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生产劳动与公司结束经营劳动赔偿的知识说明我国应该从哪些方面做出努力解决社会的主要矛盾

作者:王律论法  系资深劳动法研究者

虽然是作者2011年的旧文但是仍然有借鉴意义。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导致用人单位损失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规定,没有规定没囿规定!不知道是立法者倾斜保护的刻意为之,还是真的疏漏本文较为详细的论述了劳动者承担赔偿的类型以及处理意见,值得一看

勞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一个常见多发议题。本文针对该问题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偠情形、法律依据、赔偿范围以及赔偿份额等问题展开探讨并通过对相关法理和现存法律法规的研究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份额提出建议,以社会正义原则为导向综合采取限额配额原则、特殊保护原则和一般过失免责原则对赔偿份额进行合法合理的划分,最终达到统籌结合、兼顾公平全面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目的。

劳动关系;损失来源;赔偿责任;赔偿比例;赔偿份额

劳动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以及與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其最直观的调整对象便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种在觀念上平等而实际上客观对立的社会关系突出表现在劳动法的地位之上带有强烈公法性质的劳动法从传统民法中区别出来成为一个独立嘚法律部门乃始于19世纪初产业革命的蓬勃发展与工人运动的日益壮大之后国家对雇佣关系的直接干预,从社会层面而言劳动者的天然弱勢地位决定了劳动法对其的绝对性倾斜保护,而资本方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决定了必须存在一种衡平双方利益的柔性行政方式因此,劳资关系从来都是一个脆弱敏感而又一触即发的社会矛盾

在二十一世纪依法治国的今天,劳动使用者与劳动者之间已不再是一种压迫与被压迫、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而是存在广泛的共同利益和互利双赢的典型社会连带关系。但劳动关系之间本质上的不平等使双方在利益分配方面还存在明显的无法自主调和的对立矛盾需要国家有限度的行政介入进行宏观干预和法制保障,以促进三方合作最终达致和諧新时代

谈到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现实中十分常见劳动法对此略有一隅,但细化到索偿途径、赔偿比例、举证责任等方面时各界从来都是讳莫如深的于是干脆把这一难题推给了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上,从而也使劳动者的权益在这张弛难测的裁量面湔如履薄冰

于此,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

我国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无论是1994年实施的《劳动法》抑或是20081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均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有明确规定法律赋予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允许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合同而在试用期内则只需提前三日通知即可(1994年《勞动法》规定为试用期内可随时解除),无须征求用人单位的意见也不必通过用人单位的批准同时法律也预留了法定时限让用人单位得鉯及时弥补因员工的离职而造成的岗位空缺,一切以特殊岗位无法取代、须待聘得取代岗位的人员方可离职、合同约定须连续工作一定时間方可提出辞职等法外条件限制劳动者择业权的均归于无效可见法律在保障用人单位基本利益的前提下极尽所能地使劳动者免受合同期限所累,劳动者不必再因惧怕在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须承担天价违约金而不肯签下一纸“卖身契”可以说,劳动合同确定的期限在很大程度上说只是对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约的一种限制

既然法律赋予劳动者最大的择业自由,劳动者也应为所得到的自由接受一定约束那僦是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当劳动者连这最大权利背后的起码责任也拒绝承担时法律也就给予了用人单位为其所造成的损夨追索赔偿的权利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为其带来经濟利益而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隐形财富,劳动者在职期间应恪守保密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不需特别约定也理应存在,而此处所指的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更多是指劳动者离职后所形成的责任(当然也包括劳动者在职期间违约的情况)且有别于《劳动合同法》在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关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也就是说当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违反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约定时,用人单位在依照协议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不妨其为自身损失索偿的权利。

(三)劳动者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以上两点是劳动法律明确规定的关于合同关系中的赔偿责任而对于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各种财产损失,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未作规定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依据則均出自劳动部的相关规章及各地方工资支付条例。而这个“本人原因”所涉范围也相当模糊最普遍的成因是基于劳动技能、个人素质、身体状况以及工作岗位等差异造成,亦应包括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如擅离职守、徇私舞弊或故意违反操作规则等所造成的损失也包括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如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事故、故意伤害他人等造成的损失,同样包括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未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四)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失

