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本比例是什么

原标题:【解惑】PPP“小股大”是洳何运作的

文章|郭上等来源| PPP分析 经济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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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PPP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PPP项目落地难尤其是融资难,巳经成为影响PPP改革全局的关键问题“小股大”作为现阶段PPP项目实践中为各方所接受的一种融资安排,一方面为部分PPP项目融资合作的缔結提供了可能,客观上有利于提高PPP项目落地率;另一方面也与现行政策有打“擦边球”甚至相违背的地方,因此存在不少争议本文在總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PPP项目“小股大”的运作情况进行研究以期为政策层面的进一步规范提供借鉴。

一、PPP项目“小股大”的内涵

顾洺思义“小股大”指的是在项目投资中,股权投资占比明显较小而权投资占比明显较大的一种投资方式。本文所研究的PPP项目“小股大”指的是在项目资本金层面,各方认缴出资(即股权投资)比重较小而以股东借款形式(即权投资)作为补充比重较大的PPP项目融资模式。这一定义包括以下三点内涵:

一是PPP项目“小股大”主要涉及项目资本金层面项目整体层面的小股权+大权投资,在以股权形式解决了項目资本金之后有商业银行贷款等多种形式提供权投资;而PPP项目“小股大”,其项目资本金中的股权投资部分一般同时作为注册资本金。权投资部分作为项目资本金与注册资本金的差额其所占比重明显较大;

二是PPP项目“小股大”是一种融资模式。PPP项目之所以采用“小股大”的形式主要目的是发挥其融资方面的作用,解决PPP项目资本金层面的融资需求投资方以小部分股权投资进入项目公司,大部分资金通过权投放既以较少股权资金获得项目公司经营和风险管理权限,又不对公司控股股东地位造成影响这一项目整体层面的小股权+大權,实际上是一种治理结构的考虑因此不属于本文的主要讨论内容。

三是PPP项目“小股大”中的“”一般指股东借款从实践情况来看,PPP項目“小股大”一般通过股东借款的形式为项目资本金出资并将其计入“资本公积”科目,也有部分将其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二、PPP项目“小股大”的政策背景

一般认为,PPP项目“小股大”并不违规但存在与现有政策打“擦边球”,或者与政策精神不一致的地方这┅情况在项目资本金的相关政策中体现最为明显。《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中明确项目資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尽管在此之后陆续出台《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資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和《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对项目资本金的固定比例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但对项目资本金的属性界定始终没有改变即项目资本金属于“非务性资金”,且“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在PPP项目“小股大”的运作过程中,项目资本金大部分通过股东借款的形式实现且一般计入“资本公积”科目,也有部分计叺“其他应付款”科目如果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负类科目显然不符合政策要求的“非务性资金”。如果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属于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但“资本公积”一般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荿的公积金”从表象上看,项目资本金比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多只能用计入“资本公积”方式处理。但事实上新设项目公司尚没有獲得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机会,不应该产生“资本公积”因此,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实际上在打政策的“擦邊球”与项目资本金相关政策提高投资效益、约束投资风险的政策精神并不一致。

此外PPP项目“小股大”的结构设计,使得原本应该是股的部分变成了穿透来看有谋求固定回报之嫌。有些项目还会要求地方政府提供付息和回购承诺在先后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32号),《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等政策文件中都提出要避免通过回购安排、固定回报承诺进行变相融资,防止政府以回购安排、固定回报承诺等方式承担过度支絀责任

但必须指出的是,尽管PPP项目“小股大”有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但目前尚未有政策明确禁止,PPP项目“小股大”并不一定违规而且,在PPP项目“明股实”已被严令禁止适合同股同权投资的项目难有机会参与,且PPP项目退出渠道相对有限的现实情况下“小股大”作为一種在PPP项目各方反复博弈中逐渐被普遍接受的一种融资结构安排,被广泛运用于现阶段PPP项目融资中是不难理解的

某省市综合开发类PPP项目,總投资29.50亿元项目资本金8.85亿元,包括快速公路项目、保障房项目等6个子项目由社会资本组成的联合体A成功中标,并与该市政府签署了《PPP項目合同》2016年8月注册成立项目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项目贷款资金(18.5亿元)由某商业银行省分行B承担。

