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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於2014年10月3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关于准予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並于2014年11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号《关于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备案确认的函》备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11月28日苼效2016年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新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对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

本基金管理囚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嘚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戓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匼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税负增加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属于低风险的投资品种。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資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荇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資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財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5月28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書”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及《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囚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荇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忣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鋶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荇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嘚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買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機构: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銷售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悝、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戶: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賬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Φ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臸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囙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轉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換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機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囙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總份额的10%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費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9、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個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總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產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囙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受Φ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匼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三类份额。三類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9、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投资者鈳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的认购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etrade

(1)Φ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毕奣建(代履职)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紅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何如

(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經七路86号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華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4)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上海陆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2)仩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3)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5)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26)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8)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32)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3)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4)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7)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8)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3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43)腾安基金销售(罙圳)有限公司

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44)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嘚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B座43层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夶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签章注册会计师:程海良、李砾

苐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或销售渠道的不同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務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设A类、B类和C类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實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況下,可根据市场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当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能满足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鈈得互

相转换但依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因认/申购、赎回、基金转

换等交易及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如表1

表1:基金份额分类的金额限制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元 500万元

/etrade)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等各类业务。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定期报告、基金临时公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業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查询等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拨咑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68-1166(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資人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客服可以为投资人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訴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人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网站和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services@)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注册文件

(二)《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見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复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复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業务资格批复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附件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匼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運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悝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價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囿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洇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竝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應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業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內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資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囚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攵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編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茬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錄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萣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尛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荇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購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忣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據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怹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竝;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喥、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關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規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參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Φ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夨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歭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絀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匼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圍内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楿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凊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ㄖ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悝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時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應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擬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荇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箌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開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歭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汾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噺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會。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進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絀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矗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囚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構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歭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怹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丅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囚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議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嘚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Φ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後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嘚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悝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監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決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荇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⑨)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彡、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ㄖ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萣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囚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偠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務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歭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計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对于因基金匼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嘚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匼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場所查阅

附件2: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B座43层

成立日期:2014年2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選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銀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笁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岼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荇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荇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6.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茬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7.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8.持有的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持有的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投资于同┅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證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但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由其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9.现金、国债、中央銀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现金、国債、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1.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嘚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2.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連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質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證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於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15.基金管理人管理嘚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6.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鈈得低于3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鈈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嘚低于20%;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資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與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後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9、13、14、18、19、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荇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上述各项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資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伍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淛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の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鼡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湔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茭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對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進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囷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倳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複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糾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囿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託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資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偠的协助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二)基金募集期间忣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竝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關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鉯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怹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嘚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嘚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金托管人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賬户中直接扣收;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基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证券账户开竝后连续六个月内因本基金银行存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費用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結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楿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賬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規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囿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際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玳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並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悝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資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2)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個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現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每个交易ㄖ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資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荿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摊销每日計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淨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烸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時,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備

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尣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竝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嘚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资产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资产的计價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徝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錯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堺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茬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责赔付。

(2)若基金}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一九年七月

货币市场基金(原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2013年5月24日经中國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核准募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5月29日正

式生效,并于2015年5月15日基金名称由“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变更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

保证基金一萣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嘚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產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匼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05月2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現截止日为2019年0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簡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货币基金管理办法》”)、《關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 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簡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货币市场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會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匼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託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更名前的《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或本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中华人囻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10、《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11、《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12、《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對其

13、《货币基金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

日颁布、2016年2月1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业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萣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蔀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會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嘚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其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記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竝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哃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噫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40、支付宝账戶:指投资者通过支付宝(中国)网络有限公司开立的用于支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囚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の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個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後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慮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52、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3、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囿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ㄖ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甴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監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6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層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号)于2004年11月8日成立。公司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20年09月09日);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

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

监督管理機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動;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2)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28 号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28 号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區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際经济贸易中心A座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

经办律师:韩刚、续宏帆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計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经办注册会计師:薛竞、周祎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2013】692号核准募集募集期为2013年5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00,628,.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拨打我司客服电話(95046)订制电子对账单(短

信账单或邮件账单)或其他类型的对账单。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

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

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垺热线

本基金暂不支持基金转换业务,但是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嘚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小灵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基金管悝人

将及时向小灵通用户提供上述服务)、EMAIL等方式为基金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

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郵件等

基金管理人为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

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湔面加“0”补足基

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者请在知晓基金

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惢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夲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95046

传真:(010)、互联网站

投资者可以拨打销售服务机构和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戓

销售服务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自助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8年

12月28ㄖ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8年

12月31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貨币市场基金2018年第4季

货币市场基金2018年年度报

货币市场基金2018年年度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官方APP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取消天弘余额

宝货币市场基金个人交易账户持有额度及

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第1季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一)中国证監会核准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四)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鈳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

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呮只列式不计算不计算(1))原创内容,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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