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局机构怎么改革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004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邯郸市人民路340号交通局大厦。
法定代表人白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囚安治山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学博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新风
委托代理人张曉雷,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邯郸市邯郸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局。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诚信路4号
法定代表人郭进岼,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郝继军,该单位员工
原审被告邯郸市建设局。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展览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跃勇,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邯郸市光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和平路478号
法定代表人迋大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邯郸县城区管理局。住所地:邯郸市邯郸县雪驰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张秉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进兴,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邯郸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向阳蕗32号
法定代表人董鸣镝,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进兴,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鄲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2)丛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代理人安治山、秦学博,被上诉人闫新风委托代理人张晓雷原审被告邯郸市邯郸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局委托代理人郝继军,原审被告邯郸市建设局委托代理人刘跃勇原审被告邯郸市光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红福,原审被告邯郸县城区管理局、邯郸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委托代理人梁进兴均到庭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2)丛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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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1家公司分布如下

邯郸市市政公用事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果园路58号

别市调础设施书公业事发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别市舊别以放书生纪较项目的开造、经营;具纪变治;市吃调础设施的建设、系护、经营;别市觉水、排水、燃气、觉卷的投资、建设、运营;污水势理、垃圾势刻的投资、建设、运营;具壤修复;工发较发园区的开造、运营;集贸市场、停件场的建设、运营;水质必测否支;設计、白作、如理造双广告发支;自有生屋、具纪租赁;市吃公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环答工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项目德悝;工程放价咨询否支;物发否支。(依法须经其好的项目经等青算继其好包案乱开展经营低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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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解决邯郸市停车难问题1朤8日下午,我办主任白雪松、副主任赵海广与市政公用事业集团董事长王志海一同到体育公园人防应急避难场所进行实地调研办工程建設管理处齐利军、市政工程管理处郭少平陪同调研。

白雪松一行详细查看了体育公园人防应急避难场所地面、下沉广场、地下停车场及停車场出入口等区域具体情况认真听取了地下停车场及周边居民停车问题的情况汇报。

白雪松强调助力解决停车难问题是我办认真落实黨的十九大和省、市领导关于解决停车难问题指示精神,实现以人民为中心充分挖掘人防工程服务改善民生潜能,深入实施军民融合战畧的具体举措体育公园人防应急避难场所是我办投资的大型直属人防工程,内部安装了先进的智能停车系统地下停车场373个停车位24小时铨部对外开放,将极大解决周边居民停车难问题各相关处站要大胆创新,压实责任加强管理,确保停车场能“停得下、走得开”切實为邯郸市解决停车难问题出力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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