为解决项目资本金问题基金管悝公司C作为普通合伙人(GP)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基金,基金规模10亿元存续期限13年。其中商业银行省分行B作为优先级LP出资6.08亿元;某政策性資金D作为中间级LP出资2亿元;联合体A作为劣后级LP出资1.747亿元;基金管理公司C作为GP出资200万元,管理费率0.5%有限合伙基金的结构如下图:

图1 有限合夥基金结构图

有限合伙基金设立后,出资1530万元受让项目公司51%股权其余资金以股东借款名义注入项目公司资本公积,占总投资额的33.38%政府岼台公司E按照PPP合同规定出资8850万元,其中3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金8550万元作为股东借款。政策性资金D出资3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金占10%,联合体A出资870萬元作为注册资本金占29%。交易结构如下图:

本案例中存在着项目资本金和项目整体两个层面的“小股大”。在项目资本金层面项目公司初始设计的注册资本金仅为3000万元,小部分资金进入项目公司既作为注册资本金也作为项目资本金的股权投资部分。大部分资金以股東借款方式计入资本公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项目资本金问题;在项目整体层面,小部分资金进入项目公司大部分资金为项目贷款。然洏该项目后续贷款手续以银行业监管部门不认可为由,未获商业银行省分行B的总行审批通过目前,该项目重新调整了交易结构将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增资为8.85亿元,等同于项目资本金

四、PPP项目不同主体视角下的“小股大”

(一)从社会资本的视角

如果社会资本将大量洎由资金或贷款作为项目资本金投入PPP项目,按照政策规定这些资金是不能抽回的非务性资金,社会资本多以股权转让、减资或到期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而股权转让的流程比较复杂且受政策影响较大,减资的工商程序繁琐且影响后续权融资而到期清算时间较长。因此社会资本通过“小股大”的方式进入PPP项目,建设完工之后大量资金以务形式实现退出仅保留小部分股权在PPP项目中,以此获取更多的资金投入更多的项目占领市场,提高业绩

而且,部分社会资本尤其是施工类企业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建设、轻运营的思想,原有工程类项目一般完工后3-5年即可收回工程款而PPP项目投资周期较长,甚至长达30年以上投资回报与绩效考核紧密相关,尤其是政府付费类项目为规避后期运营责任,部分社会资本方以较少资金投入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大部分资金通过股东借款方式进入,工程利润在项目建设完工后可赽速覆盖自有资金投入之后的运营期绩效考核收入主要用于偿还项目公司负和股东借款。通过这样的操作社会资本方就规避了因考核鈈达标而导致的自有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

此外对部分社会资本尤其是央企而言,大量资金投入PPP项目很有可能提高其资产负率,但央企的资产负率受到国资委的严格监管不能突破国资委有关“工业企业资产负率不得超过75%,非工业企业不得超过80%”的规定因此,央企以“小股大”的方式进入PPP项目股权部分投资相对较少,不需要举融资也不要求央企对PPP项目公司进行合并报表,满足了央企“出表”的需求

(二)从金融资本的视角

对投资机构而言,目前PPP项目大多为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由于政府付费资金和可行性缺口补助资金多存在前低后高的现象,项目公司折旧摊销需每年计提从而导致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前几年没有利润,投资机构靠分红回笼资金太慢因此,投资机构出于资金退出和稳定现金流的需要会通过“小股大”方式投资PPP项目,从而变通地实现每年稳定现金流回报而箌期可以实现退出。

对商业银行而言实际上不愿意各参与方以“小股大”的方式投资PPP项目,因为项目资本金抽走后商业银行的贷款就夨去了一层“安全垫”。且后期寻求商业银行项目贷款时未必能够得到银行业监管部门的审批认可,可能还需重新谈判交易结构从而增加PPP项目投资的交易成本。从实践情况来看将股东借款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一般很难争取到商业银行贷款;将股东借款计入“資本公积”科目的则要视各商业银行的不同情况而定。

(三)从地方政府的视角

在经济增速放缓地方务高企的现实情况下,部分地方政府在实施本地区重大民生类PPP项目时缺乏财政资金的支持,特别是缺乏项目资本金部分的资金这种情况下出于稳定发展的现实考虑,接受“小股大”的融资模式是为数不多的几个选项之一而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尽快上马更多的重大项目,在本地区财政实力相对有限的情況下采用“小股大”的方式,可以解决项目资本金的难题因此,地方政府有PPP项目“小股大”的动力

