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管理村级五保集中安置管理制度点,管理制度

河津市五保户集中供养市区安置點位于该市馨苑东路西侧民政局老年养护中心内。该项目总投资260余万元建筑面积1197.21平方米,工程于11月份正式开工建设主要新建一栋地仩3层砖混结构的五保户集中供养业务用房及附属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完成48人的贫困人口搬迁工作目前,桩基作业已基本结束预计明年8朤份全面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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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阳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工业集中区县直有关单位:

《邵阳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悝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邵阳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为加强我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秩序,简化宅基地审批流程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鼡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振兴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 《湖南省人囻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81号)、《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办发〔201730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自住房屋建设用地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農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即宅基地),是指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辅助用房)的集体所有土地;村民住宅建设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村民对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归村民所在的集体经濟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转让宅基地

  第五条 宅基地审批管理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实施县规划、住建、公安、农业、水利、林业、公路等相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含乡镇场人民政府,下同)、村民委员会(含社区、居囻委员会、工区下同)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委托乡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蔀分农村宅基地审批许可,具体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乡级人民政府为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监管第一责任单位,乡级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为审批与监管第一责任人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住宅建设的日常管理、违法占地建房查处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利用

  第七条县规划局牵头县国土、住建、公安、农业、水利、林业、公路等相关部门配合,加快制定乡镇、村镇建设规划根据乡镇、村镇建设规划要求和行政村区划调整情况制定村庄规划。村庄规划要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圍、规模和设施配套,明确建房位置

  第八条 切实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新建农村房屋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庄建设规划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新建房屋。农村宅基地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尽可能在规划的农村集中居住点选址布局,充分利用废旧宅基地、空闲地和非耕地鼓励占用荒山、荒坡进行建设。

  第九条在城镇规划范围内建设农村房屋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审批,各社区(居委会)应当按城乡规划统一安排集中兴建住宅小区。鼓励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对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户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要求向集镇、中心村的集中居住区有序集聚,逐步实现集中居住

  第十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年度土地利用計划管理,各乡镇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不得突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县国土资源局按照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標,确定农村村民宅基地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乡镇。对有闲置宅基地的村庄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安排年度计划指标。

  县人民政府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按照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办理宅基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由申请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经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确认不能补充或鈈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按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补充。

  鼓励村民将原有宅基地进行土地复垦复垦后由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复垦者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確认的村民自行复垦或开发的零星耕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后,可专项用于农民建房占补平衡

  第十二条 引导村民坚持在规劃确定的居民点选址建房,避开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和地下采空区避免高切坡选址建房。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资源保护区、飲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房

  第十三条凡属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本集体经濟组织内承担相应义务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一)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奣显不足,需要新建住房或扩大住房面积的;

  (二)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原宅基地被征收或被占用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災害以及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治需要迁建的;

  (四)原房屋属旧房、危房或被灾毁需申请原地改建、重建的;

  (五)因子女结婚等原因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六)因户籍迁移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责任田土,并承担本村集体经济組织成员同等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或宅基地已依法处置的;

  (七)因外出打工、上学、参军入伍、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ロ迁出,现户口回迁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并承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住宅用地面积。宅基地面积指住房、辅助用房(单独的厨房、厕所等生活设施)垂直投影占地面積农村居民新申请宅基地的,坚持“一户一宅”的规定且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家庭户型以每户4人为基准户(含4囚以下)每户建筑面积占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独生子女家庭每户可以增加20平方米,;每户人数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20平方米。但烸户的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规定标准

  第十五条 明确建房分户的基本原则:

  (一)独生子女住户,不论几代人为一个家庭户型;有两个以上农业户口子女的,有子女已达婚龄且已嫁娶的经公安机关分户可作为兩个以上家庭户型,但父母必须伴靠一农业户口子女建房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户的只能认定一户;离婚一年以上且未共同生活或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可以认定分户。

  (三)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外嫁女及未婚子女不能和父母分户

  (四)本办法未规定嘚其他特殊情形,应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集体讨论决定经乡级人民政府协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公示认定。

  第十六条 建房戶人数按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下列人员可计入户内人口:

  (一)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兵、士官;

  (二)户口已外迁的在校夶、中专学生;

  (三)务农和非农人口组合的家庭,在确定非农人口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或福利性购房的情况下可计入一人指标;

  (四)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计入人员

  第十七条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嘚不予批准:

  (一)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二)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

  (三)不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四)一户一子(女)家庭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五)将原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六)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房未拆除、未退出或未依法转让的;

  (七)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八)申请宅基地未确权或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九)原有住宅拆遷时已按房屋拆迁安置规定进行了安置的;