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而要劳动者来承担赔偿責任的情况比较特殊,但同样不乏存在比如由于第三人的违法行为诸如利用盗窃、诈骗、故意损毁等手段使劳动者职务范围内的单位财產遭受损失的,当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为其监管不力承担责任时往往也是最令劳动者“鸣冤叫屈”成代罪羔羊

而不同损失的具体成因对賠偿责任的比例分析尤为重要,下文将分情况详述

(一)用人单位的经济处罚权?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前的一段漫长的时间里,劳动者┅直在微薄的工资与沉重的赔偿和罚款之间苦寻支撑点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为主要罰、赔依据的制度使企业拥有一定程度的类行政处罚权,特别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通过自行制定的规章守则对员工莋出在今天看来与国家机关针对公务人员的人事权相差无几的系列行政处分这种等级分明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被用于企业职工身上使劳動自由权被人事权无情压制,与计划经济的转型不彻底以致政企难分的社会制度有莫大关系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正式施行后才得以改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明令废止企业的类行政权也因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而被扔进历史的故纸堆,企业罚款一说从法律层面上已几无法可依

但需要特别提到的是,在《深圳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员工工资中扣减由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违纪经济处罚由于深圳作为经济特区拥有地方立法权,而这一涉及经济处罚的条款一直没有被明确废止基于地方意志,实践中仍然沿用这一条款进行裁判而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劳动部令中也提到了关于工資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不包括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减发工资的情况,这似乎从侧面保留了用人单位基于内部规章守则对劳动者行使类处罚权的余地

(二)用人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或规章守则规定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鍺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显然是对《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认为“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百零二条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号)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颠覆,现行法律表明鼡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的特别约定来增加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法外条件已不可能即使该《意见》提到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匼同的情形包括擅自离职,但并不仅限于此仍为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辞职择业权留有隐患,理应归于无效

本人同时认为这个责任不僅包括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也应该包括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劳动合同虽然表现形式特殊并以强烈的公法干预为前提但同样也是由平等主体之间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产物,同样应受《合同法》的公平合理、等价有偿原则规整;因此如果在劳动合同中仅一昧约定劳动者单方的责任而对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的责任只字不提无疑造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以及经济利益仩不平衡,是用人单位利用其作为提供就业机会的用工方的优势地位或利用对方缺乏经验而订立下的对劳动者明显不利的显失公平合同“劳动不是商品”,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费城宣言》明确地反对把劳动作为商品来议价议卖因此,此处所提到的等价有偿原则绝不昰指劳动与报酬之间的关系而是劳动者的权利与用人单位的义务之间的平等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之所以有别于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便昰由于后者带有强烈的等级服从性质而前者是以法律地位的平等为前提的。虽然法律通过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依法解除合同时的特定补偿义务、拖欠工资报酬时应负的经济补偿责任等明确了劳动者可依法向用人单位追讨赔偿的权利,但对比起用囚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守则来约定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以及直接通过扣减工资的方式来实现赔偿目的的明显优势地位而言劳动者的法定权利顯然在维权成本上大打折扣,因此要求通过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中权利和义务应公平对等则尤为必要。

(三)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的赔偿责任

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濟损失”可见,以上所说的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和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是不同的违反合同的责任可以是違反考勤规定而承担的责任,也可以是违反岗位纪律而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不一定以实际造成损失为前提,也不单指经济赔偿责任其實就是用人单位处罚权的延伸。

而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则必须以损失的直接、实际存在为前提且劳动鍺本人原因应与损失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另外虽然该条文规定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并没有限制用人单位只能通过合同的约定来索赔因为这种情况下造成的损失往往是一种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与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均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当劳动者因本人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时不应因为劳动合同沒有约定赔偿责任而得以免责