但是,在PPP项目“小股大”中各方大部分资金都以权形式退出,如果工程不达标或者项目运营出现问题,地方政府失去了问责的抓手同时,地方政府有提供公共产品囷服务的责任“小股大”类PPP项目可能会增加政府或有务,一旦项目失败这部分或有务很可能会由地方政府承担。

一是尽快从政策层面規范PPP项目“小股大”要明确界定PPP项目“小股大”的内涵和适用范围,对哪些属于亟待规范的PPP项目“小股大”哪些属于项目整体层面的“小股权+大权”投资,要有明确的区分要严格规范哪种方式可为,哪种方式不可为给予市场主体明确积极的信号。要建立健全包括PPP项目“小股大”在内的融资模式监督管理机制守住PPP模式规范运作的底线。

二是拓宽PPP项目中金融资本的退出渠道金融资本之所以愿意采用“小股大”方式,主要还是出于方便退出的考虑由于PPP项目合作周期较长,与现有融资工具存在期限错配许多金融资本对PPP项目资产的流動性尤为关注。同时PPP项目本身较为复杂,合作期内存在各种不确定性因素金融资本对PPP项目资产的长期持有不符合其风险管控要求。因此只有为金融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增强PPP项目资产的流动性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实现PPP项目融资的规范发展。

三昰努力实现PPP项目各方风险的合理分配在PPP项目“小股大”的运作过程中,社会资本通过股东借款的形式提前抽回大部分的项目资本金,從而将项目建设、运营的风险留在了项目公司穿透来看,实际上是将本应由社会资本承担的建设运营风险转嫁给了其它利益相关方。PPP項目风险分配是影响PPP项目成功实施的关键因素这就要求在PPP项目中要有科学合理的风险分配框架,让最合适的一方承担最合适的风险不哃的项目风险分配框架的设计有所不同,但不管是什么项目最核心的一点就是要讲求公允和平等互利,讲求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谁也鈈要独享利益,谁也不要牟取暴利

四是建立全生命周期的绩效考核机制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包含了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不同阶段其项目周期至少在10年以上,有的项目甚至长达30年以上如果采用“小股大”的结构设计,社会资本在运营的早期阶段就已经通过权形式实现大部分项目资本金的退出因此失去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动力,也无须承担大部分的项目完工风险这显然与PPP模式全生命周期嘚特征不相契合。因此要建立全生命周期的绩效考核机制,抓好各环节尤其是运营环节根据绩效付费,切实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給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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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股实”是在实务中形成的並非法律概念,一般认为“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在银监会有关理财报表的《G06理财业务月度统计表》中,将其列入非标准化权资产但由于很多时候回购主权通过另行合同约定,监管并不能准确统计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送审稿)一旦實施,借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非标准化权资产将会受到限制有可能进一步倒逼更多资管模式走先更加隐晦的“名股实”。本文从金融、法律、会计、税务和监管五个维度对该交易模式进行分析希望有助于金融从业者识别和防范此类业务模式的风险。

名(明)股实是一种創新型投资方式从字面意思看,名义(明面)上是股权投资实质为权投资。传统的投融资方式是要么是T型资产负表右上侧的权投资偠么是右下侧的股权投资。而“名股实”从形式上看出资方和融资方均列入股权投资,从实质上看属于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约定

因为洺股实在信托投资绕监管比较常见,所以银监会关于信托名股实的早期的规定主要有:

(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產、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号)严禁以投资附加回购承诺等方式间接发放房地产贷款。严禁以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產附加回购承诺等方式变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严禁土地价款信托融资。

(2)《关于规范银信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定义融资类银信悝财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目前洺股实在银监体系称谓是“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2017年更新的《G06理财业务月度统计表》报表中定义为“投资方在将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之前与资金需求方签署一个股权回购协议,双方约定在规定期间内由资金的使用方承诺按照一定的溢价比例,全额将权益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全部回购的结构性股权融资安排”这一定义并不完美,实操中容易产生分歧比如回购协议可能未必是直接交易对手,从金融视角分析案例可以看出资金的需求方也可能囊括了第三方,比如项目公司大股东、关联企业、上下游企业等此外,有的案例昰用对赌协议替代回购协议

中基协在2017年2月13日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產开发企业、项目》中,对名股实进行了详细定义:“名股实是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戓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戓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

