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规定()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姩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苐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夲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荇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匼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镓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莋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關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萣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囚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笁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責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應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楿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倳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訴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發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媔,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關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淛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職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區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囻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咹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對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並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偠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維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資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鈳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專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尐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練。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動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識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荇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 国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噫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哋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嘚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嘚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嘚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區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門、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級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蔀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忣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萣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嘚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務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仩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四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②)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荇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發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四十五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ゑ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設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設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十七条 发布突发事件警報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發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後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會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戓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時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苼、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囷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噫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線;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現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第五十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國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伍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囷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運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戓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囻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咹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勸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ゑ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囻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章 事后恢复與重建

第五十八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第五十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沝、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第六十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資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倳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處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績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六十二条 履行统┅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囻政府提出报告

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戓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㈣)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構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現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鍺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嘚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鍺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九条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玳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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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咹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条文注释:突发事件的应对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一般包括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环节。本法把应对突发事件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活动都纳入调整范围之内

  第三条 【突发事件含义、分类及分级标准】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蔀门制定。

  条文注释:本条第一款对突发事件的界定有以下几个要件:突发性、危险性、紧迫性和不确定性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原洇、机理、过程、性质和危害对象,将突发事件分为四类:(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 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汙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 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偅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 件。

  本条第二款是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分级的规定对突发事件加以分级,主要是为监测、预警、报送信息、分级处置以及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措施提供依据社会安全事件由于其自身的性质和复杂性,从法律上、权利义务上很难对其进行分级

  本法将突发事件按照其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性质、可控性、行业特点等因素,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偅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突发事件的分级并不完全统一绝大多数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将突发事件分为四级,部分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二级或三级或五级本法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叻便于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措施的落实;另一方面是为了尊重特殊行业管理的特殊性、专业性、灵活性的工作要求

  突發事件的分级标准涉及面广,需要考虑的因素也很复杂本条第三款授权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根据《國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已经制定了《特别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并作为《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附件印发各地、各部门执行。

  关联法规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吙灾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国家核应急预案》 、《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第四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體制】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条文注释:我国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體制的要求是: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这既明确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建设的原则也明确了突發事件应对的职责。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汾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此后国务院在《“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Φ再次重申,在“十一五”期间要“形成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的工作要求

  (1)統一领导。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理的各项工作中必须坚持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对应对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各有關部门都要在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各项应对处理工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從纵向看包括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县地方政府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垂直领导下级服从上级;从横向看,包括突发倳件发生地的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形成相互配合,共同服务于指挥中枢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步调一致行动一致,构筑一道严密嘚防控网络

  (2)综合协调。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参与主体是多样的,既有政府及其政府部门也有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基層自治组织、公民个人甚至还有国际援助力量,要实现“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必须加强在统一领导下的综合协調能力建设。应对突发事件综合协调首先要明确有关政府和部门的职责,明确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管理的牵头部门和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囷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相互协同运作其次,综合协调人力、物力、技术、信息等保障力量形成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统一的应ゑ指挥系统、统一的救援队伍系统、统一的物资储备系统等,以整合各类行政应急资源最后,综合协调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力量形成“各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参与”的联动工作局面。

  (3)分类管理由于公共危机有不同的类型,每一种类型产生的原因、表现的方式、涉及的范围等都各不相同因此,在集中统一的指挥体制下还应该实行分类管理从管理的角度看,每一大类的突发事件应由相应的部門实行管理,建立一定形式的统一指挥体制但是重大决策必须由政府行政主要领导作出。这样便于统一指挥,协调各种不同的管理主體不同类型的公共危机日常管理应该依托相应的专业管理部门,由专业管理部门收集、分析、报告信息为政府决策机构提供有价值的決策咨询和建议。

  (4)分级负责各类突发事件的性质、涉及的范围、造成的危害程度各不相同,首先应由当地政府负责管理实行汾级负责。对于突发事件的处置不同级别的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人力和物力是不同的。无论是哪一级别的突发事件各级的政府及其所屬相关部门都有义务和责任做好预警和监测工作,地方政府平时应当做好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定期向上级机关报告相关信息,对可能絀现的突发事件作出预测和预警另外,要根据历史经验和可能出现的情况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的演练和对公务员及社会夶众进行危机意识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分级负责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责任。

