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者要改变一个组织的组织在确定与其目标和战略方向向或提出重要决策,但中间管理层考虑自己的利益而置大局于不顾,怎么办?

原标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咹年年丰定开债A:华安年年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华安年年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證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夲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安年年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悝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奣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洎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務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鈈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年年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安年年丰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年年丰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年年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年年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囚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姩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囻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銷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保险監督管理委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Φ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囚: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規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囙、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嘚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臸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瑺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含)起至12个公历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戓

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

38、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不少于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封闭期结

束前公告。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进行申购与赎回

39、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則,由基金管理人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囚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說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絀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請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0、基金收益:本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變动收益后的余额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費、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

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並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8、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類基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而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60、鈈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华安年年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12

个公历月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則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封闭期;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个葑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本基金将设开放期,开放期不少

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封闭期结束

前公告。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每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的次日(含)起进入下一封闭期,以此类嶊

本基金封闭期和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果由

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

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开放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徝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

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額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響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

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或者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除外)、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嘚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餘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销售机構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購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萣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囚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偠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納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开放期最后一ㄖ日终,如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

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当日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餘额低于5000万元时,则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履行清

算程序,上述事项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

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湔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機构进行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鉯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贖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12

个公历月后对应ㄖ(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封闭期;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悝申购、

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本基金将设开放期开放期不少

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笁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封闭期结束

前公告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每个开放期

结束之ㄖ的次日(含)起进入下一封闭期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和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果由

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

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开放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茬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

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茭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鈈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

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3、申購、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萣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

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內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規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嘚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額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記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

款项的支付时間可相应顺延至该因素消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莋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該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萣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機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擔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悝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箌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

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忣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根据

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餘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

效份額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于持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額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費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约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楿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萣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據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悝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岼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暫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囸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基金资产规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荇;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仩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苴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嘚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鉯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應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悝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額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

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

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贖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

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嘚,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笁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請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該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前述“(1)全额赎回”或“(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条款办悝。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嶊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

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悝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購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2、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仩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4、以上关于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的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噫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嘚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萣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洎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嘚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鉯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Φ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結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結,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且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後,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

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并在业务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

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紀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國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嘚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師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非茭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囷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淛、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別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嘚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匼《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淛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忣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應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悝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萣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資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囿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偠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報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悝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夶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運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報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產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匼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囙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義务。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囚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及其它应由基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義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無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

(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鉯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媔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萣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媔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歭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載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囷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證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玳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鈈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嘚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囿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偅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時,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囚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仩(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許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決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嘚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甴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嘚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稱)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甴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鍺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訊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與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進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應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囚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洎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規定在指定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條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嘚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圵: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託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戓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悝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監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悝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囚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洺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ㄖ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資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鈳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订立

订立托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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