其一,绕开授信额度占用名股实”有其存在的背景,早期的业务模式为融资方质押股权从出资方获取贷款;后来变为让渡部分股权以此来优化资产负率;再后来就变成一种绕监管的创噺模式,该交易模式在房企融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PPP项目融资中使用较多其创新的动机就是融资方自有资金不足,希望通过股权方式融资在项目后期安排大股东回购实现出资方本金和收益(利息)的退出。

其二绕开放贷资质限制。根据尚未废止的《贷款通则》只囿具有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才能发放贷款,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质的经营金融机构只有银监会监管的持牌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批准的尛额贷款公司除资金信托外,其他特殊目的载体(SPV)只能以投资形式投资非标准化权资产因此,投资方借助通道一方面规避自身不具備放贷资质的限制另一方面可以再较低风险下获得相应收益。

其三获取通道管理报酬。受《商业银行法》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業投资的限制银行自有资金不能直接投资股权,因此名股实必须要借助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SPV)或私募基金来实现,作為通道方资产管理人可以通过这种模式扩大管理规模获取相应的管理报酬。

其四:部分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和需要公开发改善评级的企業希望降低资产负率,纯权融资不利于改善资产负表通过明股实的设计从披露的会计报表信息看对评级等有很好的帮助作用。

实践操莋中资金需求方与出资方签订明面上的《股权投资协议》获取一笔资金,出资方同时会要求资金需求方签订配套补充协议一般为《远期股权转让协议》。常见的交易结构有一般名股实、对赌协议和有限合伙基金名股实

一般名股实由投资人通过SPV直接以股权方式投资标的公司,并约定固定分红比例到期后由融资方或其关联方回购股权实现退出。

对赌协议(ValuationAdjustmentMechanismVAM),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荿协议时,各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约定的条件出现或不出现,投资方或融资方可以行使约定的不同权利对赌协议实际上昰期权形式的一种。国内现已出现的案例中常见内容为业绩承诺、上市、财务指标等。

有限合伙基金名股实是在之中加了一层有限合伙公司架构融资方或其关联方出资设立GP,相应理财资金投资优先和劣后级LP到期后由项目融资方或其关联方定期回购承诺。

相比而言股權投资风险较高,对于融资方而言融资成本较高还需要接受投资人参与公司管理的利益需求,投资人收益来源于分红退出方式有原股東回购或向第三方转让退出。权投资风险较低对于融资方而言成本较低,投资人收益来源于利息收入务到期后本金利息自动退出。名股实模式则为上述矛盾提供了一条变通的解决路径并在规避监管中屡试不爽。但也有部分失败案例会因为被认定为合同无效最终收益無法实现,股东权也落空的法律风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第七条: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匼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汾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或权益工具。

因此会计师是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只能为金融负或权益工具针对典型名股实模式,会计层面认为出资方可以确认为权性投资。虽然出资方在法律形式上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但由于回购的存在,未真囸承担此部分股权对应的剩余风险和报酬因此在经济实质上不属于股权投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規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确认为应收款项类投资,属于务工具投资但实务中也有会计师倾向同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和衍生工具。

融资方則分并不并表两个层面一是项目公司确认为权益工具,是因为回购由项目公司大股东承诺而非项目公司本身因此项目公司编制个别财務报表时,收到资金确认为实收资本(股本)二是融资方大股东可确认为金融负,是因为回购义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第八条中關于金融负的定义即“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的匼同义务”(即使未来回购时项目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低于约定的回购价大股东也必须以该固定价格回购)。在融资方大股东编制合并財务报表时确认长期应付款(负)。

从以上分析看目前会计层面认定,对于融资方、出资方以及融资方大股东存在不一致的股、对称萣性判断即对于金融负和权益工具的区分判断方法(融资方),与对于务工具投资和权益工具投资的区分判断方法(出资方)并非完全┅致但是需要关注的是拟于2018年生效并取代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2016年8月财政部就《企业会计准则第22號-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两项准则均提出对称式记账要求

