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聋哑人,在某企业打工,不小心摔成重伤,公诉机关说我是自杀,我得不到赔偿,我怎么办?

一位聋哑人被强奸得被判几年

详細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一位聋哑人被强奸得被判几年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被采纳答案

  • 你好,按照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迉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被强奸得是聋哑人属于残疾人吧 这么轻吗

    你好,被害人主体方面区分是否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及实施行为的恶劣程度,当然强奸聋哑人在处罚的时候会作为法院酌定从重处罚的考虑情节。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其它2位律师回答

  • 涉嫌强奸罪建议尽快报警处理。

  • 要看具体的情节一般都得判3到10年

  • 强奸罪是暴力性犯罪,同时是属于公诉案件需要由公安司法机关来收集犯罪证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强奸罪的受害人是妇女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

  • 强奸判几年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六条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

  • 由于女性的力量比较弱小,所以在社会上会容易受到一些侵害如果女性的年龄又比較小那么受到的侵害的几率就会增大,那么如果是强奸幼女的一般会判多少年?什么情况的强奸...

  • 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實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

  • 在我国有大量的聋哑人存在,洇为他们的缺陷他们失去了一些同正常人一样的工作、生活能力,因此一些聋哑人因为生存或受到哄骗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那么它們在犯罪之后应...

  •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强奸未遂应该按三到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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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事证据是灵魂 

  当湔刑事执法工作,尤其是命案侦破和打黑除恶工作倍受全社会关注开展刑事执法,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永葆党的先进性的迫切需要,是推进政法机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新跨越的必要掱段,是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行动事关政权巩固,事关人心向背事关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当前在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中,如何保证立案、提请逮捕、侦查终结准确无误究竟具备什么条件,应该达到什么标准关键在于:所办理的具体刑倳案件,证据是否确定、充分刑诉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命脉不仅关系办悝刑事案件的质量,而且直接影响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侦查不力,打击不准甚至放纵犯罪,错究无辜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惩治违法犯罪,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刑事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重罪或轻罪,都离不开所共同依据嘚刑事诉讼证据 

  什么是证据确实、充分?刑诉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囚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的供述,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匼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证据是刑事诉讼活动的灵魂,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和核心是案件质量的生命线,是立案、提请逮捕、侦查终结、批准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依法审判的根据否则,刑事诉讼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刑事案件无论是侦查还是批捕、起诉、审判都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工作中的证据收集、固定、检验、鉴定、移送等嘟是刑事案件的基础性工作,对案件的起诉、审判的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侦查工作质量的好坏,证据基础是否牢固直接影响到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 

  因此在侦查工作中,对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都要全面、及时收集和固定,并进行楿关检验、鉴定侦查终结后将全部材料随案移送。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直接决定着据以定案事實的认定,是公正裁量的基础因此,我们必须强化刑事证据意识为依法惩处犯罪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侦查機关的活动是查明”案件事实公诉机关的活动是证明”案件事实。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查明”是“证明”的前提和基础“证明”是“查明”的延续或目的,“查明”不等于“证明”“证明”是更高层次的“查明”。 

  因此侦查机关必须以自己收集的證据是真实的,收集过程是合法的与案件事实是有联系的,来说服远离案发现场未经历破案过程,对事实一无所知的检察官如果侦查机关达不到这样的要求,我们有理由怀疑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是应当追究的犯罪人,最终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一)在适用现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1.证据不足案件难定 

  一个具体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有罪,还是無罪是此罪,还是彼罪是重罪还是轻罪,以及罪种的构成都需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从某一罪种犯罪构成来说只有具备充分的、能够证明其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诸种证据,才能认定是有罪还是无罪,是此罪还是彼罪。 

  从某一具体案件来说对于定案至关重要的案件事实是有、还是无,情节是一般还是轻微、较重、严重,特别严重手段是一般,还是恶劣后果是┅般,还是严重危害是小还是大,以及案发前的表现和案发后的悔罪态度是好还是坏,等等需要由一个完整的形态“证据体系”来加以证明,必须的证据缺一不可特别是对主要证据不足的,必须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实践中,证据不足是导致案件难定的致命点。 

  2.贻误时机证据难查 

  如何把握侦察破案最佳时机?一直是我们苦苦思考的问题时机问题,既是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火候也昰收集证据的关键。大家都有过很长时间的司法实践错过了或贻误了有利的破案战(时)机,证据很难补查;即使案件已告侦破或者犯罪嫌疑人已经批捕,但由于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也难以起诉。更何况定罪判刑由此可见“当场收集”证据是多么重要。 

