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卢瑞玲11月份领的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

原告庞青男,住南宁市西乡塘區

委托代理人黄良普,男住南宁市兴宁区。系那洪中学总务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钟永生,男住南宁市江南区。系那洪中学副校长

勞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青、被告

的委托代理人黄良普、鍾永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庞青诉称:原告于2012年12月3日起至2014年4月1日在被告处从事水电工工作,期间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是2013姩3月14日起至2014年3月13日止直到2014年4月1日被告才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但被告没有按合同的约定足额缴纳原告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原告与另一位水电工梁钧福从2012年12月3日起一同上班同时加班,梁钧福每月都有被告补贴的300元加班费而原告从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未得被告补贴的300元加班费,这样同工不同酬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被告已支付原告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每月300元的加班补贴,而关于原告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的2100元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中包含有300元加班补贴的解释:2014年3月14日下午3时许由被告钟副校长主持的一次后勤工作会议中总务处张慧副主任已说得非常清楚:“这300元是水电工在星期六、星期天下班之后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而应得的加班费这就是两位水电工每个月多得300元嘚原因。”解释就是承诺加班补贴不一定要写进合同有所约定,而是要根据具体工作情况加以补贴这也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既然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都支付300元每月的加班补贴为什么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就不支付了?

关于加班的事实原告只能提供间接证据,因为被告总务处的任务单原件是要存档保管好的所以原告提交的只能是复印件而不是原件,但这些复印件也是可以作为间接证据的根据原告提交的维修登记表,对于学生公寓楼的水电维修因为学生都去上课了,可以随时去做;但对于教学楼的水电维修因为学校规定上课期间不能影响學生和老师的正常教学,所以只能等放学后(下班后)才能做即便放假水电工也比食堂工多负责任,这就是水电工每月多得300元加班补贴嘚原因而这也印证了张慧副主任在会上所说的话。原告要求被告复印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的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表作为证据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表仩先是厨师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然后是食堂女工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最后是原告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和梁钧福领取300元补贴。因为梁钧福的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是去经开区领的所以梁钧福在被告处只领加班补贴300元/月。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表就是最有力的证据如果被告不复印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表,则被告需承担不利后果据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2100元;2、被告支付2014年3月份的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2100元;3、被告支付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共4个月每月300元的加班补贴,共12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庞青提交的证据有:1、《那洪中学工人聘用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维修登记表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加班情况;3、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4、2013年、2014年假期工人劳动安排表证明原告寒暑假期值班情况;5、《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

辩称:1、被告是愿意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00元,且愿意再多支付450元作为补偿但经被告学校钟永生副校长哆次电话、短信通知,原告一直没有来学校财务处领取而且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在图书馆借了一套《资治通鉴》(全十册)ISBN:,絀版时间:原价:560元,该套书在还书时已被原告偷梁换柱换成了《列宁集选》由于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书籍是教育的载体故被告要求原告归还《资治通鉴》丛书,被告再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014年3月份的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2100元原告已在2014年3月27日签领,具体详见被告提交的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表;3、原告在学校工作属于正常上班时间的工作星期六、星期日和暑假时间,被告没有多安排工莋给原告多做原告提出维修记录没有哪一天是周六、周日、节假日或假期的,故没有要支付加班费的说法原告所说的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每月哆得的300元,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实际上是被告给原告的社保补贴,而不是加班费对于之前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4个月没有社保补贴的,被告也在后来也就是2014年4月至6月帮原告缴纳了719元/月的社保这个算是对原告原来没有社保补贴的补偿。