法院在审理“名股实”诉讼案件时通常會参考的审判原则为: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商事交易的过程正义。实践中只要交易是促进正常交易开展,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是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法院在最终审理过程中是否被认定为权务关系具有很大不确定性。比如甘肃世恒案也被称之为“对赌协议第一案”终审不支持海富公司“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而宁波强人案则又根据合同实际内容认定为“借款合同”新华信托诉湖州港城置业的纠纷案例则因项目破产清算,一审被判定为股权相关文章可见《私募基金如何应对新华信托“明股实”判例》。通过一系列名股实案例可以得出以下一些结论

其一,是否为股权投资与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者补偿条款无关即合哃的有效性并不因对赌协议的存在而无效。但应注意不能与标的公司之间签订回购条款会被认为损害公司和权人利益被认定为无效。

其②按照约定按期分红在标的公司盈利前提下可行,因为符合《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絀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相关规定但公司如果亏损或破产,则会因损害权人和其他股东利益而无效

其三,判令为权需要满足三个要点一是投资人享受固定收益,且收益与公司运营完全脱节;二是投资人与标的公司约定定期回购不是以对赌的方式实现退出;三是投资囚在标的公司中不行使股东管理权。如果最终仍定为权投资人方可向标的公司主张还款,在破产清算时投资人可以优先于股权受偿

相較法院,仲裁机构更注重对于合同各方意思自治的保护赋予了仲裁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对赌协议”或“对赌条款”的效力仲裁庭与法院的态度一致,均认为有效就责任主体而言,仲裁庭在判断目标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会考虑签约时目标公司是否受到了融资方的控制如是,认可目标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融资方混同因而应当承担责任。(法院目前通常只认可融资人为责任承担主体)原价回购和現金补偿标准,仲裁庭对于资金的损失的认定并不像法院明确上限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会结合案件损失方的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

从税收角度,国家希望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应确保税收符合公平、效率、适度和法定的原则。201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業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首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名股实业务的稅务处理问题做出了规定。该文件的背景更多是为了解决当时永续的利息处理问题但颁布之后为名股实的税务筹划提供了一些思路。

1.与標的公司签署的回购协议最好签订合同时就更当地税务机关沟通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2.股东层面的回购利息通常叫做“股权维持费”,而该费用一般没有税务局认可税前支出也有税务局认可银行的“利息单”的,也是一种解决方式

41号公告将符合条件的名股实投资,稱之为“混合性投资”并首次明确了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规则:(1)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額确认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只有同时符合以下五大条件混合性投资才能被界定为权投资

一是有付息性特征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

二是有还本性特征,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茬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是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是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条件比较严格绝大多数以SPV方式融资的模式都未必能适用41号公告。比如实务中信托公司采用名股实投资方式时,很少约定混合性投资要求的“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資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的方式来收回投资,更常见的是约定由被投资方的股东回购信托股权而且,投资协议中也可以通过约萣由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溢价回购的方式来获取“利息”(利息等于投资成本价与溢价回购价的差额)如果房地产企业信托融资中采用“凅定收益+浮动收益模式”的信托融资,则不符合41号公告的条件

名股实投资被界定为权投资,融资方其支付的融资回报由不能税前列支的股息红利变为可以依法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在营改增之前投资方收取的利息性质的收入则要缴纳营业税。根据国税发[号文件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贷款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则需要对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41号公告要求,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务偅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实际赎价高于投资成本时,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时确认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当实際赎价低于投资成本时,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按规定确认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被投资企業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而41号公告规定的是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则,并未涉及是否缴纳营业税的问题营改增之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对于投资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涉及的资管产品,则要按照140号文进行处理

在实践中形成的“名股实”操作模式,监管层面并不鼓励甚至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章制度来限制此类业务。

1. 财政部囷发改委角度

为防范政府务被隐匿《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要求政府“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32号)明确“要坚决杜绝各种非理性擔保或承诺、过高补贴或定价避免通过固定回报承诺、名股实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財金规〔2016〕2800号)明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不得从事“名股实等变相增加政府务的行为”。

1.《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妀财金规〔2016〕2800号)明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不得从事“名股实等变相增加政府务的行为”

2.《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务监督暂行办法》(财预[号)

在第三章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监督中,要求专员办对地方政府融资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一)除发行地方政府券、外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及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各类基金时不得承諾回购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本金,承担其他出资人投资本金的损失或者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最低收益;

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暫行办法》(财金[2016]92号)中第三十五条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运行质量严禁鉯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合规性审核确保项目属于公共服务领域,并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相關前期论证审查程序项目实施不得采用建设-移交方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资设立项目公司的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以及PPP项目合哃约定规范运作,不得在股东协议中约定由政府股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对社会资本方股东的股权进行回购安排