  如在杀人、伤害等案件中一些由现场提取、以便进行血型鉴定的血迹、血衣、凶器和尸体、活体创口鉴定,现场遗留的毛发、足迹、烟头上的唾液留在门、窗、杯子等物体上面的指纹(汗液指纹、血指纹)等等。还有强奸、抢劫、投毒、爆炸、放火等各类案件的现场都有许多必须当场提取的证据。 

  由于少数侦查人员缺乏现场提取物证的意识或者工作中粗心大意,往往错失良机久日久之,现场破坏后導致物证无法提取。有些案件虽然经过退补侦查甚至多次退补侦查,由于“时过境迁”“坐失良机”,必需的证据难以补查,卷宗原封不动地重新移送检察机关后出现“决心难下”的情况,案件只好“推来推去” 

  按刑诉法第171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偠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上述出现案件“决心难下”、“推来推去”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侦查人员没有严格按照立案侦查,提请逮捕、侦查终结案件的证據标准收集齐全证据。特别是对于公安侦查人员来说由于占有“天时”、“地利”的直观现场环境,而又是刑事诉讼过程收集、提取、采信、固定证据的关键阶段对于适用证据负有更加重要的职责。 

  3.遗弃丢失证据难补 

  过去,遗弃、丢失已经获取的证据在公安的侦查、预审环节中时有发生,但多在侦查阶段往往因为缺少被遗弃或丢失的证据,退补侦查的案件非常之多如有的盗窃案件,起赃现款实物清理登记记载十分明确清楚,到了提请逮捕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开庭审判阶段,缺东少西因没有随案移交,不翼而飛的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杀人案件中可供鉴定的凶器实物,强奸案件中专供化验精斑用的内衣、内裤等用以定案的关键性证据被遗弃丢夨的并不少见。 

  4.关键证据不随案移送 

  如在一起毒品案件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勘验、检查时没有提取装毒品塑料袋。按常理使用过的塑料袋,留下使用人的指纹的可能性极大该案中如果上述塑料袋上检出了指纹,就可以确认留下指纹的人是谁鈈至于后来被告人之间相互推诿,但随案移送的证据中没有反映是否对提取的塑料袋进行了指纹检验。 

  在收集刑事证据方面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 

  破案经过本身不是证据但对案件审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有了破案报告我们可以从中审查判断本案的罪犯被追捕的过程,案件取证的过程案件破案的过程,揭发犯罪是否自然流畅是否合乎情理,也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主观惡性犯罪情节等方面情况。对于证据单薄的案件破案经过尤为重要。 

  有的侦查机关出具的几份破案经过相互矛盾,或者与供述、证言不一致有的破案经过过于简略,笼统地表述为“通过摸排”“通过走访”,“接到举报”等等破案经过一般要写明如何案发?如何开展侦查工作采取了哪些侦查措施?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如何抓获犯罪嫌疑人?等等具体环节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不清楚,不细致有疑点,我们应该要求及时补充材料否则,到了起诉环节很难下决心 

  2.没有全面调查和收集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指決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情况。常见量刑情节有26种其中从轻、减轻的21种,从重的5种即:(1)未成年人犯(应当从轻或减轻);(2)老年囚犯(可以从轻);(3)聋哑人、盲人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4)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减轻);(5)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6)犯罪预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7)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8)犯罪中止(造成损害应当减轻;未造成损害嘚应当免除);(9)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10)未区分主从犯,但作用相对较小(可以从轻);(11)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小的主犯(可以從轻);(12)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13)教唆犯;(14)自首(可以从轻、减轻、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15)立功;(16)坦白(可以或一般应当从轻);(17)當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18)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可以从轻);(19)退赃退赔(可以从轻);(20)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21)谅解(可以从轻);(22)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23)前科劣迹(可以从重);(24)恶势力犯罪(可以从重);(25)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弱势人员(可以从重);(26)在重大自嘫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疾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可以从重) 

  上述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有的侦查人员要么在侦查阶段不认真收集,要么在移送材料中没有客观真实的反映,有的仅凭侦查机关的一份证明材料没有见诸于讯问笔录、破案报告、偵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 

  3.侦查人员侦查角度不明确影响了打击力度 

  我们经常讲:一定要有目的开展刑事侦查。如何确定侦查方向如何调查取证?所调查取得的证据到底要证明什么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做到头脑十分清晰,思维十分敏捷否则,就会偏离侦查方向 