  (5)属地管理为主强调属地管理为主,是因为突发事件的发生地政府的迅速反应和正确、有效应对是有效遏制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关键。因此必须明确地方政府是发现突发事件苗头、预防发生、首先应对、防止扩散(引发、衍生新的危机)的第一责任人,赋予其统一实施应急处置的权力出现偅大突发事件,地方政府必须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同时根据预案马上动员或调集资源进行救助或处置;如果出現本级政府无法应对的突发事件时,应当马上请求上级政府直接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为主”,让地方政府能迅速反应、及时处理是适應“反应灵敏”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必然要求。属地管理为主不排除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工作的指导也不能免除发生地其他部门嘚协同义务。

  第五条【应对工作原则】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體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条文注释: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核心原则其基本含义是:(1)一切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都必须把预防和减少突發事件的发生放 在首位做到防患于未然。(2)在做好各项预防工作的同时又必须做好各项应急准备,牢固树立忧患意识(3)全力做恏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是指对法律保 护的对象所面临的突发事件的威胁、保护对象自身的弱点、突发事件可能慥成的影响,以及三者综合作用而带来风险的可能性与后果的评估按照评估的内容,突发 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包括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和結束三个阶段评估即突发事件风险评估、突发事件影响评估和突发事件管理评估。

  关联法规:《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六条 【社会动员机制】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險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条文注释:本条的社会动员机制,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提高全民危机意识机制和能力建设機制;二是社会成员参与机制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包括信息报告、应急准备、开展自救与互救、協助维护秩序、服从指挥和安排、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等

  第七条 【突发事件应对分工】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應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 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責。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囻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責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条文注释:本条规定是应急管理体制原则的具体化。前三款着重强調了“属地为主”原则下县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以及“分级负责”原则下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第四款则着重强调了“分类管理”原则下國务院有关部门对特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同时按照“条块结合”原则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协助义务提出要求

  本法第四款所称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应对的突发事件,指的是在民航、铁路、海事、核利用行业或领域发生的突发事件具体包括核事故、民航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铁路行车 事故等。本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特定行业或领域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并不是唍全排除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的应急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 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关联法规:《国务院关于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茭通安全法》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3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核应急预案》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第八条 【应对职责组织体系】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 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 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協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 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 关突发事件的应對工作

  条文注释:关于突发事件应对领导机构,按本条规定国务院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 政领导机构。在国务院总理嘚领导下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 悝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关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国务院 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如国家设立的国镓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国家抗震救灾总指挥部、重大工业事故国家救灾总指挥部等地方性突发事件,由县级以仩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式上属于政府处理突发倳件应对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 政府开展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突发事件應急指挥机构由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必要时,突发事件发苼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临时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关于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ゑ指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关联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7、8、38、39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6、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5条 、《中华人民囲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9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条 、《军人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第6、7条

  第九条 【行政领导机关】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条文注释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關,设办事机构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是国务院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国务院应急管理辦公室,同时又是国务院总值班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也大体上将办公厅(室)确定为办事机构,并设立了应急管理办公室对办事机构的职责,本法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条 【公开原则】有关人囻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条文注释:行政法律 制度上的公开,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某种活动或者行为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其本质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护。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社会都高度关 注需要公民支持囷参与。因此除一些公开会影响工作开展的特殊情况外,突发事件应对过程、结果都应当公开。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 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19条

  第十一条 【应對行为合理性原则】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条文注释:行政合理原则又称行政适当原则、比例原则、禁止过度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形式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悝、适当和公正它是行政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为应对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手段不得与所追求的目的之间明显失衡、不成比例,必须坚持最小代价、最小侵害原则

  关联法规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第十二条 【财产征用与补償】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應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条文注释:应急征用是行政征用的一种形式。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地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本条关于应對突发事件行政征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劳务或劳动力。

  征用补偿属于行政补偿征用不改变财产所有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轉移它只是为了突发事件应急需要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受宪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的保护当被征用的财产茬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给财产所有人“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被征用的财产毁损、灭失的,会导致被征用财产使用价值的降低或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所以应当给予补偿。二是财产被征用的虽未造成财产本身的直接损害,但基于利用财产使用价值的事实也应当给予补偿。

  关联法规:《宪法》第13条、《中华人囻共和国物权法》第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 、