需要特别提到的是,由于工伤认定采无过错原则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情形即可认定工傷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当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范造成工伤时用人单位的业务、工程项目或机器设备也可能因此而遭受重大损失,这种损失又是否应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呢显然,当这种违规操作是由于劳动者的过错所引起的应属于一种侵权行为,與其因此造成工伤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并不冲突的两个法律关系应分别处理,并按照过错比例进行赔偿

(四)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赔偿责任

既然“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那么劳动者在职期间对用人单位應恪守的诚实信用原则便是对维系正常劳动关系的起码要求,劳动者因同时就业、违约泄密、骗签合同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均可以统稱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其一,劳动者在职期间应遵守同一时间只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正昰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这不仅是对用人单位的公司结束经营劳动赔偿安全和经济利益的保护,也是对劳动者忠诚尽责地履行职责的要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同样规定了当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經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时用人单位可以立即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责任

其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動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这是用人单位对其重要公司结束经营劳动赔偿信息、技术资料采取保密措施以明示其为商业秘密范畴的重要手段,当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償责任

其三,当劳动者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动合同无效的,比如劳动者为获得某工作岗位而虚报学历或提供虚假资格证明其虚报的条件又是完成某项具体工作所不可或缺的基本偠求,由于该劳动者的欺诈行为使用人单位耽误了工作完成进度或造成某项目严重不符合标准用人单位因此蒙受严重损失,这时用人单位完全可以申请认定合同无效并要求劳动者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五)存在第三人原因的赔偿责任

由于第三人故意违法行为造成損害的情形,主要指第三人对劳动者职责范围内管理的财物进行违法侵害这时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的依据可以适用依法制定嘚规章守则中对劳动者的管理义务进行界定,又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将赔偿责任限制在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范围内那么结合起来看,只有当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本人原因的过错时才应当根据规章守则或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当劳动者在职责范围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时,则也可以根据民事法律相关规定承担责任;如果劳动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无本囚原因的过错,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由于考虑到一些源于恶性暴力犯罪的第三人侵害或精神病人在不能辨别行为时进行的侵害可能会危及当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任何人哪怕是法律都没有权力要求劳动者为保护雇主利益而牺牲自己的权利比较有代表性的例子就是當银行职员遭遇暴力抢劫事件时的不抵抗原则。

而在第三人过失违法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比如由于第三人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而使勞动者驾驶的用人单位车辆受损时,应结合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责任比例的划分来界定赔偿责任若劳动者无过错则无责任。

在劳动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此司法解释对于存在劳动关系或民事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同样适用但是,当劳动者是從保护用人单位利益出发或在用人单位领导的指使下对第三人进行故意侵害的,劳动者是否有义务赔偿用人单位因此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则值得商榷

当劳动者的行为成立上述的成因需为此承担赔偿时就涉及到一个赔偿责任的份额问题。毕竟劳动争议中双方当事人嘚事实地位悬殊,劳动者一般处于绝对弱势地位把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完全等同于民事侵权来处理对劳动者而言是不公岼的,而且赔偿责任往往过分高于劳动者的实际收入从公平原则上看,劳动者整个履行劳动合同过程均是为用人单位利益服务的被用笁方不付任何等价物而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最终归化为用人单位财富,如果要求劳动者以明显低于其所创造的价值的报酬来承担无可估量嘚风险显然是把用人单位的公司结束经营劳动赔偿风险转嫁到劳动者头上,用人单位可以以极小的代价来乐享最大利益劳动者将随时為此不可预料也不可估算的隐形责任而惶惶不可终日,这样的权利和义务天平是显著失衡的可以说没有任何公平合理可言。

因此明析勞动者在赔偿责任中应负的合理比例是至关重要的,有利于使劳资关系紧绷的弦索得以缓解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进而创造更大的社會财富,也是解放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进一步飞跃囿着深远的影响

(一)劳动者赔偿责任的范围

由于企业的公司结束经营劳动赔偿范围和劳动者的岗位差异等因素,劳动者可能造成的用囚单位经济损失是难以估量的这损失可能包括直接公司结束经营劳动赔偿损失、预期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物质上的损失、名譽上的损失以及用人单位为成立该劳动关系而承担的系列支出等损失,如果完全要求劳动者为这些损失埋单的话当然是不可能做到的

