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芜湖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张志超,行长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金海花园A幢一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艳军董事长。
本院(2016)皖0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
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同数额的收入。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請;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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