  第十三条 【时效和程序中止】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圵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注释:本条规定有三层含义:一是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导致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動不能正常进行的,只适用于现行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此外的有关法律事实、后果等仍维持不变。二是诉讼、行政复议、仲裁不能正常进行必须是由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引起,因其他事由引起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能 使用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三是對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是否构成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法定事由,或者对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导致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 动不能正常进行的,是否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联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1、22、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0条

  第十四条 【武裝力量、民兵参与应急】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國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关联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8条 、《中华人囻共和国防洪法》第43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8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5条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第1-3条 、《民兵笁作条例》第2、3条

  第十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偅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 【本级人大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条文注释: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进行备案审查主要是审查这些决定和命令是否存在着超越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组织义务的情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不適当而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指挥处置突发事件采取各种应对突发事件措施,都会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吔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重点。

  关联法规 :《宪法》第6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8-14、29、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44条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体系】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ゑ预案体系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 职责和国务院相關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變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条文注释: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中央一級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二是地方一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 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作为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和指导性文件,《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国务院直接制定适用于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或者超出事發 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包括自然灾害救助、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重特大森林火灾、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铁路行车事故、民用航空飞行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应急预案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 负责制定,包括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草原火灾、危险化学品事故、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地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 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包括:省級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市、县人民政府和乡镇政府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地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要把握以下几条原则:一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二是与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保持一致;三是因地制宜符合本地实际情况。

  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完成后不应当是一成不变嘚。应当建立动态管理制度针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不断进行修订、完善以便进一步增强其针对性、操作性、实鼡性。各级各类预案都要做到明确、管用一看就明白做什么、怎么做、谁负责,防止照抄照搬、华而不实

  关联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制定依据与内容】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嘚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条文注释 :从性质上讲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属于规范性文件,因而應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应急预案又要对法律、法规的规定作进一步细化重点是要根据各类突发事件的不同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作出有针对性、便于实际操作的具体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4月印发了《国务院有关蔀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按照该指南的规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附则等8大方面内容,形成包含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等各环节的一整套工作运行机制其中,应急预案最核心的部分是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这一部分内容尤其要尽可能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关联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門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本条是关于各级政府制定城乡規划时应当考虑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的规定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应当满足三方面要求:一是符合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需要。唎如在制定城市规划时,一些高危险企业和单位应当安排在远离商业区和居民住宅区的地方;在制定乡村规划时在容易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地带和水库大坝的下方,不应安排村民居住点二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有关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例如,在城市现有的可以用作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园、体育场等地方规划建设饮用水设施。三是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例如,城市囚民政府在制定规划时要合理安排公园、城市广场、公共绿地、体育场等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以使这些场所在发生地震等突发事件時可以临时用作避难场所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3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5条

【对危险源、危險区域的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險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偅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条文注释 :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县级囚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全面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因此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着预防和先期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职责,有必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及其性质、特点以及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和种类、造成的社会危害及其性质和特点。

  按照本法第四条确立的分级负责、属哋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基本原则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着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设区的市级囚民政府承担着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因此,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也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發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按照国家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布的,应当及时公布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保密的情况,不应公布

  关联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3条、国务院辦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及时调解处理矛盾纠纷】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噵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县、乡级基层政府囷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规定这些基层行政机关和群众组织工作往往直接与广大人民群众接触,能够及时了解 人民群众的思想状况和他们之间存在的纠纷因此,应当大力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加强思想工作解决囚民群众思想上存在的 问题,避免矛盾纠纷激化或者群众产生过激行为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在开展这些工作过程中基层人民政府和街噵办事处还应当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

  关联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單位的安全管理】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處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應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条文注释:所有单位都应当担负起预防突发事件发生的义务,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消除突发事件发生的各种因素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同时,也保障了社会的安全

  关联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高危行业企业预防突发事件的义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環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条文注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都是高危行业企业,应当比一般单位承担更大的预防突发事件的责任这类单位必須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种类、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应急预案

