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孕妇 怀孕四个多月不给調换合理的调动孕妇工作岗位位 逼迫自动离职请问应该如何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姠单位反映要求调换工作,如果单位调动工作确有难度又不能适应现在的工作,只有请病假
向劳动部门反映申诉,仲裁、法院起诉
你应该到县级以上医院开证明证明你不能从事目前的调动孕妇工作岗位位。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嘚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