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生婴儿, 经验值 12, 距离下一级还需 8 經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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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小班, 经验值 20, 距離下一级还需 30 经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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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出生的宝宝办理外国护照及出境签证-马来西亚 入中国籍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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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Φ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雙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囚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國籍: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囻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國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關,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夲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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