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问题:如果去年已经退税1萬元但在本年4月30日仍未收到外汇,而下期退税申报时应退税额5000元则应冲减前期数额为-5000元,还是要补交5000元以前退税款
1、根据2013年30号公告: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彙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第七条 公告规定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嘚次月或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減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本条下同)不足沖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出口企业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冲减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對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税或征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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