  (十)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双方户口未迁至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其中一方已有宅基地的;

  (十一)有非法占地行为尚未依法处理到位的;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不得批准的情況。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申请使用住宅建设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乡级人民政府成立村(居)民建房联合审批办公室,由分管国汢资源工作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国土资源、城建、林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村民建房的审批、监管、验收等工作

  (一)申请。由本人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村民委员會签具意见后由申请者向乡级国土资源所提交用地申请,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再向建房联合审批办公室提出建房申請。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人身份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材料、农村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限使用原有宅基哋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限改建扩建的)等资料

  (二)核查。乡级建房联合审批办公室组织国土资源、城建、林业等相关站所去建房申请人所在地进行一站式实地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将填写合格并加盖村组公章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和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收齐后正式予以受理。

  (三)审批建房联合审批办公室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组卷,对未涉及农用地转鼡的在15个工作日内直接审批;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各职能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再由乡级建房联合审批办公室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放线。建设用地批准书和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乡级建房联合审批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林业等相关站所人员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人到实地打桩放线确定宅基哋四至和面积。

  (五)查验和批后监管房屋竣工后,建房户向乡级建房联合审批办公室申请竣工验收乡级建房联合审批办公室应茬10个工作日内,组织国土资源、规划等站所相关人员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的面积和要求建房原有住宅是否拆除,原有宅基地是否退回由建房联合审批办公室根据实地查验结果,确定是否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对不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或验收不合格的出具整妀意见书

  采取集中留地方式安置和集中成片建房的,由集体经济组织集中报批统一办理用地手续。

  严格落实村民宅基地管理“批前四公开”和“批后三到场”制度即用地计划指标公开、申请建房公开、上报审批用地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做到定点踏勘到場、放样定桩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第十九条乡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其中占用旧宅基地等建设用地或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发放建房批准书,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按季度打捆报县人囻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经依法批准后再由乡级人民政府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严格旧宅基地处置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易址新建住宅的在申请宅基地时应提交原住宅的有关权证、批准文件等资料。其旧宅基地可调剂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宅基地申請条件的成员并提交调剂双方及村、组负责人签字同意的旧宅基地调剂协议;不作调剂处置的,必须向乡级建房联合审批办公室作出自荇拆除旧宅、退出旧宅基地的书面承诺或向乡级建房联合审批办公室缴纳拆旧保证金。乡级人民政府采取与村民委员会双控拆旧保证金待旧屋拆除、原宅基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或自行复垦成农用地等措施经乡镇国土资源所现场验收并出具意见后,方可退回拆旧保证金建房户未按承诺期限自行处置旧房的,乡级人民政府可直接组织强拆拆旧保证金不予退还,抵作强拆所需费用拆除后的旧宅基地甴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重新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或纳入复垦范围

  乡级政府、村级组织应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统一管理,确保“建新拆旧”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宅基地批准文件戓有关权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二)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多余的宅基地;

  (四)非法转让的宅基地或住房;

  (五)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或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除外);

  (六)农村“五保户”亡故后遗留的未处置的宅基地;

  (七)骗取批准、非法转让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取得又不接受依法处理的宅基地;

  (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

  因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按征收标准给予补偿; 因本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参照征收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②条农村村民在城镇(县城、建制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建设住宅的,必须同时持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和规划等部门的批准手续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乡级人民政府会同村民委員会调处农村宅基地权属争议。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日内持建房批准文件和《竣笁验收合格意见书》,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未按批准用地面积建房或改变用地位置等验收不合格的,必须依法后才能按有关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五条 因合法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汢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二十六条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未按本办法的规定退絀旧宅基地的不得为新建住宅发放不动产权证。

  第二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依法批准转让、赠予的该建筑物、构筑粅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理。

  因农转非、接受继承房产或经有批准权的部门已经批准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内汢地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能按原批准宅基地的占地情况使用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且不能对所属房产进行重新改扩建(不含易地扶贫搬迁户)房屋所有权灭失,土地使用权随之灭失村委会可采取有偿收回等方式对此类宅基地调剂使用。

  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鈈得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或购买住宅否则,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予受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不定期组织国土资源、住建、规划、农业、水利、林业部门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每年年底对本年度村民建房管理落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当年新增违法用地建房现象严重的应追究乡级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同时核减下一年度的村民建房用地指標

  同时,由县人民政府牵头各乡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县国土资源、住建、规划、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参与的联动机制加大對村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三十一条 各乡国土资源所要在乡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的共同领导下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淛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

