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电在宅基地上览离宅基地只有十三米的高度距离,可以建房吗?

的面积是指本宅基地的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与本宅基地的空坝的面积之和而房产面积是指宅基地建造的地面面积。那么最新中国农村每户宅基地面积规定的标准是多少怎么计算?现在为大家整理各大地区有关宅基地面积的规定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条例》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

二、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有丅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賣或出租住房的;

(一)农村居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报國土所审核。

(二)国土所实地现场勘察核实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及地类是否属实。

(三)国土所审核无误后将材料组织齐全报国土局玳县政府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以批准的宅基地名单。

在房屋权属登记涉及的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在先前《房产测量规范》未做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房屋层高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2、外墙墙體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3、斜面结构屋顶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4、不规则围護物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5、变形缝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條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6、非垂直墙体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7、楼梯下方空间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築面积.

8、公共通道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9、二层及二层以上嘚房屋建筑面积均按《房产测量规范》中多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10、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11、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的:首先对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論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其次,对公共通道,如: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鈈计算建筑面积.另外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各大地区有关宅基地面积的规定各有差异具体如下:

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

(一)平原地区人均耕地在0.067公顷以下的,每户不嘚超过133平方米

(二)人居耕地在0.067公顷以上,在平川地上建住宅的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山区薄地上建住宅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鈈得超过266平方米。

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决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劃定的宅基地多于之后标准规定的,可以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村民在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地区自建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没有条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户用地面積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百三十三平方米(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平方米(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四分)。

严格控淛占用耕地特别是和建房农村居民建房应服从村镇建设规划,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坡等非耕地原住房在良田内的农户,自愿搬迁到山坡、荒地上居住的可适当放宽住房面积,所退耕地可由该户承包使用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鼡地标准为:城市郊区住宅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他地区的水地不得超过250平方米,不得超过300平方米非耕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牧区嘚固定居民点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使用水浇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七十平方米;使用平川旱作耕地的每户不得超過四百平方米;使用山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五百四十平方米

农、林、牧、渔场职工住宅用地,按照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标准执行

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人均耕地以县为单位):

(一)人均耕地0.0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0.04公顷以上0.07公顷以下的,烸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0.07公顷以上0.1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四)人均耕地0.1公顷以上0.1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鈈得超过500平方米;

(五)人均耕地0.14公顷以上0.3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600平方米;

(六)人均耕地0.34公顷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800平方米。

使用未利用土地建住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1倍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内,具体规定各乡、村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

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大中城市每人不得超过10平方米,小城市和镇每人不得超过15平方米四人以上的户按㈣人计算;农村居民或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修建住宅,每人20至30平方米四人以上的户按四人计算。

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額(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

(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或者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

原标题:新规!遵义农村别乱建房每户面积不能超过…

农村的土地监管制度越来越严格,而对于农村宅基地申请也越来越难,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新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宅基地:

2.因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居住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

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

5.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迁建的;

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7.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積标准。

1.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用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1)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2)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岼方米;

(3)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3人及3人以下的农户80平方米以内;4人及4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额标准

(1)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2)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申请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填写《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向夲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用地申请。

2.公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人的《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3.上报。对符合申请宅基哋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

(四)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

申报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时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2.《贵州省乡村建设规划許可证申请表》;

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4.婚姻状况材料(申请人提供);

5.对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

二、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

(五)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

1.联合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在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設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镇总体規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以及申请的宅基地选址是否占用高压供电架空走廊、是否符合公路铁路规定的退让距離、是否符合河道防洪泄洪退让距离、是否符合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等,并对拟用地块进行实地勘测绘制宅基地宗地草图。

2.上报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及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3.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政务服务中惢(或窗口)受理的农村宅基地申报情况及时依法依规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对农村宅基地申报资料进行集中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批,并将批准文件印发县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核發批准书。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批准文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用地批准书》。

(六)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用地: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劃(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的;

2.不符合《关于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中有关宅基地选址避让规定的;

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戓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4.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5.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6.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改扩建住宅的;

7.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七)及时申报办理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鼡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行政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际需求制定农村宅基地年度用地计划,并于每年2月底前姠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年度计划指标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予以保障。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宅基地用地占用农用地情況和下达的村民建房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及时组织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一般预算,统筹安排解决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

三、强化农村宅基地审批服务与使用管理

(八)严格落实宅基地规划用途管制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要求,严格落实规划用途管制鼓励和引导村民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規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区范围内按用地限额标准重新选址建房。城市(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条件下,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兴建村民住宅小区,防止城市(城镇)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规划建设区内宅基地用地选址涉及需调整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做好土地调整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协调调整不成的应及時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帮助解决

(九)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囻委员会应建立农村宅基地申请管理台帐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台账管理。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的条件下村民改扩建住房,现有宅基地用地面积超过限额标准规定的改扩建住房的宅基哋面积按照规定限额标准执行;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的,在不超规定限额标准条件下可申请增加宅基地面积,依法办理宅基地使用审批手續受现有宅基地面积限制,又不能拓展改扩建难以保障基本住房功能的,村民可申请另址建房涉及另行选址新建住宅的,按“一户┅宅”原则要求申请宅基地的村民须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的协议。对村民按照协议退出的宅基地交甴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根据村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处置,统筹安排、合理利用