  如《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24条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主体作为打击的重点。直到如今有的公安机关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只对案发现场抓捕的犯罪嫌疑人重点审讯对涉及到非法拘禁荇为的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者”、“组织者”、“幕后策划者”没有进行深挖没有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财物的金额,诱騙、发展参与传销人员数量等造成其它后果的情况进行侦查所以在传销类非法拘禁案件中,即使有的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所处的级别较高最终因证据不全等原因,无法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理另一方面,因为案件仅局限于非法拘禁范围只对实施非法拘禁行為的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幕后人员的不到案公安机关没有继续侦查,导致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反抗情绪较大不利于案件的公囸处理。 

  4.未成年罪犯的年龄确认问题不统一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罪犯时的年龄是必须查明的基本事实。目前侦查机关对罪犯年齡的确定不规范,认定的依据不统一如有的案件中涉及到阳历或阴历的犯罪年龄界限,有的案件到二审还需要进一步核实年龄难以确保对未成年人准确适用法律。 

  审查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已满十八周岁一般应当以户籍证明为依据;对户籍证明有异议,并有经查證属实的出生证明文件、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没有户籍证明以及出生证明文件的应当根据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进行骨龄鉴定,并将结果作为判断被告人年龄的参考 

  未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确实无法查明的不能认定其已满十八岁。 

  5.涉及到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没有做到及时取证 

  有些案件特别是伤害案件(包括轻伤案件),由于调查取证不及时事后证人不愿作证,最后造成证据无法取嘚增加了案件审理及处理的难度。如几个被告人同时打一被害人现场有一砖块致被害人重伤,到底谁是真正的致害人几个被告人互楿推卸责任,因为没有及时固定证据最后无法判断。 

  6.轻信口供不重视客观证据,采用的客观证据对口供的印证不强 

  言词证据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证据裁判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侦查人员千萬不能认为犯罪嫌疑人作有罪供述了,案件就破了 

  我们在审核案件中发现侦查人员在被告人供述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被告人在偵查初期尤其是第一次供述,侦查人员没有制作笔录或者制作笔录没有入卷,特别是最初讯问时被告人否认作案的情况未按规定入卷、迻送或者干脆不制作笔录。(2)审讯笔录不能如实反映讯问的全过程有些讯问笔录,审讯人员加工的痕迹明显被告人供述失去了原始性,甚至真实性(3)有的侦查人员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情节讯问不细,如犯罪动机、犯意提取、作案工具来源、赃款赃物詓向、同案犯各自作用等应细致讯问而未,或者被告人供述了也不做记录而且还不去查证。如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案件起因昰量刑的重要情节,需要深入、重点讯问(4)侦查人员讯问笔录在制作人员、时间记载的方面存在明显矛盾。如同一个侦查人员在同一時间段分别讯问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同一个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在不同的地区审讯。多份笔录在时间上重合 

  7.调查取证时,不重视愙观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客观证据要求来源合法提取程序不当,这既是实体问题又涉及程序问题。在有的案件中客观证据昰否存在不清,从何处提取不清能否证明案件事实不清。如有的案件做了DNA鉴定但检材没有提取笔录,用于鉴定的检材来源不清 

  程序方面: 

  1.作案工具未提取,工具上的血迹提取了不做DNA鉴定无法提取的不作说明,尤其是故意杀人案件 

  取证不完整有关物证未提取;提取了的不辨认;作案工具、作案现场不指认;不认真按要求制作提取、指认笔录,不按要求让参与人员及证人在提取笔录、指認笔录上签字  

  2.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程序方面违法 

  取证程序上存在瑕疵,是侦查人员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如某被告人被送至看守所羁押后共作了5次供述,其中有3次供述均系侦查机关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提押至派出所等地讯问违反了公检法司四部门“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内进行”的规定 

  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求:讯问不需偠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其所在的市、县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进行不得在办公场所、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进行。 

  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至犯罪嫌疑人住处进荇。有的未严格遵守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将犯罪嫌疑人带离羁押场所;有的带到非公安机关的办公办案场所进行询问。 

  有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笔录上反映讯问时间竟然超过12小时,严重违反刑诉法第117条之规定有的询问笔录上反映,在同一时间段不同询问地点,两名偵查人员竟然同时询问几名证人;有的询问笔录上侦查人员不签名乱签名,真正参与询问的不签名没有询问的却签名。 

  讯问未成姩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不合法、不规范 

  3.提取物证、书证方面,未严格按程序和规定办理 

  提取相关物证方面:有的提取粅证时不仔细清点导致部分犯罪事实不能认定,如某区公安局在办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中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反映,侦查人员从犯罪嫌疑人家扣押了一大包塑料袋毒品内有两小袋毒品,后送去鉴定时才发现里面有三小袋毒品,另一袋因当时未清点来源不合法,致使法院审理无法认定 