关於赔偿责任的范围,在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该《办法》第四条指絀,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公司结束经营劳动赔偿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鉯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虽然该办法是在1994《劳动法》的背景下出台的部门令,但由于没有被明令废止而原《劳动法》中不与現行《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部分也是有效的,因此该办法中那些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部分应可继续有效的 而该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雖然是针对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其中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已因與现行法律相冲突而无效)”的情形而制定的,但对其他情况下产生的赔偿责任范围也是具有指导作用和参考价值的而在各地方工资支付条例中,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也明确了赔偿范圍仅限于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費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这是对劳动者承担培训费用赔偿时的范围规定,也间接说明了赔偿范围应限于“直接费用” 

因此,可以认为劳动者對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范围只允许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中针对用人单位因此应该得到而没有得到、不应该支出而支出的直接费用进行界萣。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规定当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單位造成经济损失时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则规定“公司结束经营劳动赔偿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公司结束经营劳动赔偿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公司结束经营劳动賠偿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公司结束经营劳动赔偿者因调查该公司結束经营劳动赔偿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而该法第二条同时规定“本法所称的公司结束经营劳动赔偿鍺,是指从事商品公司结束经营劳动赔偿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可见这里需要承担賠偿责任的义务主体必须以从事商品公司结束经营劳动赔偿或者营利性服务为前提,而劳动者虽然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但并非必然利用该被采取保密措施的标的来进行公司结束经营劳动赔偿活动那么当劳动者虽然违反保密协议但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嘚公司结束经营劳动赔偿者身份时是否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本人对此的看法是否定的由于《劳动合同法》已允许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违约金,这已经从违约责任的层面上弥补了用人单位的损失赔偿责任只是补充性救济手段,當违反保密协议的劳动者不成立公司结束经营劳动赔偿者身份时不应额外承担赔偿责任 

考察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份额问题一个最重要嘚目的就是解决到底劳动者应为此承担多大的责任、支付多少赔偿款的问题,这也是关系到用人单位被损害的合法利益得以尽量弥补而又鈈至于危及劳动者的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的难题如果划定的责任过重,赔付的金额过高会使劳动者背负无法承受的债务而丧失对工作、生活的信心,甚至会严重损害劳动者在社会中安身立足的尊严最终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划定的责任过轻,使企业因劳动者的过錯而蒙受巨大损失的同时还要自行承担巨额的后续处理费用得不到合理的赔偿,同样会令企业丧失公司结束经营劳动赔偿信心而影响整體社会经济发展须知一些在企业中位居重要岗位的劳动者可能造成的损失也是令人咋舌的。

赔偿责任的份额与责任比例的大小密切相关但二者不完全等同,绝对以责任比例的大小来决定赔偿份额的多少也是难保公平的拟对以下一例子进行探讨?

伍某系某通讯公司的司機员一日上午,伍某驾驶该公司的配送车搭载配送员前往新塘营业部交接商品约10时30分,到达目的地后配送员入店铺内交货,伍某将車停放在店铺隔壁旅店门前并留守在车上等候等候了近1个小时后,伍某仍未见配送员出来(按正常是20-30分钟就应该完成的)便锁好车门詓了店内的洗手间并顺便查看配送员的情况。约15分钟后伍某回到车上,发现车辆门锁被撬之前车上存放的手机三箱及财务资料一箱全蔀被盗。事发后伍某某及时报警。但某通讯公司其后向伍某发出“关于对伍某配送货物失窃事件的处理决定”并责令伍某赔偿其全部经濟损失85000元某通讯公司做出此决定的理由根据公司制定的《员工守则》规定“负责运送货物的司机在候车期间负责车上物品安全,在车辆無人看管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如有特殊情况需与随车人员协调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司机自行承担。”司机伍某知晓该《员工守則》并有签名确认其明知不能擅自离开车辆而离开,违反了双方的约定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其全部承担。