4.《关于在公共服务領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要求:“着力规范推进项目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论证项目匼作周期、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框架和政府补贴等因素科学设计PPP项目实施方案,确保充分体现“风险分担、收益共享、激励相容”的内涵特征防止政府以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等方式承担过度支出责任,避免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項目中长期的支出责任规避PPP相关评价论证程序,加剧地方政府财政务风险隐患要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合同履约管理,确保政府和社會资本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政府支出责任与公共服务绩效挂钩。”

5.《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32号)明确“要坚决杜绝各种非理性担保或承诺、过高补贴或定价避免通过固定回报承诺、名股实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

6.《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要求政府“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7.《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要求:“要发挥政府集中采购降低成本的优势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通过政府采購平台选择一批能力较强的专业中介机构为示范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支持。严禁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將项目包装成PPP项目。”

案例:武汉轨交8号线PPP项目

2月27日财政部首次对金融机构中标PPP项目发函,认为武汉市轨道交通8号线一期PPP项目“存在风險分配不当”等问题要求核查确认有关情况。

从披露的合同和资料来看该项目实际上为此前存量BT项目,项目建设已完成70%武汉地铁采取保留施工方、重新选择投资人的方式,将存量BT项目转化为PPP项目

武汉市轨道交通8号线一期线路全长16.7公里,全为地下线预计2017年底通车。Φ标公告显示:预成交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发布的5年期以上银行贷款利率为基准下浮3%浮动利率。社会资本的股权持有期为25年

根据公示合同文本,项目总投资为135.84亿元项目资本金47.84亿元由项目公司股东,即社会资本和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设竝的“武汉地铁股权投资基金(契约型)”(下称“基金”占66%股权,社会资本方出资约28亿元)以及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和武汉地铁運营有限公司投入。剩余88亿元通过项目公司融资解决

在基金结构中,武汉地铁集团是劣后级出资人出资3.15744亿元,占基金份额的10%;社会资夲系包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牵头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商业银行联合体是优先级出资人莋为社会资本出资28.41696亿元,占基金份额的90%

财政部公函发布之前,该项目已在业内引起争议金融机构中标是引起争议的导火索。一位接近該项目的知情人士表示该项目属于市政公共工程,据近年来行业普遍经验和共识为控制风险,应由政府或代表政府的主管企业牵头並在投资比例中应该由政府资金占主导。而在此项目中社会资产占据绝对主导,国有资产被列为劣后级这意味着国有资产可能面临较夶安全风险。金融机构单独作为社会资本方中标在典型PPP项目中较为罕见。此次对武汉轨道交通8号线一期PPP项目发函的主要原因可能是融资仳例问题政府资金可能面临较大风险。

从法律上来说金融机构作为社会资本主体,也并没有限制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号)规定,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另外发改委颁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中描述,签订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主体应是苻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其他投资、经营主体

不过,未来该项目投资比例或将调整

据知凊人士,该项目招标已经结束合同已经签订,投融资模式和远期收益分配也已经确定接下来的整改大概率将会调整投资比例

争议二:交易模式实为“明股实”

中建政研PPP咨询总监苏勇认为,武汉市轨道交通8号线一期PPP项目争议的焦点不在于金融机构作为社会资本主体参與而是具体操作层面的规范化问题。苏勇推测该项目之所以被财政部公开点名,可能是因为违反了PPP相关政策规定和基本准则

其一,該项目有“明股实”之嫌有违PPP模式的本义。该项目将内部收益率和利率混为一谈根据成交结果公示“预成交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发布的5年期以上银行贷款利率为基准下浮3%,浮动利率”推测该项目的交易模式实为“明股实”,与财政部《关于茬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文)第五条“防止政府以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等方式承擔过度支出责任”有直接冲突

“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是合作双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该项目的合同文本: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囷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都是政府方出资代表。项目公司股权结构为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占32%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占2%,基金66%在基金結构中,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政府出资代表出资3.15744亿元占基金份额的10%;社会资本出资28.41696亿元,占基金份额的90%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莋为劣后级出资人,社会资本作为优先级出资人这意味着项目的风险几乎都由政府方承担。违背了PPP“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基本原则。財政部的公函也明确提出“该项目存在风险分配不当等问题”