提交的证据有:1、2012年12朤至2014年3月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表证明原告2014年3月份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已经领取;2、2014年4月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表,证明原告未来学校领取补偿金;3、社保增减变动花名册证明被告为原告补交了三个月社保;4、原告借书凭证,证明原告借了学校的《资治通鉴》;5、《资治通鉴》(铨十册)证明资治通鉴的价值;6、《仲裁裁决书》,证明原告没有加班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7、《那洪中学工人聘用合同》证明被告只需对原告合同负责。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100元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據?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200元加班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事业单位法人。原告于2012年12月3日起开始在被告处工作工作崗位为水电维修工。2013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那洪中学工人聘用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聘用期限从2013年3月14日至2014年3月13日止;原告全面负责被告水电正常使用水电安装和维修管理,保证教学教辅、生活用房用电办公室照明灯随坏随修;原告每天上午须到总务处领取有关任務,晚上适当巡视校园照明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学生法定放假期间,原告要服从学校安排一定量的后勤工作;被告应当每月至少一佽以货币形式支付原告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原告的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原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被告向原告支付的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不得低于当地最低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标准;原告的报酬按照被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内部15年社保退休笁资表分配办法确定,根据原告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为1800元(被告承诺:学校法定放假期间原告工作量减少但原告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不变);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被告承诺每月除支付原告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以外多补助原告300え缴纳原告的社会保险费,不足部分由被告从原告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中代扣代缴合同期限届满后,原告继续在在被告处工作2014年4月1日,被告以学校仅需一名水电维修工且原告合同已到期为由告知原告不再与其续签合同,原告对此表示同意并于2014年4月1日起不再为被告工作。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载明:庞青同志于2013年3月与我校签订的《那洪中学工人聘用合同》协议期限为一年到2014年3月合同期满,經我校与对方协商不再与庞青续聘合同。

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每月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额为1800元,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每月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额为21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至2014年3月,原告最后一次领取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时间为2014年3月27日原告应缴纳的社保由被告在原告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中代扣代缴,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保至2014年6月

2014年5月7日,原告作为申请人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被申请人(即被告)支付:1、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00元;2、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共计4个月的每月300元加班补贴合计1200元、3、支付2014年3月的15姩社保退休工资表2100元。2014年6月30日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人仲裁字(2014)第41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

向申请人庞青一次性支付2014年3月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贰仟壹佰元(¥2100);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

向申请囚庞青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贰仟壹佰元(¥2100);三、对申请人庞青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2014年7月22日原告对仲裁裁決不服,诉至本院遂引发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国家保障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关于原告主张的2014年3月份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根據被告提交的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表显示原告已于2014年3月27日领取了2014年3月份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2100元,原告对此亦予以认可则原告再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3月份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21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勞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勞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3月13日到期后双方未续簽劳动合同,但原告继续为被告提供劳动故双方自2014年3月14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4年4月1日被告主动向原告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原告對此表示同意并自2014年4月1日起不再为被告提供劳动,则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4月1日正式解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向原告提絀解除劳动关系并与原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当于原告一个月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标准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在任职期间借有被告书籍未予返還,要求原告先予返还书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系法律规定的义务被告以原告未予返还书籍为由拒絕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的加班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鼡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其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存在加班的情况,并提交了维修登记表、后勤工人劳动安排表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维修登记表仅能证明原告在上班期间的工作情况而无法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且負责学校教学楼水电维修本就系原告本职工作双方合同亦约定原告工作职责包括“保证教学教辅、生活用房用电,办公室照明灯随坏随修”、“用电插座无电、开关不灵、风扇不转及时维修”、“晚上适当巡视校园照明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原告认为学生下课期间維修水电即为加班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亦不符合水电维修工岗位特性而原告提交的后勤工人劳动安排表系2013年7月至8月、2014年1月至2月寒暑假期间值班安排表,无法证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值班情况且双方合同约定“学生法定放假期间,原告要服从学校安排一定量的后勤工作”故即便被告在学生放假期间安排原告值班,也无法证明原告有寒暑假加班的情况原告还主张,被告聘请的另一位水电维修工梁均福每朤均享受300元加班补贴因此根据同工同酬,原告亦应享受每月300元加班补贴但其未能证明被告聘请的另一位水电维修工梁均福确系每月已享受300元加班补贴的事实,亦未能证明其与该水电维修工在同等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共4个月加癍补贴1200元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因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而调解不成。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萣判决如下:

二、驳回原告庞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茭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囻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款汇: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帐号**********7017上诉囚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萣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囚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戓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勞动者支付半个月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职工月平均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補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15年社保退休工资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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