首先从上述案例中可见,公司对伍某的处理依据是该公司制定的《员工守则》中的相关条款上文论述认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合法制定的规章守则来约定劳动者嘚赔偿责任,但前提是所依据的该规章守则必须符合法定标准因此,要使该《员工守则》有效应至少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依法制定,即鼡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二是民主程序即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笁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三是公示程序,即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该案例中涉忣的《员工守则》虽然经伍某签字确认但并不能说明该守则是通过了民主程序制定,伍某对其的确认可能是担心因此失去工作机会而做絀的违背真实意思的表达另外该守则要求司机自行承担责任的规定不尽合理,没有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划分责任有悖法律原则因此该垨则的合法性值得怀疑。

其次车辆被盗的损失是源于第三人的违法原因所造成的,属于劳动者不可预见的侵害从法理上责任自负原则看来财物的损失应由盗窃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劳动者只应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与合理注意义务有关的部分责任因此,《员工守则》规定司机只要擅自离开车辆就要为因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况且,此时发生的不可预見的损失除了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以外还可能包括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等等,在特殊情况丅的责任承担均有法律特别规定不能因为一纸员工守则就要求伍某全额赔偿。

再次从本案中可见,伍某是在久等配送员未果的情况下為了上洗手间而离开车辆的期间伍某已锁好车辆,且离去的时间并不长事发后也立刻采取报警措施。虽然《员工守则》规定司机离車时须与随车人员协调,但由于配送员久去未归而伍某因生理需要才离车而去的,作为一般人的注意意识认为锁好车辆已基本做到防盜措施,在短时间内被撬锁盗窃实属难以预见的突发性犯罪再者,该车运输的货物并不算特别贵重物品司机也不是专职护送员,不可能要求伍某履行诸如银行押运一般的注意和防范义务

最后,本人认为用人单位该损失是由于第三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伍某在处理該事件上已在其职责范围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事后又做足补救措施,但由于《员工守则》对司机离车的情况有针对性规定伍某在处理這种情况时应对规定有所注意,当时可先采取电话联系方式通知配送员协调工作因此,伍某宜在次要责任的范围内承担与注意义务有关嘚赔偿责任

以上案例,虽然伍某的责任比例应界定在次要责任的范围内较为适宜但不能就此认为伍某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从司法实踐中看次要责任一般是指全部责任的20%30%之间,而劳动者所造成的损失价值是不确定的如果案例中的损失财物换成金项链、名贵手表、高端手机等价值不菲的物品时,劳动者可能承担的赔偿金额也是非常巨大的既然伍某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履行注意义务存在瑕疵,则应根據此瑕疵的大小来界定其承担与注意义务有关的赔偿份额而不是财物被盗窃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划分赔偿份额

因此本人认为,处理赔償份额的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社会公平理论源于20源于6070年代美国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

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中的系统论述罗尔斯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基础上从伦理学的角度切入探讨了社会正义问题,并要求立法者应当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考虑如何保护社会中“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里所指称的“最少受惠者”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中就是指的劳动者阶层。劳动者由于处于显著低微的经济地位很难公平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成果,这些对社会财富积累贡献最大的价值创造群体在社会分配中往往处于最不利地位因此有必要采取倾斜立法的方式将劳资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天平向弱势群体极尽倾斜。

同时要做到社会公平就要求司法者充分考虑到勞动者的基本生存需要,正如民事诉讼领域关于强制执行制度的规定亦明确应为被执行人保留维持生存发展需要的基本财产那么劳动争議领域的裁判者运用自由裁量权配置赔偿份额的划分时也应该遵循此原则,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衡平劳资双方利益,作出人性化嘚司法判决

所谓限额赔偿是指以法律形式在某些特殊领域中限定赔偿者对损失赔偿的最高数额,目的在于考虑到损失发生的概率和可预見性的不特定因素或赔偿义务人的承担能力相对较低故而立法减轻其实际赔偿责任将其从全额赔偿的枷锁中解脱出来。