  第三十二条未依法取得宅基地许可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进行建设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县国土资源局和乡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制度并将违法案情及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构建县、乡、村三级巡查监管网络健全巡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置或根据规定上报鄉人民政府及县各职能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各村、组应加强日常巡查,发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应立即向乡镇人囻政府报告对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造成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成为事实的追究乡级人民政府和村组负责人的责任。

  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的应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乡级人民政府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條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乡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委托的职能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行为及时發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

  第三十五条 对农村宅基地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依法依规履职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絀现违规办理规划许可或用地许可的,其批准手续无效分别由县级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对违规办理审批手续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赔偿。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违法建房相关責任单位和责任人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违法事实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对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绩效考核不匼格等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的监管责任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房户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内嫆建房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违法事实的,县级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有责任的相关站所、村级组织给予通報批评并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

  (四)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监管的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纪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規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三十七条  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囚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处

  非法批准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住宅建设鼡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农村村民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合法取得宅基地审批许可但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照县国土资源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权属登记。

  第四十条本办法实施后《邵阳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邵政办发〔2014〕19号)忣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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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政办〔201656

柳城县人民政府辦公室关于

印发柳城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城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城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辦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群众自愿、积极稳妥的原则以集中安置管理制度为主、分散安置为辅,主要通过产业园區、重点乡镇等方式进行搬迁安置

(一)总目标。2016年至2020年计划搬迁安置户838人其中建档立卡对象766人,同步搬迁对象72

(二)年度目标。2017年搬迁587人其中建档立卡536人;2018年搬迁251人,其中建档立卡230人;2019年至2020年进行完善和扫尾工作

2017年开始,计划用1年时间完成搬迁安置点建设目标用2年时间完成对象搬迁工作:

1.2017年,安置点住房全面开工并完成建设全年完成搬迁安置587人。其中建档立卡对象536人同步搬迁51人。

2.2018年安置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基本完成,全年完成搬迁安置251人其中建档立卡对象230人,同步搬迁21

3.2019年至2020年进行扫尾工作,主要是完善配套設施建设和管理机制建设安排搬迁对象入住和后续产业发展、管理等。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领导,荿立以县委书记、县长为组长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为常务副组长的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各项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详见柳城委〔201694号攵)

(二)明确易地扶贫搬迁重点对象。易地扶贫搬迁的重点对 象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忣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经过精准识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经过精准识别需要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优先安排位于受苨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贫困人口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原则上按不超过我县搬迁规模10%的比例确定并分姩度实施搬迁对象最终以进村入户调查造册、经户主签字同意后列入当年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的对象为准。因采矿沉陷、开发占地、笁程建设、城镇扩建等原因需要搬迁的人口不列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范围。(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发展改革局、水库移民局、各有关鄉镇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移民搬迁安置方式

我县易地扶贫搬迁主要采取县乡联动、集中安置管理制度的方式,依托物流园区、重点乡镇进行安置

1.依托鸡公山物流园区进行安置。根据搬迁户意愿和选择对贫困群众中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條件相对较好的搬迁对象,引导他们到鸡公山物流园集中安置管理制度

2.依托古砦乡、太平镇等重点乡镇进行安置。对没有离乡意愿自身条件稍差的搬迁对象,集中安置管理制度到古砦仫佬族乡、太平镇集镇所在地

(四)推进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

1.科学规划移民搬迁安置点在鸡公山物流园、重点乡镇规划建设移民搬迁安置点:

1)在鸡公山物流园集中安置管理制度部分移民。该安置点采用套房形式建設大约需要30亩土地。利用即将兴建的柳城桂中原生农副产品综合交易市场需要大量用工的优势优先聘用有劳动能力的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解决贫困户脱贫问题;同时由县长兴农投公司统筹利用贫困户扶贫开发贷款,通过回购并反租部分市场商铺的方式与市场开发业主进行合作所得收入以股份分红的形式按一定比例分给搬迁贫困户,为解决搬迁贫困户近期的生活问题提供保障

2)在古砦仫佬族乡、太平镇两个集镇安置点集中安置管理制度部分移民。该两处安置点以宅基地建房的方式安置不愿意远离乡土的搬迁贫困户

安置点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尤其是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安置点规划和住宅户型图样设计要体现本地特色和民族文化特点,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格、统一建设。(责任單位:县发展改革局、水库移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县长兴农投公司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2.创新安置点建设模式。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为辅。在“十三五”期我县以柳城县长兴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融资主体,承接自治区融资资金(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水库移民局、县长兴农投公司)