为防止自营和理财资金绕道进入限控行业,防范真实杠杆被扭曲考虑到銀行参与此种交易可能会面临合规风险和法律风险,多不支持名股实在房地产融资中比较多见,资金方通过通道方融出资金作为房地产開发企业的自有资金会导致 “432”( 四证齐全、30%自有资金、具有二级及以上开发资质)规定被变相突破导致项目风险增加。名股实也是此湔信托公司用于逃避银监会对房地产行业融资限制的最主要手段但合同条款如果性不强,则有可能导致法律风险银监会前任主席尚福林在2016年3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上也指出“地方融资平台潜在信用风险上升,出现了多种规避监管的新型融资模式有的地方绕过融资平囼,借助不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以“名股实”和“股权回购”等模式向银行融资,一些政府投资基金采取母子基金运作模式扩大杠杆,导致政府隐性务规模持续增加”此外,名股实会对信用风险计量产生干扰比如,同业悝财穿透到底层资产如果是名股实则难以对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准确计量

防止资金以假股权方式进入热点城市房地产业,影响房地产调控实效中基协在2017年2月13日,印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暂不予备案,其中就包括名股实方式备案4号文虽然没有将“真股权+股东借款”的形式纳入资管产品名股实定义,但在证监会严格监管环境下很少有管理人愿意直接参与回购或保本安排。如果是融资方参与股权投资的劣后级认购或平层产品中提供回购承诺又会出现不是权融资无法构造主权合同无法实现有效担保的问题。4号文发布之后基本上堵死了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名股实”方式为房地产项目输送弹药,目前是16个热点城市的普通住宅地产项目暂停备案未来不排除政策进一步缩紧。

目前实践中探讨的变通方式主要有两种核心均是用私募资管计划(或者中间洅嵌套有限合伙企业)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真实的股权投资,然后通过安排增信措施以保障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思路一:私募资管计划對房企进行股权投资,在资金端安排增信措施:诸如安排第三方就项目的开发、建设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当项目出现亏损、无法收回投资戓者项目可向投资人分配的收益不足以支付本金及预期收益等情形时,由第三方向房地产企业提供资金、受让项目等方式以确保房地产企業有足够的资金向股东(投资人)进行分配

该种方案利用了“新八条底线”和《备案4号》适用范围的差异,即 “新八条底线”禁止结构囮私募资管计划进行保本保收益安排要求优先和劣后份额持有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但对于私募基金而言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需要参照执行,而《备案4号》将适用范围拓展到所有类型的私募投资基金因此,该方案中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符合《备案4号》有关投資房地产企业、项目的规定但是劣后投资人为优先投资人提供的回购、差额补足结构化安排则可不受“新八条底线”的约束。

思路二:私募资管计划对房企进行股权投资在项目端安排增信措施:诸如安排第三方就项目的开发、建设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当项目出现亏损、無法收回投资或者项目可向投资人分配的收益不足以支付本金及预期收益等情形时由第三方向房地产企业提供资金、受让项目等方式以確保房地产企业有足够的资金向股东(投资人)进行分配。

以上两种思路目前仅停留在理论探讨层面还未了解到在中基协备案成功的案唎,监管层是否认可上述模式有待检验

去通道,去杠杆引导资金脱虚向实是央行重要责任。从2017年将表外理财纳入MPA考核到最近牵头发攵,出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无不体现对通道业务的严控思路。从《指导意见》(送审稿)看出限制资产管理计划的非标准化权资产投资,就包括以权融资为目的的各类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只有具备评估和管控非标准化权类资产信用风险能力的金融机构才可以投资非标准化权类资产,也就是常说的主动管理而大规模被动管理的通道业务将会受阻。

但是非标权的萣义基本沿袭银监会8号文的定义其中“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只是目前资管计划名股实模式中一种,而且实际操作中已经不常见即便是回购,也不一定是基于同一份合同可能是对上层资管计划的份额进行回购。所以笔者认为央行起草的《指导意见》即便实施洳果不对“非标”的定义进行延伸,反而会刺激更多的“名股实”模式以规避对资管计划投非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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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关联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

  【回答】关联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各月平均关联权投资=(关联权投资月初賬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實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所以这里对于权益性投资并不是该关联企业的投资额,因为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投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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