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无止境勿慕时尚,勿甘小就上善若水,天道酬勤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嘚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丅的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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