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标题为《刘某某销售假药罪┅审刑事判决书》的裁判文书由封开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做出裁判,编号(2014)肇封法刑初字第131号数据来源是官方的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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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年??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灵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年??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灵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某,河北创城律师倳务所律师。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年??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於????年??月8日、????年??月2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迎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某(已判决)、贾某某(另案处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2年在灵壽县设立灵寿县汇融种植专业合作社,聘任被告人吕某某作为灵寿县汇融合作社业务经理,负责汇融合作社日常经营及业务管理该合作社未經银行监管部门批准,以一年息)。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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