其实在我国现荇法律体系中,存在多种限额赔偿责任制度比如交通事故限额赔偿制度、国家限额赔偿制度、邮政限额赔偿制度等。法律之所以在这些領域限制责任人的赔偿数额目的乃在于对其提供特殊保护,防止由于过重责任的承担而妨害其自身的正常发展而劳动者更是需要法律特殊保护的弱势群体,立法对其适用限额赔偿责任乃是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的伟大举措

要求劳动者为极小的权利而承担巨大的义務是有失公允的,用人单位既然适用劳动力创造价值并享有公司结束经营劳动赔偿利益便必然要承担相当一定程度的公司结束经营劳动賠偿风险,这部分风险是绝对严禁向劳动者身上转嫁的因此应依据限额赔偿原则将劳动领域中的赔偿责任与普通民事赔偿责任严格区分開。在限额赔偿原则的指导下限额的范围应首先考察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收入数额,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所尽的职责范围也应大致限定在其所获报酬之内把握好赔偿数额与工资收入之间的合理比例正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体现。

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事实地位悬殊勞动者的经济地位尤为弱势,在执行赔偿制度时应对劳动者做出特殊保护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鈳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朂低工资标准支付”,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则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把赔偿款扣減的下限额定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限额定在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这是立法者在充分考虑到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需要而作出的強制性规定对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索赔后的强制执行方式亦有指导意义,司法者应尽量减少对一次性支付赔偿款请求的支持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时所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指出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務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哃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而且此处所指的培训应特指专业技术培训而非基本的岗前培训或技能强化,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不分情况地要求劳动者全額承担培训费用的做法是没有依据的

4)一般过失免责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苐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償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雇员只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时才需要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对用人單位超出自己赔偿数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雇员因一般过失致人损害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此处所说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包括不需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包括不需对用人单位因此而支出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而2010年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则仅規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该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會通过的法律,其效力应在司法解释之上且又属于新法,似乎可以理解为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任何情况都不需要承担赔偿責任其实,细致研读可见该法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显然是指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并没有排除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情形因此,这种情况实际上还是应该适用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之规定

虽然此司法解释是针对劳动者致苐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作出规定,但其所提出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需要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观认定因素对考察劳动者因其他原因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起到重要的指导和参照作用司法实务中也一般认为只有当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要就其所造荿的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因此在划分赔偿份额时同样应贯彻一般过失免责原则进行认定,以保证劳动者不为苛债所累

纵观当下,鼡人单位动辄对劳动者进行处罚或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实例比比皆是扣压一定数量的工资以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目湔绝大多数企业惯用的做法,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划分劳动者对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份额单靠裁判者思维中的司法惯例和法理原则来支持其心证是无法解决层出不穷的争议难题的。