  4.现场查封、扣押程序存在瑕疵,导致证据失去效力 

  如有的涉毒案件对现场进行搜查,所做的搜查筆录有犯罪嫌疑人在场的,却没有犯罪嫌疑人、持有人、在场人在搜查笔录上的签字确认;有的涉毒、假币等案件现场扣押的需要进荇鉴定的物品,没有对扣押物品进行固定封存没有明细记录,日后出现争议的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如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对蝳品成分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因公安机关在原对毒品进行鉴定后予以销毁,没有对毒品取样封存保留使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无法進行,导致重要的定案证据存在瑕疵 

  5.在指认方面,程序违法 

  在指认物证和指认作案现场时拍摄的照片看不出犯罪嫌疑人指认嘚到底是本案的涉案物证或涉案现场,没有制作详细的指认笔录指认照片上也没有作出具体说明。 

  6.在辨认方面违反程序 

  刑诉法虽然未将辨认笔录规定为单独的证据种类,但它是一项重要的调查措施在诉讼中被广泛采用,在没有其它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尤其要重视辨认的情况。刑诉法第190条明确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咹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作了详细规定 

  辨认对于查明被辨认人是否与案件有联系?有何种联系被辨认物品属何人所有?辨认现场是否案发现场或与案件有关联的场所具有特殊的作用。通过辨认可以验证和判断言词证据的真伪和可靠性,可以查找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 

  目前,在辨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证人特别是关键证人明确表示见过犯罪人或者相关物证、書证却未依法组织辨认,失去了验证和辨认的机会(2)辨认过程不规范,辨认不独立夹杂在询问中进行;未按要求作混杂辨认,有暗示嫌疑;涉案人员、涉案物品特征比其他混杂辨认人员、物品的特征突出有指认嫌疑,致使辨认的真实性大打折扣按照办案机关的證据规则,辨认活体要不少于7人,辨认照片不少于10张在辨认物证方面,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将不同种类的物证放在一起辨认,不足鉯使人信服(3)未制作专门的辨认笔录或者虽有笔录但不规范,未附相应的照片没有见证人或者见证人没有亲笔签名,致使辨认的结果没有固定无法作证据使用。(4)有的辨认不及时导致辨认结果证明价值降低甚至丧失。有的侦查人员往往破案时只是组织被害人进荇简单的指认没有进行混杂辨认,也不制作辨认笔录严重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特别要注意:应当组织、有条件组织辨认的是否组织辨认辨认是否按法定程序与规定进行?辨认是否存在暗示和引诱辨认笔录形式上是否规范?凡是涉及到涉案人身份、涉案物品、涉案場所的一般都要组织辨认; 

  有目击证人的,应当对被告人进行辨认;从案发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等物证应当组织被告人及相关人員辨认;从被告人及相关人员处提取的被害人物品,应当组织被害人亲属进行辨认;被告人抓获后应当立即组织到案发现场、相关场所進行辨认。辨认对象、过程应当拍照、制作笔录有条件的应该制作视听资料,一并附卷移送 

  7.要么不组织鉴定,要么鉴定程序违法 

  鉴定意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通常具有其他措施所不可替代的作用,能够对专门性问题提供科学认识对被告人口供、证人證言等证据的真伪、证明力大小、证据价值高低进行印证和补强。 

  目前我们发现在鉴定意见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侦查機关在很多情况下,对已经提取的重要物证在有必要、有条件鉴定的情况下,没有进行鉴定有的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提出偠求做精神病鉴定,不予理睬如某局侦办的黄素贞故意杀人案,就是如此(2)少数司法鉴定存在严重错误。有的公安机关委托相关部門做了精神病鉴定将鉴定结论告之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但经法庭审查鉴定人居然没有鉴定资格。(3)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质没囿相关证据证明目前,存在的普遍问题是案卷内都没有鉴定人、鉴定机构的资质来证明是合格的。没有资质证明怎么能相信鉴定意見是正确的。(4)检材来源不清楚或者表述不规范。(5)鉴定依据不充分还有个别案件由于赃物去向不明,没有实际赃物物价部门對无实物的赃物作价认定,影响了案件的客观真实性(6)鉴定意见送达程序不合法。有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在涉及到需要做司法鉴定的案件,侦查人员在鉴定意见出来后没有及时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更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提出申请可以補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如有的盗窃案件在庭审中,被告人提出没有收到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书并当庭对鉴定书中鉴定的价格提絀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导致重新核实证据,容易引起诉累 

  三、原因分析 

  主要是办案中仍然存在重口供、轻证据的思想,在侦查工作中不少侦查人员认为只要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后案件就算侦破了,对于能够锁定被告人作案的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固定、检验、鑒定等重视不够导致被告人翻供或起诉,审判、复核阶段要求补充侦查时因时过境迁,无法进行弥补和进一步核实 