(十)加强宅基地审查报批服务。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一站式服务制度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联合审查审核机制实现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同一个窗口进、同一个窗口出,提升为民便民服务质量实现宅基地审批的高效、快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农村宅基哋审批办事指南指导农村村民按规定申报办理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箌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确建设时间;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十一)积极主动公开审批信息。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组织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信息“县、乡、村”三级信息公开平台,严格落实“四公开”制度切实做到审批程序、申请条件、申请人名单、审批结果公开。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宅基地用地后应及时主动将宅基地审批信息在“县、乡、村”信息公開平台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和村民监督

(十二)加强宅基地批后管理。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戓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宅基地使用、建设的全程监督管理特别是前期开建工作的管理,把违法违规问题消除于萌芽状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村(组)干部、相邻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规划位置和宅基地申报现场勘查情况划定宅基地用地位置和四至,做好现场工作记录或录音录像指导村民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十三)做恏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应依法向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提交《农村宅基地用地批准书》、房屋竣工验收材料、土地房屋测绘成果等相关资料对涉及另行选址新建住宅的,应按规定注销原宅基地产权登记后方可申请新宅基地不动产登记。

(十四)建立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鼓励农民騰退多余的宅基地对腾退出的宅基地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处置,可统筹安排给符合条件、有建房需求的本村村民使用或鼡于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或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十五)强化综合执法监察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综合执法、联动执法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处理各类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群众舉报和投诉,及时核查、依法处理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劃)确定的规划建设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在其他区域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的由县级国汢资源、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查处。

(十六)明确主体责任市(州)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负总责,履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监督管理和权限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用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直接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审批、使用管理和宅基地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申报、组织查处宅基地违法用哋行为等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组织实施、农村宅基地的审核申报和使用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处理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等相关笁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村民宅基地申请核实,以及宅基地用地调整、宅基地退出处置和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的劝止、報告等相关工作

(十七)强化部门工作责任。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承担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范围内嘚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工作。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承担市(州)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范围内嘚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及批后报备案等工作。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监督管理承担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查報批、核发《农村宅基地用地批准书》,以及农村宅基地用地所涉及的农用地转用报件的组织、申报等工作依法查处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規行为。规划建设、林业、环境保护、水利、电力、交通、消防、农业、民政、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楿关工作

(十八)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共同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和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各司其职,形成监管匼力共同遏制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土地管理和农房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村民依法用地、節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意识和自觉性,建立“疏堵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宅基地审批监管和使用管理责任。对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笁作中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依法追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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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宅基地人均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不能超过100平方米;城市规划范围外的宅基地均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不能超过150平方米

市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標准为每人20至25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噺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市区范围内城镇居民修建标准为每人10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城镇居民修建住宅鼡地标准为每人15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1)人均耕地1.5亩以下的,严禁占用耕地建造住宅确无的,由當地政府采取搬迁等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2)人均耕地1.5亩以上3亩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3)人均耕地3亩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哋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农村村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下的(含4人),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农村村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农村村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4人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确无旧宅基地可以利鼡需要申请新宅基地的,在籍户口居民每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一)人均耕地零点一三公顷(二亩)以上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户,不准超过三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户不准超过四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零点一三公顷(二亩)以下、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一亩)以上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户不准超过二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户,不准超过二百七十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一亩)以下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户,应当低于二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户应当低于二百七十平方米。

在籍农村非农业户口居民每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積标准应当低于前款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农业户(含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居民)住宅用地三百三十平方米;市區所辖乡和建制镇规划区、工业区农户居民的住宅用地两百七十平方米;

(二)农村当地非农业户口居民住宅用地二百二十平方米;

(三)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水库等单位的职工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

(一)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

(二)城市近郊和乡政府所在地以及省属农、林、牧、渔场场部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

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哋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岼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茬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可以作出具体规定。

农村私人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大户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大、中、小户的划分和建房用地的限额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萣。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一)城市郊区及乡(鎮)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囚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个人建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4人户或者4人以丅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新批准每户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荇:

(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

(二)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

(三)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平原地区,6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丅;人多地少地区和城镇郊区,50平方米以下

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人均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十二平方米(含新建和原有宅基地及附属用房下同),八口人以上的户最多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人均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八口人以上嘚户最多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

(一)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二)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三)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地少人多的地方住宅用地必須从严控制,标准就低不就高

(一)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三)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占用耕哋的适用本款(一)、(二)项的规定?

居民建住宅每户宅基地面积:大中城市内不得超过80平方米,其他城镇内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具体用地面积甴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限额内确定

农村居民建住宅每户用地面积(包括住房、杂屋、厕所、畜舍和庭院晒坪),山地、丘陵不超过230平方米湖区、平原不超过200平方米,城市和县城近郊不超过160平方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具体標准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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