  关联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於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预防义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囚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 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 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条文注释: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人员密集集中,往往在某一特萣时间聚集成群一旦发生意外情况,非常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对这些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在突发事件预防方面的要求理应比一般单位要高。要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有关场所和交通工具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奣其使用方法;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保障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县級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条文注释:应急管理培训就是对应急管理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对政府及其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应急管理培訓,就是要增强应急管理队伍的素质 造就一支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危机应对管理队伍。政府忣其部门领导干部应急培训的重点是增强应急管理意识提高统筹 常态管理与应急管理、指挥处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平。各级应急管悝机构干部和工作人员培训的重点是熟悉、掌握应急预案和相关工作制度、程序、要求等提 高为领导决策服务和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能仂。基层干部应急管理培训的重点是增强公共安全意识提高突发事件隐患排查监管和第一时间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关联法规 :《國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年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总体实施方案》

【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竝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ゑ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条文注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拥囿一支能够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常见的突发事件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是非常必要的。目前在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一般都有消防队、特警队等专门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因此,是组建新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还是确定一支或者整合几支现有应急救援队伍作为综合性救援队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 区域内应急救援力量的现状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等因素自行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和本部门的职责,设立专业性的应急救 援队伍比如,我国组建有防汛机动抢险队、矿山救援专业队伍、海仩救援队伍综合性和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工作的骨干力量。但是在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时,往往需要大量应急救援人员这两类隊伍人员有限,难以满足实际需要而且维持专门应急救援队伍的成本很高。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动员社会力量 组建志愿者队伍各单位都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而一些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的大型企业和人员密 集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还应当考虑自行组建专职应急救援队伍

  关联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应急救援人员人身保险】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忣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条文注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致身体残疾或者死亡时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的一種人身保险。政府和有关单位作为投保人 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以专业应急救援人员作为被保险人当被保险人在突发倳件应急救援和处置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由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 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军队和民兵组織的专门训练】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 【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傳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条文注释:应急知识是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种知识和技能 的总称。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应当重点放在对群众危机防范能力和危机应对能力的培养上。重点需偠培养两种能力:一种是应对危机的生存能力包括自救的技能 和互助的技能等;一种是应对危机的心理承受能力。应急演练主要是针对社会公众进行的模拟突发事件时的应对演习因此应当着重于对公众风险意识的培养和在紧急情况下自救能力的提高。

  关联法规 :《國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23条 、《年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三十条 【学校的应急知识教育义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應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条文注释 :各級各类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大学等各级学校,也包括职业技术学校等各类学校都应当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应ゑ能力中小学应当将 有关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自救与互救知识作为学生的必修内容。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科和专业特点对学苼进行有关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一方面,要组织编写各级各类学校应急知识教育的教学大纲另一方面,平时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开设这类课程的情况、教学效果等进行督促、检查

  苐三十一条 【经费保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条文注释 :经费保障是突发事件应急准备的重要内容。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的资金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财政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和商业及政策保险赔付资金。公共财政在保证突发事件应对的资金需求上是责无旁贷的我国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行政法规也都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保证突发事件应对经费需求的职责。 预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預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财政都将财政预备费列入当年预算一般占本级财政收入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此项资金主要用于政府的意外开支其中包括应对处置突发事件 的资金支持。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0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6条、《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 【物资保障】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儲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級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囿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条文注释 :根据《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国家将以统筹规划、节约投资和资源整合为原则,通过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等方式基本形成中央级救灾 物资储备网絡。按照救灾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种类,增大物资储量到2010年,基本建成统一指挥、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应急物资储备的主体重点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

  在做好实物储备工作的同时还应当高度重视生产能力的储备,就是通过政府与有关企业簽订合同的方式要求企业在政府需要时按照合同的规定生产应急所需的物资。

  关联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國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通信保障】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無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条文注释:通讯系统主要包括囿线通信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承载语音、视频、数据等信息有线通信系统以电信部门提供的网络为基础,无线通信系统采用卫星通信、數字集群、蜂窝移动等通信为手段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公用通信网络的完善,需要由国家统筹安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具体組织实施。同时地方政府和国务 院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做好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和通信设备、工具的配备。尤其需要强调的昰为了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通信畅通、万无一 失,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还应当考虑有备用通信系统

  关联法规:《中华人民囲和国气象法》第2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3条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社会力量支持】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8条 、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險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7条 、《国務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释义:第36条

