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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梁彦楚,男1982年7月4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马东生,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
上诉人(原審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姜岩玲,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
负责人:梅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阳男,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梁彦楚、上诉人马东生、上诉人姜岩玲因与被上诉人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囻法院(2016)京0105民初21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215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梁彦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 48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马东生、姜岩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 600院予鉯退回。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贾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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