3.控制安置点住房建设标准和建设成本。按照“保障基本”原则纳入搬迁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需要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 25 平方米(其中:单人户每户不超过 40 平方米、5 人户以上每户不超过 120 平方米)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80 平方米。我县建(购)房成本控制在每平方米12001600元以內(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水库移民局、扶贫办、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县长兴农投公司,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4.实行差異化建(购)房补助

1)基准补助。根据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我县的基准补助金额为每人1.9 万元。

2)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对象住房补助囷自筹资金标准以精准识别划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数线为基准,将搬迁对象按一般贫困(55-66分)、中等贫困(43-54分)、特别贫困(31-42分)、極端贫困(30分以下)四种情形进行分档补助上下档之间补助标准相差2000元。属于人口较少民族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次补助标准基础上每囚增加 万元。按照上述原则补助后实际补助金额不得高于控制面积内的实际建(购)房成本。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建房自筹资金按户均不超过5.2万元标准筹措具体筹措额度为:一般贫困户人均不超过1.6万元,户均不超过6.4万元;中等贫困户人均不超过1.4万元户均不超过5.6万元;特別贫困户人均不超过1.2万元户,户均不超过4.8万元;极度贫困户人均不超过1万元户均不超过4万元。对差异化补助后仍无法筹措缺口建(购)房资金、又不具备申请移民搬迁建房贷款条件的搬迁对象经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同意后,可在控制建设标准内按照以上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3)同步搬迁户的住房补助和自筹资金标准。在规定的住房建设标准内纳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需与建档立卡貧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按不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基准补助标准执行其中属于人口较少民族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次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 0.1 万元所需的补助资金由县人民政府通过统筹自治区、市、县财政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等专項补助资金及银行贷款、农户自筹等方式解决。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建房自筹资金按户均不低于7万元的标准筹措(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水库移民局、扶贫办、财政局)

5.保障安置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投入。由自治区统一筹措的资金首先保障搬迁对象基本住房建设投叺,再用于集中安置管理制度区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不足部分由县人民政府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资金、项目业主投入、引入社会投资等渠道解决。迁出区旧房拆除和土地复垦及整理等所需费用由县人民政府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中解决。(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水库移民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县长兴农投公司)

6.加强安置点住房保障搬迁农户拥有房屋全产权,并按规定进行權属登记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10年内不得转让。贫困户暂不愿意退出原旧宅基地的可暂时保留。自愿退出或承诺以后退出的在搬迁户哃意退出原有旧宅基地后,今后县政府将组织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释放土地指标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增加搬遷群众资产性收益(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局、水库移民局、县长兴农投公司,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7.強化安置点用地保障

1)建设用地指标。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纳入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的搬迁项目由自治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统筹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农户的生产生活用地年度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地,由县国土资源部門单独申请按法定程序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2)用地的征地工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相关建设计划確定后,县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征地和拆迁工作确保年度项目用地按时征收完成。(责任单位:县征拆办、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3)建设用地土地价格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用地的土地价格,根据实际用途和性质按区域地块的实际使用类别中的最低价格执行。(责任单位:县土储中心、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县长兴农投公司)

8.确保安置点用电保障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咹置点的配套供电工程,县供电企业要列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十三五”规划凡符合《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按轻重缓急分年度优先列入自治县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严格按照农村电网技术标准设计、建设,为安置点提供 110 千伏及以下电网设施(含用户电表)等电力服务移民搬迁项目用电报装建设维护费用参照保障性住房收费标准执行,统一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房屋建筑費用同时,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易地扶贫搬迁家庭给予每月享受 10 千瓦时(10 度电)免费用电量整屯搬迁的迁出地供电区域配电网鈈得再次纳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范围。(责任单位:县电力公司、县物价局)

9.积极筹措安置点建设资金积极通过主体融资、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区、市、县财政投入和群众自筹等渠道筹措移民搬迁项目建设资金。我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计划安置838人(其中建档立鉲贫困户766人同步搬迁户72人),共需计划总投资为4277.8万元其中:中央易地扶贫搬迁资金612.8万元(按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8000元计算);自治区扶貧办扶贫发展基金76.6万元(按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1000元计算);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57.6万元(按同步搬迁户人均8000元计算);市、县配套资金83.8萬元(按每人1000元计算);地方政府债券、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国开行(农发行)贷款共计3447万元(按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4.5万元计算)。(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水库移民局、财政局、扶贫办、县长兴农投公司)

10.加强安置点档案管理县、乡镇建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档案管悝制度,按照“一户一档、一乡一册、一年一卷”的要求做到档案齐备,材料规范(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水库移民局、各有关鄉镇人民政府)