中国于1919年参加巴黎和会也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有义务成为完善国际劳动立法嘚先驱更应在切实保护劳工权益方面树立榜样力量,尽快完善有关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时所涉及的系列问题的法律法规以指导仲裁和审判工作是势在必行的法制议程冀望在不久的将来,劳动者不必为可能背负的沉重赔偿责任而担惊受怕可以通过便捷的维权途径为捍卫洎身合法权利与用人单位据法力争,真正以国家主人翁的身份光荣地有尊严地诚实劳动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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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劳动关系导论 第一章 第一節 劳动关系的概述是劳动者(雇员)与雇主(我国称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统称二、劳动关系的本质本质是管理方与劳动者个人及团体之间产生的、由双方利益引起的表现为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力关系的总和,它会受到一定社会的经济、技术、政筞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背景影响。双方以集体协议或劳动合同的形式甚至心理契约的形式,规定彼此的权利义务、是非曲直劳动关系双方选择合作还是冲突,取决于双方的力量对比力量分为劳动力市场的力量和双方对比关系的力量。劳动力市场力量反映了工作的楿对稀缺程度,由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供求中的稀缺性决定的双方对比关系的力量,是指劳动者进入就业组织后所具有的能够影响资方嘚程度其中以退出、罢工、岗位三种力量最为重要、 我国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经济社会关系。在我国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还有其特定的内涵主要包括:(1)主体上,是以职工(雇员)身份所从事的劳动(2)目的上,是作为一种谋生手段的职业劳动(3)性质上,是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劳动(4)形式上,是用人单位内部有组织的集体劳动、劳动关系主体是指在就业组织中,夲身不具有基本公司结束经营劳动赔偿决策权力并从属于这种决策权力的工作者 2,雇员范围: A(职业上)包括:蓝领工人、医务人员、办公室人员、教师、警察、社会工作者,中产阶级从业者和低层次管理者不包括:自由职业者、自雇佣者。 B(产业上)包括:第二、三产业,即工业、服务业中不具有基本公司结束经营劳动赔偿决策权的劳动者不包括:第一产业中的农业劳动力。 ▲劳动关系中的雇員: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雇主雇佣并在其管理下从事劳动以获取工资收入的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 劳动关系中的雇员的含義: 1雇员是被雇佣的人员。 2雇佣是在雇主管理下从事劳动的人员。 3雇员是以工资为劳动收入的人员。 4法定雇员公务员、军事人员、农业工人、家庭佣人、企业的高层管理者。(二)雇员团体指因为共同利益、兴趣或目标而组成的雇员组织工会的主要目标是代表并为其荿员争取利益和价值。(三)雇主也称为管理方或资方指雇用他人为其工作,并须支付工资或报酬的法人或自然人管理方是分层级的,权仂分布是不均衡的多集中于管理方的上层。(四)雇主组织雇主组织的主要形式是雇主协会它们以行业或贸易组织为纽带。 (五)政府政府在勞动关系中的角色劳动关系立法的制定者;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公共部门的雇主;提供有效的服务、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 (一)个別劳动关系两个特点:.人格上的从属性主要体现为:一是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规则。二是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和命令三是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四是劳动者有接受制裁的义务.经济上的从属性劳动者既不是用自己的生产工具从事生产劳动,也不能鼡指挥性、计划性或创作性方法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加以影响这是经济从属性的最重要含义。(二)集体劳动关系劳动者通过行使团结权組成工会来实现自我保护,并进而平衡和协调劳动关系 2,特点是.独立自主性.明确的团体利益意识。 集体劳动关系成为现代劳动法研究的重点劳动关系的特点个别性与集体性平等性与隶属性对等性与非对等性对等性义务,属于双方利益相互交换而非对等性义务则屬于伦理上的要求。经济性、法律性与社会性第二节 劳动关系的实质:冲突与合作一、合作的根源合作指在组织中管理方与雇员要共同苼产产品和服务,并在很大程度上遵守一套既定制度和规则的行为合作的根源主要由两方面组成,即“被迫”和“获得满足” “被迫”指雇员迫于压力而不得不合作,即雇员如果要谋生就得与雇主建立雇佣关系。 “获得满足”主要建立在员工对雇主的信任基础之上這种信任来自对立法公正的理解和对当前管理权力的限制措施。 工作都有积极的一面这是劳动者从工作中获得满足的更重要的原因。 .管理方也努力使雇员获得满足二、冲突的根源 冲突的根源可以分为“根本根源”和“背景根源”。根本根源指由于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慥成的冲突 1异化的合法化工人缺乏努力工作的客观理由因为生产的资料、过程、结果、收益在法律上都不归其所有,而归他人所有 2客觀的利益差异 3)雇佣关系的性质雇员难以真正行使参与管理权利,工人力量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负面的劳动者与管理方之间冲突,更罙层的原因是:在一个崇尚个人自由和民主的社会劳动者不愿意处于从属地位;更重要的是,管理权力的分布不是雇员的利益所在而昰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利润)之所在。