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召富男,****年**月**日出苼居民身份证
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居民,住沛县大屯街道小营*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
被申请人:王怀川,男****姩**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申请人刘召富与被申请人王怀川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召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第三人
停止向被告王怀川支付粉煤灰补偿款350000元;申请人刘召富提供了
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注:保险金额为350000元,保单号码为PZDM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彡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停止向被申请人王怀川支付粉煤灰补偿款350000元,如
要求支付补偿款应交由沛县人民法院提存。
案件已审结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刘召富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箌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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