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提供网络为诈骗提供信息的信息吗

我受到网络为诈骗提供信息信息填写了个人资料,现在又收到什么法院起诉短信我改怎

我受到网络为诈骗提供信息信息,填写了个人资料现在又收到什么法院起诉短信,我改怎么办么办

不要理会肯定是骗人的,法院如果真的要起诉你会以传票的形式快递给你不会发短信。网络为诈骗提供信息层絀不见注意不要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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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收到淘宝网的中奖信息,填写真实资料我把姓名手机号现住址银行帐号和身份证号都填上去了填完才发现又让我交什么手续费运费险,才知道是骗人的还说不交就会到法院起诉我北京的电话打过来说是北京人民法院的收到淘宝网的起诉要么去北京法院要么就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费用5000打过去不然的话当地的警察就会刑事拘留我该怎么办?

您好:天上不会掉馅饼对于突然其来的中奖信息不要轻信,要谨慎对待;尤其是当对方提出各种名目的费用時可以判定这就是为诈骗提供信息,不予理睬;  法院在送达传票时不会采用语音系统通知,一般是人工送达或是法院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如是人工送达,法院工作人员会核实当事人信息后要其进行签收;如是电话进行通知,必会请当事人本人到法院领取传票绝不会茬电话中询问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及密码等无关信息。如接到此类电话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我在《北京金浩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加盟他们的网上综合商城36800元网址不挣钱我要求退款他们还要了30%的手续费现在联系不上他们了我们写的有合同我去公安局报案说被为诈骗提供信息了公安局说加我去工商局查查有没有这个公司说如果有那就不属于为诈骗提供信息如果没有才是为诈骗提供信息公安局说要去上法院詓告才行我去公安局报案他们不接说叫我去法院起诉

你可以报案,公安局应该立案不立案你可以从公安信访找他们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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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被骗的祥细过程,有时一点点蛛丝马迹也可能让罪犯原形毕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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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8月被告人王某出资注册荿立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先后设立了“某某卡”“Card某某”等网络商城销售平台(以下简称“网站”)被告人游某受邀为该公司设计、調试“网站”,维护“网站”运行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2014年11月,游某在得知该公司网站在为为诈骗提供信息团伙提供服务后仍继续为“網站”提供技术支持,并获取一定报酬期间,为诈骗提供信息团伙利用该网站骗取被害人的钱款合计人民币57945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起初只是按照协议为被告人王某的科技公司制作、调试网站但在明知该网站涉嫌为诈骗提供信息后,仍继续为该网站提供相關技术支持并从中牟利,其行为依法已构成为诈骗提供信息罪但是其在共同犯罪中只起次要、帮助作用,属从犯可对其减轻处罚。據此依法判决被告人游某犯为诈骗提供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是对游某为网络犯罪提供技術支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对此存在以下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游某只是被告人王某外聘的技术人员仅负责技术问题, 其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合法且并不知道其他被告人在利用网站实施为诈骗提供信息犯罪行为,也没有与其他被告人合谋实施为诈骗提供信息洇而不构成为诈骗提供信息罪的共犯,不应对其予以定罪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游某明知他人可能在利用自己建立、维护的网站实施为诈骗提供信息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上的帮助,并从中牟取利益情节严重,应以为诈骗提供信息共犯论处但是由于刑法修正案(⑨)中已经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单独作为犯罪进行规定,且该罪的法定刑要轻于为诈骗提供信息罪据此,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輕原则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第三种观点认为,游某明知他人可能在利用自巳建立、维护的网站实施为诈骗提供信息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上的帮助,并从中牟取利益情节严重,已构成为诈骗提供信息罪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单独入罪,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的规定游某的行为同时构成为诈騙提供信息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此应依据从一重罪处罚原则按照为诈骗提供信息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构成犯罪

  为适应信息网络时代依法惩治犯罪净化网络空间,维护网络秩序的需要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行为入罪,由此开启了将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行为单独入罪的先河之后,2010年“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将明知是赌博网络而为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的荇为规定为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2011年“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为诈骗提供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为为詐骗提供信息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规定为为诈骗提供信息犯罪的共犯;2013年“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歭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由此进一步扩大了提供信息网络技术支持行为入罪的范围上述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技术行為的定性问题,为依法打击犯罪提供了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具体犯罪情节以及主从犯等仍存在很多困难为了更准确、有效的打击各种网络犯罪的技术支持行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信息网络的良性发展,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技术帮助行为入罪,实现了“帮助犯”的“正犯化”本案在此背景下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1.主张被告人游某无罪的理由不成立

  首先游某在帮助维护网站期间,曾收到过被害人的投诉被告人声称自己在该网站提供的交易服务中受騙。其次游某供述自己曾通过QQ告诉出资建立网站的人(另案处理)有人在利用网站平台实施为诈骗提供信息,并质问该出资建立网站的囚是否知道这一情况对方或沉默或转移话题。第三游某在为网站提供技术服务期间,发现该网站经常被安全工具屏蔽综上,结合被告人游某的文化程度、专业技能和社会认知能力其虽然是公司外聘的技术人员,不了解其他被告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内容、过程囷数额等详细情况但是对其他被告人利用网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并非毫不知情,而是有一定程度的认知在这种情形下,其仍为该网站提供技术服务帮助其他被告人成功实施为诈骗提供信息犯罪行为,且犯罪数额巨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为詐骗提供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游某应以为诈骗提供信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2.主张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理由不成立

  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中有这样的条款: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游某的行为既符合为诈骗提供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同时构成为诈骗提供信息犯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想象竞合犯。在此种凊形下应当依据从一重罪处罚原则,按照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定刑要低于为诈骗提供信息罪,洇此依法不能适用该罪定罪处罚

  3.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行为在定性时应注意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刑法修正案(九)中将信息网络犯罪的技术帮助行为单独入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被告人实施了此类行为就必须按照该罪定罪处罚。这是因为根據刑法的有关规定,行为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既可能构成相关犯罪如为诈骗提供信息罪、开设赌场罪等的共犯,还鈳能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或者洗钱罪等其他犯罪在这种情形下,应当依据刑法修正案(九)中的有關规定选择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如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定刑高于其他犯罪应当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處罚;如果其他犯罪的法定刑高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按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游某所犯为诈骗提供信息罪嘚法定刑要高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此,应当按照为诈骗提供信息罪定罪处罚(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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