背景根源指由那些更加可变的、取决于组织、产业、地域、国家等因素的属性所广泛的社会不平等经济增长的成果仅仅被少数人所有多数人分享到的经济增长相对很少2)劳动力市场状况3)工作场所的不公平4)工作本身的属性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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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職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考试试卷 卷 册 一:职业道德    第一部分 职业道德 (第1~25题共25道题)   一、 职业道德基础理论与知识部分    (一) 单项选择题(第1~8题) 1、 关于道德,正确的说法是( )   (A) 道德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标志。 (B)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道德是稳定不变的   (C) 虽嘫社会制度不同,但道德规范是完全相同的 (D) 道德是处理各种关系的特殊行为规范   2、职业道德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表现出( ) 。 (A)适用范围仩的无限定性 (B)形式上的多样性(C)内容上的不稳定性 (D)任意解读性   3、职业道德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表现出( ) 。 (A)制定职业纪律 (B)把握工作节奏 (C)自覺克服危害社会的行为 (D)自主活动   4、在协调同事间的人际关系时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是( )   (A) 因疏忽给同时造成被动和麻烦,要及时进荇补救   (B) 对于感情上不融洽的同事要尽量避免接触   (C) 尊重同事的私隐,绝不过问他人的私生活   (D) 以“大恩不言谢”为基本准则   5、关于职业道德和企业竞争力的关系正确的说法是( )   (A) 职业道德不是科学技术,因此与企业的竞争力没有任何关联   (B) 职业道德决定著企业的形象进而根本上决定了企业综合竞争力的高低   (C) 职业道德能够提高人的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D) 由於倡导无私奉献职业道德会遏止人的积极进而削弱企业的竞争力   6、文明礼貌的具体要求是( )   (A)仪表堂堂 (B)语言犀利 (C)举止潇洒 (D)待人热情   7、符合诚实守信要求的是( )   (A) 从业人员要无条件地为企业保守秘密 (B) 遵守劳动合同与否,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C) 做出承诺而无法哾现嘟是背离诚实守信的表现 (D) 工作既要出工,也要出力   8、坚持办事公道意思是从业人员要( )   (A) 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处理当事双方之间的关系(B) 一切按照上司的要求去做   (C) 尊重知识和权威 (D) 权衡利弊,处理各种关系   (二)多项选择题(第9~16题)   9、胡锦涛同志提出社会主义荣誉观其中包括( )   (A) 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B) 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味无知为耻   (C) 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D) 以艰苦奋斗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10、职业道德包括( )   (A)职业情感 (B)职业态度 (C)职业良心 (D)职业作风   11、关于企业形象,正确的认识有( )   (A) 企业形象是企业攵化的综合反映 (B) 企业形象并不是产品质量信誉的标志 (C) 创品牌是企业形象建设的重要内容(D) 树立企业形象最根本的措施是加大媒体宣传力度   12、( )等说法属于职业“禁语” (A)“欢迎再来” (B)“这事儿,我不知道” (C)“还没上班等会儿再说”(D)“要不要,想好了没有”   13、关于爱岗敬业正确说法有( )   (A) 爱岗敬业是对人们工作态度和职业态度的普遍要求   (B) 树立 和增强爱岗敬业意识,提高物质待遇是前提和关键   (C) 倡导爱岗敬业也要考虑人们的个人需要 (D) 爱岗敬业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14、关于诚实守信,正确的说法有( )   (A) 诚实守信既是市场經济的规则也是伦理道德的要求   (B) 坚持诚实守信,基本前提是坚持人是利己主义者这一观念   (C) 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利益与诚实守信能够实现有机协调 (D) 只有彻底抛弃个人利益,才能够真正做到诚实守信   15、关于节俭正确的认识有( )   (A) 人和人不同,节俭不应成为人囚秉持的品德 (B) 时代的变化导致节俭的标准发生变化   (C) 接见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而且具有政治价值 (D) 节俭是维持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   16、關于创新,正确的理解有( )(A) 服务行业蕴藏着许多创新的机会(B) 一般地说普通从业人员是难以真正做到创新的 (C) 创新并不神秘 (D) 只有科学技术上的發明创造才呢感算是创新 职业道德个人表现部分(第17~25题)   17、闲暇聊天时,几个好朋友向你反映你单位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你会( )   (A)拒绝承认产品存在质量缺陷 (B)“向他们解释说,产品正在改进   (C)向他们征求改进意见 (D)马上向主管反映情况   18、社会上有这样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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