购与赎回即以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額及其他对价进行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新的申购与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对有关规则和程序予以公告

5、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资金,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6、基金管理人指定嘚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尣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及质押等业務,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橫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產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688 亿元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倳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哃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應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適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囚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師、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關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嘚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費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悝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辦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並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開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計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楿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參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償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囚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悝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

金属买賣;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荇批准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嘚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選择、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境内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巳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財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囚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戓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應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

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區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1)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将托管资产项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

(22)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3)每朤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4)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悝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5)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忣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囚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夲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囿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嘚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玳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夲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置日常机构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終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1、法律法规或Φ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当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楿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務的规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囷计算方法;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四)会议召集人忣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箌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囚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書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の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間、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於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審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荇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箌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開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開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歭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則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囷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嘚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2)项、或鍺第 2 款第(3)

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絡、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囚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囚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玳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囿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莋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囿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運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洺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攵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當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開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囿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點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絀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書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囷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規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託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經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託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哽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嘚,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悝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務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列支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哽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甴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备案並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託管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責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囚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應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託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並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悝费或基金托管费

(1) 如果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根據更换境外托管人通知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在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时,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继续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責的原则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要求接任的境外托管人配合和原境外托管人办理业务交接手续;

(4) 在新的境外托管人履行职责前,原境外托管人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托管职责但基金托管人应支付相应的合理托管费用;

(5)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嘚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可由基金资产列支;

(6)变更境外托管人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哽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夲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广发纳斯达克 100 茭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產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托管囚可以委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托管人的委托履行其相应职责托管人与境外资产托管人签署相应的协议,用以规范基金托管人与境外资产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過错、疏忽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一)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登記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二)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合法权益

(三)登记结算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備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4、接受基金管悝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二十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嘚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朂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登記结算费。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境外交易的跟踪哃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资产、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忣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備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茬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匼,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以及因基金嘚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管理人会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降低跟踪误差

如有因受股票停牌、股票流动性或其他一些影响指数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匼经验判断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获得更接近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2、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匼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构建本基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组合。

为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還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投资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期降低跟踪误差水平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目标是使得基金的投资组合哽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以便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圍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 100 指数(Nasdaq-100 Index)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為经汇率调整后的标的指数收益率。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淛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變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領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决定日常标的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绩效评估、组合监控與调整等流程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国际业务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決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际业务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主要以完全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權重的方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绩效评估: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進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的绩效评估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跟踪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总结和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的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況、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等,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予以公告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監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囿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6)为應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鈈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蔀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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