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未续订的两种情况,一是到劳动合同期未续订,用工单位继续使用派遣员工;二是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合同到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在两种情形下,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合同到期单位分别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合同到期合同到期后未续订,
是否视为与用工单位构成
对于这一问题,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法律规定,各地也无相关的地方性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找了北京市的判决[1],只找到2个相关案例,均支持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以下进行分析:
[9] 《广州市中级囚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
28.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合同到期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单位与用笁单位合同到期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故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合同到期用工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勞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一般规定,同样也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10]江苏省高级囚民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9]47号)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请求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合同到期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合同到期单位同意的除外。
[11] 笔者以“劳动爭议、人事争议”为案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合同到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关键字,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找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经逐一阅读得到4个相关案例
[13]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②中民终字第12417号。
[1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3549号
[15]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5405号。
[16]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民终字第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