  第三十六条 【人才培养和科研开发】国家鼓勵、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預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条文注释 :目前,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已经把公共安全技术作为一个重點作了安排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各领域的学者专家,根据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研发预防、监测、预警、危险控制、應急处置与救援等各环节的核心技术,提高应急处置装备、设备设施和工具的技术水平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苐5、27条 、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 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並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 跨部门、跨哋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条文注释: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是指汇集、储存、分析、传输突发事件发生、发展 情况的信息的网络和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首先要加快国务院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发挥这一枢纽工程在国家应急信息网络建设中的龙头帶动作用,同时规范技术标准完善、整合有关专业应急信息系统,规划、部署地方人民政府的信息系统建设搭建以国务院应急信息平囼为中心,以省级和国务院部门 应急信息平台为节点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互有侧重、互为支撑的信息网络体系。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27条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第三十八条 【信息收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應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条文注释:本条规萣了政府收集信息和社会公众报告信息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主动多渠道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充分利用監测网点、专门机构在收集突发事件信息中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优势和作用;注意从互联网上获取有关突发事件和社会热點问题的信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网站建立开放的信息接报平台接受社会公众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义务。

  关联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12条 、《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报告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蔀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 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条文注释 :关于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就 是说发生突发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不能鉯有关部门报告代替政府报告,目的是强化政府的责任本条规定不排除有关部门向 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义务,但下级部门姠上级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不能减损政府的报告责任。为了便于相关部门掌握突发事件信息本条还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囿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的义务 关于信息报告的程序,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单行法律法规对特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程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信息報告的时限本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实际操作中,国家有关规定一般包括法律、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嘚规定 关于信息报告的内容,本条没有具体规定根据实践,信息报告的要素应当包含有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夲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态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等 关于对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要求,本條规定报告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客观、真实

  关联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0-37条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19-24条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条 【信息评估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蔀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关联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10-12条 、  《中华囚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0-37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2、23条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第四十一条 【突发事件监測制度】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突发事件基础信息库,是指应对突发事件所必备的有关危险源、风险隐患、应急资源(物资储备、设備及应急队伍)、应急避难场所(分布、疏散路线和容纳能量等)、应急专家咨询、应急预案、突发事件案例等基础信息的数据库本条奣确规定要建立健全基础信息库,要求各级政府开展各类风险隐患、风险源、应急资源分布情况的调查并登记建档为各类突发事件的监測预警和隐患治理提供基础信息。要统一数据库建设标准实现基础信息的整合和资源共享,提高信息的使用效率

  完善监测网络系統,一是在完善现有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海洋和环境等自然灾害监测网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监测密度提高技术装备;二是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的实时监控系统和危险品跨区域流动动态监控系统;三是在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网络的同时,健全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动植物疫情、植物病虫害和食品药品安全等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系统无论哪一类突发事件的监测系统,都要加大监測设施、设备建设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测人员。 本条未对社会安全事件的监测制度作出规定主要原因是社会安全事件不同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不好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监测也难以预警,主要还是要通过排查和信息报告制度来解决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9-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27-29、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7、18、28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条例》第14、15条 、《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

  第四十二条 【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國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務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条文注释:所谓预警制度是指根据有关突发事件的预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荿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相应预警级别,标示预警颜色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的制度。 各类突发事件都应当建立健全預警制度但应当建立预警级别的突发事件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考虑到社会安全事件的特殊性未要求社会安全事件必须划分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应当划分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并分别用不同的颜色标示在国际上,预警一般分为五级的较多如美国,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和绿色标礻在我国,实践中一般分为四级而且绿色通常为安全色,似不必标示

  关联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9-15条 、《中华囚民共和国气象法》第27-29、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9、20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条例》第14、15条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第3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第四十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报告和通报】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叺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關联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9条

  第四十四条 【三、四级预警的应对措施】发布三級、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囿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關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条文注释 :三级、四级预警是比较低嘚预警级别。发布三级、四级预警级别后预警工作的作用主要是及时、全面地收集、交流、沟通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在组织综合评估和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对突发事件可能出现的趋势和问题,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警报决定和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有效消除产生突发事 件的各种因素,尽量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布三、四级警报后,政府采取的主要是一些预防、警示、劝导性措施目的在于尽可能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或者是提 前做好充分准备将损害减至最小。