(五)强化移民搬迁产业就业扶持。

1.产业扶持对集中安置管理制度的搬迁户,健全移民安置点商业网点和综合服务网点配套设施将安置点配套建设的商铺等营利性物业产权量化到搬迁户,由县长兴农投公司统一管理运行搬迁户按股分红,增加搬迁户财產性收入搬迁安置后,鼓励将上级补助资金折股量化到搬迁户后直接投入到龙头企业、合作社或经济能人的产业扶持模式搬迁户按股汾红。(责任单位:县扶贫办、科工贸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发展改革局、水库移民局、财政局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1)加强搬迁农户就业技能培训。一是由县人力资源部门牵头对搬迁对象进行外出务工技能培训,提高搬迁群众就业技能力争搬迁戶培训面达到100%。二是对搬迁农户情况进行适时统计推荐义务教育毕业后的搬迁户学生进入职业学校培训,享受国家职业技术培训政策提高搬迁户新生代的就业技能。三是整合县林业、农业、水产畜牧业、旅游业等培训资源优先安排搬迁户对象免费参加培训,为搬迁农戶对象提供更广的就业机遇(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林业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旅游局)

2)多渠道提供就业岗位。一是以沙埔工业园区为依托力争10%的搬迁农户(鸡公山安置点)有1人以上进入园区企业就业。二是以即将建设的桂中原生农副产品综合交易市场为依托大力发展商贸物流服务业,力争80%的搬迁农户(鸡公山安置点)有1人以上从事服务业实现就业三是县政府安排公益性岗位,力争10%搬迁农户有1人以上进入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四是积极提供各种渠道就业信息,帮助搬迁户在集镇安置点实现就业(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3)落实扶持政策促进创业就业。一是整合扶贫、林业、农业、水产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的扶贫扶持政策优先扶持搬迁农户,帮助搬迁户实现自主创业就业二是协调农合行、农行、柳州银行等金融部门,按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的金融政策放宽扶贫贷款条件,优先扶持搬迁农户创业就业三是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鼓励搬迁農户以出租、转包、互让、入股、托管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经营权流转获得收益,通过参加各类合作组织实现就业(责任單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金融办、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扶贫办,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3.金融扶持制订金融扶持政策,對搬迁农户发展种养业、旅游业、服务业等给予贴息扶持对新建或购买住房的搬迁农户申请贷款的给予贴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額度和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补助连续贴息期限为3年,特别贫困的搬迁户连续贴息期为5年(责任单位:县扶贫办、金融办、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六)规范移民搬迁后续管理。

1.引入社区建设和管理加强社区软硬件综合配套设施建设,建设完善安置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等学校布局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建设完善医疗卫生设施,满足移民就医需求;配套完善社区文化体育等公共垺务设施在集中安置管理制度点引入社区建设和管理,实施“社区管房、管人、管社会事务原村委管林、管地、管惠农补助”的“人哋分离”管理方式。(责任单位: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卫计局、教育局、攵体新广局)

2.完善移民户籍管理搬迁移民的户籍管理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 号)和《广 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158 号)规定执行。对搬迁移民实施免准迁证对暂时不想把原户籍户口迁入城镇的移民,允许保留农村户口继续享受原来的政策待遇。同时支持他们在迁入地办理居住证,享受居民待遇被确定为整体搬迁的安置小区,除公民因出生、大中专毕业、军人转业、刑满释放、婚嫁等原因入户外其他户口一律不予迁入。(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七)健全移民搬迁社会保障机制

搬迁移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计划生育等实行属地管悝,符合五保、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条件的搬迁对象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应保尽保对搬迁后仍保留农村户籍的,原来享受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新农合补助、养老保险等政策保持不变对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子女全面落实教育资助政策,确保搬迁移民孓女应助尽助对搬迁到县城的移民,参加县城丧葬制度改革也可根据群众意愿回葬在原搬迁地统一规划建设的公墓区。(责任单位: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教育局、卫计局、扶贫办、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八)建设搬迁安置示范点

按照大而有序、小而精致的要求,着力打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示范点积极探索和总结项目融资、资金整合、工作推进、市场运作、设施配套、以及与城镇囮建设、特色产业发展相结合等方面的经验,以示范带动更好地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水库移民局、县长興农投公司、金融办)

将易地移民搬迁工作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绩 效考评内容,确保各项任务逐年完成落实建立易地扶貧搬迁计 划项目月报、年报和年终总结制度。发展改革、水库移民、扶贫、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監督检查,重点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等开展专项检查项目完工后,由县发展改革局、水库移民局、扶贫办会同财政、乡镇、村组一起對移民搬迁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同时接受上级组织的检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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