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离开后老人不见了
家住界首某街道的李彩霞( 化名) 老人,年过六旬长期患有肢体反应迟钝,以及记忆力减退等老毛病2018 年5 月11 日,在家人的陪同下老人入住界首市某医院接受治疗。在诊断书上 医生寫明老人情况为脑梗死,以及脑垂体瘤术后
十几天的治疗过程中,并没有发生异常情况当年5 月23 日晚8 点多,陪护老人的女儿马某离开病房到外面采购生活用品。1 个小时左右马某回到了病房, 却没有找到母亲的身影
监控显示,马某离开十分钟后老人独自走出了医院。在警方的寻找下第二天下午,老人的尸体从一小河里被打捞上来警方的出警记录显示,老人死因是“梦到别人投河自尽尽”
李彩霞的老伴及三个子女,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这个现实他们认为,老人在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医院就应该履行管理和安全责任,老人离开醫院溺亡与医务人员的工作疏忽有密切关系。于是他们将界首市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5 万元
医院称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随即,界首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
医院方表示,对于老人的离世医院不应该承担责任。在法庭上医院方提供的《温馨提示》忣《劝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书》,明确告知:“ 由于患者疾病的特殊性及患者自身原因患者在住院期间可能存在医院难以避免和防范的風险, 因此需要患者家属安排专人24 小时不间断监护以最大限度减少患者意外情况的发生。”
作为病人的陪护医院要求24 小时不间断陪护,如有事外出要告知值班人员,取得同意后才可离开同时,医护人员专门提醒病人住院期间安心治疗,不要外出遵守医院规定,否则出现意外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李彩霞入院时护理为一级护理,按照规定护士会每小时巡视患者一次,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在老囚离开医院当天, 护士巡视记录单上20:00-21:00 为“ 无异常”;21:00-22:00 为“2 床李彩霞病人未在病房、联系保卫科寻找”,说明该医院作为医疗服務机构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同时,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作为医疗机构 “ 防病治病,救死扶伤”是医疗機构和医护人员神圣的职责但这一职责,既指向某一个具体患者也面向全社会不特定公众,医疗机构需要在治疗效果、诊疗效率、风險防范、医护成本等因素之间进行综合衡量所以医院不可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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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患者进行全天候监管
医院已经对老人及家属做了告知、巡視、观察和护理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李彩霞跳河自杀是自身情绪波动、家属未尽到陪护义务综合因素导致的,医院方对此不存在诊疗、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过错故对老人家属及子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老人家属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认为老人家属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