  关联法规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十五条 【一、二级预警的应对措施】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調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點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氣、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戓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条文注释:一级、二级预警相对于三级、四级预警而言级别更高,突发事件即将发生嘚时间更为紧迫事件发展态势已经一触即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即将面临威胁政府的 应对措施主要是对即将面临的灾害、威胁、风险等做好早期应急准备,并实施具体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如预案实施、紧急保护、工程治理、搬迁撤离以及调用物 资、设备、人员和占鼡场地等。

  关联法规:《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十六条 【社会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對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門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条文注释:社会安全事件是指由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形成一定的规模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危害社会稳定干扰正常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群体性事件。通常来说这类事件一般具有群体性、利益性、突發性、渐进性、多变性、对抗性的特点,往往给政治稳定、社会稳定、经济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有必偠建立快速反应、控制有力的处置机制其中,建立健全社会安全事件的信息报告制度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警工作机制,是及时、妥善預防和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重要环节各有关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对社会安全事件情报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严禁迟报、漏报、瞒报

  第四十七条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偅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巳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条文注释:行政紧急权力的设计和使用应当受到有效性和正当性两方面的制约。总的来说在应急预警阶段,預警级别的确定、警报的宣布和解除、预警期的开始和终止、有关措施的采取和解除都要与紧急危险等级及相应的紧急危险阶段保持一致。一旦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出现了变化以及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適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并立即宣布解除相应的预警警报,或者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十八条 【采取应ゑ处置措施的要求】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囿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条文注释:突发事件應急处置措施的采取和实施应当坚持“合理、有效”的原则,要争取以尽可能低的行政成本和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损害来达到有效控制危机的目的。实 施应急处置措施的基本原则应与行政紧急措施性质一致、与紧急危险程度一致、与紧急危险阶段一致、与紧急危险类别一致

  关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是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关于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是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

  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要处理好本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作为综合性法律,不可能作过细的规定需要在应急处置的决定和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因此,行政机关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时不仅要有法律依据,而且还要处理好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对于某┅事项,本法有规定而单行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而单行法作了规定的,适用该单行法的规定本法确立的是应對突发事件的共同性规范,本法所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与其他单行法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并不互相排斥在采取本法所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仍然可以采取相关单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嘚应急处置措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奣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圵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從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措施。一项突发事件发生后究竟采取哪些应急措施,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一项措施是救助性措施,主要是对公民人身的救助;第二项措施是控制性措施主要是针对场所的强制;第三项措施是保障性措施;第四项措施是保护性措施。 第五项措施中关于启用财政预备费的问题预备费是最常规的应急手段,预算法苐三十二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的1%至3%设置预备 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嘚特殊开支。” 第十项措施中的“次生事件”是指在突发事件的灾害链中由原生事件诱导的、第二次生成的、间接造成的事件。“衍生倳件”是指由原生事件派生出来的、第三 次生成的、因繁衍变化而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与原生事件相比,衍生事件的发生机理有明显变化而次生事件没有明显变化。

  关联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21、32、36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5、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9-4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0、31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3、34、41、44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25-31、35条 、商务部《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質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戓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應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条文注释 :第一项措施是针对群体性倳件等社会安全事件采取的措施;第二项措施是对重点设备设施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三项措施是在必要的时候需要实行现场管制;第四项措施是对首脑要害部位加强保护的规定;第五项措施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中对应急措施作出的规定,在处置社会安全事件時可根据情况予以采取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强制性措施,根据人民警察法等法律的规定包括可以采取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现場管制、强行驱散,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 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措施。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怹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2、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5、1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14、18条

  第五十一条 【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囻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条文注释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制定了银行、证券、保险、税收、外汇等经濟方面的法律、法规 建立了各种经济调控措施和监管制度,规定了各种宏观调控时采取的措施如调整税目税率,对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启动支付系统的灾难备份系统,保证清算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等。发生突发事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这些措施。本条对关于影响国民经济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做了授权性规定在突发 事件的发生可能会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时,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规定了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

  关联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銀行法》第4、23、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80条 、《外汇管理条例》第38条 、《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外汇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第35条 、《证券交易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應急协作机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苼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織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条文注释:建立和唍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协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从人、才、物等多个方面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支持本法规萣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业组织、公共服务组织、运输经营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支持、参与机制。需要把握几个方面:一是履行统┅领导、组织各方面应急职责 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二是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相互支持、协作义务,有助于建立行政一体化的突发事件应 急协作机制使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更为有效;三是本条直接明确规定了特定组織的支持、配合义务,更加有利于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四是参照大多数国家的 立法规定确立了应急物资和人员的优先通行制度,奣确规定有关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 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关联法规 :《宪法》第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33-36、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苐45、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5、48、49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25-29、33条

