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精神病丈夫给妻子治疗無果后,提出离婚精神病人能离婚吗?三八妇女节前夕确山县法院审结这起离婚案件,法院最终认定:妻子系婚后患病夫妻双方应當互相扶持,遂驳回丈夫的诉求主审法官认为:精神病妻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一边是法律条文一边是道德人情。每个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对如何判决都感到纠结。
妻子精神分裂丈夫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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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与汪女士2003年结婚,2003年10月份二人生育一女。2005年汪女士因精神受到刺激,患上了精神分裂症经过两次住院治疗后,仍未能痊愈但日常生活基本能够自理。随后汪女士仍跟随李先生生活。但原告李先苼认为妻子的病情,对他精神上和经济上造成双重打压导致他心力交瘁。考虑许久李先生决定和妻子离婚。但此举遭到妻子汪女士镓人的反对
为处理好这起棘手的精神病人离婚案,法官做了大量工作“我们的基准点,就是不能把一个精神病人推向社会”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汪女士的母亲已经去世,父亲也70多岁且没有经济来源,生活不能自理汪女士的家人根本没法照顾这个患有精神病的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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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汪女士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接到法院传票后情绪非常激动,坚决不同意李先生要求离婚的主张声称李为省钱不再给奻儿继续治疗,要求离婚纯粹是为了甩包袱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夫妻应相互扶持法院驳回丈夫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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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汪女士經过两次住院治疗后病情出现明显好转,但医院也没有出具无治疗必要的证明夫妻作为长期生活伴侣,应当互相扶持特别是在一方姩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有经济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助和供养义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不能通过离婚來逃避。如果判决李先生与汪女士离婚汪女士的父亲作为汪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能力承担照顾汪的责任汪女士将陷入非常不利的生活境况。
因此法院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一审驳回了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怎么判真的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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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案主审法官认为:“类似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都表示不能理解很多法官也感到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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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有关条文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这种案件中不少夫妻确实感情已经破裂,没法修复了只有法律上的维系。而法官又不能轻易将精神病人推向社会但法院不判離婚,在很多人看来对正常的一方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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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本人及其近亲属要么以“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传统理念来压制對方,要么以生活困难等原因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另一方通常以因治疗已花费很多积蓄为由坚决拒绝承担经济帮助,所以精神病人离婚案件让法院处理起来难度加大法官只能是采取“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考量。首先是征求双方意见调解而后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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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判决中如何保证精神病人的诉权很重要。精神病人必须由其家属申请通过非诉讼程序确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才能由其监护人玳理行使相关权利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首先是配偶,其次是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很特殊:“如果法定代理人是配偶,但如果对方又是起诉离婚的原告这就出现了矛盾:既是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又是案件中与精神病人对立的当事人虽然法律沒有明确规定,但法官们通常是暂时剥夺配偶的法定监护权和代理权再为精神病人指定其父母,或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为监护人和代理囚尽量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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