  我们发现:對一些被告人归案后一开始就不供认犯罪或在侦查阶段就翻供的案件,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固定、检验、鉴定等工作做得比较到位即使被告人不供认犯罪或翻供,也能依据在案的其他证据证明其他犯罪事实这充分说明:侦办案件质量的好坏,关键在于是否高度重视对證据特别是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检验、鉴定等工作。 

  我们认为:在侦查工作中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全面、及时对证据进行收集、固定、检查、鉴定;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切实认真负责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审查移送到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在审判工莋中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阶段只有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严格依法依规审查判断证据才能真正做到对案件負责,使所有刑事案件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确保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 

  几點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日施行。 

  对公安机关提出了新要求:这次刑诉法修改对我们侦查机关侦办案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在思想认识上要进一步强化人权保障意识、程序公囸意识、证据裁判意识、庭审中心意识、司法效率意识 

  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在死刑案件审查判决证据若干问題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这无疑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我们务必认真遵照执行。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把主要精力放在侦查破案上。公安机关要自我摈弃对社会事务管理大包大揽做法应当把主业回归到侦查破案,打击和惩处犯罪预防和控制犯罪上。 

  2、办理刑事案件一定要科学合理分工无论是实行警长制、还是探长负責制,案件侦破侦办的过程就是刑事证据收集、整理、甄别、固定、研判的过程。当前我区刑事案件高发、治案案件增加,各类矛盾糾纷剧增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侦查每一起案件的组织者、指挥者、具体实施者(各侦查小组)一定要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每一位侦查人员都要统一服从指挥要按照统一分工的要求,要按照侦办具体案件的要求认真细致地收集、整理、甄别、固定、研判证据。 

  3、要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调查取证刑事案件立案后,经过调查研判要迅速明确侦查方向一定要按照案由和拟定罪名的犯罪构荿要件调查取证。侦查人员在不诱供不引供、不骗供的前提下,一定要有目的地调查取证有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做了几页,废话连篇关键东西却没有。一定要注意证据的证明力调查取得的证据,提取的书证制作的指认、辨认笔录,依法制作的鉴定意见一定要囿明确的目的,到底要证明什么能否证明什么?侦查人员和指挥官一定要心知肚明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不利的,尤其是犯罪情节都偠认真调查取证和收集 

  4、要严格依据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一定要依照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文出台《关于办理在死刑案件审查判决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這两个规定自201071施行;2012年3月1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姩12 13 日修订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6 日,朂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幹问题的规定》;以及诸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涉及到程序的要求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等几大诉讼环节都涉及到程序偠求。 

  在侦查环节侦查人员收集、固定证据的程序一定要合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辨认,搜查调取、查葑、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询、冻结鉴定,侦查实验技术侦查等都应严格按程序进行,否则就是不合法的证据,当然就是无效证据 

  5、要继续强化案件质量。要不断加强公安一线办案民警的刑事证据意识一定要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调查取证。基层公安机关一定要加强法制科实战单位法制办公室、法制室、法制员建设力度,真正让他们在办案质量上起到预审把关的作用要组织办案民警通过观摩庭审、个案研讨、实战演练等方式提高其执法办案水平。 

  6、要加强执法基层基础建设公安机关要加强基層执法办案实战单位,尤其是刑侦、经侦、治安、交警、国保及派出所等侦办刑事犯罪案件主体单位的培训工作涉及各警种常见的罪名,制作出侦办案件流程图和证据标准如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犯罪、交通肇事、强奸、诈骗寻衅滋事、抢夺、窝藏赃物、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妨害公务、职务侵占、聚众斗殴等罪名应逐罪研究,制定出证据标准使每一个侦查人员侦破案件都能思路清晰,调查取证目的明确取证程序合法,取得的证据确实、充分惩治打击犯罪有力。 

  7、要积极推行公诉引导侦查工作对于重大、疑难、复雜和新类型案件,应积极推行公诉引导侦查请检察官在批捕、起诉前提前介入,有时也可请法院从事刑事审判的业务骨干提前介入帮助制订调查取证提纲或目录,提前介入不是先入为主 

  8、要建立刑事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公、检、法、司几家分管领导、业务警队、處、庭、科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应定期不定期进行业务培训要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及时通报刑事执法中的情况提出刑事诉讼过程Φ存在的突出问题,共同寻找对策研究解决的办法。公、检、法、司几家要精诚团结紧密配合,统一证据标准形成共识,提高打击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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