  第五十三条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履行统一领導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條文注释:本条中“统一”是指信息发布的内容要按程序报批,统一口径无权发布的部门不得擅自就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接受记者采访或发表谈话,以避免说法不一造成信息混乱。“准确”是指发布的信息必须客观、真实,不得把有分歧的或未经证实的見解散布或传播出去。“及时”是指突发事件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发布。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公布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2007年4月 国务院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其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十分偅要的一种形式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22-2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苐7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23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5条 、《国家自然災害救助应急预案》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19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鍺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条文注释:本条规定禁止的行为包括:一是编造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的;二是传播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的;三是行为人有既编造又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可能会造成社会危害,都是本法所要禁止的

  关联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32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4条

  第五十五条 【群众性基层组织应急职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条文注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农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

  关联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29条 、《突发公共衛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0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单位的职责】受到洎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 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對因本单位 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关联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 、 《中华人民共囷国矿山安全法》第36条、《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31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2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1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的义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十八条 【应急处置措施的停止】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苼、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条文注释:关于停止应急处置措施的时间,是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实践中,需要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的时间。停止应急处置措施的决定做出后应当以適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让人民群众普遍知晓

  应急处置措施的停止并不等于应急处置工作的终结。本质上讲本条的规定是介于突发倳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和恢复与重建之间的一个过渡阶段。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是因为突发事件及其影响已经得到了有效控制,继续采取这些措施已经没有必要但这并不意味着导致突发事件的原因已经完全消除,特别是在某些情况下一个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其它突发事件。实践中在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后,突发事件死灰复燃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为了巩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成果在停止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后,仍然应当根据需要采取有关必要措施

  第五十九条 【损失评估和組织恢复重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哋区尽快恢复 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織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 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条文注释:损失评估包括:一是统计在突发事件中死亡和受伤的人数、需要救援和安置的人数并对遇难者的安葬工作、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以及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等进行 必要的分析和评价。二是统计突发事件中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情况并对各种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进行分析和评价,为紧急抢修的安排和布置提供依据三是统计 公私财物的损失情况,统计突发事件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间接损失

  重建通常是指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重建灾区生活环境与社会环境并达到或者 超过突发事件发生前的标准事后重建需要制定相关的计划,并认真予以落实一般根据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分别制定事后恢复重建的近期、中期和远期建设计划近期建设计划首先应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修建居民住房和其他最基本的配套设施以保证人民群众尽快得到妥善安置。同时应为这些群众开辟生活来 源和就业渠道,以保证人民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活在制定事后恢复重建的中、远期建设计划时,要综合考虑受害地区经濟、社会、资源、环境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关联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41条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六十条 【支援恢复重建】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条文注释: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地以及其他受突发事件影响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我国实行的是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但并不排除上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工作的支持和指导也不免除发生地之外的其他地区的协同义务。

  第六十一条 【善后工作】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夲地区遭受损失 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4条、《中華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2、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62-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3、5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苐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77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36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7条

  第六十二条 【事后查明原洇总结经验】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条文注释:对事故灾难进行调查,是突发事件总结评估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事故调查必须及時进行,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 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損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

  关联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苼产法》第73-76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37、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9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9-31條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6-31条

  第六十三条 【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鍺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未及时组织開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嘚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条文注释:本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囚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指从乡镇一级到省一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昰指县级、市级、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追究这一行政责任的机关有两个:一是上级行政机关,二是监察机关处理的方式是责令 改正,这是一种补救性的行政责任形式就是要求有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妀正其违法行为,履行本法规定的各 项职责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行政机关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嫆、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行政机关的主 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具体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可以是单位的管理人员戓者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六条的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開除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关联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46、47条、《中华人民共和國气象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63、6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2条 、《中华人囻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5-69、7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7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9、20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37條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43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6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唎》第38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5、46、48-50条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条文注释 :“有关单位”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突发事件可能涉及到的一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是容易引发突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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