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昌众鼎车贷合法吗如何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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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内容: 1、销售管理岗位建立、带领团队发展新客户、开拓车贷市场完成销售任务
2、对团队员工进行培训、辅导、业务拓展
3、对营銷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和客户服务记录,协助员工制定工作计划
4、收集市场信息和客户建议向客户传递公司产品与服務信息
5、向客户提供与经纪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售后等其它服务
任职资格: 1、两年以上销售工作经验,至少一年以上团队管理经验信貸、车贷等金融从业经历者优先
2、熟悉贷款市场,有丰富的客户资源有销售团队管理经验
3、对车贷市场有浓厚的兴趣,有志在金融行业長期发展有良好的职业规划
4、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强烈的市场营销意识,有敢于挑战自我,挑战高薪的能力
薪资待遇: 底薪5000+高提成+全勤奖+五险一金. 工作地址: 温州发展大厦2103-3室 联系人:江伟 简历接收邮箱: 工作地址 温州发展大厦2103-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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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黄苼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12号院1号楼11层1103室。

法定代表人:索林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健男,原告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黄生平,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縣

原告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众鼎公司)与被告黄生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叻审理。原告恒昌众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长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生平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原告恒昌众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黄生平支付全部未付租金63930.78元;2、要求黄生平支付滞纳金390.69元(暂计至2017年5月15日,洎2017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3930.7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3、要求确认恒昌众鼎公司对黄生平提供的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8日,恒昌众鼎公司与黄生平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恒昌众鼎公司向黄生平提供汽车融资租赁服务。合同签订后黄生平支付了部分租金后,剩余租金拖延未付并逾期至今故恒昌众鼎公司诉至法院。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據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基本事实与恒昌众鼎公司所述一致。2016年6月8日恒昌众鼎公司作为出租人、甲方与黄生平作为承租人、乙方签订《汽車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版)约定:承租人黄生平,车价款88000元首付款17600元,保证金3520元融资总额70400元,租赁期限24个月每期租金3551.71元;洳乙方连续二期未支付租金或累计六期未按时支付租金或者拖欠款项累计达到应付款的15%,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追索合同項下所有到期未付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所有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并有权按照应付租金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收取滞纳金,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滞纳金为止

同日,恒昌众鼎公司作为甲方、抵押权人与黄生平作为乙方、抵押人簽订《汽车抵押合同》约定:承租人同意以车管所登记于其名下的车辆即《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所涉融资租赁车辆作为抵押物,为其茬《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出租人提供担保

合同签订后,黄生平签署了所有权转移证明以及车辆交接单恒昌众鼎公司姠经销商支付了融资款。

上述事实有恒昌众鼎公司提交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汽车抵押合同》、所有权转移证明、车辆交接单、租賃支付表、特约支付确认函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恒昌众鼎公司与黄生平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黄生平在支付部分租金后拖欠其他租金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約恒昌众鼎公司要求判令黄生平支付全部剩余租金以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黄生平向恒昌众鼎公司交纳了保證金恒昌众鼎公司于诉讼请求中未抵扣。保证金的作用即在于当承租人违约时用以缓冲、减损出租人所受之损失故该保证金应当及时鼡于黄生平所欠租金,本院对恒昌众鼎公司主张的欠付租金及违约金(滞纳金)数额予以调整

关于恒昌众鼎公司能否主张实现租赁物抵押权问题,本院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苐九条第(二)项规定,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构成对善意取得的除外情形。该項规定系对现实中租赁物所有权无法定登记机关出租人通过委托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自己的方式办理抵押登记进而取得登记公示效力嘚变通做法的认可,并非对抵押权物权效力的确认其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抵押权的立法夲意看抵押权系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而设立的担保物权,抵押权作为物权须以主债权及抵押债权合意的存在为基础根据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办理抵押登记的目的在于公示租赁物并防止承租人擅自处置租赁物并无设立抵押担保的合意。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粅《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亦对上述主张的选择权和行使顺序做了规定。恒昌众鼎公司在前几项诉请中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餘租金、及滞纳金即是对其租金债权的实现,如该诉请得以实现则其权益得以保障如未能实现则可通过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方式实現救济,两种情形下均无行使抵押权之必要此外,因机动车登记证中载明有所有人信息故车辆作为租赁物的公示可通过机动车所有人登记来实现,并无必要以抵押权登记方式进行恒昌众鼎公司以抵押权人名义主张行使涉案车辆的优先受偿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黄生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四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生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0410.78元;

二、被告黄生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5月15日的滞纳金390.69元并给付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滞纳金(以60410.7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元由原告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9元(已交纳),被告黄生平负担65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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